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七章 两大法系

由于战争仍未结束,国内仍很贫弱,胡卫东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在见效更快的工农业建设以及货币税收等方面,但既然中央将中原解放区作为全国的试点,因此胡卫东自然也不会太过忽视法律、教育与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构建。

胡卫东当年就一直十分奇怪,明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人情社会,讲究“法理不外乎人情”,即使是建国后也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这样做固然没错,但严格来说同样是情大于法,可中国自古以来实行的却偏偏是灵活性较差的成文法,新中国也不例外,可是即便有成文法摆在那里,民意依然必须照顾,结果法律的威严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动摇,可如果真按某些法律“砖家”的意见将法律条文凌驾到普遍民意之上,那就等于是以死的律法钳制民意,不但有违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更会令党和政府失去人民的支持,无疑更不可取。

此外,赤色党毕竟此前没有过管理这么大的一个国家,初期制定的法律法规难免问题多多,而成文法的修改一是步骤繁冗,二来成文法对权威性的要求较高,最忌讳频繁更改。这无疑又是一个矛盾,

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胡卫东认为一来可能是因为中国自古就采用了成文法的体系,而周边又没有发达的文明可供交流,因此一开始根本不知道还有别的法系可以选择,结果当西方的判例法传来时。成文法的传统已经是根深蒂固,除非社会出现彻底的变革。否则法律体系很难作出大的改变。而解放后本来具备了改变的条件,却由于“老大哥”苏联采用了成文法体系而跟着照做,结果错失了这一良机

因此现在自己既然有了这个权利,胡卫东自然是要在中原解放区试试判例法体系的,由于手下的法律人才有限,他暂时只选择了十个县作为第一期试点,这十个县中有穷有富、有小有大、有山地有平原,甚至也有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的县份。一年试验下来,大多数问题都能反映出来,其中那些可以适用于所有县份的判决结果便被视为具有普遍意义,而成为了制定正式法律条文的依据。

此外,类似古代汉高祖“约法三章”那样的一些被中国人普遍接受的基本社会准则,本身就是天然的法律条文,因此中原解放区的正式法律条文没过多久便已经较为完备。信心大增的胡卫东很快又在洛阳等大中城市进行了尝试,结果令他更加满意。

中央的领导们对于西洋的法系虽然多少有些不太习惯,但既然实践的效果不错,他们也就默许胡卫东在中原解放区进一步推广。不过,真要在更大的范围推广,专业人士的严重不足就成为了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因此后来胡卫东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法院的判决结果才有作为案例被制定成正式法案的机会,而下级的法院一般来说只能照着已有的律法来进行判决,如果基层的法官认定律法有问题。则可以要求将案子提到上级法案重新审判。

此外,太祖还要求人民陪审员当中必须有一半是最基层的工农兵。党员也不能少于三分之一,以免法律被那些掌握着社会舆论的官僚、资本家与为他们代言的知识分子操纵。对此胡卫东也是赞成的,但他又对基层群众随大流的习性与很多时候唯上是从的缺点有些担心,因此特别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先进分子(比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等。)才能担任,而且必须在开庭前在至少三倍的人选基数内现场随机抽选而出,以防暗箱操作

不得不说,判例法系对于立法者而言,确实要比成文法系轻松得多,胡卫东也因此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福利和教育制度的制定上去。其中福利制度因为目前中国还很贫弱,大多只能应用当年太祖创立的那一套穷办法,但必须承认,在要求不太高的前提下,这些办法还真是挺好用的,但对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这却意味着更低的收入和更艰苦的工作。就拿医疗卫生系统来说,太祖训斥卫生部说“现在卫生部的工作只给解放区人口的百分之十五工作,而这百分之十五中主要还是老爷。就连培养医生的方法,也是为了城市。广大农民得不到医疗,一无医,二无药,卫生部不是人民的卫生部,改成城市卫生部或城市老爷卫生部好了!”之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得到了贯彻推行,无数医生护士下到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服务,并培训了大量具有初级医疗卫生知识的“赤脚医生”,虽然他们限于水平难免有些误诊,但若没有他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使中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在短短几年里由三十多岁猛增到五十岁以上,可是并不是每个医生都像施今墨一样充满奉献精神,因此这项制度即使在这个时空也没坚持太久,好在中国的国力也远比历史同期更强,因此情况比起历史上还是要好了很多

由于中原解放区这些年下来已经打下了一定的工业基础,识字人口也大幅增加,因此得以在各大解放区当中率先推行了小学五年制义务教育,而城镇人口更是可以享受包括初中在内的八年制义务教育(二战结束后,除了少数交通不便的穷乡僻壤,全国城乡基本都实现了八年制义务教育。),这些在中国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此外更重要的是,胡卫东还对中国教育制度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尝试,其中一部分是为了眼前需要而采取的应急性措施,比如积极鼓励自学、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等等,此外对于基本的教育制度,胡卫东也作出了不少颠覆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