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利用周末时间去了一趟意大利。我得意地称之为“意大利一人一日游”。星期五的晚上,我坐火车从马赛出发,次日凌晨便到达了以斜塔闻名于世界的比萨市。我在朝阳下领略了斜塔的英姿之后,又乘火车赶到相距不远的佛罗伦萨市。我在那里以急行军的速度游览了一天,欣赏了一座座色彩斑斓、气势恢弘的古老建筑和一个个蕴涵丰富、精品众多的博物馆,真实地感受到了千百年前欧洲文明的博大精深。夜里,我再乘火车赶回比萨,搭乘从罗马开来的火车返回法国。
在回马赛的路上,我又三次下车,走马观花般地游览了以风景绮丽的“蓝色海岸”著称的尼斯市和以电影节闻名的戛纳市,以及作为法国境内一块“飞地”的小国摩纳哥。当我回到埃克斯住所的时候,已经是星期天的深夜了。我洗了个痛快的热水澡,然后静静地躺在**。虽然我的身体仍有疲惫不堪的感觉,但是我的心里很满足很愉快。生活本来就应该一张一弛嘛。
第二天上午,我带着周末旅行的疲劳走进了杨先生的客厅。我不无兴奋地向他讲述了我的意大利之行。
“我曾经在佛罗伦萨生活过一年。”杨先生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就把话题转到了讲课上,“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证明的问题。我以前讲过,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我还讲过,证据调查的目的不仅是查明案情,而且是证明案情。因此,证明是证据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那么,什么是证明呢?根据《汉语大辞典》上的解释,证明就是‘据实以明真伪’。这话说得很深奥,似乎比‘证明’两个字更难理解。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其实,有些概念自身就是非常明确非常简单的,而且很难用其他语言加以注释。但是作为证据学中的重要术语,没有一个定义似乎也说不过去,于是学者们只好大伤脑筋了。那么,国内与证据学有关的书上是怎么解释证明这个概念的呢?有的说,证明就是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的活动;有的说,证明就是确认案件事实的活动;还有的说,证明就是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我认为这些定义都有不太明确或不太准确之嫌。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是的,我也有这种感觉。您要说‘证明’,我觉得我挺明白的。我用A证明B,我用这件事儿证明那件事儿。比方说,我用这几张用过的火车票来证明我前天去过意大利,这都是很好理解的。但是您要说证明是什么‘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的活动’,什么‘确认案件事实的活动’,我又好像似懂非懂了。杨先生,您说证明是一种推断或确认活动吗?”
“证明当然是人的一种活动,而且是与人的认识有关的一种活动。但是把证明说成是一种推断或者确认,似乎又不太准确。我认为,推断可以是证明的方法,确认可以是证明的目的,但是它们都不能确切地表述证明的本质特征。你明白我的意思吗?给证明下定义,还应该把握这两个字的基本含义。在‘证明’这个词里,‘证’的含义是证据;‘明’的含义是明确、说明和表明。具体来说,证明就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说明某未知事实的存在与否。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这里被证明的东西必须是未知的事情。如果是已知的事情,当然就无须证明了。你现在就在我的家里,这是你我都知道的事实,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证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未知的事实。不过,我这里所说的未知并非指所有的人都不知道。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将要接受证明的那个人不知道。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换句话说,证明者自己往往是知道这个事实的,但是别人不知道,所以才需要证明。还说你刚才举的那个例子吧。你前天去过意大利。你自己当然知道这是事实。但是我不知道,所以你要向我证明你前天去了意大利。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讲的许多话都没有进入我的大脑,因为我的思维被另外一个问题占据了。我问道:“杨先生,您刚才谈到的话使我想起了一个问题。我知道人的笔迹是可以鉴定的,这封信是不是你写的,那个签名是不是我签的,等等。但是,画的画儿能鉴定吗?不是那种画家画的画儿,就是普通人画的,而且笔画很简单。能鉴定吗?”
“当然可以啦。用专业术语来说,这叫‘笔迹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书写动作习惯进行的人身同一认定。而笔迹同一认定,就是要根据笔迹特征来认定某个嫌疑人或者受审查人是否就是某些字迹或者绘画的书写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人的书写动作习惯不是天生的,是后天反复练习形成的。当然,每个人的书写动作习惯都要受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的影响,所以在有些情况下,笔迹可以作为推断人的性格等心理特征的根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不过,笔迹鉴定的主要作用还是对书写人的同一认定。我告诉你,人的书写动作习惯既有特定性又有稳定性。所谓特定性,就是说每个人的书写动作习惯都是与他人不同的。我们不是笔迹鉴定专家,但是对于那些我们很熟悉的人的字迹往往也能一眼就认出来。当然,对于那些我们不熟悉或者差别不明显的字迹,我们往往就觉得很难分辨了。受过专门训练的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抓住不同人的笔迹之间的细微差别,或者说他们可以把握不同人笔迹的特定性。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所谓稳定性,就是说一个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形成之后是基本不变的。因为无数次的书写活动使每个人形成了固定的神经系统与书写器官之间的自动化联系模式,这叫做‘动力定型’。每当你要写一个字的时候,你的大脑就会通过神经系统自动地指挥你的手和眼睛配合起来。按照固定模式完成一系列书写动作。于是,你写出来的字迹总是基本一样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啦,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并不是一点儿也不变的。例如,你通过学习改变了你写某个笔画的习惯,或者纠正了你对某个字的错误写法,但是这些局部变化一般不会影响你的整体书写习惯特征,特别是那些稳定性较强的特征,如书写水平特征、字迹倾斜特征、书写压力特征、运笔特征、笔顺特征、连笔特征和笔画搭配特征等。”
“但是,字迹经过伪装之后,还能进行鉴定吗?或者按照您的说法儿,叫做什么来着?啊,同一认定。一个人故意伪装自己的笔迹,还能够进行同一认定吗?”
“从理论上来讲,伪装字迹也是可以进行同一认定的,因为一个人要想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必须靠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和意志力来控制书写动作。但是人的书写动作是高度自动化的。只要大脑里出现一个字的信号,手马上就会自动写出来。而且人的注意力和意志力都是有局限性的。所以一个人在书写伪装字迹的时候,只要稍微一走神儿,就会按照自己原来的习惯书写,于是便露出了马脚。特别是在书写字迹较多的情况下,伪装往往是不彻底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不过,就具体的笔迹鉴定工作来说,伪装字迹的鉴定是比较困难的,需要鉴定人员有丰富的识别伪装字迹的经验。”
“要进行笔迹鉴定,必须得有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对吧?但是当我让嫌疑人书写样本的时候,他故意伪装自己的书写习惯特征,我该怎么办呢?”
“这个嘛,你可以让他多写一些字,还可以让他加快书写速度。另外,在他书写的时候,你可以用说话等方式干扰他的注意力。总之,你要千方百计让他不能集中精力进行伪装。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就是要给他捣乱,让他不能好好写。对吗?”
“你这种说法儿很通俗。”杨先生看了一下手表,说:“我们再谈谈证明方法的问题吧。证明的方法很多,如逻辑证明方法,实验证明方法,科学证明方法,等等。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我告诉你,这里也有三个概念需要我们区分,即推理、推论和推定。推理、推论和推定的方法和功能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活动。但是三者的侧重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推理强调的是发现,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论强调的是论证,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定强调的是确定,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范畴。当然,这三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我对推理最感兴趣,因为它能让人切实地感受到人类思维的能量和智慧的魅力,而且它还能给人一种神秘感,一种出人意料的效果……”
“你说的是推理小说吧?”杨先生打断了我的话,用奇怪的目光注释着我。
“啊,推理小说也是源于生活的嘛!”我也意识到自己刚才的话有些离题,便解释道,“我认为,从侦查破案的角度来说,推理小说作家和犯罪侦查人员所探索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都在努力寻找准确而且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查缉案犯的方法。当然,犯罪侦查人员面前的道路可能更加崎岖坎坷,因为推理小说作家可以凭借艺术的力量去超越前面道路上的障碍,而犯罪侦查人员则只能依靠科学的力量去一步步攀登面前的山峰。”
“看来这是你非常感兴趣的一个话题。”杨先生很认真地对我说,“那好,咱们就从推理小说谈起吧。我承认,推理小说是源于生活的,但它又是高于生活的,而且有些推理小说高出生活很多。你明白我的意思吗?福尔摩斯是首屈一指的推理大师吧?但他是柯南·道尔虚构出来的人物,他只有在柯南·道尔笔下才能有那么大的本领。如果你把他放到现实生活中,让他去侦查破案,他的推理就不会有那么神奇的力量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可不愿意承认自己比别人知识少,但是我又不想让杨先生感到难堪,便婉转地说道:“我听说,英国有一家杂志曾经在前些年搞过一次社会调查,其中有一项是要求被调查者写出自己最喜爱的侦探的名字,结果许多人在答卷的这一栏中都写上了福尔摩斯。调查者的原意是让人写出现实生活中的侦探,但是那些人却写了福尔摩斯。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国人的幽默感,但是也说明了福尔摩斯在人们心目中作为‘头号侦探’的地位。我还听说,国外有些研究犯罪侦查的学者甚至郑重其事地提出现代犯罪侦查的鼻祖应该是福尔摩斯。”
杨先生似乎看出了我的心理活动。他微微一笑,说道:“你这么崇拜福尔摩斯,那么你一定很熟悉柯南·道尔借福尔摩斯之手写的那篇题为‘生活宝鉴’的文章啦。我给你背一段其中的话。如果我的记忆不准确,你可要给我纠正啦。”他眯着眼睛,用播音员的语气朗诵道:
“一个逻辑学家不需亲眼见到或者听说过大西洋或尼亚加拉瀑布,他能从一滴水上推测出它有可能存在。所以整个生活就是一条巨大的链条,只要见到其中的一环,整个链条的情况就可推想出来了。”
我目瞪口呆了。我没有想到杨先生对福尔摩斯也有这么深入的研究。此时此刻,我更想知道这位神秘的杨先生究竟是个什么人物了。
杨先生没有理会我的惊奇,继续说道:“福尔摩斯这种推理本领确实让咱们这些普通人望尘莫及啊。我记得那篇文章中还说什么,逻辑学家可以从一个人瞬息之间的表情和肌肉的每一牵动以及眼睛的每一转动推测出他人内心深处的想法。福尔摩斯的思维能力如此神奇,难怪要被人称为‘魔鬼的把戏’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我告诉你,侦查人员也是普通人。他们既没有魔鬼的本领,也没有特异功能。他们不可能感知到普通人根本无法感知到的东西。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他们之所以被人们看做似乎有非凡的推理能力,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职业活动使他们养成了特殊的思维方式和习惯。”
“什么是侦查人员的特殊思维方式和习惯呢?”我又恢复了小学生的谦恭,而且是发自内心的。
杨先生说:“我认为,侦查人员的特殊思维方式和习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侦查思维的逆向性或溯源性;其二是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或博弈性。所谓逆向性,是指主体的思维方向与客观事物的发展方向相反,即不是从事物的原因去探索结果及结果的结果,而是从结果去探索原因及原因的原因。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所谓对抗性,是指主体的思维活动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其中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另一方的思维活动。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请您再讲具体一些。”我确实对此非常感兴趣。
杨先生思考片刻,说道:“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逆向思维是侦查人员的基本思维模式。从整个案件来说,侦查人员在开始调查时接触的往往都是犯罪行为的结果,而侦查思维就是要从这些结果出发去查明其产生的原因,即通过溯源推理去查明案件事实。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侦查人员在现场上发现了一具尸体,便要从这个结果去推导它产生的原因,即他是怎么死的;如果查明他是被人杀死的,还要进一步推断他是怎么被人杀死的,是为什么被人杀死的,是被什么人杀死的,等等。那么从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来说呢,侦查人员也经常要从结果出发去推断原因。例如,现场上的保险柜门被人打开了,侦查人员要分析其打开的原因;现场上发现一块痰迹,侦查人员要研究其形成的原因;现场上某些物品被烧毁了,侦查人员要推断其烧毁的原因等。总之,根据现在去认识过去是犯罪侦查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逆向思维一定很难,是不是?”
“逆向思维要求侦查人员具备广博的知识,而且要熟悉溯源推理的方法。在犯罪侦查中,由于案件情况错综复杂,所以不习惯逆向思维的人往往会感到束手无策,但是优秀的侦查人员却能够很快找出其中的因果关系并准确选择溯源推理的途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福尔摩斯当然是这方面的‘超人’啦。这大概也正是使普通人感到侦查思维非常神秘的主要原因之一。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那么思维的对抗性呢?”
“对抗思维是犯罪侦查思维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侦查就好像下棋一样。一方要想获胜,必须准确地掌握对方的思维动态和途径。因此,它又称为博弈性。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讲的也是这个道理。”
“我记得西方推理小说的鼻祖爱伦·坡在《被窃的信件》中谈到了一个特别擅长于猜枚游戏的男孩子。那种游戏很简单,一个人手里攥着几个石子,另一个人猜是单数还是双数。那个男孩子几乎是百猜百中,人们都说他运气好。我看他运用的就是对抗思维的方法。对吗?”
“非常正确。在对抗思维中,最关键的是要准确地判定对方的智力水平和思维模式。我也看过爱伦·坡的著作。那个男孩子在猜枚时首先就要弄清楚对方的聪明程度,然后在猜枚的过程中注意观察对方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并运用心理换位法去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觉。以此为基础,他就可以根据每一次猜枚的结果推断出对方下一次的对策,并作出相应的选择。当然,这也是推理小说中的人物。在现实生活中恐怕很难找到这么聪明的孩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停了一下,继续说道:“在犯罪侦查中,思维的对抗性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时间的对抗思维,例如侦查人员在追缉案犯时要分析对方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而案犯则要分析侦查人员可能追缉的方向和路线。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另一种是不同时间的对抗思维,例如,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侦查人员日后可能采用的侦查方法或手段而事先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而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时候也必须分析作案分子在作案时可能采取了哪些反侦查措施,以便采取相应的侦查方法和策略。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又看了看手表,说:“我问你,你知道什么是演绎法吗?”
“我知道,就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它是和归纳法相对而言的。归纳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我曾经很认真地学过逻辑学,所以对这些内容还是比较熟悉的。
“那我再问你,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是演绎法还是归纳法?”杨先生显然是在考我。
我曾经看过一本关于这个问题的书。那本书的作者批评柯南·道尔在推理方法问题上犯了一个非常幼稚的逻辑学错误,因为福尔摩斯使用的推理方法是归纳法,而不是像柯南·道尔所说的演绎法。当然,我认为那本书的作者的观点也有些片面。于是,我胸有成竹地回答说:“虽然柯南·道尔在书中把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称为演绎法,但是我认为他说得不准确,实际上,福尔摩斯使用的推理方法既有演绎法也有归纳法。”
“你说得不错。演绎法是从一般到个别的认识方法,归纳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方法。毫无疑问,在侦查破案的推理过程中,这两种方法都会得到运用,而且二者是互为条件、互相渗透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分析某尸体的死亡原因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运用演绎法思维,即根据死亡原因的一般知识来推断本案的具体死亡原因;在并案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归纳法思维,即根据这些具体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共同特点确定它们为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的结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另外,就犯罪侦查中具体的思维活动而言,往往也是演绎法与归纳法的结合使用或交叉使用。”
“福尔摩斯自己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看来你对福尔摩斯还是很有研究的。我告诉你,福尔摩斯推理的直接形式一般都是演绎法,但是每个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又是通过归纳法得出来的。我们不妨以《血字的研究》为例。你一定记得那个关于‘退伍海军陆战队军曹’的推理吧?”
“当然记得,那是柯南·道尔描写得最为精彩的一段。”
“那么,福尔摩斯那个推理的依据都有什么?”
“福尔摩斯说他那个推理的依据包括:手背上刺着一只蓝色大锚,颇有军人气概,留着军人式的络腮胡子,有些自高自大和发号施令的神气,一个既稳健而又庄重的中年人的外表等。福尔摩斯综合了所有上述特征,得出那个人一定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的结论。”
“从表面上看,福尔摩斯这个推理的形式好像是归纳。把这一个个特征归纳到一起,得出那个人就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的结论。但实际上呢,这仍然是个演绎推理。这个推理的大前提是:凡是有上述特征的人都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小前提是:这个人有上述特征;结论是:这个人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大前提的得出是靠归纳法,即这个人有上述特征,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那个人有上述特征,也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等等,于是得出结论说凡是有上述特征的人都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杨先生又看了一次手表,似乎他在等待着什么人的到来。
我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所以继续说道:“杨先生,但是我觉得福尔摩斯这个推理的结论其实并不太可靠。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有上述特征的人就都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当然,我不了解当时英国的情况。”
“瞧,福尔摩斯的崇拜者都对他的推理结论产生了怀疑。所以我让你别把推理小说和侦查实践混为一谈。我告诉你,在推理小说中,那是作家的一统天下,只要故事编得好看,读者并不太追究你的推理是否严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面对推理结论是否真实的问题。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推理的结论是否真实,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其二是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所谓前提是否真实,就是作为推理前提的判断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就三段论推理而言,这里主要指的是大前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所谓形式是否正确,就是说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逻辑思维的有关规则,如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那么你刚才提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大前提是否真实的问题。人们在推理时使用的大前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然真实的大前提;一种是或然真实的大前提。第一种前提是客观真理或者必然发生的事情,例如,一个人吃了超过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没有及时抢救的话,就会导致死亡。甭管是谁,只要你吃了,都是必死无疑。这就是必然真实的大前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第二种前提是可能发生的事情,或者只在某些情况下才能发生的事情,例如,一个人在受到他人伤害之后会采取相应的报复行为。你也觉得那不一定,是吧?为什么?因为有的人在受到他人伤害之后不采取任何报复行为,所以这是或然真实的大前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你说福尔摩斯的那个推理结论不太可靠。这就得看他使用的那个大前提是必然真实的判断,还是或然真实的判断。假设我们能肯定所有具备那些特征的人都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那么他使用的大前提就是必然真实的判断,他那个推理的结论也就是可靠的。如果具备那些特征的人并不都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军曹,那么他使用的大前提就是或然真实的判断,他那个推理的结论也就不可靠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犯罪侦查中的推理是不是都得以必然真实的判断为大前提呢?”
“如果犯罪侦查中的推理都能以必然真实的判断作为大前提,那当然很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有时只能使用或然真实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我说以或然真实的判断作为大前提的推理结论不可靠,并不是说这些结论肯定是错误的,而是说它们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这种结论也是或然性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这种结论并非没有价值。例如,一个男子被人杀死了。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得知该男子的妻子与他人通奸。于是他们作出如下推理:通奸的妻子往往会与奸夫合谋杀害亲夫,这个妻子与他人通奸,所以她很可能与奸夫合谋杀害亲夫。毫无疑问,这个大前提是一个或然性判断,但是侦查人员最终就是根据这个推理查获了罪犯。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通过您的解释,我觉得自己对推理的含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但是我还没太明白推理与推论和推定的关系。您能给我讲一讲吗?”
正在这时,电话铃响了。杨先生快步走到茶几旁边,抓起话筒,用法文讲了起来。我听不懂他的话,只能根据他脸上的表情猜测着。开始,他仿佛有些兴奋,然后又似乎有些失望,最后他好像无可奈何地同意了对方的意见。放下电话之后,杨先生略带歉意地对我说:“对不起,我有个约会,一会儿要出去。今天的课就上到这里吧。”
我连忙向杨先生告辞,走下楼来。在回旅馆的路上,我情不自禁地问自己,杨先生要和什么人约会呢?而我现在又能作出什么样的推理呢?我感到一阵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