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嘉新制的重点在于考试制度的建立。“考试”旧有二义。一谓考核、试用。如《春秋繁露·考功名》:“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先内第之。”又《北堂书钞》卷五六引《东观汉记》:“东平王苍上疏荐吴良,上以章示公卿曰:萧何举韩信,设坛即拜,不复考试。今以良为议郎。”二谓具体知识的测验程序,与今之所言“考试”相同。在汉代这多称为“试”或“课”,如“太常试博士”“一岁辄皆课”等。这里,是在后一意义上使用“考试”一词的。

在阳嘉新制之前,汉代的岁举诸科——茂才、尤异、孝廉、廉吏,皆无考试之法,尤异、廉吏科重在功次吏能,本来与考试关系不大。茂才、孝廉意在取士,这在开始主要依赖于举主的观察了解,由举主将被举者的“行、义、年”等书于举状之上,至中央后由有司覆察,无问题即加委任,滥举者则依法治罪。《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又卫宏《汉旧仪》:“刺史举民有茂才,移名丞相,丞相考召。”是孝廉初由御史覆核,秀才初由丞相覆核。但这在性质上恐怕还不能视同考试,因为这还不是对某种知识技能的程式化测验。据《后汉书·胡广传》,胡广曾对阳嘉孝廉考试之法力加指责:“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今以一臣之言,划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他抨击考试之法“便利未明”,左雄改制是“划戾旧章”,足证阳嘉以前岁举一途中并无经学笺奏之试。①

① 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三编第一章“考试”一节,称“郡国孝廉、茂才到京师后,也要依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射策”。这里说茂才也要经公府考试,公府及州郡辟除之士也要试经学章奏,似因率易致误。文中均引左雄阳嘉新制为证,然而阳嘉新制仅仅是针对孝廉一科的,与茂才无涉,更与公府及州郡辟除无涉。

但是阳嘉新制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在其之前,汉代选官中考试之法的运用,就已经有一定规模了。兹略述如下:

第一,经术射策之考试。此法于西汉武帝时始行于太学之中。《汉书·儒林传》曰,博士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对“射策”的解释有二。一为《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二为《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如依颜说,似乎考试前策题已依难度大小而有甲乙之别了,由参试者选取;如依《前书音义》,则是试后方依答辞之优劣而有甲乙等第之分。师古似误,当从《前书音义》。又明经特举及太常选任博士,也常常要射策。①

第二,对策陈政之考试。贤良、方正、文学等科,举后要经过对策。《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对策兼有考察才艺和征询政见的双重目的,不是单纯的考试,故策题及对答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不确定性较大。

第三,史书之考试。这主要应用于令史之选试。据《汉书·艺文志》: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① 前注引《秦汉官制史稿》“考试”节又谓:“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之制。”后引《汉书·孔光传》:“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四章第三节亦云:“两汉还存在一种对博士的考试,即所谓的博士三科。”“孔光当时举为博士,参加考试以高第为尚书。”按“博士三科”并非考试。汉代某官迁某官有其惯例。如兰台令史补尚书令史,尚书令史补尚书郎,刺史居部九岁为守相,九卿迁御史大夫,御史大夫迁丞相等。博士迁升之例,即为上述尚书、刺史、诸侯太傅之三科。这是以“通政事”为标准来分类的。就这一标准看,“博士三科”也不是考试。

又《说文解字》“后叙”《尉律》:

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

按《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秦有“学室”,"史子"学习其中,是一种培养文吏的学校。汉之“学僮”,或与“史子”相近。学僮来自各郡,由太史主考,优者录用为尚书令史、御史令史。《太平御览》卷二一三引《汉官仪》:“能通《苍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兰台令史即御史令史,《仓颉》《史篇》即考试内容。《论衡·程材》记欲为吏者“同趋学史书”,书写乃文吏之基本技能,故以考试检验之。

第四,尚书郎的笺奏之试。据《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

尚书郎初从三署郎选,诣尚书台试。每一郎缺则试五人,先试笺奏。这一制度约始于东汉光武帝之时。《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

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以孝廉丁邯补焉。

“改用孝廉为郎”,意谓从三署孝廉郎中选试尚书郎。令史在录用时已经史书之考试,加之令史之资历,补尚书郎时就不需再次考试了;而三署孝廉郎,则有必要经笺奏之试考察其行政才能。《后汉书·胡广传》:

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

此即三署孝廉郎试尚书郎之实例。①又《后汉书·李固传》:

又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固乃与廷尉吴雄上疏,以为……选举署置,可归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复特拜,切责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称善。

事在顺帝之时。可见东汉经制,令史及尚书郎原不应特拜,而皆须“选试”。令史在西汉由太史主试,东汉则改任三公;尚书郎则由光禄勋选三署孝廉郎诣台就试。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职官志》:

每一郎缺,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以补之。所谓“结文案”与“试笺奏”自为一事。《晋书·孔坦传》:

迁尚书郎。时台郎初到,普加策试。帝手策问曰:“吴兴徐馥为贼,杀郡将,郡今应举孝廉不?”坦对曰:“四罪不相及,殛鲧而兴禹。徐馥为逆,何妨一郡之贤!”又问:“奸臣贼子弑君,污宫潴宅,莫大之恶也。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逐鲁昭公,岂可以废仲尼也!”竟不能屈。

此即尚书郎“结文案”之试。事在东晋元帝初年。三吴士族孔坦敢于引证经义,驳正郡有逆贼则废察举之旧制,维护本土权益;而汉代的“结文案”,则应是谨守律令故事的。前述阳嘉新制“文吏课笺奏”又称“结奏案”,这与尚书郎“试笺奏”又称“结文案”正相一致。又唐代吏部铨选,以身、言、书、判择人;而试判之法,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是“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这与汉代的“课笺奏”性质略无大异。

汉代还有另一些考试记载。如《后汉书·周防传》:“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翟酬传》:“(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翟酣以试对第一拜尚书。汉代又有童子郎科。《后汉书·左雄传》:“汝南谢廉、河南赵建,年始十二,各能通经,雄并奏拜童子郎。”

《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十二,试经为童子郎。”又灵帝好文,设鸿都门学,引诸能为书画、辞赋、尺牍者居之,令州郡征用。据《后汉书·蔡邕传》:“臣每受诏于盛化门,差次录第;其未及者,亦复随辈皆见拜擢。”是亦有考试之法。又《隶释》六《议郎元宾碑》:“(缺下)孝廉,亢弘名于三署,扬清历于海内,除仓龙司马。诏(缺下),试经第一,卫尉察尤异。”其详情莫名。又《北堂书钞》卷七九引《钟离意别传》:“意举孝廉,有

诏试,意为天下第一。”其本末亦不得知。以上多系一时之事而非经制,但亦可以反映其时选官中,考试之法应用的普遍程度。

总之,在顺帝阳嘉以前,汉代选官中就已经存在着射策、对策、史书之试、笺奏之试等考试选官之法了。它们对岁举制度的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对策之法,在西晋初年被应用于秀才一科,详后;而阳嘉孝廉察举改革所建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之二途,十分明显,前者当源于太学及明经、博士之射策,后者当源于公府试令史及三署孝廉郎选尚书郎的笺奏之试。阳嘉新制就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得以诞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