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坐牢”,在常人眼里肯定是一个不吉利的词语,他的背后,是长年累月的牢狱之灾。其实我们俗称的“坐牢”,有个比较正式的称谓,叫做有期徒刑。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献,就会惊奇地发现,当时的徒刑,他们的刑期最高都不超过三年。徒刑以三年为刑期上限,一至三年分为五个刑法等级。
有读者就会问,刑期怎么会这么短啊?为什么呢?
受当时的医疗条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寿命普遍不高,能活过四五十,已经算是长寿了,一下子判个十几年,很有可能大多数都老死狱中了,客观上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而且,古代不像现在一样人力资源及其低廉,当时人口总量并不多,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人力资源,用于生产和耕作,如果大面积长期地拘禁起来,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还有就是古时候的刑罚目的是为了让犯人知错,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法定刑期较短,给予犯人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知道犯错以后的严重后果,以后就不会再犯。
最后,古时候的徒刑,不仅仅是把人关在监狱里,还有强制性的高强度劳役,相当于现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劳动改造,刑期过长的话,很多体质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狱中,这也是刑期较短的客观因素。
实际上的刑期更短,大多两年就放人了。
有人又会有疑问了,虽然法定刑期较今天的水平大大缩短,那也是最高不超过三年啊?为什么说是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个就与我国古代独有的一种奇特的司法现象有关了,产生这种现象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赦免制度,具体实施起来,有一个我们很熟悉的词,叫大赦天下。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天下大乱或者自然灾害,也会大赦,因为自然灾害的时候,民不聊生,犯罪现象就会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况正好倒过来,大丰收,经济形势很好,然后皇帝一高兴,也宣布大赦,来缓解阶级矛盾。来缓解社会矛盾。
皇帝一说话,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是否发觉,是否结案,都予以赦免。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
这种大赦天下,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以外,其他的罪名一律在大赦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皇帝一大赦天下,全天下大多数犯罪分子的罪名就都赦免了,正在行刑的就此完事,正在坐牢的回家。
这种大赦的起因十分广泛,有关于皇帝的私生活的,比如皇帝生了一个儿子或者女儿、册封了皇后或册立了太子、新皇帝登基等等;还有是关于朝政的,比如朝廷打了胜仗、大丰收、人口连年增长等;反过来有时也同样大赦,比如天灾、皇帝驾崩、打了败仗等等。因此在古代的中国,大赦的频率相当的高。
高到什么程度呢?
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在逐步的增加,到了唐宋时期达到了顶峰。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唐宋时期,平均十八个月,皇帝就会发布一次大赦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徒刑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还有无期徒刑。
可是在封建社会的唐朝,徒刑最高期限只有三年,的确有一定的道理。在大赦的频率高达1.57年一次的情况下,刑期未满就被赦免放出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订更高的年限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大赦之中,也有许多门道。
有一种大赦,叫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
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而颁布赦令的诏令,被称为赦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
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免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
有这么多赦免的门道,犯人们想坐长久一点的牢狱都比较困难,更别谈高出两年以上的徒刑了。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来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大约是平均五年多才来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今天,我们所说的坐牢就是有期徒刑了。
有期徒刑,是现有刑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2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不得少于13年,也可延长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