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点组成:第一点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这包括下列问题:无主物如何可能变成被持有的;它们通过哪个或哪些过程可以变成被持有的;那些可以由这些过程变成被持有的事物,它们是在什么范围内由一个特殊过程变成被持有的,等等。我们将把围绕这一论点的复杂真理称作获取的正义原则(其内容我们暂不在此细述)。第二点涉及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一个人可以通过什么过程把自己的持有转让给别人呢?一个人怎么能从一个持有者那里获得一种持有呢?在这一论题下引出了关于自愿交换、馈赠以及另一方面的欺诈的一般描述;并且谈到在一既定社会中固定化的特殊惯例。有关这一论点的复杂真理,我们将称为转让的正义原则。(我们将假设它也包括有关一个人怎样可以放弃一个持有,使它转入一种无人持有的状态的原则。)

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下列的归纳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

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合法手段来自另一个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是公正的。从一种分配转到另一种分配的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合法的最初“运动”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的。[8]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改变手段保持着正义。正像推理的正确规则保持着真理,任何通过这种规则的重复应用从唯一真实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结论本身都是真的一样,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让手段也保持着正义。任何事实上从一公正状况通过符合这一原则的重复转让产生出来的状况,本身都是公正的。但这种保持正义的转换和保持真理的转换之间的对照,既有有效之处也有无效之处。一个结论本来能够通过保持真理的手段从真实前提中推演出来,这一点足以表明该结论的真理性,而一种状态本来能够从一个公正状态中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产生出来,这一点却不足以表明该状态的正义性。被盗者本来能够把其持有作为礼物送给窃贼的事实,并不授予窃贼对他非法所得的权利。持有中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事实,我们后面将谈到这一点。

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状态都符合两个持有的正义原则,即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有些人偷窃别人的东西或欺骗他们、奴役他们、强夺他们的产品,不准他们按自己的意愿生活,或者强行禁止他们参加交换的竞争。所有这些都不是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可允许的转让形式。有些人并没有接获取的正义原则核准的手段获得其持有。过去的不正义的存在(对前两个持有正义原则的先前侵犯),提出了持有正义的第三个主要论点: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如果过去的不正义以各种方式塑造着今天的持有,有些可以辨明,有些不能辨明,那么,如果可以,现在应当采取一些什么措施来矫正这些不正义呢?对于那些因不正义的发生其状况变得比本来可以有的状况或立即给予赔偿的状况要坏的人们,不正义的实行者有什么义务呢?如果得益者和受损者并不是不正义行为中的直接一方,而比方说是他们的后裔,整个事情又会怎样改变呢?可以对其持有本身是基于一种未矫正的不正义的人施以不正义吗?人们必须回溯多远才能扫清这一历史上的不正义的遗迹?不正义的受害者可以被允许做些什么以矫正对他们做出的不正义(包括别人通过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大量不正义)?我不知道对这些问题的一种彻底的或理论上精致的回答是什么。[9]让我们非常理想化地假设理论的探讨将产生一个矫正的原则。这一原则应用有关先前的状况及其间做出的不正义(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反对干涉的权利所确认的不正义)的信息,应用从这些不正义演变到今天的实际事态之过程的信息,给出这个社会的持有的一种或一些描述。假如这种不正义未曾发生,矫正原则大概要应用它对本来要发生什么的虚拟信息的最好估计(或用期待值,对可能发生的事情的一种盖然的分配)。如果持有的实际描述其实并不是这一原则给出的描述中的一种,那么这些给出的描述中的一个就必须付诸实现。[10]

持有正义的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为了把这些纲要转变成一个具体理论,我们必须规定这三个持有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和矫正对前两个原则的侵犯的原则的细节。我不欲在此做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