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承认了必然论学说,自然而然,关于人类思想的理论也完全成为一种机械论,就像我们所熟知的任何其他一系列事件的理论一样;此处理解的机械论仅仅不过是一系列现象有规律的依序演替,对任何事件都确定无疑,所以每一个后果都会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而且该后果与其前提所决定的方方面面没有任何不同。
不过,有两种机械论可以用来解答这一问题:一种是只以物质和运动作为媒介;另一种是以思想作为媒介。哪一种被认为最有可能呢?
依据第一种,我们可能认为人体的构造,如同乐器的弦拥有的特性一样,易受到振动的影响。由人体表面产生的振动被传递至大脑,同样地,由于该构造特性引起的相同结果是大脑开始随之产生第二套振动,并将其传递至人体的所有器官和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想象,一个婴儿的身体被已经烧得很热的熨斗烫了之后,身体某些部分产生的疼痛和这种疼痛被分离的消息被传递至大脑,再通过尖锐刺耳的哭声发泄出来。看来,一些间歇性**疾病也是这样在人体内发生的。这里描述的例子与一对风笛的气囊是相似的,以某种方式按压气囊,它就会发出哼哼声,除了众所周知的物质和运动规律外,没有必要用任何其他方式来解释这种现象。让我们将一联想系统加之于这些振动,该联想系统靠印刻在大脑脑髓上的轨迹来传递,随着轨迹的相互靠近和接触,过去和现在的印象也被一定规律联结;于是我们得到一个关于某种人类行动现象的完整的图解。根据该理论,我们观察到没有必要用思想和感知这二者来解释表象。是由于其他原因,作为一个过程的旁观者引进一种思考的本质或是一种感知的力量的做法也许是合理的或是明智的,例如那个万物的创造者;但是这种理解的力量是完全中立的,无论是作为媒介或者其它事物,它显然和所产生的事件没有任何关系。[1]
第二种理论表明了以思想作为活动的媒介,根据必然论的学说,它同样是一种机械理论,但它却是一种截然不同的机械论。有许多理由要使我们相信,这后一种假设是最有利的。关于被我们称为思想的这种人类特性所持有独一无二和重要的本质可以得出无比重要的论证,所以如果认为它仅是多余的累赘物而把它从我们的理论系统中取消,那肯定是有点粗暴的。
比前一个理由起到更大决定性作用的第二个理由是,在数不胜数的实例中,思想都经常伴随着该机械论的作用。对于任何想得到的问题,我们都是从前因推论到后果,并在看到一件特定的事情的时候就期待有另外一件特定的事情相继发生[2];我们能这样做的唯一根据就是这种恒久的关联.因此,除非根据那些一定会推翻人类研究的每一个问题的推理的那些理由,我们就不能否认思想是人体机械作用的一种真正的媒介。
也许会有人反对说:“尽管事件的这种规律性是唯一有道理的推理原则,但思想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媒介的性质,运动在一切情形下都是前提条件,而思想从来不过是一种后果。”然而这种认识违背了我们关于宇宙体系的一切知识,在宇宙体系中,所有事情看来都是交替着既为原因又为结果,没有一件事情终止于它的本身,它总是导向无穷尽的一系列的后果。
若有人反对说:“我们无法感知思想如何能有在躯体中产生运动的趋向”,那也是同样徒劳;因为我们刚才看到,这种无知绝不仅仅体现在我们当前的这个问题上。我们普遍没有意识到关于必然关系的基础。[3]
现在已经足够明白了:有很多使人信服的理由能让我们相信,思想是使躯体的运动通常被传递出去的媒介;我们不妨继续思考支配我们四肢和器官运动的那些思想具有什么的本质。我们可能发现:阻碍智力机械论的说法的那些困难主要是建立在从自由意志理论得出来的错误观念之上的;好像是在作为产生运动的媒介的思想和一般思想之间有任何本质差别一样。
首先,思想可能是躯体运动的源泉,在任何程度上它都不具备行使意志和企图。的确,躯体的机械运动变化多样,而且从任何角度来看这些运动都是非自然的[4]。例如,一个婴孩的啼哭,也是首先由疼痛的感觉引发的。在机械体系的前期运动中,没有任何一类可以提前预测,因此也没有任何事情是有意为之的。然而这些运动之间有感觉或思想恒久伴随,所以我们提出的一切辩证都已经强有力地证明了思想是产生行为的媒介。
如果我们考虑到行使意志本身的性质,这看来也不足奇怪。如果必然学说是真理,在行使意志里,思想是完全被动的。两种观点以某种相互联系的方式呈现,必然会伴随着一种偏好的感觉。看见一件有可取之处的物品在我眼前伸手可及,我必然会有意识地伸出手去拿到它。
如果一种偏好或是悦人心意的感觉不可抗拒地导致躯体运动,为什么单纯的疼痛感觉就不能呢?物质自动论的反对者所关心的是坚持的是思想是这个巨大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它被移走时,此前的环节就不再为此后的环节提供任何期待运动的丁点儿基础。既然各式各样运动一直以思想作为源头,那么可能没有任何思想完全离得开运动的参与,这是可能存在的。
其次,思想或许是机械运动的源泉,与此同时没有意识的参与。毫无疑问,这是经过相当精炼的区别,并依赖于词义的精确;如果一个人想选择在此问题上独抒己见,那么固执地与他争辩这种不同是毫无用处的。至于伴随着任何思想的意识,看起来似乎是暗藏的与思想截然不同的含义。意识是人类为思考的一种补充,依靠大脑不仅有了思想,而且让它注意到自身的状态并意识到自己拥有了思想。 因此,不管区别多么微妙,意识看起来是一种第二位的思想。
为了确定是否任何思想都有意识的参与,研究一下思维是否能在任何某一时刻拥有多于一种的思想,这或许是恰当的。此刻看来这似乎是完全违背了思想的真正本质。我此时的思想就是我此时的注意力赋予它的东西;但是我不能同时注意到好几样东西。这种主张看来是带有直觉原理的性质;而经验也一直提醒我们它的正确性。我们在比较两件东西的时候,好象常常竭力把它们同时放进思想里,但是我们似乎又不得不按照顺序一件一件地想。
然而,即使从直觉上来讲是正确的,即我们只能在同一时间注意同一件事情,换言之,我们在一个时刻只能有一种思想;即使正确地讲,直觉和不正自明的主张,都不需要论证来支撑,但是有一种间接的论证,即举出论据的本质里的东西来支撑这种主张。
目前,一切善于正确推理的人,基于人类思想的本质,都普遍承认:它全部的内部历程都可以追溯到一个唯一的原则,即联想的原则。只有两种方式能够在人们的头脑里激起一种想法,第一是靠外界的影响,第二是靠存在于人的头脑里的一种思想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它能通过同另一思想之间的某种联系而引发这另一想法。以此为前提,让我们假设一个特定的人的头脑里同时有两个观念。我们没有理由证明为什么这两个观念中的任何一个不会产生另外的观念;或者为什么最适合于被它们引来的两个观念不会像先前的两个观念那样同时并存。让这个同样的过程无限地重复下去。那么我们看到就在同一头脑里完全同时有了两条思路。这里我们就会好奇地提出问题; “这两条思路之间有没有任何联系呢?”
他们是独立的流动?还是偶尔彼此交错或相互中断呢?能给出什么原因来回答,为什么二者之一不会是有关微分学,而另一个是有关戏剧学呢?换言之,外什么同样一个人不能同时既是牛顿,又是莎士比亚呢?为什么在同时存在的两条思路中不可以其中一个是欢乐的情调而另一个是悲哀的调子呢?基于这种原理的假设,任何一种荒谬的东西都可以找到支撑的根据。事实上,关于人类思想我们不能再有其他有关忠诚的概念,必须认为一个单一的观念或者可以为外界影响所推翻,或者通过各种联系有规律地和不间断地引导出无限的一系列观念。
然而,这个原则虽然明显能得到理性和直觉的支撑,但并不是没有遇到障碍。首先就是来自从复杂观念的问题上产生的障碍。如果我们把这一问题同有形的物质联系起来研究,我们就能最好地理解它。“我们不妨假定我现在是在从事阅读这个行为。我似乎是通过一个单一的脑力活动吸收所有单个词汇,甚至是整个词群。但是让我们暂时假定:我连续地逐个阅读了每一个字母。可是每一个字母又是由几部分构成:例如,字母D,由一条直线和一条曲线,而且这每一条线又是由一系列点的连续增加和流动构成的。如果我认定一条线作为一个整体,那么它的延伸是一回事,而它的终止就是另一回事了。如果用来描述字母的黑色线条,和覆盖它的白色表面都不在我的视野之内时,我可能就看不见那个字母。因此,基于以上提到的假设,看起来似乎在领会那些我们所熟悉的简单对象之前,头脑里应该已有一系列无穷尽想法的交替产生。但是我们对此却没有任何感觉,我们所感觉的却恰恰完全与此相反。成千上万的人们还没有领悟到线条是由无数点的递加和流动形成,就离开了这个世界。一个与如此众多的事实背道而驰的假设,必须有相当一部分非常规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它真能被证明的话。
对于这个反对意见的正确回应似乎可以如下所说:头脑只能一次领会一个单独的观念,但这个观念一定不是简单的观念。头脑能一下子领会理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但它不能将它们二者分而视之。
似乎没有充足的理由来否定这一事实:所有这些着色在肉眼的视网膜上的对象在头脑内产生一种相互连结的并同时发生的印象。但是它们不能分别被头脑立即识别,而是作为一个对象被识别:在回忆中它们可能是分别由各部分组成的,但是这些组成部分只能被我们先后依序了解。把这些对象分解成为它们的简单成分是一种科学的和改进的作用;而且这是我们最初的和原始的概念里边所没有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理解的作用都是分析性的而不是综合性的,是分解的而不是合成的。我们在得到一种整体的观念以前,是不会开始陆续认识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而是先从认识整体开始,然后才能够把它分解成为各个组成部分。
第二种障碍的性质更为微妙。这种障碍存在于以下看法之中:似乎“如果我们没有同时拥有两个观念,如果其中一个在另一个出现之前就完全消失,那么我们就无法进行诸如对比等任何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观念的思维活动”。这种障碍的源头似乎在于错误地认为在两个观念之间有一种真正的间隔。
但根据准确的研究观察,我们或许会发现:我们即使不能同时有两个观念,但是如果说,在第二个观念开始存在以前,第一个就已经消逝,那也是不公正的。那个联接它们的瞬间并没有真正的数值,也不会产生真正的分界。头脑总是充满各种观念的,因此对比的真正时机就在这个瞬间。
或许有人会反对说:“比较宁愿是一种回顾,在两个已被完全了解的观念中做出决定,而不是在认识第二个观念之前在两者中间产生的理解认识。”至于这个反对意见,或许经验能提供正确的回答。事实上,我们发现我们要在头脑里把两件事物反复地审查之后,我们才能对它们做出比较。
“假设这个关于比较的思维活动的解释得到承认,那我们又怎么来解释一个包括有二十个观念的复杂的句子,我只要一听就完全领会了它们的意义,不,甚至于某些情况下,只说出其中的一半,我就已经完全了解了呢?”
关于仅仅理解别人对我们断言的东西的讨论,在性质上,跟比较或者跟关于这种断言所要做的任何其他种类的判断都是截然不同的。当一些观念被一连串地提出来的时候,虽然在一种意义上它们存在多样性,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们又具有统一性。首先,有不间断的相继出现的统一,象一条终年不断奔流的溪水一样,虽然水滴的连续出现,在数字上跟已经流过去的水滴肯定是不同的,但是其间并没有停止。其次,有方法上的统一。当谈话进行着的时候,当每个观念通过谈话过程时,人从它与在它以前出现的观念之间的相似之处或者某种其他方面,领会到一种紧密的联系。
理解一段语篇中各个部分的彼此联系,看似简单,事实上,这种能力的习得是一个逐渐而缓慢的过程。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不能对婴儿思维的发展做出细致的观察,所以我们不能很容易就看出它是怎样通过觉察不到的进步达到关于一句最简单的话语的迅速理解的。但是我们可以较容易地注意到它以后的进步,并且看到:它要经过一段多么长的时间之后,才能够理解一段相当长的谈话,或者领会一个非常抽象的句子。
没有比这更确定的事情,即我能够理解存在于一段条理清楚的讲话(例如伯克先生的关于经济改革的演讲)的各部分之间那种联系。然而,经过最严谨的关注,我还是只能通过先后顺序来考虑各个部分。随着这个演讲的进行,我对于这种联系就有一种隐约的感觉,但是除了依靠回顾,我却不能对它作出一种确定的判断。然而,可以觉察得到的是:即使在简单理解的问题上,对于思维活动的仔细观察会表明:如果不循说话人的步骤,不在他做出总结之前,于头脑中反复再三地把他之前所表述的各个部分紧密地联系起来,我们就几乎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够听懂一句话;不过即使这种微妙的思想活动本身也并不被认为足以保证我们对于整体做出判断。
但是,如果这里所主张的原则是正确的,那么观念的交递一定是多么意想不到地迅速啊!当我在说话时,我的头脑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观念,可是我又是多么敏捷地从一个观念进而转到另一个观念啊!如果我的讲话是辨论性的,那么在我阐述它们以前,我又是如何地反复温习它所包含的是那些论点呢! 就是我正在说着话的时候,我也是不时地在继续考虑着,而并不造成我的讲话的任何中断。在这期间我又体验了多少其他感觉,但它们并不造成妨碍,也就是说在实质上并不会改变我的思路呢?我的眼睛陆续地看到呈现出来的无数个对象。我的思维漫游 于我的身体的各个部分,从我坐着的椅子上或者我靠着的桌子上接收到一种感觉;也从一只鞋的夹脚、我的耳鸣、头痛或者胸部的不舒服得到一种感觉。当这些感觉的出现能被察觉时,我的思维就从这一个感觉过渡到另一个感觉,而途中并不感到丝毫的障碍或者在任何程度上被它们的繁杂多样所扰乱。根据对这个问题的粗略的感知看来在我们生命存在的每一时刻,都有众多种不同的感觉[5]相继发生的。——我们还是言归正传吧!
意识,正如前面所给出的定义,似乎是构成记忆的众多部门之一。如今,就记忆同我们所讨论问题的相关性而言,它的性质是明显的。在刚刚过去的五分钟内有无数的思想从我的头脑中闪过。我现在能回忆起多少来呢?明天又能回忆起多少来呢?一个印象接着一个印象一直不断地从这个思想的记录簿中被抹掉。其中有一些经过集中的注意和极大的努力是可以回想起来的;另外一些不用多想就自己涌现出来;第三种由于从来没有留下过任何蛛丝马迹,也许是竭尽全力也想不起来的。如果记忆能够有如此繁多的变化和如此迥异的深度,难道不可能有一些从来没有同记忆产生过联系的情况吗?如果思想的交递速度快得无法形容,它们难道不可能蜻蜓点水似地那样从某些问题上掠过,以至于逃出人们的意识扩展之外吗?
看起来,在我们思维中用来衡量时间的是意识而不是观念的交递。在任何情况下,观念的交递都是异常迅速的,也决不可能看出还能对此进行加速。在试验中,我们发现要把任何观念保留在思想中,让它在任何察觉得到的时间内不发生变化是办不到的。宇宙中的每一部分似乎都在不断的变迁之中。可以说,我们关于物质所做的断言,在一种实际的意义上,也同样适用于思想,那就是它是可以被无限地细分下去的。
可是根据我们的理解,时间有时陡然加快,有时又徒然减慢。一个懒汉在树荫下躺上几小时,虽然他的思维也在不断地运作,但时间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悄悄地溜过。但是,当剧烈的痛苦或者焦躁的期待使得意识以不寻常的力量再现的时候,时间似乎就漫长得使人难以忍受。在没有任何东西把一系列思想明显地联系在一起的情形下,在思想完全避开记忆而立即消逝的情形下,认为思想的交递能够被人们用来衡量思维的时间,那事实上是一种用词上的矛盾。人们已经普遍承认有这样一种思想状态,即它在某些情形下采取了一种恒久的形式,因而它取得了一个名称叫作冥想。根据前面已经说过的,冥想,基于其名称,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并没有传递至记忆里的思想,可能永久地同我们最明确的和最成熟的想法交替出现,甚至于不断地存在于我们生活中最活跃的场面。
最后,思维或许是躯体运动的源泉,但每一个个别的活动并不需要由一个明显的想法来使其产生。这一点在我们当前的问题里是很基本的。比如,在哭喊这一动作发生时,与之相关的身体的肌肉和发音动作的数目是很多的;难道我们能说婴儿的每个发音动作都有一个清楚的想法吗?
如果我们想到从外部事物接受到的那些印象是如何复杂地混合在一起,解答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容易。我的全身都布满了感觉的器官,我感觉到支持我身体的各种物质,我感觉到受我支配的那支笔,感觉到我身体各部分的病痛和细微的不舒服,甚至感觉到四周的氛围。然而所有这些印象都是在同一时刻产生的,而我在某一时刻只能有感觉到其中的一种。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印象当中,那个最有力的或者那个最能引起我关注的印象压倒了其余的印象并把它们驱逐;或者(这种情况同样经常发生),先前的最后一个观念引发了某种联想,使我的注意力完全离开了一切外在的事物。但是可能这种知觉在不知不觉中被伴随它而来的细微印象所改变,正像我们实际上发现同样的观念出现在一个病人的思想中时,带有一种特殊的色彩,使它们跟出现在一个正常人思想里毫不相同。已经得到证明的是,虽然对于一个简单观念的理解是最不常见的,但是每一个观念,无论怎样复杂,都是在统一这个概念之下出现于在人的思维之中的。把不计其数的印象混合成为一种感知,这是我们自然本质上的一条规律;而我们惯常的一系列的感知就完全是属于这一类的。按照这种方式,不仅每一种感知都由于同时产生的各种印象而被复杂化,而且每一种在思维中出现的观念也由于一切曾经在那里存在过的观念而有所改变。正是这种情形构成了不容易觉察出来的偏见的统治,造成每一个事物在它被展示给众多人们的时候,有多少个观察它的个人,它在人们思维里存在的形式就有多少种。
这些说法给我们那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思想是否永远是在活动着?”提供了答案。 看起来似乎数不清的刺激被不断地施加于我们的身上;而使得那个最轻微的刺激不能清楚地传递到我们的思想里的唯一原因是因为它被某种更强有力的刺激所压倒。
因此,我们就不能认为:“由于在我们醒着的时候,一种刺激为另外一种刺激所压制,而同时产生的许多刺激当中只有那最强的刺激能够使人产生一种观念;因此在我们睡眠的时候,一整套同时发生的刺激就可能因为感觉中枢功能的某种失灵现象所压制而完全失去了自己的作用。”原因有二:第一,这些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基于上面给出的说明看来,没有一个刺激是真正丧失了,而是有倾向去改变那个主要的刺激,虽然这种帮助是在一种很有限的程度上。第二,没有比这种假定再荒谬的了。按照这种解释,睡眠应该在某一段时间结束后自行停止,但是不能因为我可能在睡眠者身上所做的任何试验而被打断。我要唤醒或者摇醒他证明了什么问题呢?这一行动就证明了我的一种认识,而它的成功证明了我的认识是正确的,即他是处于一种容易受到刺激的状态中。如果容易接受刺激,那么他也就受到了被褥等物的刺激。我们是不是会说:“需要某一种相当大的刺激来唤醒那个感觉中枢呢?”但是屋子里的闹钟敲响都不会使他惊醒,而一个调子轻得多的说话声却产生了那种效果。究竟这种刺激必须达到什么特别的程度呢?实际上我们发现有时候那些没有把我们唤醒的喊叫和各种其他声音混入我们的梦中,而我们却没有察觉这些新的感知是来自何处产生的。由此看来,似乎在睡眠或者昏迷状态中施加到我们身上的每一种最细微的刺激都被传递到了思想之中,无论它的作用是多么微弱,或者无论它多么可能会被其他的感觉或情况所压制和吞没。
无论如何应该看到:思想是否永远活动着的问题,与一个熟睡的人是否一直在做梦的问题,是两个有时易混淆在一起却又截然不同的问题。这里所引证的论据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说似乎是无可争辩的,但是我们有某种理由相信,有的人在他们的一生中从来没有做过一次梦。
根据这些观点,如果对于思想起作用的诸多刺激在我们脑子里混合起来可以形成一个思想或者感知,那么为什么在思维作为主体来行动的情况下,一个想法不会产生诸多不同的动作呢?已经得到证明的是:这两种情况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在两种情况下,思维都完全是处于被动的。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一下问题呢?即使一种被当作影响接受者的物体可以成为多种同时发生的刺激的对象,然而当这种物体被当作原因时却不可能产生多种同时发生的运动。如果认为没有这种理由,如果仅仅是一种支配主要运动(例如一声哭喊或者四肢的活动)的那个想法的改变就可以产生二级运动,那么也许我们必须进而承认:我的第一个想法在我的第二个想法上引起的改变会让那个运动继续下去,即便第二个的想法是关于一个与之完全不同的问题。
似乎从这种关于思维的理论可以得出来的结论是十分值得记住的。通过展示了思维的极端微妙和极端简单,这种理论消除了许多原本可能由于思维的更加细微的和逐渐消失的作用而产生的障碍。如果思想要成为躯体运动的源泉,它不需要具有意志的本质或者与意识伴随;如果一个单一的思想可以变成为一个复合的源泉而产生各种运动,那么要想探索它的作用,或者发现某种特定的躯体运动的情况来充足地说明思维并不是产生这一运动的主体,并借此来推翻在本章开头所提出的那些概括的论证,那将是极度困难的。由此可见,所有那些运动,即被观察到在有知觉的实体中存在,而在任何其他实体中不能发现的运动都可以有理由被猜想为是具有思维作为它们的源泉的,这是这种实体的一种明显的特性。
除了已经列举的那些运动之外,有许多种运动都是归属于这个定义以内的。这许多种运动中的一个例子就表现在走路的现象上。一个专心致志的观察者会看到各种迹象,这些迹象可以说服他相信:在这个最长的旅程中,他所走的每一步路都是思维的产物。在一切情形下,走路起初都是一种自觉的运动。在一个儿童初学走路时,在一个绳索表演特技的艺人开始做那种特殊的练习时,思维里在每一步之前的那种清楚的决心是完全能感觉得到的。当所谓假设的意志没有在记忆中留下任何轨迹时,说很长的一系列的运动是来自于如此众多明显的意志,这样做可能是荒谬的。但是我们却有理由相信:以一种明确的意图开始的一种运动,虽然它已经不再成为意识注意的对象,但它能得以持续是由于继续朝同一方向流动的一系列的思想,也有理由去相信:如果生命被夺走,物质的动力一刻也不会继续从事那个活动。实际上,我们发现:当我们的思路比平常都集中的时候,我们的脚步就会放慢,有时我们会完全停止前进,特别是在走一种较不平常的路的时候,例如下一段楼梯。在上楼梯时,那种情形就更加困难了,从而我们常常在这个行动期间完全停止正常的思想活动。
另外一类具有更微妙特质的运动是躯体组织的经常性运动,如血液的循环和心脏的跳动。思维和感知是否成为这类运动的媒介呢?在这里,我们象在之前的例子中一样,有相同的论点,那就是事物的关联性。当思维开始运作的时候,这些运动也就开始了;当思维停止的时候,它们也随之停止了。所以这类运动不是感知或者思想的前因,就是它们的后果;不过,当我们想到:大概在我们所熟悉和知道的很多实例中:思维是运动的直接原因,而几乎不是敏锐地屈从于活动的支配,我们将倾向于赞同后一种说法;但是,关于思想能力的起源问题,我们是完全毫无所知的。除此之外,我们会发现,大概没有一种躯体组织的运动,不是由于意志的力量,更不是由于我们的非自觉的感知的力量,而能加速或者推迟的。
现在还远不能肯定运动现象能够在没有思维的任何情况下存在。运动可以被分为四类:简单运动,是根据所谓的物质的基本特性和动力规律所产生的;相对复杂的运动,不能用诸如地心引力、弹力、电力和磁力这些规律的假设来解释这类运动,而是指植物的运动和动物体的运动。每一种运动都比它的前一种更难于用任何我们所理解的关于物质的特性来解释。
我们在这里所提出来的一些观点可以对做梦的现象提供某种解释。例如:“在睡眠中,我们有时想象是在读一大段的文章或者听一个演说家的长篇讲演。在任何情形下,我们的眼前都有景物和事件在浮过,它们以各种方式刺激起我们的情感和引起我们的感知。但能够说这些都是我们自己思想的无意识的产物么?”
已经表明的是:意志,即使对于那些在产生运动上最积极的和最有效的想法来说,也是一种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相伴随的东西。因此,思想在忙于编撰它看来正在阅读的那些书,并不比任何其他思路在思维中闪过而并没意识到它就是这些思想的缔造者更让人感到奇怪。事实上,我们一直给“我们是主人”这句话附加上一种错误的观念。即便思维是一个真正的和适当的前因,但它绝不是最初的原因,关于这个最初原因我们在任何情形下都还没有得到实证的知识。思维是活动产生的媒介。观念按照某些必然的规律在我们的感觉中枢里相继产生。无论是来自外部的还是来自内部的最有力量的刺激经常压制它的竞争者并有力地驱逐之前的想法,直到它被继之而来的想法以同样不可抵抗的方式所驱策。
[1]以上叙述可以看成是对著名的哈特利假说的一种可接受的正确的描述。引用他的话语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加入对任何单个作者的驳斥会与当前文章的宗旨背道而驰。哈特利的睿智,即他关于思维想象的整理与分析,以及说明的将各种不同的思维运作归结为一种简单原则的可行性,怎么拍手称好都不过分。本章的推论如果是公正的,可以看作是对他的主要学说的做进一步的维护,而且摆脱了由物质自动论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
[2]参见第六篇第七章。
[3]参见第六篇第七章。
[4]参见第一篇第五章。
[5]已经尝试去计算这些瞬间,但没有理由就让人相信此计算就应该被看作是真理的标准。感觉将它们的意象抛在后面,有的间隔时间较长,有的间隔时间较短;因此在两种不同的实例中,此计算在一种情况下是八分之一秒,在另一种情况是三百二十分之一秒。见沃森的《论时间》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