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有句话叫:“好死不如歹活。”但是有些人觉得自己活得没有意思,想要自我了断。他认为这么做又不会伤害到别人,和他人有什么关系,有什么道德不道德的问题呢?
其实,在佛教看来,自杀仍然是杀生,是不道德的行为,佛法不允许人自杀。因为一个人的生命,并不只属于个人所有,这具血肉之躯,最初是由父母结合而生养,并且从社会接受种种所需以茁壮、成长。生命的完成是社会大众的众缘所成就,当然也应该回报于社会大众,因此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义,没有权力毁灭任何生命。
希腊三大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柏拉图(Plato)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他们都反对自杀。前二者是从信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的生命属于诸神,没有神的谕令,人不可以自杀;而亚里士多德则是出于对社会伦理学的考虑,在他看来,自杀是加诸社会的一种不义行为,而且常常反映出当事人在道德上的缺乏自制。
此外,中世纪的宗教思想家奥古斯丁(Augustine)认为,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只有使用管理权,没有绝对的生死支配权。另一位宗教家托马斯(St.Thomas Aquinas)认为,一切自己杀害自己的行为,都是不容于道德的自我谋杀。
直到20世纪,西方社会基本上对于自杀或尝试自杀,都认为是不能宽容的不道德行为,有些国家还会对自杀未遂者判以刑罚,例如,英国直到1961年都是如此。
不过,自杀也不能一概而论。许多圣贤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为国家、为他人自我牺牲,你能说这不算是伟大的道德吗?如果把一个人的死看作是不道德的事,那么法官判人死罪,究竟合不合乎道德呢?两国交战,一旦战争就要杀人,杀敌合乎道德吗?
道德不道德的标准,应该从人心为出发点,于人有益的举止是道德,于人有害无益的行为是不道德。如伦理学家赫宁(Bernard Haring)说,一个国家的间谍如果为了维护重大机密而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算自杀,因为这种行为不是出于自私的动机,而是为了保卫国家的秘密,是为了国家安全。这种为了某种高尚理想而结束小我生命的行为,不是“自杀”,而是“牺牲奉献”。
依照赫宁的观点,只有出于自私的动机或不道德地杀害自己,才叫“自杀”。例如,有的人因为情场失意、事业不顺、经济窘困、久病不愈,或因一时承受不了重大打击而以自杀来逃避责任,却把问题留给人间、留给他人来承受,这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尤其更应谴责的是有些人不但自杀,还要别人与他同归于尽,例如,父母带着儿女一起死,或者情侣共同自尽殉情,或者与仇家玉石俱焚,这些都可以说是癫狂的行为,令人难以同情。
台湾彰化发生过一件事,有一对中年夫妇因为经济发生困难,一时想不开,夫妻两人先行吞下安眠药,然后带着小孩烧炭,准备一起自杀。所幸后来因为小孩子大声哭叫,被邻居发现,才把他们从鬼门关给救了回来。还有一位得了忧郁症的离婚妇人,她带着孩子从三楼往下跳,小孩子当场死亡,妇人自己没死,但多重性骨折,造成全身瘫痪,把自己的未来陷入了万劫不复之地。
自杀甚至带着别人一起死,这种行为叫愚痴、邪见,是不道德的。人不可以把自己的痛苦建立在别人身上,也不可以把自己的痛苦感染给周遭的人。我们看历史上很多有德的君子,纵使自己内心充满了痛苦,在人前也总是强颜欢笑,他要把欢喜带给别人,而不会把痛苦传染给别人。
我们现在的社会尤其应该加强生命教育、道德教育、人文教育,包括宗教教育。人没有正当的信仰,没有正知正见,对世间的真相、真理认识不清,就容易胡作非为。像有些父母就是因为知见错误,认为带着孩子一起死是不忍心留他独自在世间受苦,这是为了爱他,是一种解脱。实际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合乎道德、伦理的,是一种无法见容于人的自私之行。
一般说来,自杀的人大都只有想到自己,把所有关注的焦点都放在自己身上。他想到的只有自己的痛苦、自己的烦恼、自己的解脱,但是如果他能想到孩子、想到父母、想到亲人、想到朋友,或许他的生命就得以延展,而不会活得如此没办法。
日本有一处青木原树海,因为经常有人到此自杀,富士吉田警察署因此特别在入口处立了一块告示牌,劝告想要自杀的人:“我们的生命是从父母那儿得来的很珍贵的东西,请您静下心来,再一次为了您的父母亲、兄弟和孩子们想一想。不要独自一个人苦恼,请您来与我商量一下。”
人的生命要自然地生,也要自然地灭,强求地苟活与自暴自弃地放弃都不对。自杀前不妨再给自己几分钟的思考,想想只有人活着才能解决问题,死了怎能解决呢?只要有心振作,世界上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何必用自杀来逃避呢?何必把自杀想成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呢?
世间的万物,从有情到无情,都有它的生命与生机,我们都应该保护尊重。所谓蝼蚁尚且偷生,何况是人?把自己宝贵的生命结束,或是因此又牵连伤害到别人的生命,这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加以规范、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