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节选)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节选)
一、自然状态
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是处在“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中的,他们在自然法的界限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第4节)。[1]自然法的约束要求“任何人都不应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第6节)。有些人侵越了这些界限,“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于是作为回应,人们就可以起而捍卫自己和别人以反对这种对权利的侵犯(第3章)。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就可以从侵犯者那里得到“与他遭受的损害相称的赔偿”(第10节);“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第7节);每个人都可以,也仅可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一个罪犯)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第8节)。
洛克说,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由于这些不便,“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是恰当的医治办法”(第13节)。为准确理解公民政府要医治些什么,我们必须比重复洛克开列的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的表格走得更远。我们也必须考虑在一个自然状态中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安排来处理这些不便——目的是避免这些不便,或使它们较少出现,出现时也不致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只有在自然状态中的所有潜力都发挥殆尽之后——亦即所有人可能达到的自愿安排和协议都被他们试过之后,只有当这些手段的效果都被评价过之后,我们才能看清这种不便是否仍然严重到需要由国家来医治的程度,才能评价这种医治是否比疾病更坏。[2]
在一个自然状态中,人们理解的自然法不可能为每种偶然情况都提供恰当的处理办法(见第159和第160节,洛克在说到法制时涉及这一点,并对照第124节)。判断涉及自己的案件的人们将总是给予自己以怀疑之便,并假定自己是正确的一方。他们将过高估计他们所遭受的伤害程度,而**将导致他们试图去过分地惩罚他人,或者索要过分的赔偿(第13、第124、第125节)。这样,对一个人权利的私自强行(包括对那些当一个人被过分惩罚时而被侵犯的权利的强行),就将导致世仇和宿怨,导致无休止的报复行为和索取赔偿。没有一种稳定可靠的办法来解决这种争端,来结束这种争端并使双方都知道它已结束。即使一方说他将停止他的报复行动,另一方也只有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才会感到放心,即只有在知道对方真的觉得他并无权利得到赔偿或进行报复,因此当机会合适时也不会这样做时才会感到放心。单独一方可能采取的任何一种试图永远摆脱世仇宿怨的办法,对另一方只提供了一种不充分的保证。心照不宣的停战协议也是不稳固的。[3]这种相互都感到自己被伤害了的感情,甚至在权利很分明和对每个人行为的事实都无异议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而当事实或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都不分明的情况下,这样一种复仇之争产生的机会就更多了。还有,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也可能缺少强行他的权利的力量,他可能无力惩罚一个侵犯了他的权利的较强敌手,或者无力从他那里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