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立法上的分类
(一)外国法上的分类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因此票据是有价证券。但是不能笼统地说,有价证券是票据。例如在英国,证券要成为票据,必须经制定法或由法院认可的惯例确认才行。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票据法上的票据,也包括商事交易上的票据。我们这里论述的是前者。关于票据的分类,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致有如下三种划分。
(1)德国票据法,法、意商法,瑞士债务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票据公约规定,汇票和本票是票据,支票是与之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并单独立法。
(2)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认为,票据指汇票和本票,支票包含于汇票之中。
(3)日本旧商法和我国台湾“票据法”规定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我国法上的分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三种: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付款期限,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汇票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实务中,使用银行汇票的汇款人事先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实务中,商业汇票是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工商企业)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工商企业)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表明我国票据立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3.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规章,支票分为三种: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对于付款方式没有特定限制,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