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学校的产生,人类的教育就由自发的阶段进入有组织有计划的阶段,即进入学校教育的阶段。学校教育所具有的组织性、计划性以及教育者的引导性,使得它在社会生活以及在人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学校教育体系形成的标志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
一、学制的概述
(一)学制的概念
现代教育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的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现代学校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幼儿教育机构和初等、中等、高等教育机构。其中,有普通教育系统、高等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和特殊教育系统;有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学校,也有成人教育学校。除了全日制学校外,还有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随着社会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学制变得日益复杂与完善。
学制是国家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保证,体现了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实质。学制的确立,对于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职能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二)影响学制建立的因素
世界各国的学制,各有其发展历史,各有其优劣短长,然而,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学制的建立不是人们的主观肆意或盲目所为,而是以某些客观因素为依据建立起来的。
1.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
学制的确立,要受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所制约。古代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科技不发达,劳动力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学校系统也非常不完备,此时,并没有完善的、相互衔接的学制系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不同领域的专门人才,对学校教育的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和层次化,于是,此时学校类型逐渐增多。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兴起,使科学技术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数量越来越多,这种社会发展形势对学校教育提出三个方面的新要求:一是要求工人普遍接受一定的学校教育,掌握适应大工业生产的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反映到学制上,要求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二是要求少数人承担起发展新的科学技术的责任,起到技术创新的作用,因此,必须实现各学校系统之间在层次上的衔接;三是大工业生产需要不同层次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建立适应生产与科技发展的职业教育系统。进入现代社会,为了提高民族素质,增强国家软实力,义务教育的基础地位逐渐凸显,职业技术教育迅猛发展,这种发展形势都体现在了学制的变化上。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知识成为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为此,适应知识经济发展态势的人才发展战略的实现,也需要在学校教育结构和发展规模上体现出来。究其缘由,均是由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决定的。
2.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
现代学校教育与国家政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学校教育制度总是为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制约并为之服务的。教育机构的确立与调整,学制的颁布与实施都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控制的。国家的各项教育决策均以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制度为根本准则。古今中外,无不如此。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教育结构简单,形式单一,中心是培养统治阶级的继承人,学制体现出明显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双轨制学制明显地歧视和限制了普通产业工人家庭子女的发展。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对劳动力的知识素质要求提高,逐渐确立了复杂的教育机构,学制也日趋完备,它显然也是受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因素,为特定社会和阶级服务的。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则始终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作为学校教育明确的指导思想。
每个国家都要自觉地按照本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调整教育结构,改革学制,使整个学校教育系统培养出来的人才,在数量、质量、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等方面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人的成长是具有内在规律的,关系到人的身心成长的教育活动在规定入学年龄、修业年限以及确定教育的层次结构时,不可避免地要以人的身心成长的阶段性规律为依据。心理学、脑科学的研究证明:一般人在6岁时大脑重量已达成人的90%,余下的10%是在其后十年中长成的,6岁至16、17岁是可能接受系统科学知识、身心迅速成长的重要时期。正由于这一特点,很多国家的学制虽历经改革,体系繁杂,类型多样,但基础教育的在学年龄大多固定在5~18岁,同时又都强调适应人的身心发展的阶段性,把学校教育划分为小学、中学、大学等阶段,中学又大多分为初中、高中阶段。这说明人类成长发育成熟变化的基本规律制约着学制中入学年龄与修业年限、各类学校的分段与衔接、各学段教育目标的具体内涵、特殊学校的设立等规定。
4.历史经验的继承发展与国外经验的借鉴
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学制都有它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本国学制发展的历史,又不能忽视外国学制的有益经验。任何国家学制的发展和革新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并借鉴国外的经验,这不是对过去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基础上的发展;这不是对国外经验的全面照搬,而是在学习基础上的创新。
从中国历史看,中国近代基本上完全引进西方的现代学制,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新学校是建立在对旧学校的改造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们彻底抛弃了旧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延续了1922年建立起来的学制。
(三)现代学制的类型
1.根据权利支配主体划分——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与地方合作制
(1)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这种制度对于学校管理采取从中央教育部到大学区到省,从省教育部部长到学区总长到学区督学的线形的指令领导。
(2)地方分权制。地方分权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联邦政府无权确定国家教育制度,管理教育的权限由州政府负责。州教育行政机关协助学校完成教育资源的分配,为学校提出指导性意见,就有关的法规作必要的咨询与解释,对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资格进行审核。
(3)中央与地方合作制。中央与地方合作制的典型代表为英国。中央政府部门主要为学校制定一些法令法规,做一个宏观的政策导向管理,提供建议和指导,负责宏观规划,提供教育经费和监测教育质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学校的发展。
2.根据选拔分层功能划分——双轨型学制、单轨型学制和中间型学制
图5-1 三种学制类型示意图[2]
(1)双轨型学制。双轨型学制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英、法、德等西欧国家为代表,故又被称为“西欧型”或“欧洲型”学制。双轨学制是在18~19世纪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保障资产阶级子弟的教育特权,同时满足劳动者子女教育文化需求的条件下而产生的学校系统。具体而言,双轨制是指把学校系统分为两个轨道:一轨面向社会上层阶级,教育目的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各级官吏及其他高级人才。其学校系统由大学和中学组成,其发展轨迹是自上而下的,即先有大学,而后才有中学。此类学校收取高昂的学费,将劳动者子女拒之门外。另一轨面向平民大众,是为满足民众的文化知识需求而设立的带有普及教育性质的学校。其学校系统由小学和职业学校组成,其发展模式是自下而上的。这两个学校系统自成体系,互不相通和关联,如同两条平行和轨道,因而被称为双轨制。
双轨型学制严重背离教育机会均等理念,僭越教育民主。但同时也应看到,双轨制的出现扩大了教育对象,较之封建社会专制性和保守性的学校系统来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随着科技革命、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以及民众争取教育权利斗争的加剧,双轨制受到了激烈的批判和否定,逐渐开始向单轨型学制和中间型学制过渡。
(2)单轨型学制。单轨型学制是在双轨型学制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横向划分的学校系统,最早产生于美国,后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沿用,因此又被称为“美国型”学制。19世纪后半叶之前,美国大部分学校都仿效欧洲各国的双轨型学制。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之后,双轨型学制中面向平民大众的一轨发展迅速,而面向有产阶级的另一轨反而呈现出颓废的态势,最后逐渐被取代,由此形成了美国的单轨学制。单轨型学制是自下而上的结构体系,即从小学、中学再到大学的相互连接的直线型系统。它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衔接起来,其特点是各级各类学校在一个体系中形成“六三三、五三四、八四、四四四”等多种分段。
单轨型学制反映了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民主的理念,在原则上保证了所有受教育者都能进入同样的学校接受教育,有利于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普及,促进现代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因而备受世界各国青睐,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许多国家的学制改革和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不足表现为容易导致同级学校之间的教育质量相差悬殊,不同级别学校发展失衡等。
(3)中间型学制。中间型学制是介于双轨制和单轨制之间的学制,又叫分支型学制。这是苏联创造的一种学制类型,与单轨型学制发展过程相同,中间型学制也从双轨型学制发展而来。十月革命后,苏联废除了沙皇时代的双轨型学制,建立了单轨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学校教育体系。其后为了适应当时教育的需求,又恢复了原文科中学的某些积极因素和职业学校单设制。即它在入学的前一阶段(小学和初中)实行单轨,到后一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才实行分叉。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后升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则有就业和进入对口的高等学校就读两种选择。中间型学制的特点是上通(高等学校)下达(初等学校),左(中等专业学校)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畅通。
中间型学制兼顾了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益,注重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兼有上述两种学制的优点。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在各阶段的衔接及其分支的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普通教育体系较为完备,水平较高,职业教育却没有得到重视,条件较差,发展较慢,质量较低等。
二、我国学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下的清朝政府不得不对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进行了改革,“废科举,兴学校”,这是建立我国现代学制的发端。
我国学制的沿革主要有如下脉络。
(一)旧中国的学制改革
我国现代学制大体说来,从引进到发展、到基本定型,先后经历了晚清的“壬寅学制”“癸卯学制”、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和1922年的“壬戌学制”几个发展阶段。
1.1902年的壬寅学制
1902年,清政府在管学大臣张百熙的主持下,拟订了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和《蒙学堂章程》共6件,8月15日奏呈颁布,统称《钦定学堂章程》。因该年为农历壬寅年,所以又称其为“壬寅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具体规定了各级各类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和相互衔接关系[3]。尽管这一学制由于种种原因未付诸实施,但仍成为新学制的先声。壬寅学制公布后未及实行,很快被癸卯学制所取代。
图5-2 壬寅学制系统图
2.癸卯学制
1904年,清政府公布了同张百熙、张之洞、荣庆拟订的《奏定学堂章程》,由于1904年为农历癸卯年,所以又称其为“癸卯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由中央政府颁布并首次得到施行的全国性法定学制系统,较“壬寅学制”更为系统详备。学制主系列划分为三段七级。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包括蒙养院4年、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其中初等小学堂为强迫教育阶段。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设中学堂5年。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分为三级: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3~4年;通儒院5年,属研究院性质。从小学堂到大学堂,学制总年限长达20~21年之久[4]。在主系列之外,还包括了实业类和师范类的各类学堂,体现了对教育和师范教育的重视。
癸卯学制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不可避免地带有半资本主义和半封建的性质。它一方面不能动摇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极力效仿外国学制,这使得它本身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课程设置上,这一矛盾得到了体现。癸卯学制的课程设置是以“忠君”“尊孔”“读经”为指导思想的,“读经讲经”课的比重过大,学生必须耗费大量时间学习儒家经典,接受封建伦理道德知识的灌输。中西兼学,既要学西学,又不肯消减中学,导致学制过长。另外,学制中保留了科举制的残余,广大妇女被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体现了与旧教育体制的瓜葛。
图5-3 癸卯学制系统图
3.壬子癸丑学制
“中华民国”成立后,彻底改订清末学制已势在必行。1912年7月全国临时教育会议讨论通过民国新学制草案。9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民国学制系统的结构框架,因当年为壬子年,故称该系统框架为“壬子学制”。学制公布之后至1913年,教育部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法令规程,使壬子学制得以充实和具体化,由此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学制系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又称“1912-1913年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主系列划分为三段四级。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两级共7年,不分设男校女校。其中,初等小学校4年,为义务教育,法定入学年龄为6周岁;高等小学校3年。中等教育段设中学校4年,不分级,但专为女子设立女子中学校。高等教育段不分级,设立大学。大学实际分为预科、本科、大学院三个层次。从进入初等小学校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制总年限为17~18年。小学前的蒙养园和大学本科后的大学院均不计入学制年限。在主系列之外的各类学校中,主要有:一是师范类: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两级,分别相当于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阶段。二是实业类:主要有乙种实业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分别与高等小学校和中学校平行。另有与大学平行的专门学校,分预科、本科、研究科三个层次。壬子癸丑学制还特设或附设有补习科、专修科、讲习所之类的旁支[5]。
壬子癸丑学制是在癸卯学制的基础上制定的,继承与发展了癸卯学制的合理性,仍保持以小学——大学教育为骨干,兼重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的整体结构。但壬子癸丑学制是“中华民国”的第一个学制,带有资产阶级的性质,反映了资产阶级对教育的要求,与癸卯学制相比,进步的方面体现在:第一,缩短了学制年限,有利于普通教育的普及和平民化发展;第二,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教育权,这突破了封建礼教对女性的限制,体现了资本主义文化的男女平等观念;第三,取消了对毕业生奖励科举出身,废止了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所谓保人制度,大学不设经科,有利于消除教育中的封建等级性、科举名位思想和复古气息。
图5-4 壬子癸丑学制系统图
4.壬戌学制
在壬戌学制之前,中国学制系统由清末递嬗而来,而清末学制几乎完全抄自日本,当时已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孕育着一场新的变革。1915年以来新文化运动开创了生机勃勃的局面,西方教育理论、教育方法被大量引进,各种教育思想此起彼伏,一些教育团体也纷纷成立。另外,由于美国对华政治、经济的影响日益加剧,美国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1922年的壬戌学制便是在此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1922年11月,《学校系统改革案》公布,这就是1922年的“新学制”,或称“壬戌学制”。由于采用的是美国式的六三三分段法,故又称“六三三学制”。
壬戌学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6]。
(1)根据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划分教育阶段。“以儿童身心发育阶段划分学级之大体标准”是学制最显著的特点。学制分三段,即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段之划分大致以儿童身心发展时期为根据。将学制阶段的划分建立在对我国儿童身心发展阶段的研究上,这在中国近代学制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
(2)初等教育阶段趋于合理,更加务实。缩短了小学年限,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幼稚园也纳入初等教育阶段,实现幼小衔接,确立了幼儿教育在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
(3)中等教育阶段是改制的核心,是新学制中的精粹。其一,延长了中学年限,改4年为6年,提高了中学教育的程度,改善了中学与大学的衔接关系。其二,中学分成初、高中两级,不仅增加了地方办学的伸缩余地,而且也增加了学生选择的余地。其三,在中学开始实行选科制和分科制,力求使学生有较大发展余地,适应不同发展水平学生的需要。
(4)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系统。
(5)改革师范教育制度。
(6)在高等教育阶段,缩短高等教育年限,取消了大学预科,使大学不再担任普通教育的任务,这有利于大学进行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
壬戌学制效仿美国学制而定,但并非完全盲从美制,而是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经过教育界的长期酝酿讨论,并经多省市认真试行,最终集思广益的结果。壬戌学制尽管受到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和美国模式的影响,但有其内在的先进性和合理性,比较彻底地摆脱了封建传统教育的束缚,表现了教育重心下移、适应社会和个人需要等时代特点。新学制既有比较统一的基本要求,又给地方留有充分的灵活性,反映了新文化运动以来教育领域改革创新的一些综合成果,标志着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学制体系建设的基本完成。
图5-5 壬戌学制系统图
(二)新中国的学制改革
1.1951年的学制
新中国的成立需要大批人才,为了满足劳动人民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于1951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废止旧学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学制。
新学制将整个教育系统分为:幼儿教育(幼儿园)、初等教育(包括小学、青年和成人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研究部)及各级政治学校、政治训练班等。
1951年学制奠定了我国新学制的基础,反映了当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批判地吸取了旧学制中某些可用的因素,对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2.1958年的学制改革
1951年的学制只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个过渡性学制。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要求教育也做出相应的变革。应这种时代需要,195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妥当地加以改革的”。其改革要点在于以下几点。
(1)提出了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和教育目的,即“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2)制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原则。即采取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的教育与不免费的教育并举。这也就是两条腿走路、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
(3)建立并发展三类学校,即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
1958年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发布之后,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新学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少偏差,导致教育质量严重下降。虽然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使教育水平有所回升,但“**”的冲击,使教育事业整体陷入瘫痪。
“**”后,党中央十分重视教育发展,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先后出台了诸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使我国的教育逐步走入正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绩。
3.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稳步实现“两个增长”。《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按照义务教育的实施难度,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城市、沿海各省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少数发达地区,在1990年左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占全国人口一半的中等发展程度的镇和农村,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阶段教育;占全国人口1/4的经济落后地区,国家尽力给予支援。国家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
该《决定》指出,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2)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该《决定》指出,为了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质量,需要制定并颁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等的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3)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我国广大青少年一般应从中学阶段开始分流: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高中,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高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大学,一部分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小学毕业后接受过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的毕业生,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凡是没有升入普通高中、普通大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可以经过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然后就业。要充分发掘现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潜力,扩大招生,并且有计划地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或者增设职业班,加上新办的这类学校,力争在5年左右,使大多数地区的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扭转目前中等教育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4)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该《决定》指出,要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分配的办法,实行以下三种方法。第一,国家计划招生;第二,用人单位委托招生;第三,还可以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不论哪类学生,都必须经过国家考试合格,由学校录取。
(5)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教育体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要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绘制了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蓝图。该《纲要》提出,90年代,在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未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普遍接受不同年限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得到必需的职业技术训练。高等学校培养的专门人才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教育质量、科学技术水平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中的文盲率降到百分之五以下。通过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在教育事业发展上,不仅教育的规模要有较大发展,而且要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结构选择上,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初、中级人才摆到突出的位置;在地区发展格局上,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率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末的教育发展水平,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
5.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后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在不同地区还应体现地区特点,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
要调整现有教育体系结构,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减缓升学压力。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要在确保“两基”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为学校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可采取多种方式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毕业生经过一定选拔程序可以进入本科高等学校继续学习。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6.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1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该《决定》强调,“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继续推进和巩固“两基”,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十五”期间,国家将整体设置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现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2005年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扩大高中规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促进协调发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当前的学制改革
2010年7月13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7月29日,《规划纲要》正式向社会发布。该《规划纲要》在学制改革方面提出了战略目标和发展任务。
1.目标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扫除青壮年文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各类人才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2.发展任务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机制,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