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选举工作基本概念知识

1.党的选举制度

党的选举制度,是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组织选举的指导思想

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遵守党的章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内选举的相关规定,提高认识,把握关键,周密进行。

3.党组织选举的基本原则

做好党组织选举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选举工作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对选举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选举工作的规律性反映。尊重和遵循原则,就能因势利导,取得成功;违背和践踏原则,就会受到惩罚,事倍功半。为了明确党内选举工作的原则,我们党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中,根据我们党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都规定了做好党内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平等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论资历深浅、年龄大小,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都是平等地投出自己的一票,都是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每个党员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的接受选举人选择的地位。选举人对候选人决定取舍的依据,不在他们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看他们的能力如何及贡献大小;对于候选人来说,只能以自己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贡献来赢得选举人的信任。二是党组织要保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反对党内选举中的“长官意志”,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主推举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派候选人。个别需要党组织推荐的,也要在说明情况后,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选人名单。

(2)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组织组织好选举工作,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要在进行选举时,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只有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才是真正体现党员在党内事务管理中的主人地位,才能体现选举的真实性,才是真正的民主。因此,在党组织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准则》及其有关规定,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关党组织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和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选举无效、责令重新进行选举的决定(需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并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3)无记名投票原则。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的方式,在现行中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举手表决方式,另一种是无记名投票方式。我们党在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党章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4)差额选举原则。党章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样可以使每个被选举人处于公平的、相等的地位,一样地接受选举人的选择。

4.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5.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6.党的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方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7.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它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8.党的委员会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是指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力的期限。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9.党的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10.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党代会常任制

一般认为,党代会常任制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党代会年会制,即由全体党员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履行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二是党代表的常任制,亦可称代表任期制,就是党代会的代表和它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资格和权利同时存在,任期与换届同委员会的任期与换届同期。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一直主张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改变年会制传统,致使苏联党内民主严重受损。

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首提常任制。这是我们党主张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最早、最权威的历史根据。1956年的八届二中全会是目前为止党的历史上唯一一次全国党代会实行常任制的会议。

从1988年开始,中央组织部先后在12个县(市、区)进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十六大后,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十几个省份几十个市、县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

会常任制。”这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也强调,要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

12.党代表会议

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代表大会不实行代表常任制情况下,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13.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大会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14.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15.党内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16.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7.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18.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19.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20.预选

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可先采用差额预选方式,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践证明,在党内选举中实行预选,有助于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

21.正式选举

正式选举是指一次选举过程中,根据选举人投票情况确定选举结果。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22.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是近年来党的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指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适应党的建设新形势和发展党内民主需要,总结吸收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办法,严格选举程序,严明选举纪律,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扩大党员参与推荐候选人的途径,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

公推直选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在人选提名方式上更加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渠道上更加丰富;在落实选举权上更加尊重党员意愿;在加强民主监督上也有更积极的探索。

23.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24.候补代表

候补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25.特邀代表

特邀代表是指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26.列席人员

列席人员是指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27.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内选举权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党员或者党员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党的委员会委员或者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规定,凡是中共正式党员,除了受到留党察看纪律处分的党员以外,都享有党内选举权。党内被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党内选举中被选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或者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的规定,预备党员和正在受留党察看纪律处分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

28.选举人

选举人是指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

在党内选举中,在不同情况下,选举人的对象各不相同。在直接选举中,每个参加大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都是选举人。在间接选举中,每个正式代表都是选举人。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中,委员会的每个正式委员都是选举人。

29.被选举人

被选举人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具有被选举权的人,比如选举过程中的候选人。党章规定,党员有选举某个候选人或不选某个候选人

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因而在党组织选举会议上,党员或党代表所投票选举的每个党员,都是被选举人。

30.候选人

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

在党内选举中,候选人必须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必须有被选举权。

31.候选人初步人选

在党内选举中,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32.候选人预备人选

在党内选举中,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

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33.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是指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代表资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二是代表的选举产生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

34.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

35.委员

在党内,委员主要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

36.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在党内指在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7.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

各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都应成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38.有效人数

有效人数是指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必须达到的数量。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分别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进行选举时的有效人数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效人数要按《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没有达到规定的有效人数,不能进行选举。

39.选票

选票,是进行选举时提供给选举人选择被选举人的工具。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包括赞成、不赞成或弃权。

40.填写选票

填写选票是选举人在选票上用规定的符号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

填写选票是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件严肃事情,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填写选票前,要先阅读选票上的说明,以便按说明中的要求去填写。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他人代写,但一定要体现选举人自己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41.弃权

弃权是指在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选举权或表决权的行为。

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的选举权,不要轻易弃权,尽量表明自己的态度。但确实无法确定自己的意见时,也可以弃权。

42.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

43.有效票

有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

在党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44.无效票

无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

在党内选举中,确认无效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45.监票人

监票人是指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对投票选举进行监督的人员。在党内选举中,必须设监票人,根据情况必要时可以设总监票人,对投票选举的全过程包括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投票、计票等进行监督。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规定: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46.计票人

计票人是指进行选举时,清点和计算选票的人员。计票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算选票数,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等。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规定: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根据规定,计票人由党代表大会秘书长或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在指定计票人时,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秉公办事并熟悉选举计票工作的同志担任。

47.表决

表决是领导机关通过决议或作出决策所采用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内进行表决的方式主要有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党内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通过决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48.选举有效

选举有效是对选举给予肯定的一种表述。

进行选举时达到或超过有效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可认定选举有效。

49.选举无效

选举无效是对选举给予否定的一种表述。

进行选举时没有达到有效人数,或者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可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50.当选

当选是指对选举结果的确认。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基层党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51.落选

落选是指在选举过程中没有被选上这一选举结果的确认。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没有超过应到会(基层党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就被视为落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少的落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少的落选。

52.出缺

出缺是指委员会委员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的名额。

下列情况可视为委员出缺:委员会委员死亡、被撤销委员职务、辞去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离开了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等。

53.递补

递补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补充。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各自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54.调整和增选

调整和增选,是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调整和增选,应召开党代表会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和增选,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