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周围不宽容的例子比比皆是。就举发生在美国的几个例子吧。在俄勒冈州和科罗拉多州有反对同性恋权利的公民投票,参议员耶西·赫尔姆斯和其他人试图阻止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国家人文基金会给他们不赞成的项目提供支持。最近密西西比州州长发表言论说“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基督教右派在美国1992年“共和党全国大会”(Republican National Convention)的讲话中也发表了类似的言论。

在我们的对手那里看见不宽容是很容易的,可是要我们自己避免不宽容就比较困难了。在此我想起了比如在美国公立学校中发生的进化教学和“创造科学”之间的反复争论,甚至有人建议,为了允许在公共学校中进行有组织的祈祷活动,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修改宪法,我正在考虑我对这些争论的反应。我坚定地认为“创造科学”是虚假的,并且科学分类不应该把科学理论和宗教教义作为具有相似和同样之认同主张的替代品。因此我认为,反对这些创造论者本身并非不宽容。我承认,在这些例子中有某种党派性的热情,相对于提出这些主张的人,我们有优越感,希望不让他们得分,即使这样并不给任何人带来多少损失。在科学教学的例子中,一如在公立学校祈祷一样,都是有代价的。但我仍然倾向于支持把“我们相信上帝”从我们的新词汇中清除出去,并支持停止在公共事务中举行祈祷活动。

这些改变之所以吸引我,是因为它们会使我们国家的官方象征更彻底地世俗化,因而同我自己的观点也就更为一致,我因此可以宣称,这些改变代表了一种更为连贯的对宗教的“非政府确立的”宪法原则的忠诚。他人可能认为这两个理由是不一致的。按照他们的观点,我不仅仅是想从我们的官方象征中清除了宗派性的陈述,同时也想用另外一种陈述取代它;我并不是要使我们的公共实践在世俗主义和笃信宗教之中保持中立,而是要找到正式的步骤,进一步推崇世俗主义,并使之(他们可能说,在其他许多方面,它已经获得了“官方的认同”)成为我们的国家观点。我不得不承认,无论宪法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什么(它可能是不确定的),当它被认为是对我的动机的一种说明时,这种回应虽然有更多的真理性,但仍带有强烈的宗派性。

为什么这些答案不应该是宗派性的?在此,为了避免极端化,我似乎在带有自由特征的这条路上走得太远。为了把这个口号与金钱问题分开,我正在寻求非宗教信仰的官方认可,毕竟,我的证明最多还只是间接的,并不真正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然而,这个口号本身的确就拥有一个具有强烈的包容性的,因此是潜在地唯我独尊的“我们”:“我们信任上帝。”(你认为的“我们”是谁?)

这是否意味着在一个真正宽容的社会中,没有这种宣言,没有鼓吹,也没有为任何特殊的教义规定所施加的强制呢?是否甚至没有宽容本身?这似乎很荒谬。让我们分阶段来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在行为上强制要求宽容和阻止不宽容者按照他们的信仰行动,这是不是不宽容的呢?当然不。被迫害者有权利要求保护,但我们不能要求任何事都得到宽容。

其次,把宽容作为一种官方教义提出来是否是不宽容的呢?我们可以借用下列句式:“我们信任宽容。”虽然这个口号并不坏,但是我认为,还是应该小心地宣传。在公立学校讲授宽容和在国家资助的广告中支持宽容是否是不宽容的呢?当然不是,理由同上。人们可以在社会任何正当的地方拥护宽容。它保证任何个人和团体,他们付出了多少就能收获多少。

最后,拒绝给予不宽容的人阐明他们自己观点的机会是不是和宽容背道而驰呢?这似乎否认了他们同其他人一样应有的地位。要求我们用这种方式宽容那些不宽容者似乎有点强人所难。假如某一个团体坚持认为,我和像我一样的人在我们的社会中根本没有地位,我们必须离开或者被排除出去,我怎样才能认为其他人也具有这种观点,这些人在非正式的政治中(甚至在正式的政治中)都平等地享有较高的地位?要求我们持这种态度似乎太过了。

如果宽容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必须把两种态度区分开来,一种是我们关于对手所拥护的主张的态度,另一种是关于对手本身的态度:问题不是他们有权利发表的观点,而是他们(作为公民伙伴,而不是作为观点的持有者)有权利倾听。因此,我一直在为伏尔泰的一句响亮的至理名言作辩护。[7]但是在我们讨论的语境下,我认为这不仅是一句至理名言,而且是一个难点的所在,或者说是几个难点的所在。

伏尔泰的话提醒我们,宽容要求我们对其他人的态度,必须根据特殊的权利和保护来理解。他提到了言论的权利,但这只是一个例子。他者有权平等地为非正式的政治贡献力量,也有为正式的政治贡献力量的权利,这种模糊认识可以通过列举特殊的权利来使之明确化,例如言论权,通过人们的行为来举例,通过特殊形式的官方支持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承认。在这里,我们必须对这种支持做出详细说明,是没有任何生活方式能够要求得到这种支持,例如仅仅因为一个人不赞成就对其他人实施禁止。这些详细说明赋予了宽容态度更为明确的内容,并使之更易于维持。人们应该承认(或者说我相信),其他人也有这些特殊权利,因此不必理会人们对他们的话是如何的反感。这一步骤减少了我早先所说的宽容态度的模糊性,但是把更为正式的权利的不确定性留给了我们。遗留下来的这种不确定性包含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概念上的。为了赋予宽容的理念以内容并使之易于维持,虽然某些对权利的详细说明、对范例的限制和拥护都是必要的,但是宽容理念绝不能完全用任何特殊的权利和限制性制度来证明,例如自由言论和结社的权利、隐私权、自由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但都是非政府的),现在它们在美国都得到了认可。许多不同的权利制度也为人们所接受,但没有一个是理想中的。因此,每一种制度都要时常应对挑战,并进行修正。我所说的宽容精神是某种精神的一部分,它引导我们接受上面的制度,并在修正过程中指导着我们。要确切地说清楚这种精神是什么比较困难,但我认为它是调和精神的一部分,是一种寻找其他人(所有达到“公民伙伴”关系的人都包含在内)都应该接受的权利制度的欲望。我怀疑,在我自己对待公立学校中的祈祷和我们自己立场的态度中,所缺乏的正是这种精神。我需要问问自己调和的问题:严格地避免牵涉到宗教是我能接受的唯一可接受的政策吗?或者,在世俗主义和许多不同的宗教信仰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其他形式的妥协呢,我是否乐意思考这些问题呢?

第二个更为相关的难题是政治上的。在实际政策中去追问调和的问题,几乎没有什么刺激性,通常有比这强烈得多的理由,既有好的也有坏的,要求我们不要那样做。因为宽容的界线是不明确的,提出可以为人们接受的宽容界线可能被认为是授人以柄,不宽容的指控反而是一种有力的政治策略。

当我把任何人提出的一个主张看成是对我的团体身份的威胁时,我很可能有一种强烈的欲望,也许可以说是义务,不能让它变得毫无反应。正如我所说过的,甚至在相对琐碎的案例中,我也感受到那样一种欲望。然而情况常常是,尤其在一些不平凡的案例中,一种特别有效的反应形式(对“反话语”的反应)会对非正式的政治制度的限制提出挑战,它主张,不能要求人们去接受那样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其他人已经做过的事,从而要求改变这一制度,以便它禁止那些行为,而且是以宽容本身的名义。

这是人们所熟悉的一种模式。例如,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的大学为要求演说的抗议者所困扰,这种要求是由那些智商研究者例如理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Herrnstein)和威廉·斯科克利(William Schockley)所提出的,但被取消。他们的理由是,允许大学生演讲会促进他们的理念的传播,因而会促进采用那些对少数民族的孩子们有害的教育政策。表面看来,这一要求似乎是不理性的,因为这些抗议本身给演讲者带来了比他们可能预期的更多的听众。但由抗议者所引发的争论也为其对手带来了更广泛的听众。因为“言论自由”正在受到挑战,市民中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不论是与抗议者比较友好的,还是不那么友好的,都加入到了辩论中。许多学校都折腾了一番,结果极具戏剧化和情绪化,也提升了新闻媒体覆盖率,他们在许多报刊上发表了让人深感苦恼甚至令人愤慨的社论。对流行的宽容规则的挑战无论是否具有任何理论意义,但它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的确意义重大。

在我看来,对更近的争论也可作相同的分析,例如,由校园“憎恶言语”(“hate-speech”)规则所引发的争论,由印第安纳波利斯和明尼阿波利斯的反色情文学条例所引发的争论。我发现,人们很难相信,采纳这些规范会对处于争议中的团体起到更大的保护作用。但是,之所以提出这些规范,仅仅是因为它挑战着人们业已接受和珍重的言论自由原则,而提出这些规范已经成为把种族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争议引入更大的共同体讨论的有效方式(即使会付出代价,即:用抱怨“政治正确”的形式,把武器给了其对手)。

在受影响的团体中,挑战那些已被接受的宽容规则也是一种动员支持者的一种有效方式。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我们不能期望种族主义的牺牲者和反犹太攻击的受害者把这些看成是表达了“仅仅另外一种观点”,它应该受到公共舆论的检讨。甚至在更为琐碎的案例中,人们也绝不应该受到威胁,人们(正如我说我自己一样)常常无法在反对一个教训和一个信仰之间做出区分,这种信仰认为,在涉及国家的时候,允许它发表的仅仅是一种宗派性偏见。因此,对那些憎恨言语的受害者而言,把是否愿意取缔那样一种言语作为他们是否受到尊重的试剂是很自然的。[8]即使这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我也常常认为它是不合理的),宽容标准的不确定性和政治敏锐性使其在政治上不可抵御。

由于这类标准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宽容制度应该是怎么样的总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就算是对许多宽容的支持者来说,为了保护一个受害团体,要求禁止一种特殊形式的行为也并非就是毫无疑问的。甚至当提出的修正实际上难以实施时,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一种切实可用的宽容制度不可能为每一个团体提供这种形式的支持。另外,由于同样的不确定性,一套宽容的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它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并且要留心不要受到侵蚀。这意味着提出的任何修正必定具有政治敏锐性,会引发强烈的反对,因此,对处于争议中的团体来说,那是一个颇有价值的公共宣传。

而且,一旦那些为团体讲话的人要求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它被当成测量尊重的指示剂——对这个团体中的个体成员来说,不支持这一要求就难了。[9]结果就是政治僵局的产生,在这一僵局中,宽容理念对两方面都产生了强有力的激发力量,一方面,以试图保护潜在地被排除的团体欲望形式出现;另一方面,以试图保护有效的宽容制度的欲望出现。对于这些问题,我尚无解决的办法。的确,我的部分观点就是,宽容的本性使这些问题不可避免。我提出的策略就是努力尽可能地防止让那些对宽容制度有害的措施成为检验尊重的“试纸”。有一些像我一样的民间自由至上主义者,急切地捍卫着这种制度,但我们不应该只是大喊大叫“不能那样做”,也应该追问一下如何调和的问题:“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方式,既不会破坏宽容制度,又能对受威胁团体的尊重能够得到证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