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佐敦公园的喷水池中传来阵阵蛙鸣。
我独自坐在小屋的写字台前,冥思苦想。然而,我的思维无论如何也无法集中到面前的纸上。我坚持了一段时间,终于明白自己的努力又将毫无结果,便索性关上台灯,在黑暗中漫无目的地望着窗外的夜景。
对面的楼窗里稀稀拉拉地亮着几盏或明或暗的灯。远处的天际若隐若现地闪烁着几点星光。东北方向那个被聚光灯从下向上照得通明的教堂尖顶在黑暗的夜空中显得格外醒目,宛如一座神话中的城堡或者天堂中的楼宇。然而,我此时没有欣赏夜色的心境,因为那并不怎么响亮的蛙鸣已然吵得我心烦意乱了。
最近,我的工作进展得不太顺利,或者说,我总是找不到工作的感觉。时间一天天流逝,而离我此行任务的完成却还遥遥无期,甚至都看不到一点希望。这才是我心情烦闷急躁的主要原因。蛙鸣似乎越来越近,越来越响。我知道自己再坐下去也是白白浪费时间,便无可奈何地关上门窗,上床睡觉了。
第二天上午,我决定改变一下工作方式,就放下手中的笔,找出那本关于证据学的书,坐在窗前认真阅读。然而,书中的内容比我想象的更为深奥,或者说更为枯燥。我看得很认真很吃力,却总是不得要领。我告诉自己万事开头难,只要看进去就好了。于是我强迫自己阅读。但是在读了好几十页之后,我仍然觉得大脑中一片空白,似乎自己什么都没有看过,或者说什么都没有记住。
也许,这本书并没有任何过错。也许,我根本就不应该企图在书中寻找什么感觉,而应该到外面的现实生活中去开拓思路。然而,在这陌生的环境中,我又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到什么地方去寻找我想要的东西。于是,我感到一阵难以名状的怅惘与忧愁。
午饭后,我睡了一觉。工作不见成效,睡觉的效率倒是挺高。我宽慰着自己。起来之后,我又别无选择地坐在桌前阅读了一阵儿,然后拿着那本书走出旅馆,来到佐敦公园。
这些日子,我几乎每天下午都到公园里来,以便寻找与那位杨老先生交谈的机会。虽然他每次见面都只和我简单地打个招呼,没有交谈之意,但我仍然锲而不舍。我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此外,这公园里环境幽雅又不乏游人,还有同胞坐在身边,我的心里比较充实比较安逸。
我沿着小路走上山坡,果然在那个长椅上又看到了熟悉的身影。我走过去,向杨老先生问好。他依然像往常那样用最简洁的语言回答了我的问候,然后面无表情地目视前方。我坐到他的旁边,打开手中的书,心不在焉地阅读起来。
突然,这位从来不主动跟我说话的老先生张嘴问道:“何先生,你看的是什么书?”
我愣了一下,很有些喜出望外,连忙把书合上,递过去,说:“是一本关于证据学的书。”
杨先生扫了一眼书的封面,又问道:“你对证据学很感兴趣?”
“谈不上很感兴趣,我只是想学习学习,因为我现在做的事情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你还看过其他关于证据学的书吗?”
“没有,这是第一本,而且才看了几章。”
“那还好。我告诉你,这本书根本就不值一看。”
“为什么呢?”
“因为编这本书的人自己都没有弄清楚究竟什么是证据。”杨先生看了一眼我夹书签的位置,又说,“既然你已经看了不少内容,那我问你一个问题:什么是证据?”
我暗自庆幸自己终于找到了能让这位老先生感兴趣的话题,连忙说:“我看过证据的概念那一节,但是没记住。”说着,我打开书,翻找着。
“算啦,别找了。那书上说,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对对,书上就是这么说的,我想起来了。”
“你觉得怎么样?”
“概括得挺准确。”
“什么挺准确?狗屁不通!”杨先生很有些激动地讲了起来,“其实,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老百姓都是这么理解的。词典上也是这么解释的。但是有些人非要把问题搞得非常复杂,以显示他们有学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啦,在法律上给证据下定义,可以更为具体更为明确,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证据这个词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含义,否则就会成为非常荒唐非常可笑的定义。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我不太明白。”我说的是老实话。
“我告诉你,按照这本书中的定义,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个定义和人们一般理解中证据概念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杨先生没有等我回答就继续说道,“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实’。事实!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只有事实才是证据。不是事实的就都不是证据。而且,他们觉得仅仅强调证据必须是‘事实’还不够劲儿,还要强调其证明的必须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一句话:不属实的东西都不是证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这话不是挺有道理吗?”我并非故意和杨先生抬杠。
“有狗屁道理!我告诉你,证据一词本身并没有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真的可以成为证据,假的也可以成为证据。好人可以使用证据,坏人也可以使用证据。我告诉你,无论你要证明的是什么,也无论你证明的根据是什么,只要你能用甲来证明乙的存在,甲就是证据。就真假的两值观念来说,‘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或者说它可以同时包含着真的和假的内容。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习惯地用左手捋着他那长长的胡须。
“这个……”我的思维没能跟上杨先生讲话的速度,但是我已经知道他的这句问话只是个口头语,并非真要我回答。
“他们说证据必须是事实。‘事实’和‘根据’一样吗?当然不一样。‘事实’一词可不具有中性的立场。它必须是真实的,而这就把一切不真实或不属实的东西都排斥在证据之外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也许,这体现了一种良好的理想或愿望,但是它改变了证据一词本身所具有的‘中性’立场,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证据概念和人们用词习惯之间的矛盾。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我的反应太迟钝。您能给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吗?”
“当然可以。这本书里的定义实际上是按照旧《刑诉法》第31条中的规定说的。我告诉你,第31条在规定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之后,又列举了证据的6种形式,最后说:‘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话就自相矛盾。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既然证据都是‘真实的’事实,既然不属实的东西都不是证据,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去‘查证属实’呢?你已经肯定是事实的东西却还要让别人去审查它是不是事实。你有病啊?这就好像让人去审查一只狗是不是狗一样荒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说得慷慨激昂。旁边有几个法国人听不懂我们说的话,莫名其妙地看着我们。我忙说:“杨先生,您别激动。”
杨先生看了旁边的法国人一眼,不以为然地继续说道:“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他们这种观点也是很难成立的。我告诉你,他们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我告诉你,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在经济纠纷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据和司法机关自己收集的证据中都是有真有假的。律师提交的证据中有没有假的?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中有没有假的?当然有假的,所以才需要认真地审查评断嘛。但是,按照他们那种‘不属实者非证据’的定义,这些当事人提交的和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显然就都不是‘证据’了,因为它们很可能不属实嘛!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俨然是站在讲台上面对一班学生了。
杨先生那张嘴终于停止了运动。他仰靠在长椅上,脸色有些苍白,目光又变得宁静了,甚至已有些呆滞了。我看着他,希望他继续说下去,但是又不忍心。过了一会儿,他慢慢地站起身来,轻声对我说了句“再见”,走了。
我有些惶然地站起身来,说:“我送送您吧?”
他没有停住脚步也没有回头,只是扬起右手,摆了摆。
我没有跟过去,说:“谢谢您,再见!”我一直望着他的背影,直到他消失在树篱的后面。我知道,他又到教堂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