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界大多采取职位功绩制和训练功绩制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位、学历及年限来核定薪水,而对于社会教育人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多依惯例自行酌定标准。据调查数据显示,社教人员薪酬待遇地区差异明显,以民众教育馆为例,江苏省各县市立民众教育馆馆长最高的为60元,最低24元,平均数为40元,馆员最高为42元,最低为0元(兼职不兼薪)[119];山东省民众教育馆馆长平均数为26.17元,馆员平均数为19.11元;浙江省各县民众教育馆馆长薪俸中数为20~25元。而当时全国中小学教职员薪金中数,中学的为37.96元,其中校长90元,主任49.19元,教员53.67元,职员27.10元;小学校长实验小学月薪中数为57.85元,普通小学月薪中数为24.30元,教师实小月薪中数为42.89元,普小中数为20.52元。[120]相比之下,民众教育馆馆长及馆员的薪金较低,“民众教育馆职员待遇应与学校教职员相同”,“县立民众教育馆人员待遇应与小学教职员看齐”,成为社会教育界大力呼吁的重点。[121]

表5-7 江苏省立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标准表(1934)[122]

20世纪30年代初,全国小学教师的薪水及生活状况并不乐观,许多小学教师为了维持生活,不得不身兼数职,才能勉强糊口,既无精力从事其他活动,更无余力去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目下政治不宁,社会衰颓,直接间接,使小学教师,态度消极,生趣索然,致乐业专业精神,不能充分表现出来。如各级小学经费,因荒灾的关系,往往不能按期发放;教师仰事俯畜之资,既十分微薄,而又时时发生恐慌现象;对于事业,不免常抱‘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的思想。”[123]当时报纸上,常常出现长篇累牍地报道小学教师因欠薪、扣薪而导致的请愿、请假、怠教、罢教等突发事件,1934年9月29日《东南日报》报道余杭县拖欠4个月小学教师薪水,“学校办公室的教员,好似监狱署里囚人,大家只得相对而泣”,引起社会人士的强烈反响。[124]相比之下,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明显偏低。当时中小学教职员的待遇“已属微薄”,社会教育教职员的待遇则更是连其“个人的伙食都难以维持”。[125]其境况可想而知。

相对于学校经费来讲,社会教育经费被拖欠、挪用现象更为严重,1932年江苏省各县立农民教育馆,“因特捐专款的关系,竟结欠十个月之多……社教工作人员生活实在不易维持”[126]。同年,江苏省教育馆联合会第五届年会决议案中,赫然出现这样一条:“由本会函请各县教育局速予发清积欠社教经费,以后每月并按照收入成数如数拨发,不得拖欠。”[127]年会决议一般都是该项事业热点问题,拖欠薪工费问题堂而皇之列入决议中,拖欠民众教育馆经费,其人员薪水无着的严重性可想而知。更有甚者,遇到灾荒年景,民众教育馆人员还面临失业的危险。1934年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发生旱灾,田赋锐减,教育经费紧张,一些地方政府便直接裁撤了部分民众教育馆,“宜兴原有农民教育馆4处,今年以旱灾关系,收缩了2处”[128]。上海市立民众教育馆在“因战争税收无着,极度紧缩重编预算”下,“市长面谕”该馆“即日结束”,“通知本馆职员一律停职,并面谕各工役即日停工”。[129]工作人员的生活状况陷入“困苦难堪”境地。

30年代中期以后,即国民党实行“法币”改革,流通纸币,中山县政府每月只拨1038元给教育馆,需要支付馆长、馆务主任和七个股的干事、庶务、勤杂等30人的月薪以及教务中的各种必要开支,经费非常拮据。馆员每月工资30元左右(当时店员包食宿的月工资约100元,刚够养家活口)。[130]

社会教育人员不仅在待遇方面低于学校教育职员,在休假、纳税、养老金、恤金等方面也存在着差距。1930年安徽省就该省第一通俗教育馆讲演部主任汪朗溪“在职病故”,特向教育部请示能否按照学校教职员待遇,教育部以“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规定仅适用学校职教员,该故员系社会教育职员,自未便援用此种条例”为由,“指令不准”。[131]学校教职员每年寒暑假及各种纪念日,可以带薪休假,而服务满5年后,“有给假休养一年,仍支原薪之规定”。但社教人员常常没有寒暑假之分,甚至在假期中“且倍形忙碌”。“我们已经勉强作到终年不停馆,博物馆、国耻纪念馆、卫生馆等都是例假开放、星期开放,中午不停。吃饭的时候互相轮换。……每逢人家悠然自得的时候,便是我们繁忙努力的时候,在除夕爆竹声中布置艺术馆,在大年初一开办化装科学讲演,这都是作过的事。”[132]各地民众教育馆纷纷具文,请求教育部给予“学校职员的同等待遇”。1934年6月8日,在江苏省立南京民众教育馆的再三努力下,教育部指令第6768号就民众教育馆休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严寒酷暑时得更番休息,不得放假”,“休息时间,暑假至多不得超过三星期,寒假不得超过两星期”,并且,各馆要留足够的值班人员,“不得使工作停顿”。[133]江苏省民众教育馆联合会为了争取与学校教职员同样的权利,1935年函请联合江苏省教育厅转呈教育部,请求“社教人员寒暑假更番轮休日期,拟与省立中等学校假期一致”,被教育部拒绝,“维持原定规定”。[134]同年5月,教育部还通令各省市教育厅,“民众教育馆图书阅览部分,除规定休息日外,每日下午五时以后,九时以前仍应开放”。要求社会教育机构延长开放时间。

如前文所述,社会教育人员主要来自中小学教职员、低级公务员系列,待遇却低于同级学校教职员,使得优秀人才难以进入、留置并安心工作。“社教服务人员与学校教职员相比较,无论职责劳力均有过之无不及,而各地教育行政机关对于社教服务人员之待遇,往往低于学校教职员及其他人员,殊欠公允。如关于薪给方面,省立社教机关必不及省立学校,县立社教机关必不及县立学校。”[135]“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本属同等重要,而事实上,则所受待遇,甚不平等。例如学校教职员有进修机会,社教人员无之;学校教员,每服务九年,得休假一年,社教人员无之;学校教职员,年老退职或亡故者,依照《国民政府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恤金条例》,可以请领,而社教人员,不能一体享受,诚不平等之至。所以各方社教人员,对此多为不平之鸣。”[136]相比小学教师流失情况,社会教育人员流动更严重。如湖北省恩施县民众教育馆馆员汪芙,工作时间不足一月,“因就区立医院司药职务而去职”,经济因素占据主导,“民众教育馆一月仅支薪十六圆,而其时一医院职员薪水则约二十五圆”[137]。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教育选聘人员只能降格以求,使得不合格人员比例增大,一些专业素养不高的人以为暂时栖身之所,从而形成社会教育人员队伍的人才逆淘汰现象。根据民国时期职级俸给制的规定,这些程度不高的从业人员又进一步影响了社会教育从业人员薪金提高的可能性,人员的选聘和待遇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教人员社会形象,妨碍了其绩效实现。总体上,社会教育人员队伍在不断扩大,而有经验的人员却在不断流失。当然,社会教育人员流失的原因不止一端,但待遇低下则为要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