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国邸不仅存在于秦汉,亦多见于六朝。此间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邸逐渐发展成为商业设施,到了唐代,“邸店”甚至成了商店的代名词。关于六朝的邸与唐代的邸店,学界有不少研究②,不过,对于“邸”为何发展成为商店,并没有很好的解释。这里略作探讨。

唐先生认为南朝的屯与邸都与开发山泽有关,屯不限于屯田,邸亦不限于市中邸舍。③实际上,根据《礼记·王制》郑玄注“廛,市物邸舍”,将邸视为市中的邸舍并不准确,南朝反复见于记载的“邸”或“邸店”还是从汉代的郡国邸发展出来的,基本的含义仍指宗室在京师的宅第。曹魏沿用汉制,所以任城王曹彰黄初四年(223年)“朝京都,疾薨于邸”④。《晋书·食货志》: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

可证西晋统一南北后恢复了旧制,继续在京师为封君设立国邸,郊外置田。东晋时大体延续了此制,桓温废黜废帝,迎立会稽王司马昱便是“奉迎帝于会稽邸”①,萧齐竟陵王萧子良开西邸延学士更是熟知的故事。这类邸,或称为邸第,是王公在京师的住所。而在南朝与“屯""传"与"冶”一道广为诟病的“邸”,应是王公乃至官员利用其身份在京师与州郡设立的名义上的住宅或办事处,实际往往用来经商牟利。②邸阁自三国以后已经成为一种仓库,与此并无关系。

除了王公,官员亦可立邸。南齐永明四年(486年),湘州蛮动,朝廷遣柳世隆出任湘州刺史,率军讨伐,“世隆至镇,以方略讨平之。在州立邸治生,为中丞庾杲之所奏,诏原不问”。③南齐武帝时的佞臣,山阴人吕文度“有宠于齐武帝,于余姚立邸,颇纵横。宪之至郡,即表除之”。④萧梁重臣徐勉在诫子书中讲到自己对经营产业的态度时说:“显贵以来,将三十载,门人故旧,亟荐便宜,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触胪运致,亦令货殖聚敛。若此众事,皆距而不纳。非谓拔葵去织,且欲省息纷纭。”⑤文中举出了三种逐利途径作为例子:开辟田园、兴立邸店与航运货殖。三者均应是当时流行的兴利方式。

立邸地点,会稽较多,亦见于建康与远在湖南的湘州,如《南史·临川王宏传》与上引柳世隆的经历所示。尽管资料有限,恐怕此类“邸”可能散见各地。

文献中或称为“邸”,或称为“邸舍”,或称为“邸店”,名称并不统一,却均少不了“邸”字,可以说,这类机构与“邸”有直接的联系。从立邸者的身份看,不是王公,就是显宦,除去诏书中泛指,没有见到普通百姓立邸的记载。

为何立邸会成为王公大臣治生牟利的流行途径?唐先生注意到立邸与垄断山泽所出的物资的联系,进而认为与山泽开发产生了关系。①这一点不无道理,不过,此说并不能解释为何具体采用了“邸”这种形式。想弄清其原委,还要从汉代使用“邸”的制度说起。

如上所述,“邸”在汉代是官办的机构,要使用它,需要郡守开具介绍信——传。有了“传”,不仅到达京师后可入住郡邸,而且沿途关津一路绿灯,还可使用传舍,享用官府提供的免费食宿,一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调用官府的传车马接力运送持传的官吏。相形之下,普通商人长途贩运货物,无法使用官方的设施,更谈不上免费的食宿,沿途通过关津还不时要交纳关税②,成本高昂。一旦有官吏觉察到外出公干的种种便利,并借机夹带私货时,便开发出“邸”的商业用途。

发现的具体途径,至少有两种。敦煌郡的官吏通过护送西域诸国到长安奉献的使者就不难发现西域物品在长安受欢迎的程度,同时也会捕捉到假公济私的窍门。其他各郡国的官吏通过上计时带到京师的贡品亦不难捕捉到商机。我们知道,每年岁末计吏入京上计,除了汇报工作,还要奉献贡品。①

卫宏《汉旧仪》引《朝会上计律》云:“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天下郡国奉计最贡献。”②每年岁末郡国上计于朝廷,不但要呈交记录上年工作业绩之文书(计簿),还要向天子进贡。《后汉纪·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三年正月诏:“往年敕郡国,勿因计吏有所进献,今故未止,非徒劳役,道途所过未免烦费。已敕太官勿复受。其远方食物乘舆口实可以荐宗庙者,即如旧制。”③因计吏进贡各地异味食物等,至少东汉初年已然,且沿途运输动用劳力很多。

贡品为当地特产,详细名单要到唐代才见于记载。《唐六典·户部》与《通典·食货·赋税下》对各地的天下常贡分别有详载,此前仅存零星的资料。里耶秦简已见端倪(如简8-769)。东汉时,太山郡要通过计吏向朝廷献药,如茯苓、紫芝、鹿茸之类,末年因战乱道路阻塞而不行,到应劭为太守时,道路稍通,则又“计吏发行,辄复表贡”④,便是一例。

贡品奉献给皇帝或宗庙之外,亦可多带一些另作他用。《汉书·循吏·文翁传》载,文翁为蜀郡太守,选拔小吏送到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并“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文翁便是利用到长安的计吏携带蜀郡特产给博士。《后汉书·宦者·曹腾传》载:“时蜀郡太守因计吏赂遗于腾,益州刺史种皓于斜谷关搜得其书,上奏太守,并以劾腾。”蜀郡太守亦是利用计吏携带物品贿赂宦官,只是此次不巧被发现,未能得逞。但当时类似情形恐并不罕见。值得注意的是,刺史作为证据搜得的是蜀郡太守给曹腾的书信,并非物品,盖仅据贡品本身难以分清接受者。这当是利用计吏夹带物品的好处。①

谚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余。”长途贩运,稀有之物才能赢得暴利。贡物均是各地特产,将多余或多带的特产拿到市上出售恐怕自然之事,此时,郡邸或国邸乃至夷蛮邸不但用作住所,亦均成为贮物乃至贩卖的场所。东汉明帝时为解决谷贵,朝廷经用不足的难题,尚书张林建议仿照武帝时采取的均输法,“因交趾、益州上计吏往来,市珍宝,收采其利”,并曾一度实行过②,便已在利用上计吏在输送殊方异物与谋取经济利益上的作用。更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特产借用免费的官方渠道运到京师,又无关税成本,价格优势明显,颇具竞争力,因而成为获利的佳途。王公显贵群起效仿亦是自然。在各地竞相以“邸”的名义设立从事买卖的机构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亦不意外。

从汉代的制度看,诸侯王在京师的住宅称为“邸”,郡在京师的办事处为邸,郡治所亦有属县立的邸,甚至县一级的候官也会设邸,用作下属官吏到候官处办事时的临时住所。西晋初年郡治亦设有属县的邸,湖南郴州出土的西晋时期简牍中记“耒阳、便、晋宁、临武、南平县氐五所”(简2-68)①,表明桂阳郡所辖的五个县在郡治郴县都建立了“邸”。东晋南朝军人、士人与二品清官长期不必缴纳关市之税②,减少运输费用可能是利用“邸”的主要目的。

不过,王公为封爵,世代承袭,立邸后,后代亦可享用。牧守为流官,出掌州郡有任期,在任立邸有时限,更无法传诸子孙,立邸的积极性没有王公高不难想见,文献中立邸经商者以王公为多亦属自然。

当然,实际利用“邸”来贩运、囤积货物者,并不限于官吏,只要有相当的背景,至少能与王公显宦拉上关系均可沾光。手段无非只有一个:获得官府签发的因公出差的文书。有此文书,即便是普通百姓也可以享受途中官方各种免费的待遇,进而可以以相当低廉的成本将货物送到城市的“邸”中来渔利。③敦煌悬泉遗址发现的西汉出米记录中就有这样的事例——身非官吏的县长夫人与奴婢却享受官府提供的口粮④,无怪乎西汉时每年上计完毕都要重复同样的敕,其中就有“诏书无饰厨传增养食,至今未变,或更尤过度,甚不称。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⑤,要求依法提供传食,不得招待过度。西汉官府管理相当严格①,尚且如此,皇权低落的南朝时就更可想见。②

更应注意的是,如果意识到利用官方运输设施与官方机构的名义可以牟利,岂止是一年一度的上计,只要能够获得相关文书,任何情况下,均可夹带货物。

附带指出,梁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提到:

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

四年后,又下诏曰:“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③此外,贺琛陈事中也提到:“凡京师治、署、邸、肆应所为,或十条宜省其五,或三条宜除其一;及国容、戎备,在昔应多,在今宜少.虽于后应多,即事未须,皆悉减省。应四方屯、传、邸、治,或旧有,或无益,或妨民,有所宜除,除之;有所宜减,减之。”④贺氏上启,《通鉴》系于大同十一年十二月。三者在提到“邸”之外,均包括了“传”,胡三省在注贺琛上启时云:“传,驿传也。”这是正确的。他们所说的“传”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传舍,它发展成为妨害百姓的民患,应该与“邸”类似,均是官员利用其官方机构的特权与便利来谋取私利。①台传与其同源,性质并不相同。②南齐初年,萧赜为太子时,亲任左右张景真,景真“度丝锦与昆仑舶营货,辄使传令防送过南州津”③,利用传送文书的官吏护送丝锦通过关津与外商交易,即是一例。

这类机构被王公官员滥用,假公济私在南朝蔚为风气,与南朝皇权不振,控御无力分不开。

上述做法不仅见于南方,至晚北齐末期北方应已广泛存在。因而武平之后,国用窘迫,齐后主先是“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题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④,此时北方一定已邸店林立,不然无法迅速增加朝廷的收入。其出现究竟是自发还是效仿南朝,还待考察。此后,南方的陈后主亦因“府库空虚”,经沈客卿提议,开始“不问士庶,并责关市之估”①,士人原有的免除关市税的特权不复存在,邸店之类亦不会幸免。

既然税收竞相落到南北邸店头上,预示其原有的特殊身份与地位开始受到侵蚀。加之隋朝统一南北,皇纲重振,对驿马使用、王公显要经商,包括开设邸店的限制执行有力②,最后到唐初“邸店”沦为各类商铺的通称,形成“居物之所为邸,沽卖之所为店”③也就水到渠成了。尽管唐代开元之前几乎没有关市之税,但邸店的特权地位不存,自然风光难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