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不自由

到目前为止,我们研究的都是自由与决定论之间的关系。关于自由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没有被讨论——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理性到底有多重要,我们要观察一些具有行为能力的生物,但它们并不能像我们人类那样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先来观察一下动物。

我并不是说除人之外的所有动物都缺乏自由。比如,黑猩猩和海豚到底有多聪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许它们也拥有自由。事实上,我认为,黑猩猩和海豚为获得自由而采取的特定方式不够聪明,但本文不想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未能确切地了解这些高等动物的能力到底有多大。还有一些不那么复杂的动物,它们的能力远不如人类,因此,它们显然缺乏行动自由。

以鲨鱼为例。鲨鱼似乎也会采取行动,而且它们的行为模式与我们人类非常相似。例如,鲨鱼和人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目的性:两者的行为都有一个目的或目标。人们走到超市柜台前去买他们刚才看到的那块面包;鲨鱼为了抓住它刚刚发现的那条快速游动的小鱼,会转身回来。鲨鱼和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试图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这种行为的目的性又催生了某种判断力和欲望。不过,在鲨鱼身上,这种判断力和欲望可能是相当原始的。如果不是假设鲨鱼回过身来是为了一个目的——吃那条鱼,如果不是假设鲨鱼刚刚看到了那条鱼并判断那条鱼还在那里,我们就没法解释鲨鱼何以会回过身来去抓那条鱼。鲨鱼一定先是判断出那条鱼的位置,然后对食物的渴望使它转向鱼的位置。这一欲望影响了鲨鱼的行为,使得鲨鱼的行为是有目的的,鲨鱼回过身来是为了抓住鱼。

鲨鱼也许能够判断并拥有欲望,也可能像人类一样,其行为是目标导向的。不过,鲨鱼能像人类一样控制自己的行为吗?鲨鱼真的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吗?

我们会很自然地给予否定的回答。为什么呢?如果我们认为鲨鱼是不自由的,这肯定不是因为我们认为鲨鱼的行为是由因果律决定的,我们并不能确定鲨鱼内在的欲望和本能是否预先决定了它的行为。不过,不管怎样,鲨鱼的行为是否由因果律预先决定不是问题所在。即使我们明确知道鲨鱼的动作有时不是预先决定的,我们也不能因此断定它们一定是自由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结论:鲨鱼会做出什么动作有时只是一个偶然问题,或者完全是随机问题。就像我们已经了解的那样,鲨鱼纯粹是随机地四处游动,与人类处于控制之下的行为是不一样的。

自由与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

要更合理地证明鲨鱼不能自由行动,必须联系到鲨鱼的理性能力,或者更确切地说,鲨鱼明显缺乏理性能力,所以它没有行动自由。要真正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方式,我们必须拥有理性行事的能力,即能够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但是,鲨鱼却没有这一用以指导行为的理性,鲨鱼的行为是由本能而不是理性引导的。因此,鲨鱼无法决定自己的行为。

进行推理或深思熟虑的能力,远远超出鲨鱼对食物的简单欲望,也远远超出鲨鱼对食物在哪里的简单判断。首先,这一能力是一种学习能力——灵活地对实际问题做出反应的能力:既能适应意外的新情况,又能以新的更好的方式来处理老问题。鲨鱼显然不是具有好奇心和创造力的学习者,显然不具备这种灵活应变的智力。

其次,这种灵活应变的智力,必须与理解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联系起来。面对该做什么的问题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实际问题,一个关于如何行动的问题。我们认为自己有能力在各种可能的行动中进行选择,因此,我们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哪一种行动是最好的?而这个问题经过思考,是会有一个正确答案的。

因此,我们可以思考该如何行动。实际上,我们可以先问自己哪个行动是最好的,然后为选择这一行动找到理由和依据。这些理由包括各种可能的目标,这些目标是值得实现的,而采取正确的行动则有助于我们实现这些目标。因此,作为有理性的人,我们能够思考哪些目标最有价值,哪些行动最能帮助我们实现这些目标。这样,我们就能够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价值、是否合理。

正是我们判断自己的某一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能力,以及判断哪一种行为最有价值的能力,赋予了我们理性思考的能力。而鲨鱼缺乏的正是这一判断能力,它们显然没有能力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

我们能否理性地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否反思实际问题,对自由来说关系很大。这是为什么呢?答案很简单。要想控制某件事,至少要对它进行深思熟虑,并确定指导方向。我们的行为必须是我们作为自由行为人(Free Agent)可以有意识地加以引导的。如果不认为自己的行为需要加以引导,也不知道这一引导方向是什么,那么这种深思熟虑的引导是不可能的。自由行为人能够思考、判断哪些是合理的行为,并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要采取这一行为而不是另一行为。自由行为人能够运用理性来审视自己的行为。正如哲学家所说,自由行为人要有一种实践理性的能力。

自由与意志

我们除了具备执行行动的能力之外,还具备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能力。正如我在上一章中提到的,我们还有一个自由意志问题。这种做决定的能力或意志,显然与实践理性的能力有关,必须同时具备两种能力。先是有深思熟虑的能力,决定如何采取最好的行动,然后有能力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采取行动,这两种能力,正是一名真正的决策者所必备的品质。这种决策能力——做出决定的能力——源于我们认知、反思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如果自由依赖于实践理性,那么,它也依赖于与实践理性相伴相生的意志。鲨鱼不自由,是因为它们缺乏人类所具有的实践理性,同时也缺乏人类做决定的能力。

之所以认为人类拥有意志,是因为我们认为人类拥有理性、拥有意志及具备做决定的能力,指的是能够运用理性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能够判断出哪些目标是值得追求的,并能判断出哪些行动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

无论如何,过去的哲学家在使用“意志”一词时,指的就是以上这些意思。例如,在中世纪的哲学中,拉丁语中表示意志一词的“voluntas”,指的就是做决定的能力——运用理性来决定采取哪些行动的能力。因此,许多中世纪哲学家使用的另一个拉丁词是“appetitusrationalis”——理性的欲望或者理性的动机。要做出决定,必须具备理性的欲望,亦即一种运用理性来决定采取哪种行动的能力。

在上一章里,我们看到,哲学家长期以来一直把行动自由等同为自由意志,好像我们的行动自由是一种意志自由,它能够左右我们所做的决定。那是因为中世纪的许多哲学家真心认为人们的行动自由和做决定的自由是一回事。他们的这一看法对吗?

在一般人看来,人的行动自由和做决定的自由就是一回事。因为一般人总是认为,自由行为人同时也是自由的决策者。你考虑一下——就用直觉来考虑——在做决定和行动的过程中,你是什么时候感觉到自己拥有自由的?假设早上起床时,你做了一个关于下午要做什么的决定——你决定下午去银行而不是在家里看书。这个决定是你在早上做出的,然后在这一决定的引导下,你下午果然去了银行。在此过程中,哪些因素处于你的掌控之下?

似乎不只是下午你真的去了银行,还包括你早上做出的下午去银行的决定。当你起床的时候,你决定下午究竟是去银行还是待在家里,这完全取决于你自己。你决定如何行动,是由你的直觉决定的,也在你的控制范围之内,包括你是否把这一决定付诸行动同样在你的控制范围内。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不能自由地做决定,很难想象我们还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关于如何行动的决定若只是外在地发生在你身上,就像情感一样,完全不在你的控制范围之内,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你关于去银行的决定,就像外在地发生在你身上的情感一样,是你根本无法控制的,而且如果你是否去银行也是由你无法控制的情感所决定的,那么,是否去银行就不是你自己所能掌控的。

最后,讲一个自然的想法,我们通常情况下都会认同的想法:我们之所以能掌控自己的行为,是因为我们可以决定如何行动,而且做出什么决定也取决于我们自己。

这样看来,就像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行动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做决定的自由。我们做决定的能力,也就是我们的意志,其实是一种心理能力。这意味着,一般人关于行动自由的概念,就是我们称之为心理分析的概念:行动自由(如是否去银行)在严格意义上取决于心理自由,即我们决定去不去银行的自由。

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行为这个普通的概念,在常人看来,是一个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复杂体。我们已经看到,自由或者控制是通过行为来实现的。但是,我们如果在采取任何决定的行动之前,已经能够掌控自己的决定,那么毫无疑问,决定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如果就像我能控制自己是否去银行一样,我也能控制自己是否去银行的决定,那么做出特定行动的决定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自己深思熟虑的行为。除了我们所决定的行为,如去银行或者待在家里,还有其他先要付诸行动的行为:意志的行为,即关于行为的决定,如决定去银行或决定待在家里。

在本书的其余部分,我将使用一个重要的术语:自愿行为(Voluntary Action)。我所说的自愿行为,指的是我们自己所决定的行为,是我们愿意做或事先决定要做的事情,如去银行或待在家里。之所以称之为自愿行为,是因为它们是我们想要做的或我们决定要做的——这些行为都是我们决定做某事这一意志的结果。

这样看来,在自愿行为发生之前,也就是我们想要做或决定去做的事情发生之前,有一类行为已经先发生了。这类行为也就是意志行为(Acts of Will)。具体来说,就是采取哪种自愿行为的决定,如决定去银行还是去其他地方。

我们要理解这些决定(意志本身的行为)与这些决定所导致的自愿行为之间的关系。

中世纪的自由意志传统

在中世纪,包括阿奎那和司各脱在内的哲学家,曾经有效地把行动自由与意志自由等同起来。认为我们的行动自由建立在决定自由的基础上——取决于我们决定如何采取行动。针对这种基于意志自由的行动自由,有一种非常独特的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中世纪的哲学家认为,人类行为及其自由涉及我们对实践理性能力的运用,特别是我们对意志的拥有和运用;自由地行使意志——用理性指导行动的能力——构成每一个深思熟虑的人类行为的核心。

我把我们想做或决定要做的事情称为自愿行为。自愿行为就是我们想采取或者决定要采取的行动,如举手,如计划明年夏天要做什么事情,如决定去银行,等等。根据中世纪理论中以意志为基础的行为理论,我们在深思熟虑或者完全有意为之的情况下,自愿行为总是先前意志行为的结果,是之前决定或者选择的结果。正是先有了决定,才会有随后的自愿行为。根据中世纪的这一理论,每一个自愿行为发生之前,都先有一个意志本身的行为——导致自愿行为的决定或选择发生。正是先有了这些决定或选择,我们的行为才具备了雏形。自愿行为的发生,正是这些先前发生的意志行为的结果。

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自愿行为的例子:步行去银行。根据中世纪的这一以意志为基础的理论,步行去银行这一行为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首先,我们想步行去银行,决定步行去银行,或者选择步行去银行——就其本质而言,这一决定或选择就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或者完全有意的行为。然后,这个决定就会产生相应的结果——我们已经决定或选择要发生的结果。这个决定会让我们的腿行动起来,于是我们就步行去了银行。因为这些结果是由人的决定造成的,如有意地步行去银行。所以一个有意为之的行为,如走到银行,是一个此前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的结果。

有意为之的行为,一定是有一个决定为前提的——这个决定,就其内在的本质而言,也是我们的行为。我们自愿做的事情,之所以算作我们的行为,是因为它是我们所做决定的结果。一般而言,我们的行动完全是意志行为的具体表现。

图2 《圣托马斯·阿奎那》(1493年木刻版画)

图3 邓斯·司各脱

从对行为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为有多自由,是由意志有多自由决定的。由于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是意志行为的具体表现,所以,我们对行为的控制完全是通过对决定或对意志的控制来实现的。行动自由在本质上就是意志自由。

那么动物的行为又是什么情形呢?中世纪关于自由意志的传统看法是:动物的行为与人类的行为有很大不同。动物的行为是不自由的,而且,因为动物是非理性的生物,所以人们认为动物是缺乏意志的。这意味着所有动物的行为,都可视为鲨鱼行为的不同版本。动物的行为是由非理性的欲望或情感引起的,并被其感官或感知所引导。动物没有理性,也不会做决定,因此动物的行为也就没有自由可言。

决定和意图

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一关于自由意志的传统看法,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决定。决定有两个重要的属性。第一个也是最明显的属性,我们最终会执行哪些自愿行为,完全取决于我们所做的决定。说到底,决定如何行动的意义在于确定我们会采取哪些自愿行为。

有时候,我们一旦做出决定,就导致了自愿行为的发生。比如,你现在提出一个条件,问我接受不接受,在此情况下,不管我做出哪种决定,我的决定立刻就变成自愿行为。根据我的决定,我要么接受这一条件,要么拒绝。

但是,其他的决定,往往要隔一段时间才会变成我们的行为。比如,我在今年冬天决定明年夏天去某个地方度假。这样的决定使我能够有效地计划未来。如果我决定今年夏天去西班牙度假,而不是去德国,那么我就能把时间和精力用于为西班牙度假的必要准备工作上。我可以预订西班牙的旅馆,购买西班牙语旅游指南和短语书籍,以及西班牙地图。我可以安心地做这一切,我知道自己没有浪费时间和精力——因为我已决定要去西班牙度假。

提前做决定,是因为我们需要一段时间来规划自己的自愿行为,我们要确保现在所做的事情是为将来做准备。我要确保现在购买的是西班牙的旅游指南,而不是德国的旅游指南,因为我将来要去的是西班牙,而不是德国。

事先的决定如何决定我们未来的行为?答案是——就像任何决定一样,事先的决定让我们有了行动的意愿。在实际动身之前决定去西班牙,意味着我打算去西班牙。要保持这一意愿,就必须让前往西班牙这一决定保持不变,直到把这一决定付诸行动为止。那么,决定就是意图的表现。这一意图持续存在,直到之前所决定的自愿行为付诸实施。

当然,不能说不管未来发生什么,凡是我所决定的事情,一定要去做。如果我发现自己的决定是基于一个错误的或极不完整的假设,我就应该改变或者放弃这个决定。如果我突然了解到,西班牙的酒店业在整个夏天都将卷入一场大罢工,那么,我就应该改变去西班牙的决定。不过,由于我没有得到这一最新信息——如果我从一开始就掌握了这一信息,我就会做出不同的决定——我还是会把自己的决定付诸行动。这就是提前做决定的意义所在:在当下规划将来要做什么。

决定的第二个属性是,决定不仅导致了我们的自愿行为(比如,我是否真的去了西班牙),而且还确定了我们的目标或目的,亦即我们自愿行为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上,我们的所有决定,最先确定的就是目标或目的,然后才确定我们的自愿行为。

我决定去西班牙的直接结果——甚至在我真正去西班牙之前就已经产生的结果——就是确定了一个目标,或者说目的。我现在明确的目标是(正如我已经决定的那样)去西班牙。我已经说过,决定会引发意图:有去西班牙的决定,就会引发去西班牙的意图。“意图”这个词指一个人打算做某事。这一决定立即让我产生了去西班牙的意图,让去西班牙成为我的目标。只有当去西班牙成为我的目标——只有当我保持去西班牙的意图——我才会真正动身去西班牙。我在执行这一决定时所采取的任何自愿行为,都是对前往西班牙这一目标或意图的实现。所以,当我执行去西班牙的决定时,我买了一张去西班牙的机票,而购买机票的行为,同样也是为了实现到西班牙的目标。

现在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观点,即行动自由是意志自由最初的也是最直接的表现。这一观点认为,我们的自由以及我们的行动能力,在做决定的过程中以及形成目标的过程中既已执行。正是这种最初形成的目标,决定了我们在未来的自愿行为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自愿结果。

作为目标的道德

如果行动自由包含意志自由,那就意味着我们对自愿行为的控制也包括对目标的控制及对行为目的的控制。当然也包括我们可以确定自己是否真的要帮助他人。要确定自己是否真的要帮助他人,首先要确定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还是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我们控制的是行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这个观点对中世纪的道德理论非常重要,部分原因在于,这一观点对道德常识来说非常重要,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是如此。

中世纪的道德理论非常重视人对自身行为的道德责任。在中世纪,人们认为道德赋予我们义务,而这些义务又诉诸我们自由行动的能力,如果我们不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会被指责。人们普遍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承担这些义务,是因为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有义务很好地行使行动的自由。

中世纪的道德哲学在理解这一道德责任时,完全根据人类行为是由意志决定的这一观点。由于我们是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在形成目标的过程中直接行使行动自由的,因此,我们所要承担的首要且基本的道德义务,就是形成正确的目标。

中世纪的哲学约束于基督教的框架内,所以基督教决定了这些正确的目标是什么。“彼此相爱”是耶稣在《新约》中给出的著名教导,概括了我们对他人所负有的道德义务。在中世纪的传统中,这一“彼此相爱”的义务,被理解为把他人的好处作为我们的行动目标:决定帮助他人并使他们受益。

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现代英美哲学的道德理论。它的前提假设是:人类的自由就是意志自由。我们后面会讲到,这是一种关于人类自由的观点,还没有被普遍接受——无论是现代相容论者,还是现代不相容论者(Incompatibilist)。

我们应该记住,常识的直觉与中世纪的理论并没有那么遥远。我们通常认为,做决定和形成目标本身就是一种自由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义务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行为,也包括行为的目标。事实上,在道德层面,可以说我们关心的主要是行为的目标。

假设有个叫弗雷德的人由于自私和忘恩负义,不去帮助他的母亲。我们可以简单地指责他没有自愿地去帮助他母亲:“你应该帮助她。你不帮助你母亲,真是不应该。”不过,我们同样可以指责弗雷德自私、忘恩负义,他母亲为他做了那么多,他却不关心她:“你这个铁石心肠的东西”——我们可以说:“你一点儿也不在乎她。但你应该关心你的母亲。她为你做了那么多,你不应该只关心你自己而不关心她。你这么自私是不对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更深入地探究了弗雷德应受责备的原因。也就是说,他不仅没有帮助母亲,而且他这么做的动机是自私的,是忘恩负义,是在道义上对母亲的无情和冷漠。弗雷德生活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自己好,他根本不关心母亲过得好不好。这就是我们指责弗雷德的原因:他的自私,或者他唯一的目标是为他自己好。

请注意,我们可以继续指责弗雷德的自私,即使他最后确实为他母亲做了一些事情。假设弗雷德最后确实帮母亲做了一些事,他这么做可能也只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如确保他能够顺利继承母亲的遗产。如果这就是弗雷德帮助别人的真正目的,我们会继续指责弗雷德“是个混蛋”,哪怕他最终帮母亲做了一些事。这是因为,让我们从根本上指责他的因素,即他的自私并没有消失。我们从根本上责备弗雷德的自私,而弗雷德当初不肯帮助他母亲,只是他自私的一个表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责怪别人定错了目标,偏离了正确方向;我们会责怪别人自私,对他人冷漠无情。如果像中世纪的人一样,我们能够理解目标的形成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就容易理解这个与行为目标相关的指责。如果弗雷德的自私是他的自由行为,并且是他能够直接控制的;如果他的意图仅仅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那么,弗雷德就应当直接对他的自私负责,并受到指责。

自由意志传统和中世纪的形而上学

中世纪关于自由意志的传统观点,把行为自由等同于意志自由。正如我们看到的,因为这一观点认为人类具有独特的行为模式,而这一行为模式的主要内容,就是做出选择或决定的能力。这一模式主导了中世纪的行为理论,在某些方面,这一模式看起来很接近常识。无论如何,我们认为自己是自由行为人,也是因为我们可以决定或选择如何行动、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但是,在其他许多方面,中世纪的行为理论与我们现在所相信的理论完全不同。行为的目的完全在意志的控制范围之内。根据中世纪的理论,我们最先发生的行为,就是决定做这个而不做那个。至于我们有意为之的其他事情,都是随后发生的,都只不过是我们先前所做决定的结果。

不过这并不完全是我们一般人所认可的观点。比如,一旦我做出过马路的决定,我接下来的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我决定要过马路并且真的过了马路,我过马路的行为并不是被动地被我先前过马路的决定所推动的。当我真的过马路时,我是又一次立即有意去做某件事,这是我在进一步行使自己的行为能力。就范围而言,这超出了我先前过马路的决定。这是因为,我决定是否过马路时,我的决定不是间接的、预先的(不单纯是先前打算过马路的结果),而是直接的、一边过马路一边做出的。这意味着,自愿行为不仅仅是之前决定的结果。之前这一决定完全是在我大脑里进行的。同时,这也是我在直接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在行为发生过程中进行的。从常识来看,事情应该就是这样。因此,任何关于自由和行为的可信的常识性解释都应该是认同这一观点的。也许,要想完全拥有自由,我们必须先有意志的决定、决定的执行以及意图的形成。但是,自由并非仅是通过决定和意图的形成来行使,这与我们做决定和形成意图时一样,在自愿行为中,我们也在行使自由。因此,自愿行为本身必须被视为真实而独特的行为。自愿行为的发生,并不只是先前意志行为的预期结果。

因此,在正确理解决定和意图的形成(也就是意志本身的行为)时,我们也要正确理解我们的自愿行为。我们不想最后得出的结论成了唯意志论(Voluntarism)。唯意志论认为,真正的行为,或者说我们的行为本身,完全是精神性的,完全受意志支配,而自愿行为只是意志行为的结果。总的来说,中世纪的行为理论是深刻的唯意志论。对于中世纪的大多数人来说,我们在深思熟虑的行动中所做的,完全就是做决定——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

这与中世纪心理学理论的第二个特点有关。意志——我们做决定的能力——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的东西。这是因为意志是一种对理性做出反应的能力。在中世纪,人们一般认为,与意志直接相关的理性和能力,只能是非物质的,这包括我们深思熟虑采取行动的能力。中世纪的人认为,这一能力是对实践理性,以及理性行为的标准做出反应的基本能力。这意味着,我们深思熟虑采取直接行动的能力,肯定是外在于任何身体器官的。这一能力只能体现在决定或意志行为,亦即纯精神或心理的行为。我们有意为之的任何事情,都只能是意志行为的预期结果。这些最初的决定或意志行为,必须完全是非物质的。比如,它们不可能是大脑的活动。意志行为导致的自愿行为,可能会发生在身体上,比如当我们走向河岸时,我们的双腿会移动。但是,导致自愿行为发生的意志行为,必须完全是精神的、非物质的。

我们很难认同这一看法——认为我们做出决定的能力完全是无形的或非物质的。中世纪的人不可能具备今人对大脑的知识。今天我们知道,即使只是从轮廓上看,大脑也很可能是一个负责思考和推理的器官,同时是一个物质或物理的器官。我们看到,大脑中有着非常复杂的神经网络,它们传递着大量的电荷或信号,而这些电荷或信号的分布变化,似乎与思维和心理都有关系。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就像其他心智能力一样,我们做决定的能力,一定是以某种方式存在于大脑中。

中世纪的人把做决定的能力看作是非物质的,他们无法像今人一样看待自由意志问题。在我们看来,自由意志问题主要就是如何平衡自由与这一可能性——我们的行为可能就是物理世界中的事件,像任何其他事件一样,受物理因果律的支配——相反,中世纪的人通常把世界看作是宇宙中的一个层次,在这个层次中,精神或者非物质高于物质,因此,非物质的过程(如推理或者人类的有意行为)就不受物理或者物质原因的支配。

如果有任何人或物能让我们做出正确的决定,那这个人或物只能是上帝。中世纪的人视人类自由为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对上帝的信仰造成的。在中世纪的人看来,上帝在三个方面威胁着他所创造的人类的自由。这三个方面是:上帝的全知,即上帝知道所有真理,包括关于未来的真理;上帝的“麻木不仁”,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上帝不会被动地受到任何外在事件的影响;以及他无所不能的天意,即所有发生的事情都是按照上帝的意愿发生的,上帝是宇宙中全能的统治者。

先说上帝的全知。上帝知道一切,包括我们人类未来的行为。但是,如果上帝拥有预知未来的远见,那么人类又怎么会有行动自由可言呢?如果上帝一直期望我们做A,且上帝在任何时候都不会犯错,那么我们现在怎么可能自由地去做B呢?我们并没有能力改变过去。并不是说,上帝一直期望我们做A,我们却能改变历史,让上帝期望我们做A变成上帝从一开始就一直在期望我们做B。如果考虑到上帝的“麻木不仁”,这一问题就更加复杂了。因为如果上帝希望你做A,而事实上你也做了A,那这绝不是巧合。在上帝的意愿和你的实际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联系。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呢?不可能是这样的:你准备做A,上帝知道了你这个意图,于是上帝就预知了你未来的行为。如果是这样,那么上帝就不再是“麻木不仁”的了,即上帝受到了外界事物的影响。这样看来,两者之间的联系应该是相反的——上帝作为世界的创造者影响着世界,而不是世界影响着上帝。上帝预知你会做A,这不是巧合,也不是幸运的猜测,这是基于上帝的决定,决定你将如何行动。感谢上帝的全能,你将正确地执行上帝的这一决定。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这一问题上:如果上帝真的无所不能,那么我们难有自由可言。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是通过上帝的决定注定要发生的(而且上帝确保他的决定付诸实施),上帝关于未来的所有知识都基于这个决定,如果人类的行为也不例外,那么,人类怎么可能还自由地采取其他的行动呢?如果上帝已经绝对地预先决定了我们的行为,我们又怎么可能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呢?

在中世纪,自由意志问题更多的是由神学而不是物理学推动的。不过,我们在现代哲学中发现的那种对自由的彻底怀疑,在中世纪却是不大能见得到的。在中世纪,上帝的存在,以及上帝的上述三个方面,让人们难以通过智识来获得人类拥有自由的结论。不过,当时人们所遇到的困难,也就只有这一智识困难——难以通过智识来获得人类拥有自由的结论。然后,各种巧妙的理论被设计出来,用以克服这一困难。

特别是,一些中世纪的思想家并没有把上帝无所不能的天意视为人类自由的威胁,而是把它视为人类自由的源泉。上帝先决定你去做一件事,借此他绝对保证你会执行他的决定。但是,这不会威胁到你的自由。因为,上帝造人时,就是让人类自由的。神作为人的创造者,不会威胁到人类生而自由的本质,而是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因此,通过命令你做A而不是做B,上帝不仅确保了A是你要做的,而且确保了你将以一种符合你本性的方式来做A。也就是说,你可以自由地去做A。而一个纯粹有限的物理原因对人的因果律影响,就其对人的自由的影响而言,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物质或物理的因果律影响,如果可能的话,确实会威胁到我们的自由。但是,人们通常认为,物理原因不能决定意志的非物质行为。上帝对这些行为的因果律影响,就像我说过的,有时不会被认为对自由造成威胁——事实上,恰恰相反。

在许多方面,中世纪的自由意志问题与今人的自由意志问题非常不同。在人类心灵和人类在宇宙中所处位置方面,中世纪的人和我们今人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为了进一步了解现代自由意志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我们要把目光转向17世纪。因为在17世纪,自由意志的问题发生了变化,现代形式的相容论首次出现。所以,我们首先要对相容论做一个概览,然后要研究相容论在今天所表现出的特殊形式,亦即它在现代自由意志问题中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