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章 肖像权
汪萩,除了出身在人们通常意识中的“足球荒漠”亚洲之外,其他各个方面,都是最符合曼联队现在的需求的!
就是他出身亚洲这一点,也是曼联队现在能够发掘出他的一个条件——他要是出身在南美洲的话,有这样的表现,早就被其他竞争对手挖走了!
这一切,不能不让范加尔感觉上天注定。
虽然,汪萩能不能适应英超的比赛环境,还存在一些疑点,但是,看到这样一名球员,不把他招至麾下,范加尔是做不到的。
而且,在他看来,出身亚洲的汪萩,面对来自曼联的邀请,根本没有回绝的可能!
再加上,了解到汪萩目前在中国足球的地位,在中国球迷中的受欢迎程度之后,范加尔也看到了引进汪萩的另外一项好处——可以藉此扩大曼联在中国的影响,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市场!
至于汪萩的身份,对曼联来说,也不是什么问题,早在弗爵爷时代,曼联就曾引进过一名中国球员,当然了,那次引援的背后,更多的还是商业的考量,所以报道中被开出了三百五十万英镑高额转会费引入的董方拙,后来在曼联的职业生涯,只能用“失败”两个字来形容。
汪萩不想重蹈董方拙的覆辙,范加尔也不愿意让汪萩重蹈董方拙的覆辙,他现在可没有弗爵爷那个时候的雄厚资本,可以重金引入一名球员,只为了增加板凳厚度。
范加尔现在引援的第一目标,还是“来之能用”,能够在曼联最困难的时刻,给曼联提供帮助。
所以,范加尔给汪萩只报出了三百万英镑的报价,转会费甚至还没有曼城队给的高。
但是,在接洽的时候,曼联队表达出来的诚意,却远高于曼城队。
就像范加尔自己认为的那样,就算曼联这几个赛季走背字,战绩不复之前那么辉煌,但是他们的江湖地位还摆在那里,任何一名球员,接到他们的转会邀请之后,都很难断然回绝。
虽然里昂队在转会报价上远远高于曼联队,表达出来的诚意也不差,但是,河南建业队方面,还有汪萩,都还是把曼联,选作汪萩转会的第一目的地。
里昂队虽然也是欧洲豪门,但是豪门与豪门之间,还是有差距的,且不说里昂队和曼联队在历史战绩上的差距,就是两支球队分别处于的联赛,差距也是相当明显的。
法甲虽然也是欧洲五大联赛之一,但是江湖地位,世界影响力,却远在英超之下!
近几个赛季,由于英超球队在欧冠赛场上成绩下滑得厉害,使得英超的国际排名,被西甲反超,甚至被巴西甲级联赛超越,但是英超还是世界排名前三的联赛,稳稳地把意甲、德甲、法甲等竞争对手压在身下。
何况,现在人们提起法甲,第一个想到的是巴黎圣日耳曼队,而不是里昂队。
虽然,现在人们提起英超,第一个想起的还是不是曼联,有鉴于曼联这几个赛季成绩的下滑,存在着一些疑虑,但是,曼联和切尔西、阿森纳、曼城、利物浦这些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远没有里昂队和巴黎圣日耳曼队那么大。
在同等条件下,面对曼联和里昂这两支球队的邀请,接受曼联的可能,至少要占八成。
现在,曼联给汪萩开出的转会报价,虽然比里昂队要少一半,但是,河南建业队和汪萩,还是把曼联和里昂排在了同等的位置。
河南建业队为了保留和汪萩之间的善缘,对转会费没有硬性要求,一切全看汪萩的意思。
河南建业队虽然没有广州恒大淘宝队那么财大气粗,但是区区几千万软妹币的转会费差额,他们还是可以不放在眼里的。
汪萩在过去的这个赛季,帮助河南建业队创造了“五冠王”的伟业,那可不是几千万软妹币,乃至几亿软妹币能够换到的。
广州恒大淘宝队这几个赛季的投入,加起来应该不下十亿软妹币了,但是换来的成绩,却还远不如河南建业队!
汪萩对自己的转会身价,以及转入的第一个赛季的年薪,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求能够获得稳定的上场比赛的机会,给自己证明自己的机会。
但是,为了保证自己今后的利益,汪萩对转会之后的第一份合同,还是有两点要求的。
其一,不签长约!第一份合同,最长只能签三年,最后是一年,乃至半年;其二,要保留全部的肖像权!
汪萩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只要给自己机会,他就能在球场上用实实在在的表现,证明自己的能力!
有多大能力,就应该拿多少薪水!
汪萩不是一个物质的人,对钱看的不是很重,但是对自己应得的权益,能多一点,自然还是多一点的好。
登陆欧洲的第一年,汪萩可以对薪资不作任何要求,拿多少都无所谓,但是当自己证明过自己的能力之后,要求薪水符合自己的表现,也是理所应当的。
有鉴于签长约之后再要求加薪的诸多难处,汪萩还是宁愿选择先签一份短期合约,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汪萩不会说,选择签短约,就是为了保障自己,能够获取最大的利益,这样就显得有点自信过头了,传出去之后,也有失中国的传统美德——谦虚、视金钱如粪土。
汪萩给出的说法是,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对方的权益,签短约、付底薪,这样自己要是表现不好的话,对方也可以尽快甩开自己这个包袱,不至于砸手里,赔大本儿!
再说肖像权。
前面就曾提及过,一名有影响力的职业运动员,尤其是背靠中国这么大一个新兴市场的职业运动员,总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不是年薪,而是商业代言的收入。
而想要把商业代言收入全部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不再被俱乐部剥一层皮,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