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辙嫁女倾家**产却与“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没什么可讨论的,在最讲道德伦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备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也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同样,离婚时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点家产,只能拿走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嫁妆。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后,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妆购买的田产,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都不属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陈老头败诉。

不仅如此,这个主判的官员还给蔡氏写了一个证明,叫“田宅契”,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官方证明这个田产就是属于蔡氏个人所有,“以杜绝他日之争”。就这样,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方。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反过来,妇女也不得染指夫家的财产。

要知道,古代的妇女是不事生产的,不生产,也就没有新的财富,所以说,真正一辈子属于妇女自己的财产,只有婚前陪嫁过来的嫁妆。女方父母怕女儿去了婆家受欺负,或嫁妆少了在姑嫂之间无地位,都拼命地增加陪嫁,所以宋朝姑娘出嫁,往往带着大量的土地和房子。

因此,宋朝嫁女陪嫁甚丰,与历代相比,宋朝人的财富相对比较富足,所以宋朝人很要面子,做什么都讲排场,所谓“风俗奢靡,日甚一日”,在婚嫁方面更是花样百出。从北宋中后期开始,女子的嫁妆越来越多,不仅有家具、首饰、铜钱,还有土地、房子,有时候多得吓人。特别是有钱人家嫁女儿,那陪嫁绝对是“富二代”的标准,动不动就是多少间房、多少亩地。

由此看来,也难怪贵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老先生,嫁个女儿都快倾家**产了,毕竟苏老先生是个文化人,自然比不得那些官二代、富二代了。

嫁妆如此厚重,相比之下娶媳妇的彩礼自然逊色多了,范仲淹老先生有一条家规,可以很明确地说明这个问题。

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和文学家范仲淹,曾任宰相这样的高官,自然积蓄不少。范仲淹发家之后,一个人把整个家族全养了起来,家族里不管谁家办红白喜事,都是范仲淹出钱资助。为了做到不偏不向,范仲淹定了一个规矩:凡是族里男孩娶亲,彩礼都要按20贯的标准去送;凡是族里女孩出嫁,嫁妆都要按30贯的标准去置。很明显,给女孩办嫁妆要比给男孩送彩礼负担重。

按照当时的购买力来换算的话,范仲淹所说的1贯大致相当于现在的4000元,20贯即8万元,30贯即12万元。也就是说,在范仲淹的家族里,男孩娶亲需要送8万元的彩礼,女孩出嫁则要带12万元的嫁妆。

可以说,嫁个女儿比娶个媳妇贵多了,如此反差巨大的性价比,更是给重男轻女的学说增添了市场。

现在,这些问题也出现了,最高法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婚前所买房屋将可能成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条意见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人们觉得现在的婚姻就是“爱情买卖”,一切都被物质化了。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省却很多的麻烦,但是带来的麻烦也不少。抛除夫妻之间的信任问题,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都不是好事。

未婚者在选择婚姻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理性,毕竟,只有最适合的才是最好,如果两人合不来,钱再多有什么用呢?家和才能万事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