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作最终规范或最高价值的那种规范,一定是作为事实来自人类本性和人类生活的。因此,绝没有一个伦理学的结论会同生活相矛盾,伦理学不能把具有生活基础的价值宣布为恶的或错误的,伦理学的规范不能要求也不可能指望那些确实同生活所认可的最终规范相对立的东西。出现这种对立的地方,就肯定是一个征兆,表明哲学家把自己的问题理解错了,因而不能解决它;表示哲学家已经不知不觉地成了一个道德家,他现在已不安于只起认知者的作用,而宁愿作一个道德价值的创造者了。创造道德的人的要求和声明,对于哲学家来说只不过是供研究的题目,亦即仅仅是认识上的思考的对象;即使哲学家本人后来偶然成了这种创造者,也是如此。
我们刚才说到,“善”这个词在被实际生活所接受的意义和哲学家所发现的意义这二者之间,不可能有真正的对立。但二者之间当然可能存在某种表面上的差别,因为语言和思想在日常生活中很不完善。说话的人即进行评价的人自己也往往弄不清自己说的话的意思,他的评价所依据的也常常是对事实的错误的解释,所以一旦纠正了错误,他的评价也就立刻有所改变。揭发这种错误的和有缺陷的表达,应该是哲学家的任务。哲学家还必须去辨认那构成道德判断根基的真实的规范,把它们同行为当事人或评价者所信奉的那些表面的规范对置起来。这样做的时候,哲学家也许会觉得必须使研究工作进入人类灵魂的深处。可是他在那里找到的,却总是一个实际的、已经是基本的规范。
最终的评价就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事实,所以即使伦理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它也不会因此就不再是一门关于事实的科学。伦理学必须完全研究实际的东西,在我看来,在对伦理学的任务具有决定作用的各种主张中,这是最重要的主张。有些哲学家认为,正是因为伦理学不涉及粗俗的是,而只涉及高洁的应该,它的问题才成了最严肃最崇高的问题。他们的这种傲慢态度,是同我们格格不入的。
显然,人们有了这样一个规范体系,即运用善恶概念的体系之后,就可以完全不管这个体系同现实的关系,只去考虑体系中各规范之间的联系,以及各个别准则的次序了,就可以只研究体系内部的结构了。即使体系中的各个规范并不是真正有根据的,而是被错误地当作有根据的,或者甚至是随便设想出来的和任意建立起来的,也同样如此。这最后的情况确实只具有游戏的意味(the interest of a game),根本无权使用“伦理学”的名称。但伦理学作为一门规范科学,却应该提供一个按等级排列起来的准则序列,在这序列中,人类所有行动、态度和品质(characters)的道德价值都有其确定的位置。这体系当然不仅适合于现存的行为和态度,也同样适合于一切可能的行为和态度,因为只要这个体系确实是有价值的,它就一定会预先给人类每个可能的行为都安排一个位置。在熟知了最高规范之后,人们就可以思考整个体系了,不需参考实际的行为,只要考虑可能的行为。所以康德强调说,是否实际上有某种道德意志存在过,对于他的道德哲学是无关紧要的。因此,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理论会表现出一种“理想科学”的特点来,必定会有一个理想准则的体系,这个体系当然可以运用到现实中去,而且只是因此,它才具有某种用处。但这些准则的意义则完全不依赖于这种应用,而可以从它们自身的相互关系中去加以研究。这正如一个人可以发明出象棋(chess)的规则来,并且可以考虑把他发明出的规则运用到特殊的比赛中去,即使这个游戏除了在他头脑中,在他想象的对手之间进行过之外,从来就没有人玩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