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曾尝试将价值词——善和恶的意义——还原成应当的内容(即,理想的应当:“它应当是”,或祈使语气的应当:“你应该”),也曾尝试表明:没有应当就不可能有善或恶。不仅如此,他还尝试将这些价值还原成行动(或意愿)的合法性,或者更确切地说,还原成行动与律令(或者是“正确的”东西)的符合。[14]关于康德的上述三种尝试的谬误,我们将在后文进行讨论。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是,确定价值善和恶对于其他价值的特殊本质,以及确定他们之间在本质上的相关性。

康德正确地将善与恶和所有其他的价值相分离,尤其是将它们和善物与不幸相分离。他说:

非常幸运,德语有合适的表达方式能够使我们避免忽略这种差异,单词bonum(善)的拉丁语名称包含了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和两个非常不同的表达。因为,德语单词bonum(善)同时使用了善(das Gute)与福宁(das Who=“weal”);德语单词malum同时使用了恶(das B?se)与不幸(das übel=“woe”)。只要意愿是由推理律令(使一些东西成为其对象)所决定的,那么,善与恶总是会表示出一种与意愿之间的联系。[15]

但是,康德的尝试并没有彻底否认善与恶的价值本质(他的目的是,用符合律令和背叛律令来取代善与恶)。而且,康德的主张——在这些价值和所有其他价值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合理性。

当然,如果价值仅仅是作用于我们可察觉的情感状态上的物的影响结果,那么,善与恶就不会有价值;同样,之所以称某种东西为善或恶的理由无法以其自身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作为立论的条件。并且,对于一个理性存在或上帝来说,根本没有“价值”存在,这是因为他们完全依靠可感知的情感本质的存在,自然也就无所谓价值的“较高”和“较低”。进一步说,除非一个人想要断言,对于可察觉的快乐的价值来说,善与恶只是技术价值,否则,他将不得不坚持任何非形式价值的意愿(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非形式的价值是指,这种价值永远都不可能使意愿成为道德善或道德恶。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是善或是恶将完全独立于非形式的价值实在。而且,这的确是康德的主张。对于他来说,关于是善或是恶,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无论我们想要实现高贵或庸俗,福宁或不幸,有用或有害。这是因为语词善和恶的意义在符合律令的或不符合律令的形式中被彻底掏空了。并且,依照这个形式,我们被告知根据一个价值内容与其他价值内容之间的联系来设置该价值内容。

这种主张的谬误是不容置疑的,它忽略了一个事实——魔鬼的目的并不比上帝的目的更缺乏系统性。这即是康德在否认善与恶是非形式价值时所犯的第一个错误。但是,无须多加解释,它们自身显然是可感的非形式价值。当然,在这里也无须定义,因为所有的价值现象都已经具备了。只需要知道一件事:一个人想精确地看见在感受善或恶时直接经验到的东西。我们还可以问,这些主要的价值形式出现的条件,价值等级与必要的价值载体,以及当它们被给定后的特殊反应。

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这个问题。

康德声称,某一非形式价值的实现本身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这一主张肯定是正确的。如果等级秩序不存在于非形式的价值中,也不存在于这个价值的本质中,甚至不存在于偶然承担这些价值的物之中,那么,一个人最有可能坚持康德的观点。但是,确实有这样的价值等级秩序存在。如果有,善与恶和别的价值的联系就十分清楚了。

绝对地来讲,价值善是在实现价值的行动中以根本而必要的方式得以表现出来的最高价值(相对于实现价值的那个存在的认识尺度,这一价值是最高的)。[16]绝对地来讲,价值恶则是在实现价值的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最低价值。在以实现较高价值和较低价值为目的的行动上体现出来的价值——从每一种情形下原初的价值经验的角度来看——是相对的善或恶。相对于既定的其他价值,一个价值的较高体现在先置的行为中[17],一个价值的较低体现在后置的行为中。上面这句话的意义如下:首先,根据价值内容的意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判断:道德的善是与先置价值相一致,与后置价值不相一致的价值实现行为;道德的恶是与“先置”价值不相一致,与后置价值相一致的价值实现行为。尽管善与恶中并不包含这种一致与不一致,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种一致与不一致都是判断善、恶存在与否的必要标准。

其次,在较高(或最高)的价值等级水平内,价值善是与实现积极价值而不是消极价值的行为紧密相关的价值。价值恶是与实现消极价值行为相关的价值。[18]

因此,尽管康德否认了这一点,但是确实存在一种善与恶和其他价值之间的连接。也有可能存在一种非形式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在规则的等级和其他价值的基础上决定哪种价值实现是善,那种价值实现是恶。

对于每一个能够认识的非形式的价值领域来说,都存在一种意义明确的非形式伦理学。在该伦理学中,根据各自的价值内容建立了价值最优规律:

非形式伦理学基于下述公理:

A.a.积极价值的存在本身即是积极价值。

b.积极价值的不存在本身即是消极价值。

c.消极价值的存在本身即是消极价值。

d.消极价值的不存在本身即是积极价值。

B.a.善是在意愿范围内与积极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b.恶是在意愿范围内与消极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c.善是在意愿的范围内与较高(或最高)的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d.恶是在意愿的范围内与较低(或最低)的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C.a.在这个范围里的善(或恶)的标准包括:价值与先置价值实现之间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以及与后置价值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

康德在这一点上是对的。善与恶的价值内容本身是实现行为(或意愿)的内容,这在本质上是可能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没有打算对同伴行善——他更关心怎样实现同伴的福宁——但是,他实现他人福宁的行为正好抓住了成为善或为善的机会,而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是善的,也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就行了善。这个人诚然是个伪君子的例子,他只希望对自己表现得善。当我们实现一个较高的预先给定的积极价值时,价值善才出现。价值体现在意愿行为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价值永远都不会是意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价值被定位在行为的背后,这样的方式有其本质的必要性,价值因此也参与到行为当中。那么,康德否认存在一种非形式的善也能成为意愿之内容的说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内容总是且必然是一种非形式的价值。然而,康德试图用义务内容以及与符合义务的东西来确定善。并且,他宣称,一个人必须去做为了实现善而使其本身成为善的事,他必须在自己的义务范围以外完成自己的义务。这样,康德就成为形式主义的受害者。

作为对他的主张——善与恶的非形式价值——的充分证明,康德宣称,这些价值与福宁和不幸完全不同。如果一个人从福宁与不幸中辨别出价值属性——就像我们曾经做过的那样,那么这种证明就是无效的,善和恶是非形式的价值。但是,正如康德正确指出的,它们本质上是不同于所有价值物的。只有带有或通过非形式的价值,善与恶仍然同福宁与不幸相关联。在这些价值内部,它们还是与事实相关联的。所有是善或恶的东西必须与在(可能的)预置行为的前提下发生的实现行为相连。但是,我们不能根据“没有选择,意愿就不可能是善的或恶的”以及“如果没有取向价值内容(这样的价值内容不只一个,而且是多样的,是在情感中既定的)的行为,意愿也不可能是善的或恶的”这样两种说法,而认定善与恶有必要与选择行为相关联,实际完全没有必要。相反,最纯粹的和最直接的善(恶)在意愿(即,直接发生的,没有一个关于预置先在的选择的意愿)的行为中被给定。而且,在选择发生的情况下,“有能力产生不同意愿”的现象也会发生,不管预先的选择是什么。毫无疑问,想要避免已有选择的意愿行为仅仅是一种冲动,这种冲动只在没有前提预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然而,一个实现价值的行为——无论执行行为的本质是什么——永远都不是价值物。因此,善与恶和价值物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我们强烈反对康德的“善与恶最初只与意愿行为相关”的主张。可以被称为原初的善或恶的东西(例如,具备非形式的价值——善与恶先在并独立于所有个体的行为——的东西)是人,是人自己的本质。因此,我们能够依照信息——善与恶是人的价值——给出如下说明:第一,显而易见,任何将善与恶还原成对应然律令的履行的尝试,将会使这一洞见立刻变得不可能。因为,下面三种说法都是毫无意义的:一个人的本质等同于对律令的履行;或者等同于符合某种规范;或者等同于正确或错误。康德并不把善与恶看作非形式的价值;并且尝试将它们还原成行为的合律令性或不合律令性。这两点导致了康德做出如下结论:他把意愿的行为看作善与恶的原初载体。对于康德而言,一个存在X只有通过进行非个人的理性活动(最重要的是,实践的理性行为)才能是一个人。这样,人的价值是由意愿的价值最终决定,而不是意愿的价值由人的价值来决定。[19]

第二,特殊的道德价值的载体绝对不是人的有形行为,而是他能够去做(其前提是,一个人能够实现理想的应然领域,应然与基本的价值属性相区分)的道德取向。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领域是美德和邪恶。[20](能够去做与“既定的倾向”完全不相干,尽管根据倾向的不同取向,有所谓既定的倾向或针对倾向的既定。)能够去做先在于所有的义务观念,它是义务的可能性条件。因为,在存在的能够去做的范围之外的东西仍不得不根据理想的应然服从于存在,它永远也无法形成一个对存在和所谓义务的律令。[21]

第三,善与恶的载体是人的行为,包括意愿行为和契约行为。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进一步讨论作为特殊道德价值载体的契约行为。在此,我们只是指出,排除其他行为的意愿行为仅仅是康德理论结构中无根据的片面性产物。毫无疑问,有大量行为是意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是道德价值的载体——诸如原谅、命令、服从和许诺等行为,则很少提及。

经过上面的陈述,我们已经清楚地从本质上将善与恶与所有非形式的价值(这些价值存在于福宁与不幸之中)区分开来。由于人不是物,人也不拥有物自体的本性,这对所有价值物的场合都很必要。作为一个有形的具备所有可能性的行为整体,人是存在于所有可能的客体领域(包括感知范围以内的和以外的客体,例如,精神的或物质的客体)之外的。人首先要在整个物自体领域(这个领域是客体领域中的一部分)之外,他单单存在于对他的行为的履行之中。[22]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想要提出的关于语词善与恶的意义的办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说:

如果善的概念不是源自于实践律令,而仅仅是作为后者的根据,那么,善的概念只能是一些东西的概念——这些东西的存在保证了快乐,并因之决定了主体的因果关系,其结果是,决定了意愿的能力。在此,既然不可能发现一个先验存在(观念与快乐或不快乐相伴随),那么直接辨别出善或恶将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经验问题。[23]

只有通过无须任何根据的预设——所有非形式的价值是可以还原成物与我们的感觉状态(康德错误地认为,这些感觉状态本身只具有意义明确的本质,后面会论述到这一点)之间的因果关系,康德的办法才是可能的。这些预设正好将康德引向了“自相矛盾的方法”:“也就是说,善与恶的概念不能被定义成先在于道德律令(概念显然是服务于道德律令的,甚至是它的基础)。更进一步说,概念的定义必须在道德律令之后,或通过道德律令来定义概念(就像我们在这里所做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