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又为什么要珍视宽容?我以为答案就在于,在人们的“公民伙伴”(fellow citizens)的关系中,正是它使这种“伙伴公民”成为可能。人们不难明白,宽容者和不宽容者对待与其意见相左的人的态度是不同的。宽容者认为:“即使我们各执千秋,至少他们同我一样都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他们跟我一样有资格享有法律的保护,跟我一样有资格过自己选择的生活。此外(这是很难的部分),不论是他们的生活方式还是我的生活方式都不是社会唯一的生活方式。在我们社会潜藏着的许多不同的观点中,上面所说的只是其中的两种,但在社会生活中,每一种观点都有平等表达的权利,就像其他人能够采取的另一种生活方式一样。假如一种观点在一定时期在数量和文化上占据了优势地位,那也应该是由于且依赖于社会个体成员的普遍选择,而被确定下来的。”
但不宽容者否认这一点。他们把自己的价值和生活方式置于特殊的地位。在他们看来,那些以不同生活方式生活的人,例如德国的土耳其人,印度的穆斯林,以及美国某些地区的同性恋者,完全不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他们以保护社会和社会价值的名义,主张有权利压制其他生活方式。他们不仅试图运用刑法的力量,而且还通过否认给予其他团体以各种形式的公共支持,例如对艺术的公共补助来这样做。
我所提供的只是一种描述,而不是一种论证。宽容的个案例证只是一种最初级方式,只是想在描述的基础上指出,在一个社会中相互对立的团体之间,宽容包含着更有魅力和更吸引人的关系。任何社会,无论它多么协调,都必定存在对如何生活以及希望我们的社会变得如何等问题产生的不同意见。(在相对较为同质化的文化中,这种分歧可能比建立在多样性基础上的社会,如美国,表现得更为剧烈。)考虑到分歧存在之必然性,且持不同意见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也必须生活在一起,假如可能的话,让这些分歧包容在一个相互尊重的结构中不是更好吗?这种替代方式似乎是——甚至在最深刻的层次上也总是与大量的公民伙伴处于冲突之中。此处“甚至在最深刻的层次上”这一限制非常关键。我假设,随着时间的流逝,任何社会关于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方向都会产生冲突,甚至是严重的冲突。宽容表达的是对比这些冲突更为深刻的公共成员关系的认识,是对那些同我们一样有资格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其他人的认识。缺乏这一点,我们就只不过是在这一相同的地域内相互倾轧的竞争团体而已。我们每一个人,都出于善良的历史理由和个人的理由,把社会看作是我们的地域、我们的传统,这一事实使得这种冲突变得更为深刻。
不论人们是否承认这种对宽容的证明是不是一种充分的证明,宽容在人们和他者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宽容在人们与其极为亲密的人之间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就不那么明显了,然而它至少和前者同样重要。人们同自己的孩子们之间的宽容就提供了最为清晰的个案。孩子们和我们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他们的社会和我的社会具有同样的范围。但是,作为父母亲,我们了解到的是,我们并不能保证说他们需要的社会同我们需要的社会一样。根据他们和我就什么是正确的生活方式所达成的协议,不宽容意味着,他们按照自己的选择生活的权利和影响他人也那样做的权利都是有条件的。假如我认为,在他人和我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们都没有资格形成我们这个世俗社会的道德观念,那么,我必须认为我的孩子们也一样,他们应该加入这种反对。也许我认为,他们是我的孩子,这给了他们特殊的政治身份。但是,对我而言,这是不可能的。我认为,更可能的反倒是,这个例子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宽容包含着对所有具有“他者”成员身份的人的否定。这个关于孩子的个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的成员资格是不可能否认的。但是,不宽容强迫人们通过使他人与自己的价值达到实质上的一致成为有条件的,以此来否认他人的成员资格。
到目前为止,我为宽容所作的证明还只是一些例证,这些案例来源于下述事实,即,拒绝宽容意味着同他们的公民伙伴保持某种形式的疏离。然而重要的是,这种证明的力量取决于下列事实,即,我们把正在谈论的“社会”中的成员资格当成了一个政治统一体,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通过思考在教会和政治运动这类私人协会中,对宽容的证明是如何运用的,就可以明白这一点。[4]在任何这类团体中,关于团体成员所共享的价值该如何被理解,不同的意见都应该提出来。那么,把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从团体中驱逐出去,拒绝给予他们参与聚会的权利,以党派的名义取消他们担任公职的权利,反对他们参加基督圣餐,或者停止邀请他们到会,是不是不宽容的呢?人们会说,这包含着我所描述的那种疏离,使他人有条件地与我们的价值保持一致。但是可以肯定,这种团体有充分的理由排除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假如宗教团体和政治团体非得把任何人都纳入团体之内的话,就失去了其特殊意义。
至少在一种意义上,我所描述的宽容和不宽容的观点可以运用到私人协会中。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在这些团体内部,分歧不可避免,当这些团体反对给持不同意见者以机会去劝服其他人采纳其对团体价值和使命的解释时,它们就是不宽容的。建立在对“共享价值”的承诺之上的团体需要宽容。在何种意义上,这些价值才可以被共享呢?除非存在着某种过程,例如,我所提到过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政治,通过这种过程,它们可以进步并且对它们的认同也在其中延续。[5]但有很多限制。那些处于争论中的公共善物,如基督圣餐、党派商标,要求它们以某种信仰为标准来分配之。因此,对于整个团体来说,经过恰当的慎思之后,拒绝把这些公共善物分给那些明显缺乏这种信仰的人就不是不宽容的。
在政治社会层面上的宽容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在这一层面,公共善物具有很高的风险,例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参加公共论坛的权利,如果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者(他们在我们想拥有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上与我们不同),甚至给那些拒绝最基本的社会原则的人提供这些公共善物,也不会失去其意义。一个人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因而他有资格享有这些公共善物,这仅仅是因为他因生而入其中(在其他方面也一样),而且只要他还在这个社会领域内,就要求他遵守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我一直在描述的这种对宽容的证明建立在社会理念的基础之上,也以下述理念为基础,即社会所包含的“公民伙伴”关系乃是我们有理由珍重的关系。当这种关系受到侵犯时,我所说的“疏离”就会发生,即当我们否认他人同我们一样也是我们社会的成员,也有权利确定和塑造我们的社会时,“疏离”就会发生。[6]
正如我所说的那样,我们否认一个私人协会的伙伴成员在形成该协会过程中的正当权益时,相似的事情就会发生。但在这里所侵犯的“伙伴成员”(fellow members)关系和“伙伴公民”关系是不同的,人们也会出于不同的理由给这两种关系以不同的评价。尤其是,评价这种关系的理由常常限制其运用的范围。例如,对长老教会成员而言,考虑美国20世纪50年代出生的每一个教会成员的成员资格就是荒谬的,因此,否认他们中的某些人参与推进制度进化的权利就不会是不宽容的。但是,“伙伴公民”的关系被认为至少是同出生于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相关联的,并在此范围内维持下去。因此,它并不蕴涵任何更为狭窄的限制,事实上也与之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