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马克思曾说过:“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所要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了。”这正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根本的特征——目的性。它将人类实践活动与动物本能活动根本性地区别开来。

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之一的教育,目的性是教育活动展开的重要前提。教育目的体现了人类实践活动的特性,任何社会对人的培养均是根据其既定的教育目的展开的。总体上,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总要求,它规定着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是对受教育者的一个总的要求。

一般而言,教育目的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例如,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机构、学生家长和亲戚朋友的期望等。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才的总要求,是国家为培养人才而确定的质量规格和标准。它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状况确定的。教育目的从根本上回答了教育究竟要“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因此,教育目的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教育活动的实施依据和评判标准、出发点和归宿。它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它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

二、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教育目标

(一)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它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内容包括教育指导思想、培养人才的总体规格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等。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方针包含教育目的,它们在对教育社会性质的规定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含有“为谁(哪个阶级、哪个社会)培养人”的规定性,都是一定社会(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在其性质和方向上不得违背的根本指导原则。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教育方针主要从政策的角度规定教育目的及其实现,而教育目的则主要从学术层面来表达教育的理想。因此,教育目的主要关注于“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些问题;而教育方针则除此之外,还包含“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它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或专业的培养要求。它由特定社会领域和社会层次的需求决定,同时也会由于受教育者所在学校类型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教育目的是一个国家教育的总要求,是向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则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具体要求,它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自己学校的性质及任务,对培养对象提出的特定要求,是针对特定对象提出的。教育目的决定具体的培养目标,同时,教育目的只有具体化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得到具体落实。各级各类教育是为了满足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层次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不同年龄层次的受教育者发展需求而设立的,所以,较之于一般意义的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具有明确的特指性,他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三、教育目的的功能

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层次的多样性令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教育目的是全部教育活动的主题和灵魂。英国教育学家约翰·怀特在谈及教育目的时曾提出:“除非教育工作者对这些教育目的一清二楚,否则他们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肯定会受损失。”可见,教育目的对于教育活动意义重大。教育目的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教育目的对教育工作具有导向作用

教育目的对教育者和受教育具有目标导向作用。教育目的不仅为教育者指明了发展方向,预定发展结果,也为教育工作者指明了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任何社会的教育活动,都是以教育目的为导向的。这具体体现为:①教育目的对教育的社会性质具有导向作用,对教育“为谁培养人”具有明确的规定;②教育目的对人的培养具有导向作用,使教育依规而为,这不仅能改变人的自然盲目发展,还能对人不符合教育目要求的发展给予正确引导,使其发展与预定方向相一致,符合教育目的规定,产生社会所需要的新品质;③教育目的对课程选择及其建设具有导向作用。它对选择什么样的内容、选择何种水平的教育内容,对内容如何取舍等具有决定性作用;④教育目的对教师教学方向具有导向作用。除了在培养学生能力和技能方面的教学定向外,还有对培养思想品德方面的价值定向作用,使教师知道自己所要教的最重要的是什么。事实上,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任何社会都是首先确定相应的教育目的,引领教育的发展,从而确保教育的社会性质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倾向性。

(二)教育目的对贯彻教育方针具有激励作用

目的反映人的需要和动机,是人们在一起共同活动的基础。共同的目的一旦被人们认识和接受,不仅能指导实践活动,还能激励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教育目的实质上正是人们的一种价值选择和追求。在教育实践中人们接受了一种教育目的,也就是认同了一种价值选择,这必然会激励人们为了实现自己所追求的价值而乐意付出各种努力,自觉抵制各种不符合教育目的要求的活动,从而调动起人们自觉参与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三)教育目的对教育效果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目的是衡量和评价教育实施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检查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等,都必须以教育目的为根本标准和依据。因为教育活动是以教育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那么,检验教育活动成功与否也应看其是否达到教育目的。评价教育过程是否有效,教师工作成绩的高低以及在教育活动中学生成长的状况如何,虽然都有非常细致的具体评价标准,但所有细化的评价标准的最高价值预设都来源于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是整合所有具体教育评价标准的精神内核,也是教育评价的最高准则。当具体评价标准有违于教育目的时,就需要对具体评价标准做出修正。只有注意发挥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功能,才能从根本上更好地把握教育活动。

教育目的的上述功能是相互联系、综合体现的。每一种功能的作用,都不是单一表现出来的。导向功能是伴随激励功能、评价功能而发挥的,没有激励功能、评价功能,导向功能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调控功能的发挥需要以导向功能和评价功能作为依据;评价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导向功能。在现实教育中,重视和发挥教育目的这些功能并合理把握的关键是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教育目的。

四、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

一个国家的教育目的通常是由三个不同的层次构成的。第一层次是国家的教育目的,它反映的是社会对教育的总要求,对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教育起宏观控制和调节作用;第二个层次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它是以教育目的为指导,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的特殊性制定的关于培养人的专门要求,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第三个层次是教育过程中教师的教学目标,它是按学生身心发展的过程制定的、具体调整并检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系列化具体要求,是培养目标的具体化。

(一)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的教育目的居于第一个层次。它是由国家提出的,其决策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一般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本和教育法令中。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是教育决策层对教育活动结果的预先、总体规定,即对培养什么人的一般、基准性规定。通常国家教育目的的重大变化与调整,都与时代的大变化、国家政权的更替等息息相关。

国家的教育目的是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其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要培养的人才,其培养目标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目的。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居于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制定的某一级或某一类学校、某一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教育目的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级别的学校、不同专业方向的具体化。

对各级学校而言,其培养目标包括初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中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等;对各类学校而言,其培养目标包括普通教育的培养目标、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特殊教育的培养目标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在制定培养目标时,要研究学校自身的特殊性、历史、经验、已有成效与发展可能。一个缺乏学校自身研究和自我认识支撑的培养目标,是缺乏活力和前景的,也将是难以实现的。

(三)教师的教学目标

教师的教学目标居于第三个层次。它是指教学活动结束后学生所要达到的标准。教学目标又包含多个层面,一般包括课程目标、单元目标、课时目标等。课程目标指某一门学科在教学结束后所要达到的结果;单元目标是指某一门课程中的某一单元的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课时目标是指对每个课时所应达到的教学效果的具体化。就教师本身而言,这一层次的活动直接体现其工作的价值、质量与成效。为此,教师必须了解、研究自己所教学生的共性和个性,班级特点,自己所承担的学科教学的特点和教学工作的内容、性质和特点,即研究自己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和工作的独特性。只有这样才能设置合理的教学目标,从而更好地开展教学实践工作。

上述三个层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目的体系,它们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在这个体系中,抽象层次越高越具有普遍性,抽象层次越低则越具有操作性。一般来说,前一个层次与后一个层次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前一个层次的内容制约着后一个层次的内容,后一个层次是前一个层次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