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各项主张,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两项总目标、五项原则、六项具体任务和一百八十多项法治改革措施,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对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比较详细地描述,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从法理上来看,《决定》确立了“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必要条件关系,实质上是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的命题。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也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与“现代化”之间是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具有法理上的充分依据。

首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

总结《决定》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可以发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离开了“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所以,准确和全面地理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全面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主题读本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不断向前发展的。从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以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以新十六字方针为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主题,围绕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要求,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具体任务,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化的制度依据和实践基础。

其次,“法治精神”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

“法治精神”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体现集中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一切社会关系都毫无例外地被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加以调整,依法建立的各项制度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等,特别是在国家与个人相互关系中能够依法确立比较清晰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法治精神”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在国家治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判断标准的核心内涵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重大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用“法治精神”,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安排来规范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中所遇到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治理模式,产生最大的治理能力,形成一个有利于保证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共同现代化的制度保障体系。

再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没有正面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却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视角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代主题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与此同时,《决定》还根据系统工程的思想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理念。由此可见,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仅仅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不够的。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含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依据、治理组织体制、治理程序、治理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国家管理活动的国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公民义务体系和国家责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和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价值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没有“体系化”,国家治理也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没有基于法治原则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也无法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