A急需一门形式实践学来反驳伦理经验主义:逻辑原则的意义
如同在逻辑学中,人们在伦理学中的争论也是围绕着绝对地论证双方起主导作用的理性与规范概念以及它们所属的原则的可能性而进行的。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经验主义和观念主义彼此对立。相对主义有着著名的心理主义、生物主义、人类学主义的形式。人们能够将双方的争论描述为围绕防止怀疑主义的争论。在逻辑学领域,怀疑主义首先就是作为公开的否定主义而粉墨登场的,它公开否认一种客观有效的认识和真理本身存在的可能性,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作的著名反驳曾揭示了它的荒谬。在逻辑学领域,现在有可能证明,自以为远离了诡辩术的公开的怀疑主义的隐蔽的怀疑主义的各种形式,是与这种诡辩术的怀疑主义同出一辙,一切将逻辑原则心理化的经验主义的现代尝试皆是如此。关于伦理学,我们现在虽然有可能找到柏拉图对其中的公开的伦理怀疑主义所作的反驳,并揭示这种公开的伦理怀疑主义就如同极端理论怀疑主义一样极其荒谬。但是,我们现在认识到,另一种对所有普遍流行的根本就不承认是怀疑主义的伦理经验主义的反驳的情况,并不像对逻辑经验主义那样有利。
将逻辑心理化和将其变成一种心理学科以及将逻辑规则和规范阐释为心理的规则和规范,完全明白无疑地证明是一种荒谬无聊的做法。为此,只需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已提出的并构成所有逻辑学内核的,以及突出人的认识的工艺论观念的新近经验主义将之与所有类型的经验的、心理的学说混合在一起的直谓(apophantisch)原则和理论彻底挑出,只要构建一种纯形式逻辑以及一种对其原则的纯粹的意义分析。人们只需看一眼,这些原则的纯粹而清晰的意义,这些规则的观念而绝对的性质以及对其所作的种种心理阐释的荒谬,就十分清楚地凸显出来。这足够完全弄清楚:逻辑学和伦理学是两门应严格加以区分的学科;此外,有诸如作为观念的绝对认识的理性一类的东西,其本质能够通过纯观念的规则而被规定。由此,一切逻辑经验主义都被打上了荒谬的印迹。
在伦理学,事情要糟糕些,因为尽管伦理学自古以来就产生,我们对形式逻辑的类似物的寻求仍是徒劳无益的。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是逻辑学之父,是因为他真正是逻辑分析学的创始人,逻辑分析学我们也称为形式逻辑。在他那儿,对无论如何是由他提出的原则和规则的阐释的纯正,大概也还有某些令人感到不足之处。尽管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提供好多美好的东西,但是他并不能凭借此伦理学就在同样的意义上成为伦理学之父。倘若引导我们进行类比考察的猜测是正确的,那么在伦理学领域,在理性实践领域也有像分析学、形式实践学(Praktik)一类的东西,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脱离实践的质料(Materie),表述纯形式的合规则性,这类似于形式逻辑的规则在认识方面所做的那样,脱离认识的所谓质料。
人们可能推测:理论理性在实践理性中必须有其类似的东西;形式与质料间的差别也许类似于属于任何类型的理性及其相关物的本质;当一方面真理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是可能的判断内容的逻辑形式时,与判断内容相关联的真理性的类似物的可能性条件,也就是实践的有效性、实践的善的条件,就是实践的形式,是可能的意志内容的形式。人们也可能推测:一方面,在分析逻辑学论证方面,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已有一部分理论科学,尤其是纯数学,而从其可靠的证明和理论中不由得直接产生了形式的稳定性、规律性,这促进了人们将兴趣投向纯逻辑形式及其合规则性上;但另一方面,伦理学的情形就不那么好,因为对实践领域而言,缺乏客观有效的类似的可靠的形态,因而缺乏类似理论科学的东西。
这些类比性研究早在多年前,早在我的《逻辑研究》前,就已经将我引向一门形式实践学的建构问题。在我的哥廷根讲稿(自1902年以来)中,我曾尝试表明,在这儿实际上存在一门须严肃对待的,真正基础性的迫切需要的学科。它的实现绝非是无望的。
为了澄清伦理学中的事实,我们必须研究:虽然自古以来在伦理学中不断谈到伦理原则,但是在这儿称为伦理原则的,几乎不是与逻辑学中的逻辑原则真正类似的东西。如同原则一样,双方附属的理论也没有真正的类似。人们传统上称为逻辑原则的,是形式规则;而人们称为伦理原则的,则是非形式规则。我们首先更仔细地考虑一下逻辑原则、逻辑本身的意义,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形式的。
在分析直谓逻辑中,普遍命题——它们陈述,什么直接存在于真理一般意义之中——是以原则的身份出现的。整个直谓分析逻辑无非就是想列举原则性的规则和依赖于它们的规则和理论,它们存在于对其意义陈述的本质中。如果我们称陈述的意义为逻辑意义上的命题,那么分析逻辑就论及命题,而且在形式普遍性上,一方面,当它不顾命题与之相关联的特殊对象性而提供一种可能命题的形式理论时,它是词法的。问题在这儿只是:命题一般是从哪些基本范畴建构起来的?与之相关,命题的基本形式、基本的命题形式及其可能的复合形式是哪些?另一方面,真正的逻辑学任务是:对真理一般而言,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形式条件是以纯形式为基础的条件:一个矛盾,当陈述的客观内容在那里往往根本不重要时,就损害了可能真理的形式条件。
一个几何学命题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他违反了几何学特定的事实,违反了以空间的特殊性为基础的真理。但是一个几何学命题也可能出于与空间毫不相干的,在任何领域同样起作用的且与任何领域同样毫无关联的理由,例如上面提到的矛盾理由就是错误的:如果一个命题有“A是B”的形式,而且我将B中所含内容视为非A,以至我有“A不是A”的形式,那么命题出于形式理由就是错误的。我用不着更仔细地研究A,而且当它有某种几何学的含义时,那么我就用不着进入专门的几何学考虑。一个矛盾命题本身是错误的。在复合命题——它们作为整体本身又提出真理的要求,因而可称为命题——情形同样如此。一个推理,一个证明可能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使用了事实上不允许的东西。但是它可能是不恰当的,是因为它违反一个根本不考虑领域的特殊性而排除推理的真理性及其有效性的形式。于是,推理在特殊的逻辑意义上是错误的,或者更明确地说,从形式逻辑看是错误的。
根据这个简短的理解,现在我们明白:形式逻辑对客观事实并不确定,什么是真的。它无疑只告诉我们,一般命题,简单命题以及复合命题如证明、理论等在其形式方面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以便它们一般可能是真的。这些命题的普遍意义在于:所有和每一门科学自然都想提出真理,而真理恰恰是真命题。
倘若我们现在过渡到实践领域,那么人们恰好总是试图在“伦理原则”进而在“伦理规则”的旗号下提出命题,准确说规范,这些命题规范告诉我们,而且以一种适合所有情形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也就是什么是应合乎理性地加以追求的。既然我们在实践善的领域以及一般价值领域中有“善”(gut)与“更善”(besser)的区分,又有“自在善”(in sich gut)和“为他善”(um anderer Willen)的区别,所以这些原则或许告诉我们,诸至善是哪些或者至善是哪个。这些原则尝试确定那些须作为人的行为的最高的理性目标而理性地加以追求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