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内在于我们的自然法和道德良心之光还不仅仅是做什么事和不做什么事,它们也承认权利,尤其是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权利。个人拥有权利,因为个人是一个人,一个整体,是他自己和他的行为的主人,因此人不仅仅是实现某个目的的工具,而是一个目的,必须被当作目的来对待。个人拥有尊严?如果不用自然法来说明,那么这个表达法毫无意义,个人拥有需要得到尊重的那些权利,个人是权利的主体,拥有权利。我们把有些事物归于人,仅仅因为他是人这一事实。权利的概念与道德义务的概念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的基础都是与精神的行动者相应的自由。如果人在道德上受到这些对他完成自己的宿命来说是必要的束缚,那么显然他有权去完成宿命;如果他有权去完成宿命,那么他有权去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必须做的事。权利的概念甚至比道德义务的概念更加深刻,因为上帝对被造物拥有主权,但是上帝对被造物没有道德义务(尽管上帝对自己拥有这种义务,要按照被造物的本性把它们所需要的东西赋予它们)。

因此,真正的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也为我们最基本的义务奠定了基础,各种法都受制于这种最基本的义务,这就是赋予我们根本权利的法则。这是因为我们处在宇宙秩序之中,处在宇宙的法则和规范之中,处在被造的自然物的家族之中(最后处在创造性的智慧的秩序之中),这是因为我们同时拥有分享灵性的特权,我们拥有的权利其他人和其他所有生灵也都拥有。总而言之,由于各种生灵都只按照它自己的原则行事,即所谓纯粹的行为,由于每一种名副其实的权威(亦即正义)都只是按照存在物的原则而受到良心的约束,即所谓纯粹的智慧,所以,被人拥有的每一种权利之所以被拥有只是因为上帝拥有的这种权利,即所谓纯粹的正义,借此可以看到上帝的智慧在存在物中是否被每一个理智所敬畏、服从和热爱。

相反的另一派哲学试图把人权的基础说成是,人服从他的意志和自由,而不服从法则,人必须“只服从他自己”,这是卢梭的说法,因为每一种从自然界中产生的(最终来自创造性的智慧)尺度和规范最终都将摧毁人的自主和尊严。这种哲学没有为人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因为在幻想中不可能发现真理。它把权利加以混杂和驱逐,因为它使人把这些权利自身当作神圣的,因此是无限的,没有任何客观尺度的,并否认任何自我所受到的限制,最终把人说成是绝对独立的,拥有所谓绝对的权利,——依据人拥有绝对权利而假定一切事物均从属于人这个主体,——以其他所有存在物为代价来展现个人拥有的可能性。当人们受到这样的教导而又四处碰壁时,他们就相信自己没有人权。有些人转过来带着一种奴隶的怨恨反对这些人权,有些人则继续鼓吹人权,但在内心深处,他们正在受到怀疑主义的**,这正是当前危机最令人震惊的征兆之一。我们需要有一种理性的和道德的革命,为的是在一种真正哲学的基础上重建我们关于人的尊严与权利的信仰,为的是重新发现这种信仰的真正源泉。

人的尊严与人权的意识在异教的古代就已经存在,只是笼罩在奴隶制的阴影下。福音书的信息使这种意识突然觉醒,它以一种神圣的、超验的形式向世人昭示,神的王国在召唤他们成为上帝的子民。在传福音的推动下,这种觉醒的意识逐渐扩展,与自然法的要求相关,进入人的今生今世,也进入了世俗之城。

注释

[1]参见J.马里坦的《现代世界的自由》及《经院主义与政治学》“人与社会”一章。

[2]在某些事例中,民众本身可以直接行使权威,或者由“公民投票”作出具体决定,但我们看到,这样的例子往往是一种过着非常简单生活的很小的社团。

[3]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1卷,第11讲,第64题,第2条。

[4]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卷,第11讲,第21题,第4条与第3条。

[5]参见瑞萨·马利坦:《论道德良心与人的本性》,纽约,1942。

选译自[美]J.马里坦:《人的权利与自然法》,D.C.安森(Doris C.Anson)英译本,纽约,查尔斯·斯克里布纳父子出版公司,1949。王晓朝译。

[1] 指上帝。

[2] 亦指上帝。

[3] 索福克勒斯的剧本《安提戈涅》中的女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