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

《锱铢编》三

王曾瑜

载《锱铢编》

在古代中国,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流行了相当长的时期。秦汉时,著名史学家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①与农业和手工业比较,商业是赢利丰厚的产业,后代也大抵如此。赢利丰厚,自然使人们趋之若鹜,这是古代商业兴盛的基本原因。

古代的商业和借贷资本大致可分三类:一是民间私人(包括寺院等)所有,二是官吏私人所有,三是官府所有。以上三类其实也是大致的区分,有时难免有互相混淆的情况。

例如宋时部分官员和机构有公使钱,即公用钱,正如王安石所说:“公使皆贩卖。”②这固然可以说是官府商业资本。但又如《吹剑四录》所载,南宋名臣陈俊卿(字应求)“知福州,亲故沓至。公设会,置五百千于前,曰:‘有一联,能对者即席奉送。三山出守,应求何以应其求。’独一后生对云:‘千里重来,公使尽由公所使。…在公使钱实为私使钱的情况下,公使回易也未尝不可说是官员私人的商业资本,或至少包括了官员私人商业资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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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丙子。

关于王安石的市易法,梁庚尧教授在《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第10、第11期的《市易法述》一文中,网罗了丰富的史料,作了详密的论述。他认为:“市易法的颁行,原是为了解决宋神宗时代财政开支扩大的问题,由于王安石以义理财思想,使其在立法时表现出摧制兼并的外貌。然而社会政策只是市易法阳宣的一面,财政政策才是其阴伏的真正本质。”笔者个人完全同意上述结论。既有梁先生力作在前,本文便无须对市易法再作面面俱到的复述,只拟就官府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问题谈一些看法。依笔者个人之浅见,这也许是今人认识和评价市易法的重要问题,甚至是核心问题。

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完全可以使用由来已久一词。《国语·晋语》载,在春秋晋文公时,有“工商食官”的制度,韦昭注说:“工,百工;商,官贾也。”但具体情况已不知其详。又《华阳国志》卷3载,战国秦惠王时,在成都“置盐铁市官”。汉代最有名的,自然是汉武帝时的均输、平准和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均输、市易、和买》中,追溯了王安石均输法和市易法的历史渊源,表明了他独到的非凡史识,他说:

按均输、市易皆建议于熙宁之初,然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见其利,何也?

盖均输之说始于桑弘羊,均输之事备于刘晏。二子所为,虽非知道者所许,然其才亦有过人者。盖以其阴笼商贩之利,潜制轻重之权,未尝广置官属,峻立刑法,为抑勒禁制之举。迨其磨以岁月,则国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记》、《唐书》皆亟称之,以为后之言利者莫及。然则薛向之徒,岂遽足以希其万一,宜其中道而废也。然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苟时得能吏以斡运之,使其可以裕国,而不至困民,岂非理财之道。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后为均输也。介甫志于兴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误矣。

至于市易,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为又远出桑、刘之下。

王安石最初设均输法,确是“慕前史均输之名”,他说:“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后世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其法,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①但是,市易法“袭王莽五均之迹”,却是他所不愿承认的,因为王莽在历史上留有恶名。

汉武帝为解决对匈奴作战等财政困难,擢用东郭咸阳、孔馑和桑弘羊三个大商,将盐、铁、铸钱三大利源收归官营,并实行均输和酒榷。《盐铁论·本议第一》载桑弘羊之说:“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此后,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又进一步扩大了官营工商业的经营范围。六筅包括盐、酒、铁、铸钱、五均和名山大泽生产税六项。

中国古代官营商业和借贷资本的发展,决非限于均输、五均和市易法三项,均输、五均、市易法等也有若干时代的特性。但是,五均和市易法也确有不少相似之处,将两者作若干比较研究,也将有助于我们对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认识。

今将五均和市易法的相似处分列于下:

一、耗古改制,以抑兼并为号召。凡事名不正则言不顺,为名正言顺起见,古人常用的改制方法之一,便是託古。王莽和王安石都有託古改制的倾向,而王莽的此种倾向尤为浓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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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龟山先牛集》卷6《神宗日录辨》。

王莽诏说:“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据《汉书》注引邓展之说:“《乐语》,《乐元语》,河问献王所传,道五均事。”臣瓒说:“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馀,恩及小民矣。”①此处提及“赊贷”、“五均”、“诸斡”三事,诸斡即是“六斡”,又称“六筅”②。五均似指均平物价之意,何以称为五均,即使依上引注文,也无以得到确切的解释。“五”也可能作为虚数。后人又往往将“赊贷”和“五均”并而为一。

关于市易法,王安石本人说:“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③叶逋说:“当熙宁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之债,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④宋人不可能如近代学者那样,对《周礼》所载是否是周制有详密的考订,他们坚信《周礼》所载即是周制。尽管如此,周制也毕竟是悠远的。悠远而无稽的古代记载,足以供改制者以方便的冠冕堂皇的藉口。在王安石推行变法时,变法派和反变法派的争论,不仅包括对现实政策的歧见,也包括对《周礼》解释的歧见,虽然后一类争论并无实质意义,但争议的双方对此都十分认真,并确信己见,这正是託古改制的特征。

作为推行五均和市易法的现实理由,王莽和王安石都提出抑兼并的问题。前引王莽诏,则有“齐众庶,抑并兼”之语。王安石主持的中书奏说:“古[者]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远,上无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将深。”⑤时“三司起请市易十三条,其一云:‘兼并之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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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②《汉书》卷24下《食货志》,卷99中《王莽传》。

③《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劄子》。

④《水心别集》卷2《财计上》。

⑤《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觉察,申三司,按置以法。’御批减去此条,馀悉可之”。王安石为此还同皇帝发生争议,认为“此乃是圣政之阙”,“此兼并有以窥见陛下于权制豪强有所不敢”,“须先申明,使兼并知所避”①。

古人所谓“兼并”,既是指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又是指“富商大室”,而五均和市易法所宣称的打击对象,自然是后者。

中国古代有一种传统的“建本抑末”经济思想。②如商鞅变法时,“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末利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③。这大致是古代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体的反映。明知农业赢利薄,工商业赢利厚,就尤须采用行政手段,驱使编户齐民从事农耕。

王安石无疑也是受了此种经济思想的影响,“抑兼并”确是体现在市易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但是,历史上所谓“抑兼并”的口号,是否可以不分场合和条件,而一概加以颂扬,这倒是可作为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留在本文末尾再加讨论。

二、在城市设置官府机构,任用商人,以商制商。古代官员往往欠缺经商经验,因此,在官府机构中使用商人,乃是十分重要的事。汉武帝、王莽、王安石等人都采用此策。

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馀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事实上,五均司市的机构并不限于上述六大城市,“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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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32熙宁五年四月丙子。

②《盐铁论·复古第六》。

③《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汉书》卷24下《食货志》。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机构,最初是提举在京市易务主持开封市易法。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七月,“诏以榷货务为市易西务下界,市易务为东务上界”①。又“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买]务并隶提举市易务”。②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中书言,“欲以市易务上、下界,商税院,翰林图画院,杂买务,杂[卖]场”等“熬都大提举诸司库务”,得到宋神宗批准。③十月,宋廷又“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熬焉”,④成立了都提举市易司的总机构,下辖各州市易务。十二月,开封“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司]统辖”⑤。

都提举市易司看来仍统辖商税院、杂买务、杂卖场等,第一任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曾“坐不觉察杂买务多纳月息钱”,而得“公罪”⑥。都提举市易司已升格为与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的平行机构。第四任都提举市易司俞充即“兼在京诸司库务”⑦。

元丰五年(公元l082年)改官制后,都提举市易司隸太府寺。据《宋史》卷165《职官志》说:“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其上、下界及诸州市易务、杂买务、杂卖场皆隸焉”,但都商税务却已不受都提举市易司管辖。抵当所与都提举市易司的关系不明。“自行官制以来,诸寺监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案事与诸路相关”。“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仍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得到宋神宗批准。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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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55之33,职官27之8,《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

②《宋会要》职官27之38,《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辛卯。

③《长编》卷242熙宁六年正月己酉。

④《宋会要》职官27之38,食货37之17,《长编》卷247熙宁六年十月辛未。

⑤《宋会要》职官27之64~65。

⑥《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壬午,统辖商税院参见《宋会要》食货17之25。

⑦《长编》卷291元丰元年八月壬子。

⑧《宋会要》职官27之14,食货37之31,《长编》卷345元丰七年四月辛巳,五月甲子。

各地的市易机构则有市易务或市易司,从今存记载看,其名称似并不一致。其设置地点见于记载者,则有杭州、熙州、①通远军、②楚州、广州、③秦州、永兴军、凤翔府、润州、越州、真州、大名府、安肃军、瀛州、沧州、定州、真定府、④郓州、河南府、⑤邢州、⑥凤州、河州、岷州、⑦福州、⑧兰州、⑨密州板桥镇、⑩黔州、⑾常州、⑿苏州、⒀德州⒁等。从今存记载看,尚有“提举熙河路市易司”、⒂“秦凤路市易司”、⒃“提举两浙市易司”⒄等机构,其中“两浙提举市易”,即是“杭州市易务”⒅。这表明至少部分路设有

路一级的市易司,又兼本路中心城市或重要城市的市易务。以上设市易司和市易务的地点统计,当然是很不完整的。按宋神宗元丰时“条敕”规定:“诸路各量闲要州县兴置市易抵当,僻小县分不可兴置处不置。”宋哲宗初,户部状称,“看详上件指挥,止云僻小县分不置,即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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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17。

②《宋会要》食货37之18。

③《宋会要》食货37之19。

④《宋会要》食货37之22,55之38。

⑤《宋会要》食货37之23。

⑥《宋会要》食货37之27。

⑦《宋会要》食货37之28。

⑧《说郛》卷94《厚德录》。

⑨《宋会要》职官44之44。

⑩《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癸酉,卷280熙宁十年二月丙戌。

⑾《长编》卷243熙宁六年三月庚午。

⑿《北山小集》卷19《常州新修市易务壁记》。

⒀《宋会要》食货37之34。

⒁《宋史》卷351《赵挺之传》:‘挺之在德州,希意行市易法。”当地应设市易务。

⒂《宋会要》职官43之49。

⒃《宋会要》职官43之50。

⒄《宋会要》职官27之39~40。

⒅《宋会要》职官27之39,《长编》卷272熙宁九年正月己卯。

其间亦有僻小州郡,及虽不系僻小,却别无出产物货,不系商贾买卖去处,须当一例兴置”。建议将“内有闲僻,或不产货物,不系商贾买卖,委实不销兴置去处”,“看详废罢”①。接着,宋廷又决定:“其州县市易及馀处抵当,一切可皆省罢。”李寿解释说:“抵当元不罢,但罢市易耳。”②由此可见,在熙丰时代,各州和各县设置市易机构,确是相当普遍的。

在市易司和市易务中,也同样使用商人。按宋朝官制,官场中以科举出身为荣,商人入仕有很多限制,但市易机构中的低等官员,仍任用商人。王安石说:“市易务勾当官乃取贾人为之,固为其所事烦细故也,岂可责市易务勾当官不为大人之事。”③

按市易法最初规定,“在京置市易务,监官二员,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以地产为抵,官贷之钱,货之滞于民者,为平价以收之,一年出息二分,皆取其愿”。“许召在京诸行铺户、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它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为一保”④。此类私商进入市易机构后,其身份已发生微妙变化,事实上成为官商或官府商业机构之代理人。

监市易务上界的刘佐一再被升官嘉奖。⑤后刘佐“在市易司坐法衙替,事理重,代佐者不知买卖次第,比较所收息,大不及佐”,“提举市易司举刘佐”,韩绛说:“小人喻于利,不可用。”王安石大不以为然,说:“市易务若不喻于利,如何勾当?”⑥此后,又有记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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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356元丰八年五月庚子。

②《长编》卷359元丰八年八月己巳。

③《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

④《宋会要》食货37之14~15,按关于市易务监官等“以地产为抵”云云,仅见于

此书,《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不载。

⑤《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庚午,卷256熙宁七年九月癸丑。

⑥《长编》卷264熙宁八年五月丙子。

“前市易务监官刘佐负市易钱十八万缗,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偿官,限二年,输纳不足,物产没官,又不足,责保人代输。”①由此看来,刘佐是大商人,又在城市中拥有巨额房产,他“负市易钱十八万缗”,乃是经商的亏蚀。

宋神宗说:“或云吕嘉问少年不练事,所置勾当人尽奸猾。”王安石说:“所置勾当人如沈可道、孙用勤,若不收置务中,即必首为兼并害法。今置之务中,所谓御得其道,狙诈咸作使也。”②又“市易司指使冯崇与北人卖买,不依资次”,他原是“一百姓牙人耳”③。这些都是任用商人的实例。孙升称市易法“引用兼并之徒,杜绝商贾之利”④,即是指此。

当然,无论是汉代,或是宋代,都以乡村农业作为经济主体,王莽的五均和王安石的市易法实施范围限于城市商业,都不可能对乡村经济有重大影响。

三、官府商业:《盐铁论·本议第一》载桑弘羊之说:

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日均输。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其实,商贾无所牟利,故曰平准。

均输和平准都有官府商业的性质。《史记》卷30《平准书》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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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98元丰二年五月癸巳,《宋会要》食货37之27。

②《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

③《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庚寅。

④《宋会要》食货37之32~33。

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

设均输和平准的基本经济思想,就是前述所谓“建本抑末”。“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将其资产转移于农业。另一方面,国家则攫夺了原归商人的工商业利润。尽管汉武帝时,财政支出大增,其结果仍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①。但官府工商业也不可能不产生相当多的弊端,故引起《盐铁论》所载桑弘羊和儒生辈之争论。

王莽的措施其实与汉武帝时的措施相似。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说: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毂、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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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30《平准书》。

但由于币制的混乱,加之充当五均官的富商,如“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甾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百姓俞病”①。“市官收贱卖贵”,盘剥百姓。②

经商无非是为了赢利,私商中的大商贾固然有“较固取利”,即获得垄断性商业利润的情况。但是,官府经商,更可动用行政手段,以达“较固取利”的目的,这自然比私商更坏。梁庚尧教授在《市易法述》中,用较大篇幅详述在“物资的收购与转贩”过程中,市易机构如何为攫取商业赢利,而插手茶、盐、和籴粮草等贸易,他说:“市易司与其他市易机构对于各项物资的收购或转贩,清楚的显示出市易经营以财利为优先的目标。为了达成此一目的,市易机构不惜自为兼并,垄断市场,造成生产者的损失与消费者负担的增加,为民生带来困扰。”《元丰类稿》卷42《都官员外郎曾君(谊)墓志铭》载:

楚饥,四方之船粟至者,市易吏定取价贱,予价贵,计其赢,取于民,而粟未尝出纳也。贩者为不行,人以乏食。又取民之食其技者锢于官,禁不得私鬻,市里骚然。

利用饥荒而垄断米的贸易,贱买贵卖,这与私人奸商所为并无二致。再以酒为例,《西台集》卷16《起居郎毕公夷仲行状》说:

提举市易司岁榷民糯米为赢,凡商贾之至者,官尽榷买之,而益其价,以售酒户。酒户售米多陈且贵,酤益不行,遂废其坊,而三司岁课大耗,惟市易得私其赢以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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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②《汉书》卷99中《王莽传》。

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开封每年卖麴180万斤,每斤200文。因酒户欠官府的钱,其中包括市易务50馀万贯白糟糯米钱,后改为年卖麯150万斤,每斤250文,“犹不免逋欠”。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又定为每年卖麯120万斤,即比原额减三分之一,每斤250文,即比原价高四分之一。①故文彦博抨击市易法说:

今乃官作贾区,公取牙利,古所谓理财正辞者,岂若是之琐屑乎?《周官》泉府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以待不时而买者,各从其故价,亦不如是之规利也。凡衣冠之家網利于市,搢绅清议,众所不容。岂有堂堂大国,皇皇求利,而不为物论所非者乎?斯乃垄断之事,孟轲耻之,臣亦耻之。②

所谓“垄断之事”,确是点破了官府商业的要害。

四、官府借贷业:官府商业和借贷业兼行,并互相结合,实始于王莽之五均。马端临称市易法“袭王莽五均之迹”,实际上即是指官府商业和借贷业相结合的情况,因为汉武帝推行均输和平准时尚无官府借贷业。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说,王莽五均规定的赊贷办法如下:

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借贷由征收工商税的钱府丞负责。按颜师古注,民间祭祀和丧事的短期贷款“不取息利”,而“治产业者”的借贷,“除其费,谓衣食之费已用者也”,按其纯利,年利息为10%。但《汉书》卷99中《王莽传》则说:“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年利息合计36%,与前一说有异。但赊贷和收息的具体情况已不知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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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20之10。

②《历代名臣奏议》卷267,《文潞公集》卷20《言市易》。

按市易法最初规定:

如愿折博官物者,仍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以上并不得抑勒。①

此后,王居卿解释说:

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当,二也;贸迁物货,三也。②

其一、二条都属官府借贷业,据另一记载说:“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③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正月,宋神宗“诏市易司罢立保赊钱法。已出钱,立输限,如半年内输本息足者,蠲其出限罚息钱。物力虽薄而有营运者,[听]量力支借,毋过旧数三之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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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15,《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②《宋会要》食货37之28~29,《长编》卷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③《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己卯,《涑水记闻》卷14。

④《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己卯.《宋会要》食货37之27。

宋廷所以取消结保赊请之法,无非因其中流弊颇大,市易机构发放之贷款有不能回收之虞。此处提到了罚息钱的问题,这在市易法颁布之时未见记载,可能是后来的补充规定。据《涑水记闻》卷14说,“市易司法”,“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按罚息按本钱2%计,每年即为24%,也已超过了每年20%的息钱。更何况是本息合计的复利,罚上加罚。例如大商人郭怀信“既偿纳本、息,犹以纳不如期,

罚钱千五百馀缗,已纳百七十馀缗讫,而市易司又使增纳百三十缗。稽限法,当计所欠罚之”①。此种罚上加罚的办法,自然使再富的商人也难以承受。

如果市易机构活动限于商业,至多还是个贱买贵卖的问题。唯有将商业和借贷业合二为一,才发挥了强大的力量,真正做到了市易法中所宣称的,“开阖敛散之权”归官府控制,②而使众多的大、中、小商人都成为市易机构的代理人兼债务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记录王安石与宋神宗的一段对话如下:

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细民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自投状,乞借官钱出息,行仓法,供纳官果实。自立法以来,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行人比旧官司、兼并所费,十减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实供应。此皆逐人所供状,及案验事实如此。……”

上笑,且曰:“买得果实,诚比旧极佳,行人亦极便。但行人皆贫弊,宜与除放息钱。”

安石曰:“行人比旧已各苏息,可以存活,何须除放息钱。若行人已苏息,比旧侵刻之苦已十去八、九,更须除放息钱,即见今商税所取,不择贫富,固有至贫乏人,尚为税务所困,亦合为之蠲除。既未能蠲除彼,何独蠲除此。”

此处“行人比旧已各苏息”之说,即使“逐人所供状”皆是“事实”,王安石本人并无夸张,也至多反映了市易法推行之初的情况,当时市易息钱和罚钱的“威力”尚未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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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23,《长编》卷266熙宁八年七月壬申。

②《宋会要》食货37之14~15,《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此后,各地的大量欠钱户便成了市易法推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宋廷为此取消了结保赊请的办法。尽管多次蠲减和展限,仍有大量人户无法偿付市易息钱和罚钱。苏轼说:

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其馀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①

“大姓富家”的破产,似可被作为“抑兼并”的成效,而加以歌颂。然而据苏辙统计,在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闰二月将所有纳还市易本钱的商人一律放免息钱和罚钱后,②开封欠市易钱户计27,155户,共欠市易钱237万馀贯,其中“大姓”35户,“酒户”27户,共欠l54万馀贯,“小姓”27,093户,共欠83万馀贯,其中欠钱在200贯以下人户为25,353户,共欠46万馀贯。由此看来,欠钱者主要是大量中小商人,应是无可怀疑者。他说:

市易催索钱物,凡用七十人,每人各置私名不下十人;掌簿籍,行文书,凡用三十馀人,每人各置贴写不下五人,共约一千馀人。以此一千馀人日夜骚扰欠户二万七千馀家。都城之中,养此蟊贼,恬而不怪。

市易之法,欠户拖延日久,或未见归者,及无家业之人,皆差人监逐,遇夜寄禁。既有此法,则一例公行寄禁。然吏卒顽狡,得钱即放,无钱即禁,榜笞捽缚,何所不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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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坡七集·东坡奏议》卷11《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

②《宋会要》食货37之33。

③《四部丛刊》本《栾城集》卷38《乞放市易欠钱状》。所载数字有误,据其他刊本和《长编》383元祐元年七月壬午更正。

《说郛》卷94《厚德录》载:

孙莘老(觉)知福州,时民有欠市易钱者,系狱甚众。适有富人出钱五百万,葺佛殿,请于莘老。莘老徐曰:‘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众曰:‘愿得福耳。’莘老曰:‘佛殿未甚坏,又无露坐者。孰若与其钱,为狱囚偿官,遂使数百人释枷锁之苦,其得福岂不多乎?’富人不得已,诺之,即日输官,囹圄遂空。

《道乡先生文集》卷39《故观文殿大学士苏公行状》载:

(苏颂)选知杭州,一日出,遇百馀人,遮道泣诉曰:‘某等以转运司责所逋市易缗钱,昼系公庭,夜禁厢院,虽死无可偿者。’公曰:‘吾今释汝,使汝得营生事,衣食之馀,悉以偿官,期以岁月而足,可乎?’皆曰:‘不敢负。’于是纵之。转运使大怒,欲奏公沮坏法令,而民偿责者乃先期而至,遂不复言。

由此看来,市易法推行积年后,正如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也不得不承认,“逋负益众”成了当时不能不面对的基本问题,①“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钱,久不能偿,公钱滞而不行,欠户有监锢之患”②。

宋廷早在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已降低抵押借贷的利率,“应赊市易钱货,许以金帛等物为抵当,收息毋过一分二厘,其不及年者月计之”③。又如前述取消了结保赊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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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29,《长编》卷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②《宋会要》食货37之28。

③《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壬子。

其实,无金银、田宅契约等抵押,而向市易机构借贷者,无非是城市贫民。这意味着坊郭下户经商,官府不再提供贷款。市易息钱和罚钱固然使官府吞蚀了部分本属私商的利润,但“逋负益众”的结果,最终使官府的财利也受很大损失。曾布在宋哲宗元符时说:“市易用千五百万本钱,得息钱九百万,失陷者乃七百八十万。徒作一大事,一无所得,复行之何益。”①

市易息钱和罚钱固然使为数众多的大、中、小商人负债,而他们摆脱困境的办法,无非是哄抬物价。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都提举市易司决定:“诸买卖博易,并随市估高下,无得定价。”②宣布对价格完全采取不干涉政策。关于城市物价上涨的情况,在前官府商业一节中已有所交待。《历代名臣奏议》卷303载吕大防在宋神宗时上奏说:

市易本以抑兼并,便众业,而公利在其间。民有艰急匮乏之期,方之他取于富室,则无倍称之息。然吏或不良,乘民之急,而掊刻无已,徒欲收赢取赏,而不顾事体之宜与法令之本意,诱陷无赖子弟以隳产者有之,予民者高其物估,以巧取息有之,一物朝贵卖而夕贱买者有之。此民情戚戚之一也。

此说虽未必透澈,也涉及官府借贷业的若干弊端。

五、对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评价: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大致有三类,即是私人的、官员的和官府的。这三类资本的社会功能是好是坏,很难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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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506元符二年二月乙未。

②《宋会要》食货37之22。

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2

从现代眼光看,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当然属不发达之列。因此,商业资本及与商业资本相关的借贷资本(非全部借贷资本)的正常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应是通过市场实行自由和平等的商品交换而实现的。官员和官府利用政治权力介入市场,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

早在本世纪三十年代,全汉昇先生著有《宋代官吏之私营商业》一文,他认为,官吏私营商业与一般民庶私营商业相比较,有如下特点:(一)以公款作资本,(二)以公物作商品或商品原料,(三)以官舟贩运,(四)利用公家的劳动力,(五)借势贱买贵卖,(六)逃税。关于官吏私营商业的影响,全先生概括为以下三点:(一)官吏暴富,(二)政府损失,(三)商民受害。①事实上,他的结论并非只适用于宋代,从中国古代的官吏私营商业,到现代中国大陆为祸甚烈的所谓‘官倒’,尽管形式各异,其基本特征则是相同或是相似的。

从以政治权力介入市场,因而破坏商品经济正常发展这一基本点看,官商和官府商业的作用是相同的,但也有不同之处。官商纯粹是落入官员或是其子女的私人腰包。官府商业固然也不可避免地有官吏中饱私囊的情况。例如前引苏辙奏,就提及“吏卒”敲诈市易欠钱人户,“公行寄禁”,“得钱即放,无钱即禁”。王觌陈市易法之弊,也说:“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②但官府商业的收入,仍是作为财政补贴者。

在某些场合下,官营商业对缓解财政危机,起了重大作用。汉武帝时,任用桑弘羊等人,“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馀,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③。汉武帝时的开疆拓土,对汉民族的长远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而桑弘羊等人经营官府工商业,则为之提供了财政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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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册。

②《长编》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

③《盐铁论·轻重第十四》。

至于王莽的五均、赊贷等,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说:

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印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此处记载过于简单,但“众庶各不安生”,“民苦之”,总是事实。“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①的市易法,其施行的后果主要是两条,一是众多的大、中、小商人的负债以至破产,二是城市物价的上涨,影响广大坊郭户的生计。南宋叶逋针对市易法称“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之论②说:

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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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壬戌。

②《宋会要》食货37之14~15。

③《水心别集》卷2《财计上》。

私人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在攫取利润时,不可能不“为兼并之事”,当然是残酷无情,不择手段的。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自然是在非议之列。但在不少场合下,此类“兼并之事”却是社会进步的槓桿。至于在“抑兼并”的口实下,用官府资本去压制和摧残私人资本,自“为兼并之事”,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这是笔者对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基本看法。市易法作为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不足以肯定,实基于此。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在宋代,也决非以市易法为限。这个问题在此不必赘述。

市易法也不能完全归结为官府的商业和借贷资本。例如市易机构征收市例钱和免行钱。市例钱又称市利钱,属当时苛捐杂税之一种。免行钱用以取代官府对商行的科配,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取代,也是一种杂税。市易司和市易务尚兼有税收机构的职能。梁庚尧教授的《市易法述》对此已有论述。但此种征税职能,在市易法中不占主要地位。

中国历史发展到宋代,曾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高度发展的农业社会。有些史学家还认为宋代已经显露出走向近代社会的某些迹象。但是,中国的历史发展毕竟并未迈向近代,反而在明清时代落伍了。中华民族何以落伍,或说何以不能自动发展到近代社会,成了史学家们热烈讨论的话题。这个问题涉及的因素过于复杂,只怕一时难以有完密的科学结论。但是,本文讨论涉及中国古代官府资本对私人资本的压制和摧残,自然也是一个造成中华民族落伍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原载《大陆杂志》第85卷第1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