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文书是官府文书作业中的一个环节,需要将其置入文书流程中予以研究。首先讨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一)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张德芳撰文对这类传信做了全面介绍,披露材料较多,并附有图版,便于研究。张德芳探讨了内容相对完整的文书的具体背景,这里则对文书形成过程与文书用语及背后所显示的官府运作流程略做考察。
如张德芳所说,这类传文书时称“传信”。①使者或官员持“传信”外出多属日常的琐事,但要安排此事需要若干机构的配合,并形成相关的若干文书。这里先讨论“传信”的签发。
前文将“传信”分为承制与非承制签发两类,并指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实际是由两件文书组成,这两件文书当是通过不同途径分别形成的。先考察承制签发的“传信”。上面的文书A是由秩次为六百石以上的中朝官根据皇帝的“制”下达给侍御史,告知外出公务的官吏官职、姓名②、具体事由、目的地及调用传车的类型、有无随从。出现的官员有各种名号的中朝将军(1、15)、使主客(2、3)、诸侯(4、6)、光禄勋(4、6)、光禄大夫(8)、典属国(8)、给事中、侍谒者(7)、御史中丞(14)、代行御史中丞职权的符节令(13)、少傅(15)、使臣(7)等,多数为两官员共同诏侍御史,涉及朝廷的多种二千石官员、御史大夫的属吏与临时负责某事而秩次低于二千石的官员(使臣、使主客),前两类官员应为常态。其中均有“承制诏侍御史曰”一句,且“制”字提行以示尊重,官员均称臣,表明是秉承皇帝的意见来下达指示。据此,这些官员事先定已将遣下属外出公务一事通过文书上奏皇帝,并得到批准(制曰可),上奏官员根据皇帝的认可给侍御史下令,此即诏书中行下之词所常见的“承书从事下当用者”的具体体现。上述过程是否如其他奏请文书一样,需要二千石官员等先将文书上呈丞相御史,由丞相御史奏请皇帝,获得皇帝制可后亦先由御史下发丞相,再由丞相下发有关官员,尚不清楚。
侍御史在接到其他二千石官员等根据皇帝旨意下达的书面命令后,将命令上呈其长官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接到文书后根据其中描述的外出路线及使用传车的类别给有关厩下达书面命令(文书B),准备车马。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所谓“承制诏侍御史曰”实际就是直接下达给御史大夫的命令,由于御史大夫秩亦为二千石,且位次先于其他二千石官员,其他二千石官员移御史大夫的文书不能直接称名,而采取给其下属下命令的曲折方式来表达,就如同太守给都尉移文但称“敢告部都尉卒人”,而不称都尉具体人名一样。①下达给有关厩的命令应抄录侍御史(或御史大夫)接到的与御史大夫签发的两件文书(文书A、B),同时,御史大夫亦将两件文书(文书A、B)抄录于一尺五寸长的简上,并根据传车的类别加封,作为“传信”授予外出的官吏作为凭证。②不过,悬泉出土的完整传信抄件的长度均是23厘米左右,合汉代一尺。③同时,御史府保存两件文书作为“案”以备核查。一旦传信不慎遗失,御史大夫则根据存案的传信文书再抄录副本下发文书追查,如悬泉所发现的“遗失传信记录”(107—114)。
非承制签发的传信形成过程大体相同,只是缘起无须经过皇帝的批准,相对简单。其流程大体是具体办事官吏需要外出公务,向长官奏记提出请求,长官将请求移文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据事由与路线给有关厩下令备车马,并为外出官吏准备传信。同时,御史大夫亦留文书备案。根据官吏隶属关系推断涉及的长官分别为丞相(19、21)、廷尉(23)、御史大夫(24)、光禄勋(22、26详下)。
“传信”为何由御史大夫签发?这当与其负责律令并实际主管官厩马有关。《宋书·百官志下》“侍御史”条:“二汉员并十五人。掌察举非法,受公卿奏事,有违失者举劾之。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祠,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魏置御史八人,有治书曹,掌度支运……”这条记载不见于两汉文献,当是南朝史家据当时尚存的前代史料写成的,结合其他文献,可知御史大夫掌管律令一说确实有据①,而它为何能签发传信,给长安诸厩下命令,此条亦提供了线索。
此外,非承制签发的传信与郡级官府签发的传中多次出现“有请诏”,亦是申请传文书的一种程序。因其手续涉及君臣分工问题,详见下节,兹不赘述。
以上讨论了传信签发环节,下面转向“传信”的格式化内容。几乎所有由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都要动用“传车”,或是“为驾二封轺传”,或是“为驾一乘传”,传信文书B均有“下某厩,(承书)以次为驾”的内容。因此,其次讨论“下某厩”所见传车调用与迎送方式。
“传信”提到的“厩”主要有“扶风厩”(2、3、4、5、6、10)、“右扶风厩”(11、18),另有“高陵”(19)、“渭城”(20、21、23、25)与“长安”(14、24)三县,其中以“渭城”为多。扶风厩当是右扶风厩的简称。传信下发给何地,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持传信者出行的路线。
若自长安东行,则下长安,如24。如果自长安向西,则下渭城或扶风厩。这类传信最多,因出土传信的敦煌位于长安以西。唯23是例外,原因不明。悬泉所出Ⅱ90DXTO214②:556是为各类马匹增加饲料的诏书,其中提到“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正如学者所说,前面四县属于东线,即三川东海道,后两县为西线,即陇西北地道。②尽管西汉时不存在扶风县,而右扶风的治所亦在长安城内③,却有扶风厩。该简东线的四县自西向东依次排列,据此,西线两县应自东向西排列,扶风厩应在渭城以西某处。①
而19是下给高陵,原因或是丞相史李尊首先要去位于长安东北方向的河东郡(郡治安邑县,即今山西夏县西北),故取道渭河北岸,长安东北的高陵。此线是通往太原的主要干道,周勃等铲除诸吕之后迎请代王刘恒为帝,刘恒即自中都沿此路至长安,入长安前“至高陵休止”,派宋昌先入长安观察时局。②至唐代犹循此至太原、安邑。③秦以来自长安出发主要有六条道路通向四方④,其中东北至河东、太原线的繁忙程度大概不如东、西两线,故不在增加传马饲料之列。
西行的传信为何有些下给扶风厩,有些则给渭城?这涉及影响传信下发的第二个因素:持传信者所驾车的规格。承制签发的“传信”所调用的多为“二封轺车(传)”(2、3、4、6),即便是“一封轺传”,驾车的马则
有“八乘”(5)。而非承制签发的则多数为“一封轺传”(19、20、23、24、26)。“一封轺传”乃一匹马拉的车,“二封轺车”是由二匹马拉的车⑤,乘传则是四马下足拉的车。⑥马多速度快,在相同时间、相同负重情况下,跑得远,故下发给距长安更远的扶风厩。各种“传车”使用的规则,目前尚不清楚。可以肯定,与使者的身份高下以及使命的紧急程度分不开,故文献中有所谓“急者,乘一乘传”的说法。①
至于14,目的地是敦煌玉门关,命令却下达给了长安厩。或许是因为高级官员赴任需动用四马拉的乘传,此种车也许是由长安厩统一管理。这是否构成影响传信下发的第三个因素,犹待更多的资料。
传信中习见的“以次为驾”,意思是“按照(远近)次序为(持传信者)驾车”,应是以一站一站的接力方式完成。具体如何操作,涉及汉代“传车”使用的制度,史书无载,兹据悬泉汉简做些考察。
传信要求调动传车马为持传者服务,大体有送、迎两种方式。一是由前一置或传舍派官吏马匹乃至传车将使者送至下一置或传舍②,另一种则是后一置或传舍根据通知派官吏持传马及传车去前一置迎接使者。有关文书中常见“送”与“迎”之说,正是代表了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前后站的距离则取决于传车的类型及速度。级别高的传车,如乘传为四马驾车,日行里程远,两站可能间隔若干置或传舍。具体情况比较复杂。
根据悬泉汉简,我们知道置内设有“厩”,按规定应有传马四十匹,另有传车十至十五乘③,厩有厩佐与御等。简中亦有数枚记录了悬泉及附近的置派遣官吏持传车马迎送过往使者的内容。如以下三简:
例1.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渊泉丞光移县(悬)泉置,遣厩佐贺持传车马迎使者董君、赵君所将客柱(住)渊泉。留禀茭,今写券墨移书,受薄(簿)入,二月报,毋令谬。如律令。
例2.甘露二年二月庚申朔丙戌,鱼离置啬夫禹移县(悬)泉置,遣佐光持传马十匹,为冯夫人柱,廪積麦小卅二石七斗,又茭廿五石二钧。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簿)入,三月报,毋令缪(谬),如律令。
例3.甘露三年十月辛亥朔,渊泉丞贺移广至、鱼离、县(悬)泉、遮要、龙勒,厩啬夫昌持传马送公主以下过,禀穰麦各如牒。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簿)入,十一月报,毋令缪(谬),如律令。
渊泉为敦煌郡属县,具体位置尚有争论,大致位于今敦煌市东北,西出长安经敦煌至西域的大道途经渊泉,然后西南行至敦煌。据例3及其他邮书简,渊泉与敦煌之间自东向西依次为广至县—鱼离置—悬泉置—遮要置—龙勒县。②上面三例是悬泉以外的县或置派遣官吏持传车马或传马,连同口粮,去悬泉或沿线多个县、置迎接过路使者、客人而给悬泉或沿线有关各县、置的移文,告知被派官吏携带了“禀茭”,要求接待方将“禀茭”列入收到物资的账目中(受薄入),并在次月上报,不得有误。“茭”指干刍或干草③,是马的粗饲料。三件文书的主旨是通知接待方来者已经携带了人马的口粮,大概他们要在悬泉等置用餐。例2、3只提到“持传马”,例1则是“持传车马”,连车带马,沿途的县、置及厩提供马匹是一定需要的,车只是特殊情况下才会提供,当然实际运作中也是根据车马的类别及日行里程决定在何处换乘,并非途经每一厩或传舍都要更换马匹。具体规定,尚待研究。
悬泉出土的简的V1610②:11—20是西汉建始二年(前31年)三月传马名籍,其中四匹注明“驾”,两匹注明“骖”,前者或是指用于驾辕的马,后者则为两边的马。①这些马是用来驾车的。同时,这些马多注明“乘”,或许表示兼作骑乘。
此外,下面五简均是与上引三简有关的文书:
例4.出粟三石,马十匹,送大昆弥使者,都吏张掾。阳朔四年二月戊申,县(悬)泉啬夫定付遮要厩佐常。
例5.出粟十八石,骑马六十匹,乌孙客。都吏王卿所送。元延四年六月戊寅,县(悬)泉啬夫诉付敦煌尉史褒马。
例6.出麦四斗,已。建平五年闰月,县(悬)泉啬夫 付宜禾书佐王阳,给食传马二匹,迎昆弥。
例7.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已酉,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遣佐长富将传迎长罗侯,敦煌禀小石九石六斗,薄(簿)入十月,今敦煌书言不薄(簿)入,谨问佐长富禀小石九石六斗,今移券致敦煌
例8.广至移十一月谷薄(簿),出粟六斗三升,以食县(悬)泉厩佐广德所将助御效谷广利里郭市等七人,送日逐王,往来三食,食三升。校广德所将御故禀食县(悬)泉而出食,解何?
例4—6是悬泉出粟及马付给其他厩、县以迎送使者的记录,例7是悬泉啬夫向上级的汇报,内容涉及同类事情,只是收到“禀”的敦煌没有将禀计入账目,敦煌方面来书追查“禀”的下落,悬泉因此向上级报告。例8亦是调查出食问题的,悬泉厩佐广德带领助御郭市等一共七人送日逐王东至广至县厩,来回吃三顿饭,每顿一人三升,共食粟六斗三升,是从广至出的粟,计入广至十一月的谷簿中,可核校广德所带来文书,口粮由悬泉出,等于广德将从悬泉带来的口粮私吞了,广至发来移文调查此事。此文书表明某置的官吏迎送使者时,可自带口粮,亦可由接待方出口粮,但均要有文书交代清楚。不过,目前悬泉所公布的有关传食文书记录的均是使者及其从者消费食品的数量,未见其他置或厩官吏的消费记录,因此,自带口粮可能更为多见。
沿途的置厩不但负责提供传马乃至传车,也要提供驾车的御者。秦末夏侯婴任沛厩司御,常常要“送使客”①,汉代情形当相去不远。此外,御史大夫下发的传信中仅注明随从人数、身份,如“载从者一人”(1、4、6、13、14、17、22),有时是“得别驾载从者二人”(15),表示从者另乘一车,还有“载奴一人”(18),均未提到“御”。而悬泉所发现的传食文书也只注明使者及从者,如《释粹》例85(Ⅱ0216③:57)、86(Ⅱ0213②:112),特别是例95(I0112③:113—131)等,均未见御者。凡此种种,可知御者并不计入使者及随从之内。而悬泉置内附设的厩有御,如简Ⅱ90DXT0215④:36出现“送使渠犁校尉莫府掾,还会大风,折伤盖十五枚,御赵定伤……”,简Ⅱ90DXTO213②:33“出粟六斗,马三匹,送史曹卫卿、书佐宋卿。绥和二年八月壬辰,遮要置啬夫嘉付县泉御忘”②,御赵定与御忘大概就是负责驾车迎送过往官员、使者,并隶属于各置、厩的。而他们的口粮是计入另外的廪食账目(谷簿?)中,不列入传食账目。
上引例1为何跳过中间的广至县、鱼离置而直接由渊泉县移文给悬泉置,大概又与传车的规格、速度及预计的行程有关。悬泉发现的简中V1611③:39亦是一里程简,记录了以悬泉为中心,距离张掖、冥安、武威、安定高平、金城允吾、天水平襄、刺史与长安八个地点的里程①,表明各置乃至各县清楚附近置、县间的相对距离。同时,置、县的官吏也熟悉各种传车的行驶速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中就有“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的规定②,不论这里提到的是牛车还是马车,车日行里程是有一定之规的,类似的数据官吏一定心知肚明。因此可以计算出将在哪里享用传食,而发移文通知。简I0309③:134正是一例。简文云:“各有数,今使者王君将于阗王以下千七十四人五月丙戌发禄福,度用庚寅到渊泉。”③便是推算到达渊泉的时间,为迎接做准备。
结合悬泉汉简,《汉书·朱买臣传》的一段记载能为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该传说:
拜为(会稽)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
此时正值上计之时,朱买臣在郡邸中遇到会稽郡的计吏,因其身份突然变化,计吏对买臣的态度随之由轻视到恭敬。传文传神地描述完这一幕,复云:
有顷,长安厩吏乘驷马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①
朱买臣在未央宫前殿接受皇帝的制书任命⑤,获得印绶后走回郡邸,而他将赴会稽上任,需要凭传信,乘传车,附表一中的传信简13、14就是秩次亦为二千石的都尉“之官”的传信,需要承制。朱买臣赴任亦应如此。具体细节是他回到郡邸后一段时间,长安厩吏乘车来郡邸迎接朱买臣。朱买臣是出守会稽郡,需要自长安东出,沿三川东海道至会稽,故御史大夫根据制书将书面命令下达给负责东线传送任务的长安厩,长安厩派遣吏驾车前去迎接,首站要出车马及御者送至下一站,且需要赴官员住
所迎接,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相应地,朱买臣在获得任命后亦应得到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形制应如第一类承制签发的传信,同时告知住所所在。唯如此,他与厩吏才能顺利接洽。所谓“驷马”应是指四马下足的“乘传”,简13、14“之官”的传信持有者乘坐的亦是此种传车。而朱买臣未到,会稽地方就已经预知,并提前准备,表明另有途径提前将其赴任的信息通报会稽。悬泉简Ⅱ0114④:340便是效谷长、丞提前通知遮要与悬泉置,破羌将军率部来,要求准备各种物资,不得玩忽怠慢①,性质与此相类。朱买臣于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自会稽太守转任主爵都尉②,出任会稽太守的时间则应在元朔中(前128年—前123年),因而,这套制度至少在武帝前期就已经成形了。
御史大夫在传信中只简单地注明“以次为驾”,实际操作中则相当复杂而具体,上面仅是就悬泉简与文献所见的初步分析。简言之,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通过文书中的“以次为驾”与“当舍传舍”实际传达了两方面的命令:一是沿途的厩等要依次提供车马换乘,二是沿途的传舍要为持传者及随从提供食宿。具体行程、换乘地点直接取决于路线与传车等级、速度,等级、速度则与事由、紧急程度以及持传者身份有关。
(二)郡级官府签发的传
目前所见郡签发的“传”57件(附表一27—83),多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显示了郡在传文书运用上的重要性。这类“传”通常由郡守与长史、丞三人联署签发,某位不在,则由其他官员兼行其职而参与签发。兼行太守事的有库令、长史与骑司马,长史则由守部千人、守部候与库令兼行,丞的情况亦近似。有时亦由太守与长史或丞两者之一联署签发,一些派遣官吏去属县的传甚至由郡太守一人签发,详见文末附表二。此外,都尉亦可签发,如53、62与78分别是由敦煌郡中部都尉、行(居延)都尉事的居延城司马与酒泉玉门都尉签发的,看来不止是一般的郡都尉,连同关都尉亦有签发“传”的权限,58中出现的敦煌玉门司马褒亦应是代行关都尉的职权。①农都尉是否也有此权力,尚不清楚。
郡府差发属吏,亦常常派遣下属诸县的官员乃至亭长从事各种“吏繇”,这种现象至少秦末就已出现,刘邦在做泗水亭长时就常常做繇使被派遣至咸阳。①江苏尹湾汉简5号木牍所见西汉末年东海郡中13位官员因“繇”,9位因“输钱都内”而不在岗,就与表4中龙勒县左尉与广至长、司空啬夫外出公务一样,只是出差目的不同。
此类传根据文书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郡级官员直接签发的“传”(27—66),二是郡级官员根据“令”签发的“传”(67—83)。
第一类从形式上看,是一件文书,亦应是一系列文书运作中的一件。例行事务可能先经属吏申请,由太守、都尉签发。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找到类似的文书,这里只能以向县级官员申请“传”的文书来窥见其仿佛。
居延甲渠候官所出简EPT 53:46云:“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泠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尽管简文残缺,从文称“敢言之”看,是上行文书。尉史是候官或塞尉官府中的属吏②,这里当是甲渠候官的属吏,“常”姓“郭”,居延简中常见③,郭常向候报告派遣守士吏泠临等送服役期满的戍卒至太守府,候据此签发“传”类文书。此文书或属于签发传的申请。从甲渠候官至张掖太守府所在的解得县至少360公里④,折成汉里当在一千里左右,途经若干候官与县,绝非一日可及,亦需要“舍传舍”。此简涉及的送罢卒事应是年度性的工作,前文提到丞相史至诸郡送来年戍卒并接罢卒的“传信”(19),居延新简EPT65:37云:“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此故事或是罢卒离开戍所前至候官处拜别候,遣送罢卒亦应先送到候官所在地。结合三者,遣送罢卒程序大体是自下而上逐级遣送:先由各候长将罢卒送至所属候官处,各候官再将罢卒送到郡集中,再由丞相史或本郡官吏接回①,候官向太守府遣送时则需要给负责护送的属吏签发“传”类文书。或许每年定时各候的属吏就会如此安排。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简37.56云:“元康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长宋建太守府,与从者里王。”这当是申请传。类似的文书还有同出土于金关的218.3、出土于地湾肩水候官府的346.40、出土于A22的163.18等。为郡办事(如28),流程应近于此。
非日常的临时事务(32、33、40、45)盖是郡或都尉根据上级指示,临时差遣下级官吏去完成。例如,33“以诏书送施刑伊循”便是郡府在接到诏书后根据要求派遣属县的一个亭长去完成,在签发“传”之前,郡府一定先下府记类文书将任务安排给浩喜县,县里又委派给亭长,并令亭长至郡府接受任务——西北汉简中常见时称为“记”的文书,含有召官吏“诣府”或“诣官”的内容,可见其仿佛②——同时领取“传”。另一些则是突发事务,如53,“逐捕贼杀人亡施刑士”,事发而随时差遣官吏。汉代郡的职能经历了由弱渐强的变化过程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属吏与属县官吏的前途,因而,原本应由郡承担的工作很多都转嫁给属吏或属县,后者无力拒绝,《盐铁论·疾贪》中贤良对此已提出过批评,但在实践中却渐成惯例。
这类传仅要求沿途传舍为持传者连同随从、马匹提供食宿服务,不需要提供车马等交通工具。其中37与60比较特殊,涉及的事务均为军吏在西域完成屯戍任务后返回长安的北军,有“为驾一封轺传”的内容,同时亦注明“有请诏”,签发机构似为敦煌太守,也许另是一种新的类型。不过,两传均不完整,详情难定,暂附于此类中。
第二类“传”均含有“以令为驾”传车内容的,悉由上下两文书构成。应是先移文郡守,列出人员、具体行程、目的与要求,郡长吏①接到移文后行文签发,同时将移文要点抄录在“传”的上部,而将自己的签发文书置于其下。这类传文书与上面不同之处在于要动用传车,应属于任务比较紧急的一类。而按照“律”的规定,传车只有朝廷的御史大夫通过签发“传信”才能调用,郡守一级本无权调用传车,最晚在宣帝时又在“令”中补充规定郡守、都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拥有此权力,等于扩大了郡守、都尉的权限。不过,内容决定形式,因要动用传车,文书的形式也仿自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采用上下两文书的格式。
此类传的事由包括出使外国使者遣人上书(69)、护送外国使者奉献长安(67、73、75、76、77、81?)、派遣属吏到郡内催促军粮(71)以及遣吏上计(74)等,或多属于紧急事务。不妨比照一下唐代的规定。唐代律令规定“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②,紧急时州可动用驿。唐代为州、县两级,“州”即相当于汉代的“郡”。唐代的“驿”包含了汉代传舍与置的功能③,所以颜师古常常用“驿”来解释《汉书》中的“传”④。所谓“急速大事”,唐代另一规定称驿使耽误了“军务要速”要加三等处罚,“军务要速”包括“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⑤,仿此,汉代使臣遣人上书似乎也是紧急事务。上计朝廷时间是固定的,不得延误①,为了按时抵达,故动用传车。目前此类“传”只见到敦煌郡级官员及玉门都尉签发的,而上计朝廷是每年各郡均要完成的工作,催促军粮亦是诸郡要务,故可能所有郡守均有此权力。至于护送外国使者为何亦调发传车,或许与尊重外国宾客有关。调动传车亦有级别高下之别,护送外国使者、上计多为驾乘传,而在郡内催促军粮则只能用轺传。
第二类“传”与前述“传信”一样,实际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传车,要求沿途依次提供;二是使用传舍,亦要求沿途保证供应。
(三)县级官府签发的传
这类“传”(附表一84—94)或由县令长(86)或丞(84、87)、守丞(90)单独签发,或由县令、长、守长与丞联署签发(85、88、89、91),此外,边境屯戍军队中相当于县一级的候或守候亦可签发传,如92、93与94。据92、93、94与上面提到的38、39、53、58、62与78,军事系统中相当于郡县级别的官员均有权签发“传”,这一点过去并不清楚。
此类“传”数量不多,一些是因为县内突**况而签发的,如追捕杀人贼(84、87与89),86与91则是根据诏书而签发的,还有是为郡的工作而签发的,如90。按照律令的规定,私事用传由县签发,而公事主要由御史及郡级官府签发,“县”级官府通常不能签发“传”,西汉初《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②律令仅规定“尤急”与“言变事”两种情况下才能为县道官吏提供传食,说明县道一级官吏通常不能享用传食。享用传食须持传,因此,县道长官一般是不能签发“传”的。
所谓“尤急”常见的或是追捕严重刑事犯。《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出现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与强盗,县令与县尉必须立即率吏徒追捕,并且要“以穷追捕之,毋敢界而环(还)”①,为此常常要追赶至其他郡县。而“逐杀人贼”属于“尤急”,无法通过正常手续申请“传”。《二年律令·户律》规定里门要定时开闭,禁止出行时又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其文云:“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②显然“逐杀人贼”作为“追盗贼”之一种,属于紧急事务,不得延误,故赋予“县”应急签发传的权限,因而产生上述三传。
至于“言变事”,文献与简牍中均有相关记载。③《汉书·梅福传》中,成帝时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求假轺传诣行在所条对急政”,结果“辄报罢”,据传文载梅福上奏,他是“数上书求见,辄报罢”,他的上书是借助县里使者递到皇帝处,只是他希望皇帝能批准他乘轺传至长安面见皇帝对策而遭到拒绝,此种情况下不需要“传”。“上言变事”有时是由县道遣专人送到长安,此时需要持有传,并非要上书者亲至;有些情况下则由上书者直接乘传至长安,如汉初贲赫所为④,此时亦需要县道签发传,签发的根据就是类似上述的律令。此外,《传食律》中还有“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的规定,为奉皇帝诏书出使预留了活动空间。86与91均是县长吏依据诏书所开具的传,根据或即在此。
县级官府所遣官吏多为下级属吏,如亭长(84、91、92)、传舍佐(86)、令史(87)、佐(89)与隧长(93、94),惟90比较特殊,派遣的是丞,而签发的却是守丞。
这类“传”有些是缘于属下的申请,这可由“符”文书获得旁证。“符”亦是一种出入关津的通行证,多长六寸,分为左右两半,有刻齿,合符后方予通过,主要用于关津、边塞地区。①出于A8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的居延旧简286.11云:“临之隧长威为部市药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威当是为所在甲渠候官所辖某候长买药而至候官所在地申请“封符”。药大概就近便可购到,因此只需要申请“符”,如果任务无法就近完成,恐怕就要申请“传”了,手续亦应相近吧。类似的简还有新简中的EPT59:173“第三候长樊隆为社市诣官,九月乙酉蚤食入”。樊隆诣官的目的就是“诣官封符”,另见新简EPT11:9A、B:
此简证明诣官申请封符亦需要上行文书,此简就是申请文书。②文末附表中的带有“敢言之”的文书(附1、2、3、4、6、8、10、11、12)应是此类文书残件。
不同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郡县官府签发的“传”,除了“以令为驾”“有请诏”者可动用传车外,其余外出官吏自备马(如27、28、29、45、58、84、86),个别的也备有车(如58、86),主要在沿途传舍解决饮食与住宿,故“传”中只注明“当舍传舍,如律令”,如有随从,则云“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意思是住宿传舍与接待随从均要依照律令的规定。“传”所针对的也只是“过所县河津”(27)、“过所县道官”(33)、“过所河津关”(42)之类泛指的沿途有关机构,并不确指某个具体的机构。由此可见“传车马”主要服务于朝廷使者,“传舍”则无论朝廷、郡县使者均可利用。另有县级机构签发的“传”云“毋苛留止”,如85、93、附2、附3,此类行文是否表示一种特殊类型或施用范围的“传”,限于数据,尚不清楚。
总之,朝廷、郡国与县道三级签发的“传”在调用传车马、使用传舍的权限上有明显区分,大体呈现递减状态,级别越低,权限越小。
紧急情况下,或奉诏其中律令与诏书可以调整权限。一旦动用传车,传车级别、事务性质与行程、速度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