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好是从指出下述一点开始我的解释:即人们经常有理由隐瞒他们的判断——就没有大声说出这些判断而言。即使他们相应的态度非常普通,与自我例外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也会发生。例如,一个民主派应邀赴宴,主人是众所周知的不折不扣的共和派,这个民主派会克制自己不作(大声地)有利于民主党的判断——不是他没有作这种判断的心向,而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他觉得有必要隐瞒它们以免冒犯主人,或者避免引起在他看来不合时宜的激烈争论。或者,一个父亲,不管他如何希望自己的儿子成为一名律师,也不会对儿子说他应该进法学院,仅仅因为他认为儿子正处在反叛父母权威的年龄期,如果他把上法学院与“应该”联系在一起,必然引起儿子对这件事的强烈抵触。有无数隐瞒判断的例子,理由可能与我刚刚提及的不同——也许是出于谦虚,也许是由于害怕。
牢记下述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隐瞒判断的理由:一个判断,如果被大声说出来了,一般而言就不仅仅是表达了说话者的态度,而且它们还会邀请别人共享这些态度(见第2节关于情感理论论述的第二部分。在那儿我用了“邀请”一词,而经常用的一个更有力字眼是“敦促”)。这种邀请——试图表达一种态度——在某个特定情况中可能会产生说话者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如刚才的例子所示。因此,当说话者预见到这些副作用,并想极力避免它们时,他就会隐瞒判断不说。
通常一个人会因为判断的特殊内容或听者的特定身份而隐瞒判断。前面的例子中,民主派在同他的共和派主人交谈时,会隐瞒自己有民主倾向的判断,但却没有理由对主人隐瞒其他别的判断;同样的,当他同别处的人交谈时,他也没有理由隐瞒自己的亲民主判断。其他许多例子莫不如此。
到目前为止,我谈论的一直是“日常”判断,现在必须回到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上来。我将表明,我的论述与后一种判断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我将表明,一个人为了避免(通常是这样的)哪怕是作这种判断的嫌疑,也会隐瞒判断不说,因为他有足够的理由这么做——不管他的自我例外态度多么根深蒂固,他也会隐瞒判断。这个人也不可能对这些理由不敏感。因为,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不同于导致隐瞒日常判断的理由(如我刚刚说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使绝对的自我例外判断被隐瞒的理由。
但是,这些理由是什么呢?为什么它们被如此有力如此广泛地运用于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中呢?我的答案基本上很简单,兹述如下。
当一个人有绝对的自我例外的态度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只是喜欢为他自己保有某种特权或豁免,而不想把它们推广至别人,不管别人的天性和环境与他的多么相似。但是,人的天性就是这样,他绝不可能真的希望让别人来共享这种态度,也很少希望让别人支持他的这种态度。对他来说,有着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是一回事,而希望别人也有一个强烈的以他为中心的态度则是另一回事。因此,如果他想通过一个判断表达他的态度,并由此邀请别人来分享这个态度,那么他终将会遭到别人的拒绝,而且(通常)是遭到愤怒的拒绝。一个注定被如此拒绝的邀请无法实现其目的。说话者从中得不到任何东西,也许还会失去些什么。认识到这一点,一个原本打算作出这种判断的人就不敢贸然行事,他会隐而不说。
我这么说,不是我对西季威克的原则产生了疑问。我一直信仰它,尽管“是以自己的方式”。不过,我要批评西季威克为其原则给出的理由。他认为,这个原则的建立必须通过诉求于综合性的先验知识。为了使其与情感理论协调,我把这种诉求改为对经验的心理学的诉求。
不揣啰嗦,我要重点说明我正诉求的这种心理学——一种非常简洁的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验证的心理学。
下述三个陈述值得特别注意。(1)我们的态度强烈地倾向于获得普遍性:它们倾向于被直接地指向所有种类的物体(所有事物、行为、人,等等),倾向于被直接地指向一个既定物,仅仅因为这个物体被认为是它所是的那种。(2)但是这种倾向可能被凸显,尤其容易被一个人的自我兴趣所凸显。于是,当X先生喜欢自己超过喜欢他人时,而且从不考虑自己是哪种人时,他的态度就有了一种由于例外而凸显的普遍性:他的态度就变成了绝对自我例外的态度。(3)然而,其他人却没有这种态度(除了在个别例子中):对X先生的绝对偏袒凸显了这种态度的普遍性。他们的态度有时会因为自己的缘故而偏离普遍性,但不会因为X先生。从他们的角度看,有利于X先生的那个绝对例外可以当作任意武断的东西扔掉。
我的三个陈述提供了理解下述结论的途径:当一个人宣称自己拥有某种特权时,其他人只有在认为这个人是(一般而言)他们想要授予特权的那种人时,才会授权给他。接着,我只需要补充:这个人很快就知道了这些,并随之作出相应的判断。他也许继续保持绝对的自我例外的态度,但他会意识到如果他想作出相应的判断,邀请别人共享他的态度,他的邀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他隐而不发,遵守西季威克的原则,克制自己,寻找机会,以实现其目的。
我的陈述有漏洞吗?务请人们认真考虑这些陈述;而且,如果它们需要加以限制,像许多心理学的普遍知识那样,我相信,这种限制也不可能推翻我对西季威克的原则被如此广泛接受之原因的解释。
让我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在燃料供应不足的冬天,史密斯先生说,别人把屋里的温度烧得那么高,这是不对的,但他对自己屋里的高温却没有丝毫歉意。我们很吃惊地问他的情况与别人的有什么不同,并且以一种礼貌的方式提示了一种“不同”。我们说,“也许你有特殊情况——比如健康状况——这为你提供了一种别人所没有的合理证明”。但是史密斯先生拒绝“不同”,并且虚张声势地(我有意假设是这样的)告诉我们他和别人没有任何值得一说的不同。他说:“不管怎样,我始终坚持在燃料缺乏时期,别人把室温弄得那么高是不正当的,但是对我来说这么做并没有错。”如果他坚持这个立场,我将不假思索、确凿无疑地回答,我们不会让他就这么扬长而去的。我们会说:“你怎么能指望我们以那种方式——是你而不是任何其他人——任意地只把你列为例外呢?你谈到责任——你也有份的——可是你说话的样子仿佛我们应该让你把这个责任推卸到别人(包括我们自己的)肩上。”因此,我们要让史密斯知道——他曾有意装作不知道——我们的态度不会随意地以史密斯为中心,而且我们会愤怒地拒绝他的判断邀请。史密斯意识到我们的声明代表了他将承受的社会压力,因此,他会认识到他的判断是无用的,而且也不会再坚持这一判断。
这就是我对于为什么人们不会违反西季威克的原则的解释,尽管只是基本的,但如我所知,这种解释不需要求助于综合性的先验知识的补充。一个人之所以接受这一原则,是因为他是个坚定的利他主义者;但是,即使不是利他主义者,他也仍然会接受这一原则,因为他意识到违反这一原则将使自己无所适从。
补充一句,我的解释是那种可以被称为“合理揭示”的一种解释。通常人们很少知道规导他们的判断的力量,顶多也就知道他们是能部分感知的动力,而且这种动力被混同于人们在模仿他人时所形成的习惯。合理揭示的解释,其目的在于把那些被部分感知的动力转化成明确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