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机构是都察院,这是一个跟六部平起平坐的独立机构。如果说,东厂和锦衣卫是皇帝鬼蜮式的耳目,那么都察院就是皇帝正常的耳目。明代的监察机构所负责任比较多,除了监察百官,与大理寺和刑部同理重大案件之外,还会同吏部负责官员的考核。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各方面官员的监察,所以,都察院还要负责所辖御史的考核与管理。

都察院的负责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立,称为“七卿”,威权极重。副长官为副左右都御史和左右佥都御史。由于明代派下去的总督和巡抚往往兼有督察官员的责任,所以大多带都御史和副都御史的头衔。所以,明代都察院的负责人往往没有定额。一般来说,凡是外派的巡查官员带都察院衔的,实际上等于地方官。而没有巡抚总督责任的,才是真正的都察院长官。

都察院主要部属是按省分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每道7~11人不等,共110个御史。在明代,监察御史的职责非常泛。一方面,要跟都察院的长官一道,参与朝廷的廷议和廷推,负责检查群臣在各种礼仪活动中的举止是否合乎规范。另一方面,还要负责对中央各个衙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监督,以及官员自身的品行监督。

监察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当廷弹劾,二是检查档案,三是出外巡查。

当廷弹劾,在明代被称为“拾遗”。这项工作一般是和六科给事中一起进行的。凡朝臣有失,则当廷宣读劾章,或者将劾章密封交给皇帝。被弹劾者马上就得做出反应,在上书自辩的同时,主动表示辞职待罪。

检查档案,又被称为照刷文卷。每隔几年,监察御史就要被派往各个衙门检查档案,主要是检查各衙门的公文处理情况。如果积压过多,或者处理不妥当,那么衙门负责人的业绩就会受到影响。

出外巡查有各种各样的专差,比如乡试的监考、京营训练的考察、漕运的考察、屯田事务的考察等等,难以计数,既有例行公务,也有临时的差遣。巡查的另一类重头任务是巡按地方。明朝的定制,每年都要派遣监察御史到各个省巡回考察。派到地方的御史被称为巡按,每省一个。由于省区辽阔,事务繁多,巡查往往得在地方上待上很长时间,但是为了防止御史地方化,跟地方官结成关系网,明朝政府规定巡查期为一年。其实,一年时间也不短了,足够御史与地方官达成默契,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就算巡按足够清廉,要想完成任务,多少也需地方上的配合,多少得有某种程度的“地方化”。事实上,巡按也被看作地方大员中的一个2。虽然御史官阶仅七品,但由于是“代天子巡狩”,所以有钦差的意义,三司和巡抚总督都必须对之表示出十二分的礼敬才行。巡按的监察事务范围非常广,包括地方上的教化推行、司法业务、税收任务、公共事务,甚至还连带着负责接受老百姓的诉状,平反冤狱,接受“民告官”的诉讼。

明朝初年,朱元璋对于吏治非常在意,加强监察制度,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惩治贪官。官贪赃至60两者,枭首示众,剥皮楦草。府、州、县衙门的旁边,特立一土地庙,为剥皮的场所,人们称这个庙为剥皮庙。官府衙门的公座旁,都要悬挂一个剥皮楦草的袋子,令官员每日见了触目惊心。(参见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764页。)

明朝的监察系统,还包括六科给事中。明朝没有门下省,也没有专门负责谏议的机构,六科就是谏官。六科与六部相对应,对应吏部的叫吏部给事中,对应兵部的叫兵部给事中,以此类推。每科管每科之事,但有时也可以越过科的界限,管别科的事。六科给事中主要职责,一是检查六部疏奏的缺失和遗漏,如有缺失,则发还重拟。二是中枢处理过、经过御批下发的公文,例由给事中过手,如果他们认为不合适,可以封还驳正,基本上是在履行过去门下省的职责。除此以外,给事中还可以给皇帝提意见,弹劾违法的官员。只是,在明代君权绝对化的氛围里,六科给事中给皇帝建言、提意见的功能逐渐在减退,工夫都花在对付中央各个部门的失职和官员的贪渎上了,即使行使封驳之权,往往也是针对内阁,而不针对皇帝。

明朝的监察系统,比之其他朝代,具有更浓的皇帝耳目的意味。原本监督制约皇权的功能,已经基本退化了。这种状况,跟制度安排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明朝的制度,就是围绕着如何强化君权来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