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范围涉及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占有者、经营者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范围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授权营运、经营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对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流失查处等各类行为。国家为了调整这些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进行的。在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企事业单位产权归属不清、账实不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待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为此,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进程也开始加快。经过39年的努力,我国先后制定了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在内的近300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起基础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1]基础性管理立法是对管理工作按管理环节和管理内容进行的立法,形成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等一系列基础性法律制度;分类管理立法主要是按照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功能不同所进行的分类管理立法,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以及针对其他特殊性质的国有资产,如境外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立法。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进行规范。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而不是作为法人和自然人的一般民事主体。当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出现时必然是国有资产的占有者、使用者,是被管理的对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实体内容以国家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其有效实施的受益者是全体社会成员。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客体,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国有资产的控制、监督与管理,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来展开的,从这个角度看,它又是管理法。

最后,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主要是由专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组成的。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其余的百余件规范性文件均为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2]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多个部门法的属性。首先,它具有民法属性,关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规则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法;其次,它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因此,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最后,它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国家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方式之一,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组成部分,也就必然具有经济法的性质。[3]不同部门法对国有资产的关注角度是不同的,就经济法而言,它是从国家调节经济的角度规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其核心是利用国有资产调节国民经济,调整的对象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任务是运用法律手段对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的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制,从而保证国家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种法律规制是国家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能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其基本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1]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290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 陈婉玲主编:《经济法概论》,291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210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