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

一、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

(1)教育法律。广义的教育法律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狭义的教育法律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教育活动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规。广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教育活动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的范围内。

2.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型

①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教育法规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经典例题

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 )。

A.教育行政法规

 B.教育基本法

C.教育单行法律

 D.教育规章

【答案】C

【解析】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3.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1)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

①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②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④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⑤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⑥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⑦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2)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主要包括: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②教育基本法律。

③教育单行法律。

④教育行政法规。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教育规章。

(二)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含义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照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的特点主要表现为:①指向明确;②相对稳定;③影响广泛;④体现统治阶级意志;⑤不具强制性。

3.教育政策的类型

其一,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其二,根据政策的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其三,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其四,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4.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1)横向结构。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照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形式和秩序。从横向结构上可以划分为: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和残疾人教育政策。

(2)纵向结构。教育的纵向结构是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做出的纵向排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会有不同的排列方式。例如,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照政策空间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

5.我国主要的教育政策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②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③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④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①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②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③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④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⑤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都属于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第四,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一,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体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体系。

第二,根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体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体系。

第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体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体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化。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经典例题

单项选择题: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 )。

A.不是法律关系主体

B.是同教师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

C.是法律关系客体

D.在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答案】D

【解析】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

第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大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其引起的。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各主体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③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或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如甲乙两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况,甲乙两校经过协商修改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引起了原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改变。

(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是债务人,企业是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的。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意外死亡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三、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做出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经典例题

2012年单项选择题:下列情形中,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为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

C.侮辱、殴打教师造成其重大伤害的

D.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做出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并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所受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②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如果只有内在的思想而不表现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以发生了侵权损害为前提的,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经典例题

单项选择题: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

A.避免损害

 B.避免纠纷

C.获得赔偿

 D.补救受害者的权益

【答案】D

【解析】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阶段。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四)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司法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3.其他救济渠道

其他救济渠道,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除了以上两种渠道之外,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

(五)教育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①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③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它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3)教师申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申诉。

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决定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

①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符合法定申诉范围,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申诉受理。在对教师申诉的受理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要认真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并就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如果申诉书未说清理由和要求时,应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③申诉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3)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学校做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提出申诉。

②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提出申诉。

③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提出申诉。

④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也由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决定三个环节构成。

①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有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诉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②申诉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的审查结果做出不同处理:

a.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

b.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

c.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d.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e.对于口头申诉的,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f.对于书面申诉的,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③申诉处理决定。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如果主管机关受理了申诉,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决定。

a.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b.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c.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d.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定。

e.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六)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⑤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⑦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果教师或学生不服,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

(3)审理。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4)决定。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做出相应的裁断。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

(5)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七)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采取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3.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