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具有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商品生产也会消亡。而列宁尽管在其著作中使用了商品经济概念,但却将商品经济区分为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两类,即将其局限于非社会主义范围内。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说:“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么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既肯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性,将其界定为一种“特种的商品生产”,同时又认为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只有消费品才是商品。

受上述历史与理论背景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时期,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商品经济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如,有的学者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买卖发生在两种场合:“一种是各个社会主义企业(包括国家的和集体农庄的)之间的买卖,另一种是社会主义企业(包括集体农场)与苏维埃劳动人民——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的买卖”。前者是社会分工和国营企业财产独立经营之必要,后者则取决于按劳分配。“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一般只讲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交换,而不提商品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央有关文件中也不用“商品经济”概念。甚至有的学者还将商品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概念来看待。尽管理论界多认同斯大林所提出的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的观点,但在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和职工到国营商店用货币购买消费品是否是商品交换问题上,分歧很大。有的学者不赞同社会主义非商品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论、生产资料的商品外壳论等,而主张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生产资料也应是商品。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也应是商品关系。另外,还有社会主义非商品生产论、商品生产趋向消亡论、商品褪色论、部分商品性质论等多种观点。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一般是归因于我国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少数学者则提出社会分工决定论、按劳分配决定论、按劳分配与经济核算决定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论、国营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决定论等观点。1958年11月,毛泽东批评了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左”的错误,指出:“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我们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人表现得更‘左’,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实行产品调拨。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他强调“要有计划地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此后,我国理论界对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问题的研究开始重视。然而在“文革”十年中,“四人帮”及其宣传工具宣传商品生产产生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把集市贸易看作是资本主义关系,这种错误认识使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改革传统经济体制,需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认识与评价商品经济与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商品经济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但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应当指出,商品经济不是外加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属性。搞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自然就要强调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搞活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可以说商品经济是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经济形式。因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的提出,为改革开放提供了理论支持。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作为城市经济体制纲领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并提出:改革计划机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决定》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既主张计划经济,又强调商品经济,不过侧重点落在强调商品经济上,这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和创新。党的十四大报告回顾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重要意义时指出:它“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把建

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概括为十二个方面,构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轮廓,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应当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突破口。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

我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经济和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在1991年以前,我国一直强调社会主义从总体上不实行市场经济,其原因在于对市场经济内涵的传统理解。这种传统理解,更多地是强调将市场经济看作是完全由价值规律即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经济。1979年2月,李先念说:“我同陈云同志谈,他同意,在计划经济前提下,搞点市场经济作为补充,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是个补充,不是小补充,是大补充。”同年3月8日,陈云同志在其《计划与市场问题》提纲中指出,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而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实行“市场调节”。他将市场经济与市场调节作为涵义相同的概念并用,这种市场经济和市场调节是指公有制范围内从属的部分,而计划经济是主要部分。但他又认为市场经济的绝对部分会随着计划经济绝对部分的增加而增加。陈云同志的观点成为后来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来源,也是市场取向改革的起步。

由于把市场经济或市场调节理解为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盲目生产的经济,所以必然会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不可能完全实行市场经济。1979年4月5日,李先念代表中央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正式提出:“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将此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并在此后的多年中,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统一的指导思想,在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予以贯彻。198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经济管理体制,是既不同于过去我们那种统得过死的体制,更不同于资本主义那样的市场经济。1984年9月9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写给邓小平等几位中央领导人的信《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中三个问题的意见》中强调:“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经济”,这一表述当时获得邓小平等领导人的一致同意并公开发表。同年10月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更指出:“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强调的是我国整体上不实行市场经济,但局部可以实行;而且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与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相分离,主要是从“完全由市场调节”的角度着眼。这种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结合,只能是“板块结合”,而不可能有机结合,但它又是必要的。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在经济运行上长期是执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在长时期中,直至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以前,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只要实行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为主,就不可能全面或完全实行市场经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就逐步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在人们的观念中,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再等于资本主义。我国也不再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上突破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作了具体规划。从此,一个传统的观点被扭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全面推行起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联系起来,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几个决定,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断深入和日益成熟,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三)正确区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既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也会为资本主义所用。因此,推进改革开放,需要正确区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在邓小平同志的相关论述中,既存在着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

邓小平同志一直重视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在1982年4月3日的一次讲话中,他指出:“最重要的,还是陈云同志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为辅。”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同样写入了198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通过的我国宪法之中。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强调正确贯彻这一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1987年2月,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讲:“我们以前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重申“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

需要着重指出,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11月26日同外宾谈及市场经济问题时,实际上讲了两种市场经济:一种是资本主义经济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一种是市场调节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内还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也可能包括一部分华侨的投资,这部分也可能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形式……。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占有它的地位。但是外资所占的份额也是有限的,改变不了中国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邓小平认为,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只能是表现在外资这一方面”,而“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也可能还有一部分华侨投资的市场经济,这也可能是资本主义经济。当时我国还没有私营经济的发展,所以邓小平说就国内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即不存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这种涵义上的市场经济,中国国内显然不能全面推行。正因为如此,中央文件和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一直否定中国会完全实行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

1990年至1992年,邓小平突破传统认识,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手段”,特别是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不再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与特点,从而为扩大市场经济的范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理论和思想认识的立论基础。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作为手段,并没有否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种市场经济,即存在着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和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的判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