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流程中 应注意的问题

一、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流程中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这一规定,是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提出来的。由于各地方党组织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以及各地方党组织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以及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差异较大,对代表名额的规定应该有个幅度。目前的规定既使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确定代表名额及其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有所遵循,又有利于各省、区、市从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代表数的大体平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执行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遵循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攀比;三是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代表名额的确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书记、书记的职数有什么规定

《条例》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书记、书记的职数未作具体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条例》作为党内选举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书记、书记的职数,往往需要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一定时期内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也会有一些具体要求。在换届选举中,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书记、书记的职数,应当根据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就党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换届选举而言,第一次请示应将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及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及各方面代表的指导性比例;下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半月前报中央审批。报请中央审批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应报告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情况,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和党预备人选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省以下地方党委换届选举需要请示的内容和报送哪些材料,由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党章规定精神,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

5.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6.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在多年实践中证明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人为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择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圈。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7.公布选举结果后,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选举结果公布以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作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8.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9.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不少于1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