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信用卡”的通行解释,是指具有循环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计和“先消费、后还款”、无须担保人和保证金、可按最低还款额分期还款等特点的个人信用和支付工具。[2]其作为信用交易的电子化载体,是现代货币体系的重要延伸。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信用卡是普遍使用的支付手段和信贷工具。

从学理上来看,信用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卡是由发卡机构签发的、能够证明持卡人信用,持卡人凭卡可在指定范围内使用,并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信用凭证。它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准贷记卡、贵宾卡、优惠卡、支票卡等。其中,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一般由银行发行,因此又统称为银行卡。狭义的信用卡仅指银行发行的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我国《刑法》中对信用卡的立法解释采广义定义,其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采狭义的信用卡定义,其规定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本章仅介绍和探讨狭义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