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更深入地探究梦的过程心理,我就为自己设定了一个艰难的任务,其艰难程度甚至超出了我的阐释能力。这其中的各种复杂成分,实际上是同时发生的,但我只能逐个表述。而且,在提出每个观点时,我不想讨论其基础,因为这实在太难以控制了。我必须承认,这里对梦的心理学阐释,不能依照我的观点的历史发展轨迹。虽然我关于梦的研究路线是由先前有关神经症心理学研究工作决定的,但我无意于在本书中以此作为参照基础。不过,我还是经常不得不这么做,而不是总沿着相反的方向,以梦作为研究神经症心理学的手段。我很清楚,这样会给读者带来诸多麻烦,但我只能如此。

鉴于对这种情况的不满,我想先给出另外一种考虑,或许会使我的工作更有价值。正如第一章所言,我发现自己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各家权威意见的尖锐对立。我对梦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已经为大多数这类对立观点留有余地,只是其中有两个观点必须彻底否定,即认为做梦是一种无意义的过程和认为做梦是一种躯体过程。除此之外,我发现,我的复杂论点能够在不同方面,为所有这些对立意见提出论证,并表明它们都具有部分合理性。

梦继续着清醒生活的活动与兴趣,这一观点已经由隐藏的梦念的发现而得到完全证实。对我们非常重要并引起我们极大兴趣的,似乎正是这些隐藏的梦念,梦从来不关心琐碎细节。但我们也发现有理由接受相反的观点,即梦会捡起前一天所遗留下来的无关紧要的事情,但只有当它在某种程度上,从白天清醒活动中撤回来时,它才能对主要的兴趣施加某种控制。我们发现,梦的内容尤其如此,它通过伪装的变化形式来表达梦念。我们已经知道,由于与联想机制发生联系,对于清醒思维活动没有利用的新近或不重要的观念材料,梦的过程能轻易加以控制,而且,由于稽查作用,它把重要但是遭到拒绝的观念材料的强度,移置到其他不重要的观念内容上。

梦具有记忆增强的性质,并且能够利用童年期的材料,这一事实已经成为我们的理论基石之一。在我们看来,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是梦的形成的不可缺少的动机力量。

当然,我们并没有怀疑睡眠过程中外部感觉刺激的重要意义,这一点也已经被实验证实。但我们已经揭示,这种材料对梦的愿望的关系,就像白天活动所遗留下来的思想残余与梦的愿望的关系。我们也没有理由否认,梦对于对象的感觉刺激的解释方式,与幻觉相同。但我们也发现,这种解释具有一个动机原因,作者却没有对此加以说明。这种解释是以下列方式进行的,即被感知到的对象并不干预睡眠,并能为愿望实现的目标服务。至于睡眠过程中感官兴奋的主观状态,特鲁贝尔·赖德[1892]似乎已经证实了它的存在。虽然我们没有把它看成梦的一个特殊起因,但能够对它做出解释,认为它是活动于梦背后的记忆在退行性复现时产生的结果。

内部的肌体感觉通常被认为是梦的解析的关键所在。这种感觉在我们的理论中也占有一定位置,但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需要,这种感觉(如跌落、漂浮、受限等)随时都可以向梦的工作提供材料以表达梦念。

在我们看来,就意识对预先构成梦内容的知觉而言,认为梦是一个快速并且转瞬即逝的过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梦进程的前几部分似乎要经历一个缓慢而迂回的过程。我们已经能够解释,梦将大量材料压缩为一个极短暂的时间片段这一难题,认为这是由于梦能够利用心灵中已经形成的某些结构。

我们承认梦经受了记忆的歪曲和肢解这一事实,但认为这不构成障碍,因为它只是在梦的形成一开始就起作用的伪装过程的最后而明显的部分而已。

至于心灵在夜间是否入睡,或者它是否在夜间像白天一样执行全部功能,这一问题看似不可解决,但我们发现两种观点都有正确的一面,但又都不完全正确。我们已经发现,梦念包括高度复杂的理智活动,几乎动用了心理机构内的全部资源。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梦念的形成开始于白天。我们也必须假定,心灵具有一种类似睡眠的状态。因此,即使是部分睡眠理论,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尽管我们已经发现,这种睡眠状态的特征并不是精神联结的解体,而是白天起作用的各精神系统集中于睡眠的愿望。在我们的理论中,心灵活动在夜间从外部世界撤回这一因素,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梦中回归作用的发生——尽管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放弃对任意流的控制这一说法也不是完全错误的,但这不能否认心理生活的所有目的,因为我们发现,在随意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之后,不随意的目的性观念就会取而代之。我们不仅承认,在梦中联结变得较为松散,而且发现,其松散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还要高;但这些松散联结只是对其他更生动、更重要的联结不得已的替代。我们确实也把梦描述成荒谬的,但事实也表明,即使是荒谬的梦,也具有某种意义。

关于梦的功能,我们没有什么不同意见。有人说梦是心灵的安全阀,用罗伯特的话来说,所有有害的事物在梦中都表现得无害,这种观点不仅与我们关于梦造成双重愿望满足的理论完全吻合,而且这种方法对我们,比对罗伯特自己,更有意义。认为心灵可以自由地建构梦这一观点在我们的理论中也有表现,即前意识活动允许梦自由地发生。诸如“在梦中心灵回到胚胎状态”的说法,或者哈夫洛克·埃利斯[1889]描述梦的说法,即梦是“一个充满丰富情感,但思维不全的世界”,与我们的理论推演也完全一致,即在白天被压抑的那些原始活动方式,与梦的建构具有密切关系。我们也能够完全同意萨利[1893]的观点:“梦是保持我们已经形成的这些人格特征连续性的一种手段。在睡眠中,我们回归到对事物的古老看法和情感,回归到很久以前曾支配着我们的冲动和活动之中。”与杜拉格[1891]的观点相同,我们也认为“被压抑”的内容构成了“梦的动机力量”。

关于“梦想象”的重要性及其解释,我们完全赞同施尔纳[1861]的看法,但不得不从问题的另一角度来理解它。关键不在于梦创造了想象,而在于想象的潜意识活动在梦念的建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关于梦念的来源,我们也深受施尔纳启发。但他归因于梦的工作的所有事物,实际上几乎都可以归于白天的潜意识活动,这种潜意识活动既是梦的诱发动因,也是神经症症状的诱发动因。关于“梦的工作”,我们不得不做完全不同的理解并缩小其含义。

最后,我们也绝没有放弃对梦和心理紊乱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只是把这种研究牢固地奠定于新的基础之上。

由此可见,由于我们对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因而能够对先前作者们提出的各种对立观点包容并蓄,使之在更高层面上统一起来。他们的研究发现,多数为我们所用,只有少数被我们完全否定。当然,我们的理论大厦还没有建成,除了我们在涉足心理学的黑暗处碰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外,我们似乎还面临一个新的棘手的矛盾。我们一方面假定,梦念完成产生于正常的心理活动,但另一方面,又在梦念中发现了大量的病态思想过程,并扩展到梦的内容中,又在梦的解析过程中重复出现。我们称之为“梦的工作”的一切过程,都显得与我们所谓理性的思维过程有天壤之别,从而使先前作者们认为“梦中发生的是低水平精神活动”的尖刻判断看起来是完全合理的。

也许,只有将我们的研究更进一步,才有助于我们对这一困难的理解和解决。下面我将对导致梦的形成的联结之一作更深入的考察。

我们知道,梦是对许多源于日常生活,并且完全符合逻辑秩序的思想的代替,这些思想都起源于正常的心理生活,对此我们不用怀疑。在思想中,我们认为很有价值,并因而使思想成为一个更为高度复杂的成就的那些特征,都可以表现在梦念中。但是,我们没有必要认为,这种思想活动是在睡眠中发生的,否则会使我们对睡眠这种精神状态的理解发生混乱。相反,这些思想完全可能产生于前一天,只是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我们意识到,并且在入睡以前就已经完成了。我们由此能得出的结论最多是:最复杂的思想成就,也可以在没有意识参与的条件下完成。在任何对癔症患者或强迫症患者的精神分析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个事实。这些梦念白天不能进入意识,原因当然不在于它们自身,而在于其他种种原因。要使梦念成为意识,还需要另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即注意的参与。注意是一种具有数量意义的功能,而且可以从一种思想转移到另一种思想[64]。阻止梦念进入意识的,还有另一种方式。意识的反思活动表明,我们对注意活动的利用依循着一个特殊的进程,如果我们在这一进程碰到一个不能经受批判的观念,那么就中断了这一进程,也就是停止注意对这一观念的贯注。看来,以这种方式产生又中断了的思想,可以在没有受到注意的条件下继续发展,除非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达到某一特别的强度而迫使意识对它注意。因此,一种思想如果一开始就由于被判断为错误,或者对眼前的理智活动没有用处而被(有意地)拒绝,那么结果可能就是,这一思想在不受意识注意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一直到入睡前才被意识到。

这里做一个小结:我们把这种思想叫“前意识”,认为它是完全理性的,并相信它可以被忽视,可以被中断,可以被压抑。我们可以对观念系列的发生过程做出更明白的描述。我们认为,当某一目的性观念产生后,一定数量的兴奋就被移置到这一观念所选择的不同联想途径上。这种兴奋就是我们所谓的“贯注能量”。因此,一种被忽视的思想序列就是没有接收到这种贯注而“被压抑”或者“被贬斥”的思想,就是这种贯注被撤回的思想。在这两种情况下,思想都要依据其自身的兴奋而发展。在某些条件下,一个具有目的性贯注的思想能够引起意识对自身的注意,并因意识的作用而受到“过度贯注”。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对意识的性质和功能做出说明。

以这种方式在前意识中进行的思想系列,既可以自发地终止,也可以继续进行。关于第一种结果,我们可以理解为,思想序列所具有的能量沿着所有的联想途径扩散开来,这种能量使全部思想网络处于兴奋状态并持续一定时间,又随着寻求释放的兴奋转变为静止的贯注而消失。如果产生这种结果,那么就梦的形成而言,思想过程对梦就失去了意义。但是,在前意识中潜藏着种种目的性观念,它们来源于潜意识,也来源于经常处于警觉状态的愿望。这些观念可以起而控制自行发展的思想所具有的兴奋,并在思想与某一潜意识愿望之间建立联系,将潜意识愿望所具有的能量移置其上。这样,被忽视或被压抑的思想就得以继续,虽然它所接受到的潜意识强度仍不足以使它进入意识。对此,我们可以说,是前意识思想被“拉进了潜意识”。

导致梦的形成还有其他联结形式。前意识思想可以首先与潜意识愿望结合起来,并因而受到主导的目的性贯注的贬斥。或者,潜意识愿望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如躯体原因)而活跃起来,并主动对不受前意识贯注的精神残余产生移情作用。但所有这三种情况都导致同样的结果:一个思想系列在前意识中形成,但它没有前意识的精力贯注,而是接受了来自潜意识欲望的精力贯注。

然后,这种思想就要经历一系列的变化,而不能再看成正常的精神过程,并导致一种使我们迷惑不解的结果,即一个心理病理结构。下面我将对这些过程加以阐述和归类。

第一,单个观念的强度可以整体地加以释放,并从一个观念传向另一个观念,从而使某些具有巨大强度的观念形成。由于这一过程多次反复,所以,整个思想的全部强度可以逐渐集中于某个观念成分。这就是我们在梦的工作中所熟知的“压缩”或“凝缩”。正是凝缩作用,造成了我们对梦迷惑不解的印象,因为在正常的心理生活中,没有任何与此类似的现象。虽然在正常的心理生活中,我们也能发现一些观念,作为整个思想的联结点或最终结果,它们拥有高度的精神意义,但它们的意义并不是以对内部知觉具有明显感性特征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它们的知觉表征也不因为它们的精神意义而更加强烈。另一方面,在凝缩过程中,每一个精神的内部联结都转变为其观念内容的强化。这种情况就像在书籍出版过程中,由于某些字句对于理解全书内容至关重要,就会使用斜体或者粗体印刷一样;或者像在演讲过程中,把这样的字句说得又重又慢以示强调。其中书籍出版的比喻立即使我们想起,由梦的工作所提供的一个例子,即伊尔玛注射梦中的“三甲胺”这个词。艺术史家使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即早期历史人物的雕塑遵循着类似的原则:用大小来反映人物的地位,国王被雕塑得比侍从或战俘大两三倍。罗马时代的雕塑用更精细的手段来达到这一效果,皇帝被雕于塑像中央且挺立,雕塑手法也更加细致,敌人则拜伏在他的脚下。但是,置身于侏儒之中,他也就不那么高大了。在我们现代生活中,下级向上级施鞠躬礼,也是这种古代表现手法的回响。

梦中凝缩作用的方向,一方面取决于梦念的理性前意识关系,另一方面取决于潜意识中视觉记忆的吸引力。凝缩作用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进入知觉系统所必需的强度。

第二,由于强度能够自由转移,“中介观念”和妥协一样,也可以在凝缩过程中产生(参阅我已经给出的这类大量例证)。这也是正常观念的活动所没有的,正常的观念活动强调的主要是对“正确”观念成分的选择和保持。另外,当我们用言语表达前意识思想时,复合结构和妥协出现得尤为频繁,并因而被认为是种种“口误”。

第三,强度可以相互转移的观念,相互之间的联系都很松散。发生于这种观念之间的联想,往往为正常思维所不屑,只在诙谐中得到表现。我们尤其发现,基于同音异义和双关语的联想,与其他联想具有同样的价值。

第四,相互对立的思想并不企图消除对方,而是互不干涉地各自发展。它们往往结合起来形成凝缩作用,好像不存在相互冲突似的,或者也可以达成妥协,虽然不被意识思想接纳,但也表现在行为之中。

这些就是预先已经理性地形成了的梦念在梦的工作过程中所经受的最显著的异常过程。我们应当看到,这些过程的主要特征是全部重点在于使贯注能量能够流动并得以释放。而贯注所针对的精神成分的具体内容和意义,是无关紧要的。也可能有人认为,凝缩作用和妥协的形成,只是为了促进运行的作用,也就是把思想转换为意象。但对那些不包含意象回归的梦的分析和综合表明,它们也具有其他梦所具有的移置和凝缩作用,比如,那个“自学者”梦。

于是,我们不得不做出这个结论:梦的形成涉及两种完全不同的精神过程,第一种过程产生的是完全理性的梦念,与正常思维同样有效;而另一种过程则以最令人不解的非理性方式,对这些梦念加以处理。我们已经在第六章中分离出第二种精神过程,认为它就是梦的工作本身。现在,我们如何理解它的起源呢?

如果不是因为我们已经在有关神经症,特别是癔症的心理学研究中获得了某些进展,那么我们就无法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同样是这些非理性的精神过程以及其他一些我们还没有详细论述的过程,控制着癔症症状的生成。在癔症中,我们也发现一系列与意识思想同样有效且完全理性的思想。但我们在开始时不知道这些思想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只能在随后将其重构出来,只有当它们引起我们的注意时,通过对已经形成的症状的分析,我们才能发现,这些正常的思想已经受到了异常的处理——通过凝缩作用和妥协的形成,通过表现的联结,而不管它们互相矛盾,而且还有可能通过退行作用,这些正常的思想最终转化为症状。鉴于梦的工作与由神经症症状所导致的精神活动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征,我们觉得,把由癔症研究得出的结论应用于梦是合理的。

因此,我们从癔症理论中借用下列命题:一种正常的思想,只有当一个源于婴儿期并处于压抑状态的潜意识愿望移置其上时,才能受到上述异常的精神处理。与此对应,我们根据以下假设建构了梦的理论:为梦提供动机力量的愿望,总是来源于潜意识。虽然我自己也承认,这个假设不能得到普遍证实,但也不能被否认。但是,为了解释我们已经多次使用的“压抑”一词的意义,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研究心理学基础。

我们已经探讨了第一种虚构的原始精神机构,其活动的调节是避免兴奋的累积,并尽可能地保护自身不受刺激的影响,因而基础是反射原理,其运动能力作为改变体内状况的最初手段,受到它的支配并构成它的兴奋释放的途径。我们进而讨论了“满足体验”的精神结果,并且我们在这一方面已经提出另一个假设:兴奋的累积(可以有多种方式,但与我们无关)被体验为痛苦,从而使精神机构活动起来,以降低兴奋而重复满足体验,它包含兴奋的减弱和感觉到快乐。精神机构内的这种兴奋流就是我们所谓的“愿望”,它起于痛苦,止于快乐。我们还提出,只有愿望才能使机构运作起来,而机构内的兴奋过程则自动地受到快乐和痛苦体验的调节。最初的愿望似乎是对满足记忆的幻觉性贯注。然而,如果这种幻觉不能持续到能量耗尽的地步,就不能终止需要,因而也就不能实现因满足而体验到的快乐。

因此,第二种活动——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第二个系统的活动——就成为必需,这种活动不允许记忆贯注达到知觉的水平,并且由此束缚其精神能量。相反,它将由需要引起的兴奋引上一条迂回的道路,最终通过自主运动的手段改变外部世界,从而达到对满足对象的真实知觉。我们已经对精神机构示意图做了这种说明,其中的两个系统对充分发展了的精神机构而言,就是我们所谓的潜意识(Ucs.)和前意识(Pcs.)。

为了能够利用运动能力有效地改变外部世界,必须在记忆系统内积累大量经验,以及由各目的性观念在这种记忆材料内唤起的各种联想的持久纪录。现在,可以将我们的假设推进一步。第二系统的活动不断地探索出路,交替地发出或撤回其能量贯注,它一方面需要对整个记忆材料加以随意地控制,另一方面,如果它不必要地在各思想方向上毫无目的地花费大量精力贯注,就会导致无力改变外部世界。因此,从有效性角度出发,我们假设,这第二系统成功地将其主要能量贯注保持在一种休眠状态,只使用很少的能量进行移置作用。对这些过程的机制,我还一无所知。任何人要想严肃地理解这些观点,就必须对此找到物理学的类比,并且发现一种方法,用以描述伴随神经兴奋的运动。我坚持的观点是,第一个ψ系统的目的是保证大量兴奋的自由释放,而第二个系统通过第一个系统发射的能量贯注,成功地抑制着这种释放,并且使其能量贯注转入休眠状态,同时也无疑提高了能量贯注的潜力。因此我假定,由第二个系统支配的兴奋释放机制,与第一个系统支配的兴奋释放机制完全不同。当第二个系统完成了探索性的思想活动后,就解除了抑制和对兴奋的束缚,并使其在运动中加以释放。

如果我们考察第二个系统对释放的抑制与痛苦原则的调节作用之间的关系,就会产生一些有趣的想法。例如,我们可以考察一种基本体验,即满足的对立面——对外部恐惧的体验。我们假设,原始的精神机构受到一种痛苦知觉的刺激,将会产生不协调的运动表现,直到其中一种运动释放知觉兴奋,并且同时终止痛苦体验。如果这种知觉在此出现,那么相应的运动就会立即表现出来,直到知觉再度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就不再以幻觉或任何其他方式,保持对作为痛苦来源的知觉的能量贯注。相反,如果在某些因素作用下,痛苦的记忆印象得以复活,它就会立即予以消除。因为,如果让这一印象的兴奋进入知觉,必然会引起痛苦。或者更精确地说,就会开始引起痛苦。回避记忆实际上就是对当初回避知觉的重复,这一过程还由于以下事实而易于发生:记忆和知觉不同,它不具有足够的强度来激活意识,因而不能从意识中获得新的贯注。精神过程对痛苦记忆的这种轻易而规律的回避,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精神压抑的原型和最初范例。在成年人正常的心理生活中,基本上还保持着对痛苦的这种回避方式。

因此,作为痛苦原则的结果,除了愿望之外,第一个ψ系统完全不能将任何不愉快的事物引入其思想之中。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引起这种状态的改变,那么第二个系统的思维活动肯定会受到阻碍,因为它需要随时利用由经验建立的所有记忆。这里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第二个系统完全不受痛苦原则的支配,并且因而不考虑记忆的痛苦;第二,它也可以发现一种对痛苦记忆施以贯注的方法,从而能够避免痛苦的释放。我们可以排除第一种可能,因为与第一个系统一样,痛苦原则显然调节着第二个系统的兴奋过程。于是只剩下一种可能,即第二个系统以抑制其释放的方式对记忆施以贯注,并且因而也抑制了痛苦发展的方向(与运动的神经兴奋相类似)。所以,我们从痛苦原则和(上一段提到的)能量消耗最小原则这两个方向,得出同一个假设:第二个系统的能量贯注意味着对兴奋释放的抑制。对任一观念而言,只有当第二个系统能够抑制其痛苦的发展时,才能对这一观念施以能量贯注,对此我们必须记住,因为它是全部压抑理论的关键。任何能够逃脱这一抑制作用的观念,都不可能进入第二个系统,因为根据痛苦原则,它一经产生就会立即被排除。但对痛苦的抑制未必是完全彻底的,因为只有当痛苦产生之后,第二个系统才能知道有关记忆的性质及其对当下思想过程目的的不适宜性。

只被第一个系统认可的精神过程,我称之为“原发过程”,由第二个系统的抑制作用产生的精神过程,称为“继发过程”[65]。

第二个系统要对原发过程加以修正,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原发过程努力产生兴奋的释放,以便能够借助积累起来的兴奋总量建立“知觉同一性”。但继发过程试图放弃这一意图,而以另一个意图——建立“思想同一性”——取代它。全部的思想不过是从满足的记忆到这一记忆的同一性贯注的回路而已,它必须考虑到不同观念之间的联络通路,而不要被这些观念的强度引入歧途。但是很明显,观念的凝缩以及中介结构、妥协结构等,也必然阻碍着同一性的获得,因此,这些作用在不同观念之间造成了相互替代。所以,继发性的思想必须谨慎地回避这一类过程。我们也不难看出,痛苦原则虽然在其他方面为思想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标志,却在建立“思想同一性”的道路上设置了障碍。所以,思想必须逐步地把自身从痛苦原则的排他性控制中解脱出来,并且将思想过程中的情感发展控制在最低限度。这种高度精巧的活动结果,只有进一步借助于由意识提供的过度能量贯注才能实现。然而,我们知道,即使是在正常的精神生活中,这一目标也很难完全实现,我们的思想总要受到痛苦原则的干扰而产生错误。

但是,这并不是精神机构中使思想服从于原发性精神过程的功能缺陷,其中思想表现为继发性思维活动的产物。因为这就是我们目前用以描述导致梦和癔症症状的精神过程的基本方式。功能缺陷产生于我们发展历史中的两个因素的聚集。其中一个因素完全依赖于精神机构,并对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而另一个因素则不太稳定,它将器质性根源的本能力量引入心理生活中。这两个因素都起源于童年期,是从婴儿期以来,所经历的躯体性和心理性变化的积淀。

当我把心理机构内所发生的精神过程之一称为“原发”过程时,我所考虑的不只是相对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个名称也表明这一过程在时间上的先在性。我们知道,确实没有哪个精神机构只具有原发过程,这不过是一种理论虚构。而下列情况却是事实:精神机构中最早产生的是原发过程,继发过程是在生命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且能够抑制和掩盖原发过程;甚至只有到了壮年,它才能获得完全的支配地位。由于继发过程出现得比较晚,因此前意识永远也不能对我们由各种潜意识愿望构成的存在本质加以理解和抑制。前意识起的作用,也只能永远地局限于为起源于潜意识的愿望冲动引导一条最便捷的道路。这些潜意识愿望向随后的所有心理倾向施加压力,而这些心理倾向却不得不屈从于这一压力,或者对这一压力加以疏导并引向更高的目标。继发过程出现得较晚还有一个结果,就是使前意识贯注对很大一部分记忆材料不能施加影响。

这些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冲动,既不能被毁灭,也不能被抑制。其中有些愿望冲动的实现是与继发思想中的目的性观念相冲突的,这些愿望的实现不再能够产生快乐情感,而只能产生痛苦情感,正是情感的这种转变构成了我们所谓“压抑”的本质。压抑的问题在于,这种压抑是如何发生的?其动机力量又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只需在这里稍加论述[66]。我们只要明白,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发生这种转变,而且它与继发系统的活动有关,这就足够了。既然潜意识愿望赖以产生情感的记忆永远不能到达前意识,那么与这些记忆相关的情感释放也就不受抑制。正是因为这种情感的生成,观念即使通过将其愿望冲动转移其上的前意识思想,也不能达到前意识。相反,痛苦原则起着支配作用,使前意识离开这些移情思想。移情思想因此被放弃了,也就是被“压抑”了。所以,从一开始就被阻止进入前意识的童年记忆的积累,构成压抑的必要条件。

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随着贯注从前意识中的移情思想撤回,痛苦的生成也终结了,这一结果表明,痛苦原则的干预也服务于一定的目的。但是,如果被压抑的潜意识愿望受到器质性强化,并将这一强化传至移情思想,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愿望就使移情思想能够进入前意识,虽然它已经失去前意识的贯注。随后就会产生一种防御性的抗争,因为前意识会反过来强化它对被压抑思想的对立(产生反向贯注),于是,作为潜意识愿望的工具的移情思想,通过产生症状的某种妥协方式进入前意识。但是,从被压抑的思想受到潜意识愿望的强烈贯注但同时又被前意识撤回贯注时起,这些思想就从属于原发性精神过程了,它们的目标之一就是运动释放,或者如果可能的话,是所希望的知觉同一性的幻觉重现。经验表明,我们所描述的非理性过程,只能发生于遭受压抑的思想,对此,我们现在能有更深入的理解。精神机构内发生的非理性过程,实际上就是原发过程。每当观念被前意识贯注所放弃而自由发展,并能够从寻求出路的潜意识中获得不受压抑的能量,这些非理性过程就会产生。其他一些观察事实也支持这一观点,即这些所谓非理性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正常过程的错误形式,即所谓理智错误,而是精神机构的某些从压抑中解脱出来的活动模式。例如,我们发现,从前意识兴奋到运动的转移,也接受相同过程的支配,而前意识观念与词语之间的联系,也表现出同样的移置和混淆,这时被认为是不注意的原因。我们还可以在下列事实中发现,证据表明,当这些原发性活动模式遭受抑制时,活动就必须有所增加:如果我们允许这些思维模式进入意识,就会产生一种滑稽效果,即我们要在放声大笑中释放多余的能量[67]。

精神神经症理论认为,以下事实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幼儿期性欲冲动在童年期发展阶段要经受压抑(它们的情感转移),但在以后各发展阶段中,只有这种性欲冲动才能够复活(不管是作为个体从最初的双重性欲发展而来的性别体质成熟的结果,还是作为其性的过程所经受的不良影响的结果),并因而能够为各种精神神经症症状的形成提供动机力量[68]。只有考虑到这些性欲力量,我们才能弥补压抑理论仍然存在的明显缺陷。至于这些性欲的和幼儿期的因素是否同样为梦的理论所必需,我暂且搁置,目前我只能使梦的理论处于不完善状态,因为在做出以下假设,即认为梦的愿望毫无例外地都起源于潜意识[69]的时候,已经超出了可验证的范围。关于精神力量在梦的形成和在癔症症状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其差异的性质如何,我也不想做进一步的探讨,因为我们还缺乏有关梦的充分正确的知识来对此加以比较。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而且正是这个原因,我才进行所有这些有关两个系统及其活动方式和压抑的讨论。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我是否对有关心理因素得出了大致正确的认识,也不在于我是否对这些问题做了歪曲的和不完善的描述,虽然这是完全可能的。不管我们关于精神稽查作用,及其对梦的内容进行理性和异常润饰作用的解释发生多少变化,毋庸置疑的是,在梦的形成中确实发生着这类过程,而且,这类过程在本质上,与癔症症状形成中发生的极为相似。但是,梦不是一种病理现象,它并不必然干扰精神的平衡,也不会造成功能缺陷。或许有人认为,从我和我的患者的梦中,不能得出有关正常人的梦的任何结论。我认为这种反对意见完全不能成立。如果我们从现象回溯其动机力量,一定会发现,神经症所运用的精神机制并不是对心灵的病理性干扰影响造成的,而是内在于心理机构的正常结构之中。两个精神系统以及其间的稽查作用,不同活动之间的抑制和交叉,两个系统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或者对观察到的事实做出更为正确的解释,所有这些都构成我们正常心理的一部分,而梦为我们理解心理结构提供了一个途径。即使我们严格地以已经确证了的知识为基础,我们仍然可以说,梦表明,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疾病患者,被压抑着的材料仍然存在着,并且能够保持其精神的功能活动。梦本身就是这种被压抑材料的表现方式。从理论上讲,每个梦都是如此。从实际经验来看,至少在大多数梦中都有所表现,而在那些具有梦的显著特征的梦例中,这一点尤为明显。在清醒生活中,由于被压抑的材料出现的矛盾被消除(一方被处理时,总是有利于另一方)而使之与内部知觉切断了联系,所以无从表达。但是在夜晚,这些被压抑的材料通过妥协等手段而得以进入意识。

即使我不能上震天堂,我也要搅动地狱[70]。

梦是理解心灵潜意识活动的一条光明大道。

通过梦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精神机构最神奇的产物。虽然这一步并不那么巨大,但毕竟是一个开端。这一开端必将有助于我们对梦的深入分析,并使所谓病理的结构成为分析梦的基础,因为疾病——至少那些“功能性”疾病——并不必然是机构的解体或机构内部新的分裂的产物。它必须在动力学的基础上做出解释,在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中,有些力量得到加强,有些力量遭到削弱,其中许多力量执行着正常的功能,但效果无法体现。对正常心灵来说,精神机构中两个动机因联合作用,比只有单一动因起作用的功能活动要完善得多。对此,我希望另做论证[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