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诸领域》(1984)(节选)
《厚与薄——道德论证的内与外》(1994)(节选)
《正义诸领域》(1984)(节选)
复合平等
(一)多元主义
分配的正义是一种丰富的思想,它在哲学反思所及范围内绘制了整个善的世界。每一个东西都不能被忽略,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特点都需要仔细地审查。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的社会。这并不是它的全部内涵,但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聚到一起是为了分享、分割和交换。我们聚到一起还为了制造我们用来分享、分割和交换的东西,但这种制造——工作本身——又是以劳动分工形式在我们中间分配的。我在经济中的地位,我在政治序列中的级别,我在伙伴中的声誉,我拥有的物质财产,所有这些给我的东西都是从其他男人和女人那里得来的。可以这样说,我拥有的东西是我该有的或不该有的、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但是,只要涉及分配的范围和参与分配者的数量,这种判断就不容易做出了。
分配正义的观念与占有有关,也与是(being)和做(doing)有关;与消费有关,也与生产有关;与土地、资本以及个人财产有关,也与身份和地位有关。不同的分配需要不同的政治安排来实施,不同的意识形态来证明。分配的内容包括成员资格、权力、荣誉、宗教权威、神恩、亲属关系与爱、知识、财富、身体安全、工作与休闲、奖励与惩罚以及一些更狭义和更实际的物品——食物、住所、衣服、交通、医疗、各种商品,还有人们收集的所有稀奇古怪的东西(名画、珍本书、盖有印戳的邮票等)。并且,物品的这种多样性与多样化的分配程序、机构和标准相匹配。不可否认,也有简单的分配系统——奴隶船、寺院、精神病院、幼儿园(尽管仔细看的话,这其中的每一个都可能表现出意想不到的复杂性),但从来没有一个成熟的人类社会能够避开这种多样性。我们必须对这种多样性进行全面研究,即研究诸多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物品及其分配。
但是,进入这个分配性的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世界并非只有一种途径。从来不曾有过一个普遍适用的交换媒介。易货经济衰落以来,金钱成了最为常见的交换媒介。但有一个古老的格言说得好,有一些东西是钱买不来的,这个古老的格言不仅在规范上为真,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为真。什么东西应该、什么东西不应该拿来出卖,这是男人们和女人们常常需要决定并且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的事。纵观历史,市场是分配社会物品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但它从来不是,今天在任何地方也不是一个完善的分配系统。
类似地,也从来不存在单一的一种控制所有分配的决定点或一套做出决策的机构。没有一个国家政权曾拥有如此强大的渗透力,以至于能够规制社会得以形成的所有分享、分割和交换模式。事物总是从国家控制的缝隙中溜出来,产生出新的模式——家族网络、黑市、官僚同盟、秘密的政治和宗教组织。国家官员能够收税、征兵、配给、管制、任命、奖赏、惩罚,但他们却不能虏获全部的物品,也不能自己去代替其他任何一个分配代理人。其他任何人也做不到这一点:现实中确实有市场“政变”和垄断,但从来不曾有过一个完全成功的分配阴谋。
最后,从来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标准。功绩、资格、出身和血统、友谊、需求、自由交换、政治忠诚、民主决策等,每一个都有它的位置,都与许多别的标准不那么和谐地共存,并被竞争集团所利用,彼此之间混淆在一起。
至于分配正义,历史向我们展示了大量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但哲学家的最初冲动是抵制历史的展示和表象世界,并寻找某种内在一致性:一个基本物品的简短列表,由此迅速抽象出一种善;一套单一的分配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分配标准;而哲学家自己则至少象征性地站在唯一的决定点上。我应当指出的是,寻求一致性误解了分配正义的主题。不过,在某种意义上,哲学上的冲动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我们选择了多元主义,正如我应该做的,这个选择也仍然要求前后一致的辩护。必须有证明该选择合理的原则并为该选择设限,因为多元主义并不要求我们支持每一个提议的分配标准或接受每一个所谓的代理人。可以想象得到的是,的确存在一种唯一的多元主义原则和唯一一种正当的多元主义。但这仍然是一种包含着广阔范围的分配的多元主义。比较而言,绝大多数就正义著书立说的哲学家,从柏拉图开始,就有着这样一个最深层的假设:哲学能够正确地成就一种,并且是唯一一种分配系统。
今天,这个系统通常被描述为:处于理想状态中的理性的男人们和女人们,如果他们被迫公正地进行选择,而又对他们自己的地位状况一无所知,并且被禁止发表一切排他性权利主张,那么面对一组抽象的善,他们将选择这种系统。[1]如果对知识和权利主张的限制设计恰当,且这些善是恰当限定的,那么,能够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就有可能为真。理性的男人们和女人们,被不同形式限制着,将会选择一种,并且是唯一一种分配系统。但这个唯一的结论的力量却是不容易测量的。值得怀疑的是,同样是这些男人们和女人们,如果他们变成了普通人,有着对自己身份的牢固观念,手里有自己的物品,陷入日常的烦心事中,那么,他们是否还会反复重申他们的假设选择,或甚至声称这一选择是他们自己做出的。最重要的是,问题并不在于利益的排他性,而哲学家们通常假定他们能够安全地——也就是不容置疑地——将其置之不理。而普通人,比如说,为了公共利益也会做到这一点。更大的问题在于历史、文化和成员资格的特殊性。即便他们心存公正,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脑海里最可能浮现的问题不是在如此这般普通化了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人将选择什么,毋宁说是像我们这样的个人将选择什么,谁和我们所处的境地相同,谁分享一种文化并注定继续分享这一文化?并且,这个问题可以毫不困难地转换成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已经做出了什么选择?我们所(真正)分享的是什么看法?
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和解释的东西,就此而言,说正义只能从唯一的途径达成是令人怀疑的。无论如何,我将从对这个标准哲学假设的质疑开始,并且不仅仅是质疑。分配正义理论所提出的问题有许多种答案,并且,在答案范围内,还为文化多样性和政治选择留有空间。这不仅仅是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实施某个唯一的原则或一组原则的问题。没有人能够否认还存在着一些道德上许可的实施措施。我所要争论的不止这些:正义原则本身在形式上就是多元的;社会不同善应当基于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并且,所有这些不同都来自对社会诸善本身的不同理解——历史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