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背景,我们进一步讨论察举制在选官体制中的地位变化。魏明帝深恶“浮华”,命令察举实施“以经学为先”,使郎吏试经及从名儒受经,宣称“今学者有能究极经道,则爵禄荣宠,不期而致”,这些措施的目的,都为了抑黜“浮华不务道本者”。察举制在汉末曾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冲击,但其制度本身却曾经长期而有效地服务于帝国行政。所以王朝希望以整饬察举来保证对官员之德行、经术和功能的要求,以抑止逐末求名者。至于太学之崇立,亦有同样意义。《三国志·魏书·刘靖传》

载正始年间刘靖请振兴太学,称“使二千石以上子孙年从十五皆入太学,明制黜陟荣辱之路。其经明行修者,则进之以崇德,荒教废业者,则退之以惩恶”,如此则“浮华交游,不禁自息矣”。又同书《王昶传》记其嘉平中请“崇道笃学,抑绝浮华,使国子入太学而修庠序”。他们都把兴学作为抑止浮华交游的良好办法。

但自东汉左雄改制以来,孝廉已渐成“耆儒甲科之谓”;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诏,更有使试经成为察举之中心环节之势。习经应试需要大量时日与精力;考试一趋严密,对德行与功能的要求不免就难以兼顾了。

为加强对功能的考察,魏廷的对策是严密考课。刘虞在批评选举以毁誉不以治绩后,又建议岁课长吏,《三国志·魏书·刘虞传》注引《刘虞别传》:“课之皆当以事,不得依名。”又同书《卢毓传》,记魏明帝斥“名如画地作饼”,教“选举莫取有名”,卢毓对曰:“名不足以致异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后有名,非所当疾也,愚臣既不足以识异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为职,但当有以验其后。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其言为帝所纳。明帝与卢毓在反对“以毁誉相进退”上,并无不同。但明帝初对“名”作绝对否定,而卢毓以为虽有名实不副者,却也不乏“畏教慕善,然后有名”之名实相兼之人;如果“有以验其后”,便可保证名实一致。“验其后”之法就是“明试以功”,实行考绩。明帝自然会赞成其说。景初中,刘劭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并《说略》一篇。后来反对浮华的王昶也曾奏上考课之法,《太平御览《艺文类聚》等史籍中存其片断。

值得注意的是考课与察举互相配合的思想。《三国志·魏书·杜恕传》记其评议考课之法:

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法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①,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

这就是说,考课应与州郡察举衔接配合。又同书《傅瑕传》亦记其评议考课之法:

本纲末举而造制未呈,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乡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如此则殿最之课,未尽人才。

语中“本纲末举而造制未呈”一句不甚可解。查《资治通鉴·魏纪》景初元年,作“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则语意豁然。今本《三国志》应据之校改。傅锻认为乡举里选为育才择才之始,故“殿最之课”应以察举为本。所谓“未有六乡之举”并不是说当时未行察举,而是说察举不盛。这是当时的一种修辞方法。如《晋书·傅玄传》:“今圣明之政资始,而汉魏之失未改,散官众而学校未设。”晋初并非没有学校,说"学校未设",是极言学校之不盛。傅最与杜恕意见相近:乡里庠序育才而州郡贡士,然后继之以考课,方不致有缺略环节。

傅最语中又有“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句。“品状”指曹魏九品中正制下中正提供之品状。“薄伐”义同于簿伐、阀阅,指功次。傅瑕之语上下句互文见义,言考课法于检校功次为长而褒叙德行为短,而中正提供之品状则恰好相反,由朝官兼任之本乡中正,无法详知内外官吏的才能功次,但可提供士人在乡里宗党中之德行声望。又《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记其进于司马懿之语曰:

官长则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则据官长能否之第,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勿使偏颇。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审定辈类,勿使升降。台阁总之。

夏侯玄虽名列“浮华”,此语却不为无根之辞。他的意思是,中正之品第与长官之课第互相配合,一考“德行之次”,一考“能否之第”。司马懿答书亦曰:“礼,乡闾本行,朝廷考事,大指如所示。”

对九品中正制与察举的关系,后面还将有讨论。此处说明的是,结合当时参与选官讨论之诸人意见,可以看到一种倾向,即这种讨论最终将归结到这一点,就是中正考德行,长官课功能;至于孝廉察举,自然以经术策试为主,三者各有针对,互相配合,从不同方面,保证王朝对文官之德行、功能和经术的要求。九品中正制、考课制和察举制环环相应,以使本、末、名、实归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