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用卡民事纠纷以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所带来的利益冲突、所暴露的法律问题最为突出。明晰信用卡恶意透支与信用卡冒用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是我国信用卡交易法律实践中所要考虑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一)恶意透支的民事法律责任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从民法理论来讲,恶意透支行为系持卡人对银行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

第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合法的持卡人。即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如盗窃、抢劫、侵占、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非法持有某种伪造卡、废卡而进行超额透支的人并不属于恶意透支的主体。

第二,持卡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持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发卡行的利益,而仍然违反规定进行透支,且主观方面有对财产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持卡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但如果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第三,持卡人的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相关规定或约定。如违反了透支限额的规定或透支期限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或约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账户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数额,每一次透支数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限额透支。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约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一般透支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50天。

第四,客观上形成了对发卡行或特约商户的损害。透支数额超过规定限额达一定数额以上(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则透支数额超过保证金数额达一定数额以上),给发卡银行或特约商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第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如果未经发卡银行催收而归还的,或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的,则不构成恶意透支。

只要持卡人的透支行为符合以上五个要件,则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的归责原则

一般来讲,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违反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持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从另一方面看,持卡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发卡银行或特约商户的损害又属侵权法规制的范畴,在侵权法范畴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指持卡人违反信用卡义务并致发卡银行或特约商户损害时,应当以持卡人的过错作为认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的过错往往产生于故意,过失情况下一般不被认为是恶意。所以,若持卡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持卡人也不承担责任。此外,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持卡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3.恶意透支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形下,往往是由持卡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在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持卡人而言,其恶意透支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发卡银行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使恶意透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发卡银行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持卡人承担全部透支款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存在保证人的情形下,当持卡人恶意透支并逃避支付时,发卡银行往往会向保证人追讨,并以信用卡的保证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此时保证人是否需要赔付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则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考虑。若发卡银行完全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发行信用卡并及时处理恶意透支案件而不能避免其损失时,信用卡的保证人就应当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若发卡银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预防和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却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对持卡人恶意透支跟踪不力、控制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肆意透支消费时,保证人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只是部分责任,其责任范围以按照银行业务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发出紧急止付令之前,包括一段合理的通知时间内持卡人所透支的银行卡债务金额。[3]

(二)信用卡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冒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行为。非持卡人主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冒用的信用卡是持卡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不包括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被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持卡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约,持卡人对于其签名的签账单负有向发卡行偿还的义务。即便签账单上不是其真实签名,只要发卡银行尽到合理谨慎审查的义务,持卡人也不能因此拒绝偿还签账金额。而且,持卡人还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占有、使用都应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持卡人的信用卡不慎遗失或遭遇盗窃,这是信用卡被冒用最普遍的原因。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窃之后,应当及时进行挂失,在信用卡冒用中,一般将挂失程序视为风险转移的标志。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给予非持卡人以合法程序冒用的机会,是对信用卡使用合同中妥善保管义务的违反。持卡人遗失信用卡或信用卡被盗,是由其自身原因所致,持卡人对于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持卡人申请挂失前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持卡人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的,其挂失申请应当即时生效,挂失后产生的被冒用的风险和损失由发卡银行承担。持卡人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未及时向发卡银行提出挂失申请的,违反了其与发卡机构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持卡人及时挂失的义务,此时对信用卡被冒用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2.发卡银行的民事责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在信用卡被冒用行为中,持卡人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当承担信用卡挂失后被冒用的损失。发卡银行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对冒用人的侵权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赔偿发卡银行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挂失前通过其监控信息系统,发现持卡人交易异常而未及时与其确认交易明细或向特约商户发出止付名单,因发卡银行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持卡人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的,发卡银行构成违约,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发卡银行对于其已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

3.特约商户的民事责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时,若经审查发现签购单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既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特约商户作为专业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当理解为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一方面,特约商户从事商业经营,其收银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此职业相应的技能,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在进行审查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特约商户并不具备如笔迹鉴定专家一样的专业辨别能力,因此特约商户只需以肉眼辨认签账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相一致。在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行为中,特约商户已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审核义务仍未能识别的,因其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特约商户无须承担责任,但特约商户应承担其已尽审核义务的举证责任。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结】

信用卡自产生的一百多年来,其功能不断被拓展,形式不断被创新,在世界各国被加以广泛使用,其国际化趋势日益突显。我国信用卡行业的发展呈百花齐放之势,各大商业银行不断开发创新信用卡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消费方式,形成了高度活跃的信用卡市场。与此同时,我国还不断加强信用卡的立法规范,通过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着信用卡市场主体的行为。但以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冒用为主要表现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厘清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划分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作为货币信用工具的信用卡与票据,其在产生背景与基本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其在功能及特征上有所类似,两者的信用性、对现实货币的代表性以及在消费中的便利性等有所趋同。在现代生活中,人们更多地使用信用卡来透支财富,而运用票据交易所代表的对已有财产处理的观念逐渐遭到冲击,信用卡以及与信用卡有所相似的信用证,在很多场合、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支票、汇票等传统票据的地位,使得票据以往在货币证券中的支配地位有所动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票据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问题与思考】

1.简述信用卡的概念与功能。

2.信用卡与票据的联系与区别何在?

3.简述我国信用卡的产生与发展。

4.我国的信用卡种类有哪些,功能如何?

5.论述信用卡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6.简述我国信用卡立法现状。

7.论述信用卡恶意透支与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2012年2月16日,王某发现自己所办的某银行信用卡不见了,便立即向该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在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2月15日有人持王某的信用卡在A商场消费了9548元,而王某则说自己2月15日未去过A商场。经核对签购单,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与王某的签名差不多。经笔记鉴定,结论是:签购单上的签名确非王某本人自己。根据银行与A商场所订协议,A商场只需确认顾客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其信用卡上的签名相同就可以接受该卡在商场POS机上使用。

在无法找到冒用人,无法追究冒用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某银行、A商场和王某究竟谁应当对该信用卡被冒用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王连国:《信用卡透支纠纷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上海金融》,2004(9)。

2.沈丽:《中国信用卡竞争的品牌经济研究》,山东大学2008博士学位论文。

3.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4.吴洪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林功实、林健武:《信用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6.赵永林:《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

7.侯春雷:《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法律出版社,2010。

[1] 侯春雷:《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10页。

[2] 《刑法》第196条第2款。

[3] 王连国:《信用卡透支纠纷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上海金融》,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