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诸政治理论一致认为,社会必须在某些方面平等对待其社会成员,但它们对究竟在哪些方面且在诸方面中何者优先等问题上却意见不一。对于那些习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自由民主中占有首要地位)的人们来说,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如果要将平等的规则扩展到社会和经济领域,究竟该做到什么程度才是令人满意的和可能的?
这一问题已经被人们广泛讨论过了,我想说的大部分内容都不过是老调重弹而已。我在这里仅举一例,希望能够进一步扩展合法的政治体系中的平等限度,以突破有关现代福利国家的通常看法,然后反思这么做在实践上和道德上的巨大困难。我被一种强大的平等主义社会理想所吸引,而立场的二元性似乎又使这种理想的实现遇到了巨大的障碍。所以我还不清楚在一个道德上和心理上都切实可行的政治体系中如何具体实现这种理想。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最后一章里,对平等主义立场的动机可行性作了相当深入的讨论,但我发现自己无法赞同他的这种心理学期待。从本质上来讲,我的怀疑使我做出这样的猜测:康德的全体认同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派不上用场。我们也许可以通过政治制度来使我们更加接近平等主义理想,但差距依然存在,要弥补这一差距,只有通过人类的转变,到目前为止,人类的转变似乎还只是一种乌托邦;或者,通过进行制度的创新来超越所有现在所能想象的制度。
正是公正的动机使我们有理由要求比以前更多的平等。如果不承认公正在决定是否接受一个社会体系——如果每个这样的体系只是谋求私利政党之间的一场交易——的时候是一个重要的动机,那么,除了需要某种程度的平等以保证社会体系的稳定之外,人们就不会吁求平等。但我相信,公正是人类观点中的一个本质方面,它很自然要通过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政治制度来表达自己。
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考虑伦理学和政治理论。如果人们仅仅按照在不同的人中间寻求在应该如何行动的观点上的契合一致的可能性来确定他们的问题,那么,就会发现他们利益的契合和互利的契约等重要结果。但即便不是所有人都依靠这些因素,也并不有损于它们的重要性;并且,对他人的直接关注也会对社会理想产生潜在而最具有转变意义的影响。
我们已习惯于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以至于很容易对这些不平等麻木不仁。但是,如果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很在意这些不平等,那么,将会出现如下令人震惊的情形:在一个最有效的社会体系下,很多人生来就受到严酷的剥削,他们想要过体面生活的理想已经完全破灭;而另一些人却生来就能享受锦衣玉食的生活,拥有充足的资源,并且拥有远远超出体面生活的优越条件。这些物质的不平等是更广泛的社会地位、个人自由以及自尊心的不平等的一部分。那些拥有高收入的、接受高等教育的、继承财产的、家庭具有背景的,或者在上流社会供职的人,都能获得优越的待遇,并且在一些文明中,一无所有的人们会向他们表示敬意和顺从。没有人能够忽视逃脱这种情形的困难,但我们也没有理由厌恶这种情形。
我认为,公正态度是对平等主义及其含义都持强烈的平等主义信念。正如我所说过的那样,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从“我们之所是”中抽象出自己观点的能力,这一观点必须充分提升和重视所有人的生活和福祉。我们应该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也就是说,从他的立场来看,我们想要追求的价值将会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就将每个人的幸福放在了最重要的地位;从非个人的立场来看待每个人原初的重要性——姑且排除他对别人福祉的影响——也是一样。
这样做的结果是,从个体生活中推导出十分庞大的一整套价值,当这些价值相互冲突时(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任何方法对它们进行整合或权衡。公正是不是平等主义本身?这个问题实际上等同于:不同价值的整合是不是反映了我们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内在的偏见?由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一套原初的价值(不受他人价值观的干扰),而且都是同等重要的,当我们对这些原初价值进行整合时,这种整合是不是已经超越或凌驾于每个人生活重要性的平等之上了?
即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正不是平等主义本身,我们也应该承认:因为公正能够消除边际效应,在其分配性的结果上看,公正还是平等主义。在五万美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千美元与在五百美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千美元相比,前者购买力的变化显得没有后者那么重要,因为我们总是会满足于更加重要的需要。在某些基本的需求和渴望方面,人们具有足够的相似性,因此在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之间存在着一些大致相当的东西,一些可传递的资源(例如货币)通常会更加有益于较少拥有这种资源的人,而对于那些已经拥有了巨大资源的人来说,再多给他们一些,往往没有增加什么好处。因此,如果从非个人的角度来看,每个人的获益应该一样多;如果假定赞成人们有更大的获益,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在给定数量的资源中进行比平均主义更加平等的分配。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提供给我们的通常不是数量固定不变的资源,但是边际效应的减少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我们仍然能够得出平等主义的结果——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平等主义的结果往往会体现为境况好的人所失去的要比境况差的人所得到的更多。
但是我相信,公正亦是平等主义本身,这是一个更加有争议的主张。这意味着,公正使境况差的人比境况好的人受益更多,也就是说,公正给予前者一种优先权。当然,公正也同时意味着关注每个人的善,因此,无论什么人,公正都会给予他恰当的好处。但是,当我们必须做出选择让什么人受益时,仍然存在着怎样将人们独特而又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的问题,此时,纯粹的关注每个人的善的理想根本无法解决这样的现实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很多东西。我们可能会使更多的或更少的人受益,也可能会使他们获益更多或更少。所有这些有效因素毫无疑问都是相关的,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公正通常会选择前一种做法。但还有一点需要补充,有些时候适当的针对所有人的平等模式恰恰体现为使弱势群体受益——尽管优势群体掌握着更多资源。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这种分等级的关注方式内在于这样一种态度,即,若我们能正确地理解——给予弱势群体以优先权。[2]
这样做的原因是,关注每个人必须是特殊化的,也就是说,对每个人的善的关注必须既是个别的,又是平等的。当我们站在非个人的立场上时,我们对一个人的关注与对另一个人的关注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分高低贵贱,彼此也不可代替。因此,不应该将这些关注搅和在一起。即使在我们的想象中无法囊括所有这些相互分离的生活,它们的分离性也必须以某种方式保留在公正所建立的非个人的价值体系中。
这一观点突出地体现在罗尔斯著名的批评中,他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3]在罗尔斯的阐述中,不仅认为人的正义感的基础是其道德态度,它是在原初状态中形成的,包括了个性化了的公正关注,后者是一种本质性的要素。由于我们是在不知道我们是谁的条件下选择社会原则的,所以我们必须将自己完全放在社会中每个有代表性的人的立场上。尽管这种多重定义的结果不是很清晰,但它显然是罗尔斯理论的平等主义品格形成的来源之一。
这与其受康德思想的影响有联系,虽然康德本人并没有提出过这种对每个个体区别对待的平等主义的结论。如果我们设法同时从每个人的立场来看待问题,那么我们——正如康德所坚持认为的那样——就会走向平等主义。我认为,在纯粹的、不含个人偏见的善行中也会体现出这种平等主义的特征,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康德的普遍平等主义能够获得广泛的接受,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平等的程度越高,人们就越难反对这种平等。
关于这种个体化的因人而异的公正,有一个根本的观点:相应于人们相互分离的生活,将会产生出众多相互分离的价值,而我们必须对这些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相互冲突做出进一步的判断。我们不能简单地假定,这些价值可以像力学中的向量一样进行整合——不同向量之间可以相互叠加,也可以相互抵消。那是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不同价值之间应该根据某种优先性标准进行——至少是部分地进行——相互比较。
不过,对每个人区别对待并不意味着要划分出所有人的优先等级次序,而且公正总是会倾向于使更多的人(而不是使更少的人)受益。但是,不管人们受何种选择或政策的影响,它并没有为人们之间非侵略性的、成对比较的方式提供任何有意义的要素,那么我们凭什么要把一个人的境况和可能的受益分别与其他每个人的境况和可能的受益进行比较?不过我相信,当我们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确实这样进行比较时,划分等级的迫切性自然就会凸显出来。境况不好的人要求比境况好的人优先得到公正的关注和施与,换句话说,他们是排在队列前头的。这就意味着,他们有理由首先获得满足,尽管这会造成一定的效率损失,甚至凌驾于“消除资源的边际效应”所对应的优先权。(无论如何,那些境况很不好的人会遭受比贫穷更加严重的恶,而且更容易在资源分配中成为无能为力的被剥削者。)
在某种程度上讲,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要求(或者众多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新产生的要求总是与已有的要求相互关联——会把我们拖进一种矛盾重重的尴尬局面。我并不赞成公正给予弱势群体以绝对的优先权。但是,作为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还是应该包括一些绝对优先权在内。这是因为,正是由于绝对优先权的存在使得人们倾向于将最不可能被接受的选择看成是最应该被接受的选择。[4]
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当我们站在非个人的立场上承认他人观点的重要性时,我们会理所当然地在想象中将这些观点看成是自己的观点。与“将人们所有的经验合并成一个无差别的整体”或者“我可以成为任何一个人,并且选择成为什么人的机会都是均等的”这些说法不同,我们必须设想自己分别是他们中的每一个——就好像他们中每个人的生活就是我们的生活。即使这是一个过分夸张的要求,并且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但我还是相信,它在想象中和精神上意味着一种道德见解——全体一致性必须是合法性的一个条件。
纯粹的公正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义的,从使弱势群体优先受益的意义上来讲也是这样。不过,那种不把有利条件给予那些境况好的人(他们并没有使境况差的人受到损失)的做法不能称之为平等主义,因为公正是指针对所有人的普遍公正。然而,出于不止一个原因,非个人的立场产生一种公正的态度,它强烈地吸引我们去追求这样一种社会理想,在这理想的社会里,巨大的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有可能避免,其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大消除各种不平等的可能性。而且,消除经济的不平等只是这一社会理想中的一部分。这有助于抑制社会分层、对公众的镇压、不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相对于公正的做法——关注社会下层人民的疾苦,并且支持那些改善他们社会地位的政策——而言,上面提到的各种不平等现象都是一种恶。所有这一切都源于每个人自己能站在他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而且即使我们不具体考虑平等主义因素的力量,只是用这些标准来衡量这个世界,也可以明显地看出,我们这个世界着实可怕。
如果人们不赞成我所提出的平等主义,也会不得不承认这个世界的可怕。“给予那些不仅仅是经济状况不好而且是赤贫的人——他们连基本的物质条件(例如食物、住所、健康和最起码的自尊)都没有——优先的权利”的原则,将会使我们确信地所有道德直觉都得到说明,这种说法显然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保证比最基本的优先权所对应的平等主义更加广泛的平等主义能够成立。然而,我想要维护的正是给予弱势群体以更高的优先权,原因有两点。
第一,直观地来看,我认为这种更高的优先权是正当的。也许大家还记得,在某些时候,平等主义原则的主旨并不是个人报酬的分配,而是对人们生活质量的总体(正如罗尔斯所强调的,从生到死)预期。通过对人们生活期望(从出生开始的)的不同进行思考,我认为,满足最基本的需要所对应的优先权并不能穷尽我们对优先权的认识。当然,它是首先应该满足的优先权。但是,不熟练的工人阶级与熟练的工人阶级、下层中产阶级与上层中产阶级,以及中产阶级与上流社会,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在直觉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重要程度的等级区分。
我认为,这种等级区分为我们提供了经济分配的上限。在我的道德直觉中,相较于富有的人和豪富的人,我并没有给予拥有小康生活的人以平等主义的优先权(是我缺乏想象力吗)。我猜想这可能是因为在那些等级之间,财富的边际效应减少得实在太快,以至于概念上的范畴无法与客观上的富有程度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指根据道德的重要性或者公平对待的标准所做的区分)相对应。先抛开政治权力的分离问题不谈,千万富翁的孩子与中产阶级家庭(经理或教授)的孩子相比,两者的生活预期在道德上的差别并不明显。相反,熟练工人与中产阶级经理相比较,他们在生活上的差别却是相当大的,尽管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阶层都不缺乏最基本的物质条件。
第二,最好的公正理论解释有力地支持了普遍平等主义,因为它采取了因人而异的个体化处理方式。这种对应比较的方式,其最终结果都是将优先权赋予较弱的一方,而且这种通过比较来决定哪一方获得优先权的方式并不只限于满足人们基本的需要。因此,我的结论是,如果将消除绝对贫困这一狭隘的原则当成是普遍平等主义,实际上违反了公正原则,或者是对公正概念的曲解。[5]
使平等主义价值在政治理想中具体化,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任务。首要的一点是,将适当的条件(这其中不包含任何应负的责任)引入到善与恶的规范当中,以使它们获得同等的地位。普遍地来看,人们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有的人处于优势,有的人处于劣势,这种不平等的现实似乎不能称之为恶。到底什么样的不平等才为恶?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不是由其本人造成的(即他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是他的主观选择),那么由此形成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就是一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给予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以优先权。如果两个人生于相同的环境条件,也就是说,他们面对着同样的生活机遇,但他们自己做出的自由选择造成两个人过着完全不同的生活。这样的情形并不违反平等主义的原则。可我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形引发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当一个人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负有责任时,人们往往会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从争论“普遍自由意志之有无”,到争论“人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条件和时机,才有足够的能力对某个结果负责”,再到争论“一个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天赋或继承的财产获得了更好的社会地位,而他对此并不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他没有主动选择这些东西),这时候,他是否必须对结果负责”。在这里,我不打算将自己卷入道德哲学的问题当中,当然,道德哲学的问题也并不回避对平等问题的思考。我只想简单地说,显而易见的是,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应该对那些关系比较远的有利条件负责,生活中有很多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当一个人生来就处于优势或劣势,或者由于受到基本框架的限制,必须过某种形式的生活时——都不能被看成是人们必须对之负责的善或恶,这一点也属于平等主义原则。
其次,在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保持始终一贯,前后一致。如果A获得了有利条件(他对有利条件的获得负有责任),从而过得比B好(B并不对这种变化负责),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应该得到承认。原因是,平等主义原则并不反对双方当事人都不负有责任的不平等,而只反对当事人在获得善或恶的结果方面的不平等,即,他们没有理由获得这种善或恶的结果,但是却得到了。我想在这里声明的是,只是拥有的比别人少,并不能算作一种恶。因此,如果A与B分别对自己获得多少好处负有责任,那么我们必须将他们的责任考虑在内,而且这种情形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平等的结果。还有一种情形通常不会引起什么争议:A拥有比B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B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负任何责任,所以A拥有多少利益与B完全无关系。
但是,假设A获得了某种利益(他对此负有责任),此种利益又进一步增加了他的收益,并且他的收益确实对B造成了伤害(B对这种伤害的产生没有任何责任),例如,抢走了B的所有客户,或者让B变得一贫如洗。如果B所无端承受的损失总是多于A所刻意获得的收获,并且这种不平等的局面无法得到改善,那么B还能剩下什么呢?然而还有一些情况,比方说,孩子们从他们的父母那里获得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是由他们的父母创造的),不可否认,父母的损失成就了孩子们的收获,这样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由此我们就会得到一种初步的认识:任何平等主义的社会理论都必须是复杂的——即使我们已经十分肯定“社会的非个人资源必须进行平等分配”是社会理想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在后面还会继续讨论这些复杂性,因为正是由于这些复杂性的存在使得对平等的追求遇到了极大的障碍。但是,我在这里想先谈谈另一个问题。
除了非个人的立场之外,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立场,那么我们肯定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任何具体的社会理想都必须首先描述清楚平等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样人们才愿意接受这种平等,并在它的指导下生活。由平等主义衍生出来的非个人的立场和公正的态度只是整个社会构成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仅有公正的动机,整个社会体系就根本无法运作;如果假设人们的动机是个人态度和非个人态度的混合,其中公正的观念总是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支配地位,这样的社会体系也同样无法运作。毕竟人类社会不是圣人的团体。不管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之外还会做什么,他们首先要过“自己的”生活,而要想使每个人接受平等主义的理想,必须创造出一个比单个人更公正、更平等的,能够为所有人接受的社会体系。这样的社会体系将会维护所有人的公正,但是它的运作必须与其他同样真实的因素协调一致。
这一论题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差异性,但他们都会忠于公正的社会体系,他们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第二,怎样促使人们承担起公正的社会体系分配给他们的社会角色?第二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政治方面和个人方面。
关于平等主义优先选择的确切效力,我暂不赘述。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给予弱势群体以绝对的优先权——可以作为一种解释,并且,根据罗尔斯本人的建议以及斯坎伦的修正,这种差异原则可以被一般化为词典式的差异原则。[6]不过,我还是倾向于给予弱势群体以较弱程度的优先权(不是绝对的优先权,而是相对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使境况不好的人比境况好的人优先受益。[7]另外,我还想改变个人动机的特征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特征,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使弱势群体受益,我们很有必要接受一些大的不平等。总之,为了实现我所描述的平等主义理想,需要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体系,它将会比大多数民主国家已有的那些体系要平等得多。
选译自[美]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袒》,第三、第七章,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牛冬梅译,万俊人校。
[1] 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453~462页。
[2] 德里克·帕菲特在《给弱势群体以优先权》一文中呼吁,这种形式的平等是一种纯粹的“优先性观点”,它有别于“纯粹的平等主义”——对不平等的简单化排斥(即使这种不平等指的是使弱势群体优先受益)。因此,他把它称之为“相对平等主义”。我将在后面讨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公正的形式,它将会在一些条件下为“相对平等主义”这一更加有说服力的概念提供支持。
[3] 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27页。
[4] 对这一观念的讨论请参见题为“平等”一章中“道德问题”一节,122~125页。我在那里揭示了平等主义与全体一致的要求之间的关联。
[5] 这种狭隘的平等主义原则可能只是像斯坎伦(Thomas M.Scanlon)所支持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尽管这种原则将自己标榜为平等主义原则。我个人认为,要想实现斯坎伦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全体一致性,必须有公正的平等主义——假定它是人类的合理动机之一——作为其补充,这是因为,对个人来讲,在他决定与别人达成契约之前,必须首先根据平等主义原则来判断什么是应该拒绝的,什么是应该接受的。斯坎伦自己也曾提出,如果想实现全体一致,必须为人们提供一种消除严重不平等的动机——这样一来,势力弱小的人就有拒绝的权力,势力强大的人也没有理由强行要求别人服从自己。但是,这仍然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平等主义——只限于消除“严重的不平等”,并不是我所追求的普遍平等主义。
[6] 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83页。以及斯坎伦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文,他的表述(而斯坎伦却认为这是布鲁斯·艾克曼(Bruce Ackerman)的说法)如下:
首先,选择弱势群体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人,增加他的收入、财富等等,从而使这个人脱离他所属的阶层;然后,通过这种激励人向上的方式,逐步使与这个人具有同样社会地位的人们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从而减少这一社会阶层的人数。接下来,再找下一个社会地位高一些的典型人物,用同样的方法来减少这个社会阶层的人数。以此类推,直到社会的最顶层。当然,根据平等主义的原则,我们也同样要增加这些处在社会上层的人的利益,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别人的利益。(参见丹尼尔·贝尔:《今日资本主义》,197页。)
[7] 有些人甚至会被更加强硬的平等主义原则所吸引,该原则——也许是为团结一致的理想服务——硬性地规定要消除所有的不平等,这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使弱势群体的境况变得更加糟糕。参见劳伦斯·克罗克的“平等、团结,以及罗尔斯的收益最大化理论”一文。我在后文也会谈到这个问题,即,到底有多大可能造成弱势群体境况的恶化。在我看来,这种硬性的平等主义原则并不属于公正的理想,而只是单纯地反对某种特殊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