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使改革蹄疾而步稳,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基本原则。立法也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一,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这是我们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来的,全国人大随后将其作为一条重

要立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把国家的立法决策、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草案等与执政党的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于执政党的改革决策来说,遵循宪法精神,就是要使改革决策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可以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第二,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虽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上是分不开的,二者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一是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全面深化改革,首先要求坚持依法推进,把现行法律执行好、实施好。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和创新。二是要在改革

进程中,针对法治建设还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问题,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分类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工作。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修后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释法,先释后改;需要废止的法律要依法废止,先废后改;需要新制定法律的要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履行立法程序,先立后改。三是对立改废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先行先试。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密切关注改革实践,使立改废工作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各项改革牵头部门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

第三,坚持按照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仅要求改革决策必须遵循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还要坚持改革过程依法办事、遵守法定程序、维护正当权益,把法治方式作为推进改革的行为准则。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自觉践行法治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不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集团或个人意志干扰影响改革举措的落实,这是对操作执行层面的基本要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让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推进,才能提高全社会对改革的公信度和参与度,使改革获得广大人民的支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