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关于意志自由的虚假问题

我把这一章增加到对伦理学问题的讨论上来,是颇为犹豫和勉强的,因为在这一章中我必须谈到的一个问题,甚至现在还被认为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而它之所以进入伦理学并成为一个讨论得很多的问题,却仅仅是由于一种误解。这就是所谓意志自由的问题。而且很久以前就有一些明智的人物努力澄清这个假问题,并且首先就是揭示上面所说的这一情况——休谟揭露得格外清楚。所以,人们一再连篇累牍地花费大量笔墨、用很多心思去讨论这个问题,而其他许多重要问题却没有去讨论(假定这些思想家有能力讨论这些问题),这真可说是哲学上的一件最丢人的事。所以我真不好意思专门写一章来讨论“自由”问题。在本章的标题中,“责任”一词指出了伦理学所关心的东西,也指明了产生误解的地方。因此责任概念构成了我们讨论的主题,而且,如果在阐述这个概念的过程中我还必须说到自由概念的话。我当然只说那些别人已经更好地说过了的话,并且用这一想法聊以**:我所能做到的只是用这种方法最后结束上述丢人的事。

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这任务我们在第一章中就已经弄清楚了)是解释道德行为。进行解释意味着规律:每一门科学,包括心理学在内,只有在找到能够据以说明有关事件的规律时,才是可能的。由于人们把一切事件都服从普遍规律这个假定称为因果性法则,所以人们也可以说,“每门科学都预设了因果性原则”。因此,对于人类行为的每一种解释也必须假定因果律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说存在着心理学规律(例如,要是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出的动机形成律竟是不正确的,那么人类行为就是完全无法解释的了)。我们的全部经验都使我们更加相信,这个预设是得到承认的,至少在为了达到同自然界和人类交往的实际生活的一切目的的范围之内,以及为了满足最精确的技术要求这个范围之内是需要这个预设的。因果性原则是否普遍成立,就是说,决定论是不是真实可靠,我们诚然还不知道,也没有人知道。但我们确实知道,仅仅靠沉思和推测,通过想出许多赞成的理由或反对的理由(这种理由无论是作为一个总体或单个地看,都只是些虚假的理由)来,企图以此来解决决定论和非决定论之间的争论,那是不可能的。如果人们考虑一下,现代物理学在仔细探讨最微小的原子的内部事件是否也存在着因果性的问题时,真不知使用了多么巨大数量的实验技术和逻辑方法,这种企图就更显得特别荒谬可笑了。

但是这场关于“意志自由”的争论总的来说是这样的:辩护者否认因果原则的有效性,攻击者则企图证明这一有效性,双方使用的论据都是些陈词滥调,而且又都丝毫不为自己说过的大话觉得羞愧(我的这个批评只能把柏格森排除在外,关于意志自由的整个问题在他那里并不是个伦理学问题,而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我认为他的思想经不起认识论的分析,所以对我们没有什么意义)。另有一些人则主张区分两个领域,决定论在一个领域中起作用,而在另一个领域中则不起作用。但这个思路(很遗憾,它为康德所坚持)是毫无价值的(虽然叔本华认为这是康德的最深刻的思想)。

幸而,为了说明伦理学中的责任问题,并不要求对因果问题作出最后的解决,而只需对这个概念加以分析,仔细地确定“责任”和“自由”这两个词在实际使用中确实被赋予的意义。如果人们已经弄清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这些命题的含义,那么,虚假问题所依据的、并在哲学书籍和非哲学书籍里无数次反复出现的那种虚假论据,就再也不会出现了。

这个论据是:“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就是说,如果一切事件都服从于那些不变的法则,那么我的意志就也是被决定的,即由我的固有性格和动机所决定。这样,我所作出的决定就是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但如果是这样,我对我的行动就不应负责任了,因为只有当我能对我作出决定的方式起某种作用时,我才应该对我的行动负责;但是对此我一点也起不了什么作用,这些决定是从我的性格和动机必然产生的。动机来源于外界,而我的性格则是先天倾向和我一生中实际所受的外界影响的必然产物:这二者都不是我造成的,我也就无力控制它们。因此,决定论和道德责任是互不相容的。道德责任要以自由即不受因果制约性为前提。”

这一推理过程包含着一系列的混乱,就像一堆乱麻。我们必须指明这些混乱,从而消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