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政府干预的观点主要来自政治新自由主义者(New Liberalism)。他们同样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必须得到第一优先考虑。但同时认为,仅仅依靠个人不相互干扰、公平地制定和实施法律,不能保障自由平等。如果没有对基本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具体规定,我们就无法有意义地实践我们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尽管政府的确不可能同时满足全体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但应该满足而且能够满足所有人必需的“社会基本善”,如自由、健康、收入、机会、自尊,等等,[25]它们既是所有社会成员必需的,也是一个完善社会所应提供的。所以要求扩大政府调节经济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权力。这一思想集中反映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中。

针对先前自由主义者依据个人能力和天赋获取机会,并把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差异认为是机会的产物,人人都有同样的机会的主张,罗尔斯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天生的优势和社会优势一样,是偶然和武断的结果。正如不应由历史和社会命运来分配收入和财产一样,也不能靠自然天赋决定分配。他指出:“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的出发点一样。因为,人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于这些条件,个人是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26]因此,需要有一种原则以减少这个自然奖券的武断作用。

罗尔斯理论视正义为社会灵魂,他提出了有关正义分配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天赋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自由平等原则)。[27]这两个原则存在一个词典式的优先顺序,只有在充分满足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表明了罗尔斯对先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吸收,同样承认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这些基本的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力等。[28]不过罗尔斯认识到,这种形式上的自由会受到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不合时宜的影响,会导致社会资源倾向于简单地复制原初的才能和财产的分配,那些在才能和资产方面占有优势的人总是在初次分配中占有优势。因此,他提出了第二个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其理想是提供给所有人一个“平等的起点”,从而使那些具有相似天赋和能力并具有相似意愿去训练这些天赋和能力的人,能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自由平等原则是对天赋自由原则的修正,其方式是超越那些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可能的地方矫正社会的和文化的不利条件,目标是建立一种公平的精英统治。但机会均等即便做到完美无缺,也只是对财富专横的一种微弱限制。[29]在这样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第三个原则,即差别原则。这一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在罗尔斯看来,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既不是公平,也不是不公平,而只是任意的,这些自然资质或天赋是不应得的。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他从“处境不利者”的立场出发,认为社会应该更重视那些出生于家庭地位较低的家庭而天赋又较少的人,不平等的存在只要有利于其状况的改善就是公正合理的,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差别原则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攻击“任意性”,改变了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按才取利的分配基础,而是把天赋才能的分配看成是共同的所有物,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透露出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而招致指责。然而,正如桑德尔(Michael J.Sandel)所指出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等同于结果的平等,它也并不要求铲除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他的方法不是根除不平等的天赋,而是对收益和责任的方案进行安排。[30]

罗尔斯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自由主义传统继承,这体现在他对权利对善的优先和程序优先性的辩护上。罗尔斯对不平等的修正首先建立在自由优先的原则基础之上,尊重自由主义所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捍卫权利对善的优先。他认为权利在两个方面优先于善:其一,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其二,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的观念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引发了关于正义与善能否割裂,个人权利和共同体权利孰轻孰重之争。罗尔斯沿袭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对个人权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31]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要达成正义,必须坚持程序的优先性。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存在一个公平分配的独立标准;其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32]然而,正如罗尔斯对天赋应得观念的否定一样,他对是否存在一个不受偶然性影响的、唯一公平的分配标准存有质疑。善的观念是多种多样的,人类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人们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不同的目的,而不管它们是什么目的,只要它们是公正的就行。因此,罗尔斯指出,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如被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者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33]

如果说上述两个方面是罗尔斯对先前自由主义传统的传承的话,他对差别原则的辩护则是其所做出的超越,即罗尔斯着力构建一种社会共同体,表达了一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寻求确认的相互尊重的理想。[34]它着力构建了这样一种合作体系,那些做到该体系所宣称的将会得到报偿的事的人就对他们的优势享有资格。在这个意义上,出生和天赋上具有优势的会有更好的条件,他们的要求是依据社会制度建立的正常期待;而社会有义务满足他们。但这个应得的意义预先假设了合作图式的存在。补偿原则正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合作能够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事实上,天赋较高人的利益也是在与那些天赋处于劣势人的合作中获得的,如果没有这些天赋不利者的合作,天赋较高者也不可能获得较大的利益。[35]他主张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中,由天赋较高者对天赋较低者进行一种依据天赋并非应得的让利和补偿,并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36]因为,这一原则不仅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基础,同时也能使所有人受益。

差别原则在教育机会分配中的应用体现在“肯定行动”中。尽管“肯定行动”在美国多数州被取消,但德沃金依然以和罗尔斯相同的逻辑坚定地为此进行辩护,他指出没有人能公正地申明他的权利被肯定行动计划所侵犯。原因有二:其一,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具有的许多相关特性并非他们自己得来的;他们的天赋智商、家境、社会文化机遇等,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都是人力控制之外,取决于运气的好坏。其二,能算作特殊任务所要求的资格,取决于该任务恰好要求的那些品质。个人不可能拥有优先于或独立于公正社会制度所可能赋予的那些价值、优点和应得。只要优待政策是出于某种价值目的而有利于人们,而不是判断人们本身价值的优劣,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只有基于种族的排斥动机不是发自偏见,而是发自“手段性计算”,发自对“社会优先资源的最有效利用的合理计算”这样的理念,就是正当的。[37]

尽管与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内格尔还是从社会融合的角度为肯定行动进行了辩护,他指出,尽管优先政策不是公正原则所要求,但它们也并非严重不公正。他指出,一项针对黑人和妇女的优先录取政策的做法不会伤害白人作为一个群体的自尊,因为,这种情况产生,只是由于他们在社会上占有总体支配地位,而且这种做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有利于黑人,而不是为了排斥白人。这项政策的意图是支持一个社会地位特别受压制的群体,这种压制对于那个群体成员的自尊、对于社会的健康和内聚力都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亚当·莫顿也认为,尽管这一做法就本身考虑也许是不公正的,但是它对长期公正的更大贡献使它得到认可,因为它消除了一种长期不变的模式。[38]

罗尔斯通过否定天赋应得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依靠个人能力自由竞争的本质与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根源。尽管解释路径不同,更多的批判者加入了进来。他们指出,尽管能力本位取代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是历史的进步,但是,仅仅停留于此却并不会带来他们所期待的平等,因为个人能力的获得与其所处的家庭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愈是单纯地强调这一标准,愈会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布迪厄在批判那种除了个人能力之外不承认任何不平等的观点时指出,对能力的崇尚是通过竞争性考试来实现的,考试在完全保证考生的表面平等的同时,却以不具名的方式根本不考虑他们在文化面前的实际不平等,考试所保障的表面平等只是把特权转化成了成绩,因为它使社会出身继续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更加秘密而已。[39]鲍尔斯分析到,这种能力本位实际上是上层阶级规定并维护的一套比赛规则。[40]这一规则看似公正,其实并不公正,它通过创造一种人人皆可变动社会地位的神话,在使自身合法化的同时,也在复制社会的不平等。大量的实证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些通过自由竞争以扩大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努力,其结果并没有使学生队伍总的社会结构有重大的变化,获益者总的来说是有特权地位或半特权地位的人。因此,需要对自由主义哲学所遵循的逻辑(即入学和升级应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才能,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经济地位)进行认真的审视。事实上,所谓“能力”,其特定的标准乃是客观测验的分数和考试成绩,而这些标准都与学生的社会背景有关。[41]例如在英国,人们越来越多地以才能而不是学校或家庭的声名作为评价依据。然而,尽管阶级偏见在降低,但影响人民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力依然非常强大。英国已经越来越“唯才是举”,但人们获得才能的机会与以往一样还是不平等。[42]

当然,罗尔斯把天赋才能的分配看成是共同的所有物的观点以及其差别原则依然遭到自由主义者的不断质疑,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补偿原则已经成为各国政策实践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国高教改革委员会主席雅克·阿达利在《构建欧洲高等教育模式》中认为,处于困难处境的优秀高中学生应当得到长期高等教育学习的低风险保障,高等教育应当有助于社会不公正的缩小,在财政和文化上帮助处境不利的学生获得同样的权利。

为了改善不利群体的处境,实现针对不利群体的补偿,政府的介入是合理的,也是必不可少的。王绍光认为公平的自由只有在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保障下才能实现。[43]福山也指出,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是严重问题(如不公平、疾病、贫穷)的根源。尽管在对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强度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保障人们获得平等的机会方面,政府不能无所作为。

推动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来自于高等教育本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高等教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知识产业凸现。现在世界的运作越来越依靠知识和它的应用。国力的增强与知识的生产性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再是资源和军事实力的较量,更多地体现在知识和技术的高低上。其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使高等教育被期待承担起推进社会民主化、创造一个相对没有等级的社会的责任。因此,克拉克·克尔指出,高等教育对社会的太多部分和太多的人民来说,已经变得太重要,以致国家不能完全不管。[44]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从所假设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提出来的,这样的社会有两个基本特征:成功地实行公正制度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最终目的;同时,这些制度形式(公正的宪法和法律秩序)自身被人们看作善。[45]这使得他的理论具有一定乌托邦的色彩。基于自由主义的传统,把不利群体之所以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依然归咎于个人不可避免的因素,他通过补偿原则改变不利群体处境的举措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不利群体之所以处于“劣势”是起点(阶级社会)不平等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废除产生阶级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