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主义理论的核心是“民族共同体”思想。“民族共同体”概念与“民族社会主义”概念在内涵上有部分重合之处,德国学者约阿希姆·伯恩斯(Joachim Bons)甚至认为两者互为同义词。既然如此,通过各种手段对德国社会实施重组,最大限度地缓解各个对立阶级及集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是纳粹当局对内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希特勒曾经提出:“如果我们是民族的社会主义者,那么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不是企图通过权利平等搞平均……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是,我们不仅仅只是保障每个民族同志(Volksgenosse)的公平,而且还要求整个民族对外的最高权利。所以我们是民族的社会主义者。如果整个德意志民族在世界上无法生存,那么单个民族同志的幸福就不可能实现。”[1]也就是说,纳粹分子强调,德意志民族要团结起来,为整个民族的生存能力而斗争。这是由纳粹主义的世界观决定的,“纳粹主义观念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认为世界政治的历史进程不是社会和经济的冲突,而是各民族与各种族的力量斗争”,[2]特别是与犹太人的斗争。因此,希特勒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是“把民族的幸福作为最高理想”。所有的“民族同志”,无论是体力还是脑力劳动者,无论是工人还是企业主,都要为民族的兴旺贡献力量,要把自己的私利置于民族利益之下。与此相对应,纳粹当局强调,社会政策的重点不是保护弱者,而是着眼于巩固民族共同体。

如前所述,在德国纳粹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北方派”(左派)和“慕尼黑派”(右派或主流派)之间的斗争。但是到希特勒上台执政时,北方派作为一支力量,已经战败落荒。以希特勒为首的主流派,重视与权势集团的合作。他们的“民族共同体”主张,更多地建筑在承认大资本家大地主系经济领域中“胜者”的基础上。所有的建设工作,包括强化德国的民族共同体,前提是要保证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他们强调所有德意志人要“超越等级和阶级”,最终克服“阶级癫狂和阶级斗争”,“相互理解、融洽相处”,“共同意识到肩负着维护民族精神的义务”,“先公后私”(Gemeinnutz Vor Eigennutz),“统一意志”,“为共同的利益服务”[3],以此为基础,组成一个“德意志共同体”,去完成争夺民族“生存空间”、实现雅利安人“主宰世界”的使命。

纳粹当局强调,有利于构建民族共同体的企业,其厂主的领导权是“在保障工人社会福利的法律框架内”获得的,[4]即企业主获得领导权的前提是要承担企业社会福利义务。在纳粹分子看来,理想的企业主是目标明确、会算计、有行动能力的经济领袖,并且能够满足工人的社会福利要求,能鼓动追随者,带有明显的家长特征。只有这样的社会经济领袖才能为提高民族生产打下企业基础。阿尔弗雷德·克虏伯(Alfred Krupp,1812—1887)就是他们心目中的模范企业家。克虏伯公司是个父权式的企业,阿尔弗雷德·克虏伯的名言是“在我家和我的地盘上,我是主人,而且一直是主人”[5]。他拒绝让工人参与分红,但通过各种福利措施建立起员工与企业的紧密关系,如退休的“老克虏伯人”定期聚会、对年轻职工进行培训、经常召开部门庆祝会和郊游、办企业报纸、成立企业体育协会、兴建企业医院、建造住房等。1907年,公司已经建造了4560套住房,1925年“每10个埃森人中就有1个住在克虏伯的住房内”。然而,职工一旦参加罢工,就无权享用企业的福利。克虏伯公司的很多职工由于害怕失去企业福利待遇,不敢参加马克思主义者组织的游行示威。“克虏伯式的企业共同体”常常受到纳粹报纸的吹捧:“他在自己企业里建立了一个抵抗红色欺骗的堡垒……如果所有的德国工业家都能这样,那么社会民主的种子就不会生根发芽!”[6]除克虏伯之外,其他在企业中实行福利政策的企业家如曼内斯曼(Mannesmann)、西门子(Siemens)、蒂森(Thyssen)、蔡斯光学企业的恩斯特·卡尔·阿贝(Ernst Karl Abbe,1840—1905)等,也受到纳粹党的赞颂。

与此同时,纳粹党也强调要对企业实施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希特勒批评大多数企业主缺乏整体眼光,只盯住一己私利,认为正是他们目光短浅的行为把工人推向了马克思主义。为了制约企业主采取损害民族共同体的行动,1931年3月《纳粹党的经济政策基本观点与目标》草案规定,未来的纳粹国家要在承认私有制的基础上,保留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权”,包括警告、处罚、国家监督、国家管理、没收财产等,“国家经济领导不能仅限于监督和事后干预,而是要提前让国民经济导入符合完成民族任务的轨道”。[7]针对北方派鼓吹对大企业实施国有化的呼声,1931年希特勒在与《莱比锡最新消息报》的编辑谈话时表示:“我党在经济纲领中的基本思想只有一个,即权威概念(Autorit?tsgedanke)……我希望,每个人都应该保留他获得的财产,原则是‘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国家要保留控制权,每个财产所有者应该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委托人。他有义务不滥用财产来损害民族同志的利益……第三帝国将一直保留对财产所有者的控制权。”[8]在工会问题上,北方派明确要求组建纳粹工会,而希特勒的看法一直含糊不清。在他早年口授的《我的奋斗》一书中,这一态度就已初见端倪。在该书第一卷中,希特勒肯定“单个工人从来都无法对付强大的企业主”,因此工人有权组织起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如果雇主的社会福利意识不强,或者甚至缺少法律意识,那么他的职工作为我们民族的组成部分,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反对个别人的贪婪和不理智,保护大家的利益”。但是他并不赞同德国现存的工会,指责社会民主党让工会偏离了原有职能,即“维护工人普遍的社会权利,为工人争取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是把工会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9]目的是破坏民族经济并最后破坏整个国家。所以,希特勒明确反对社会主义工会,但是没有谈到是否需要建立纳粹工会。在该书的第二卷中,他用了一章的篇幅(第十二章)来阐述自己对于工会问题的看法。他在前半章中再次强调工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认为纳粹工会毋庸置疑是有用的,它可以对企业主和职工进行纳粹主义教育,让企业主和职工巩固“民族共同体”思想。另外,纳粹工会作为“职业代表机构”,是“未来经济议会和行业工会的砖瓦”,因此“纳粹运动必须承认自己建立工会的必要性”。但是在后半章中,他又表示反对建立纳粹工会,原因主要有三个:资金困难,缺乏合适的领导人选,害怕偏离纳粹运动的政治轨道。在这些原因中,希特勒最担心的是第三点。他认为,“过早将伟大的政治世界观的斗争与经济事务联系起来是危险的”,因为这会让纳粹运动偏离“政治斗争”的主旨,削弱运动的力量。纳粹党的经济目标只有等大规模接管国家后才能实现。最后,希特勒建议工会成员,或者从现有的工会中退出,或者继续保留成员身份,目的是“发挥破坏作用”。[10]希特勒对纳粹工会的模糊想法,以及纳粹运动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导致日后“德意志劳动阵线”在功能职责定位上的摇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