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利权的民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对专利侵权的民事制裁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当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时,通常采取下列措施:①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②没收侵权人的仿制产品;③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④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专利的刑法保护是指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通过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构成专利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①假冒他人专利。即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产品或包装上弄虚作假,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标记或专利号,非法销售和牟取利润。情节严重的,应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③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权纠纷的处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权纠纷的妥善处理还要明确以下几点:

1.专利权是指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和独占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2.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维权方式。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是协商解决,即侵权纠纷发生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是提起诉讼,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的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专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

3.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来处理时,则管理专利的部门必须处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在对纠纷进行处理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据。专利法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以方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地处理纠纷。

由哪些机构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的纠纷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侵犯其专利权。对于侵犯专利权所引起的纠纷,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则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的纠纷时,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仍然可以依法选择司法的最终解决。

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纠纷时,当事人需要依照诉讼法等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向某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指的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地还包括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专利案件因为可能涉及到制造者、销售者等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整个环节,因此还包括共同管辖的问题。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冒充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他人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准和专利号,使公众认为这是取得专利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专利首先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其次是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是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

假冒他人专利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还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商标法概述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为了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店铺上采用的特殊标记。

1.商标的特征

(1)商标的使用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提供服务者,通过商标可以将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厂家、店家特定化;消费者不会使用商标,他们只是通过商标选购商品。

(2)商标的附着物是商品不是产品,因为产品不流向市场,不需要使用商标;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提供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3)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不是商品的装潢和外观设计。

2.商标的作用

(1)标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商标直接指明了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厂家,通过商标,就可以将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不同厂家区别开来。商标的知名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形象。名牌商标产品由于质量好,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高,在市场上很畅销,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2)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在市场上,同种商品或同类型商品品种很多,如果没有商标,人们就很难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有了商标,消费者便可以根据商品的品牌来选择商品。

(3)便于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争创名牌产品。在市场上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企业很多,有了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宣传就能让人们记住你这个企业生产或销售这种商品,从而扩大自己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4)便于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贸易。国内生产或者经营厂家要想将自己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不仅质量要过关,还要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商品的知名度,创名牌商品。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创名牌,就必须有自己的商标,而且要及时到出口国申请注册,得到产品所在国的法律保护。

3.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商标划分为若干类型。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组合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等。文字商标指由汉字、外文字、少数民族文字、阿拉伯数字、字母等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以各种形象、图案所构成的商标。颜色商标是指由多种颜色的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色彩的组合、三维标志的相互任意组合构成的商标。这五种商标都是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因此可称为视觉商标。在世界各国的商标保护实践中,还出现了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非视觉感知的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之上,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服务商标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为饭店、旅店、餐厅、旅行社、航空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门、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修理企业等各种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使用。

(3)根据商标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指生产企业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装配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指从事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一般不允许转让。

(4)根据商标的作用,分为等级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使用的表明商品的不同特点和质量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其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是完全相同的,但其使用商品的范围不相同。在其他商品上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而在于保护原注册商标不受非法侵害,因此,不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因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其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

(5)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臆造商标指由杜撰的词汇构成的无特定字面含义的商标。任意商标即利用现有词汇或图形构成的、但其字面含义与标示的商品属性没有关系的商标。暗示商标即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叙述商标即由直接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或服务的名称、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对商标法的理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商标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系统、全面地调整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典式法律,不再包括其他法律规范。

广义上的商标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商标的使用、注册申请、审批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广义上的商标法主要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1)商标法典。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全面地规定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具体指1982年8月23日制定,1983年3月1日起实行,又于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的以及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商标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法典制定的有关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转让等专门性具体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指2002年8月3日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其他法律中有关商标问题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关商标侵权犯罪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标侵权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1.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管理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之间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有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相互之间,因商标异议、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的核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商标法的作用

(1)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只有使商标专用权得到充分保护,制裁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能调动企业创名牌和保名牌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完善和发展。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通过对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的管理,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不断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制止和制裁假冒商标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要得到顺利发展,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而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竞争,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

与其他财产权利相比,商标权具有下列特征:

(1)专有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2)时间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商标权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有效,超过法定时间的商标权,任何人均可使用。

(3)地域性。商标权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法律确认的商标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

(4)商标权是商标使用人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核准注册才取得的权利没有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不享有这种权利。

(5)商标权是在同种商品和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只有在被商标管理机关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不享有这种权利。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受商品种类的限制,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在任何商品上均可获得所有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它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和诉讼权。

1.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的商品或者《商标分类表》规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2.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商标的转让权

商标的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有偿或者无偿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依法转让他人以后,原所有人便丧失商标权,由注册商标受让人所有。

4.商标的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在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再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类似商标的权利。如果故意使用就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予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5.商标的诉讼权

商标的诉讼权是指当商标专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的权利。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经营者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准注册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凡有商标制度的国家,都有商标注册制度,不过注册的效力有所不同。

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

1.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没有专用权,不能有效排除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新修改的商标法虽然对通过使用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多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保护,而不是承认使用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经营者是否进行商标注册由自己决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注册商标,也可以选择不注册,甚至可以不使用商标。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被称为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外,经营者对是否注册商标有自主决定权。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是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由于考虑到进口药品的审批手续和检验制度十分严格,而商标注册程序复杂,需要较长时间等因素,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不要求进口药品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进口药品在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外国商标或分装企业的商标。另一类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按此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

包括:固有的显著特征以及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

2.不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民事权利。

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不得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抵触。(2)不得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抵触。(3)不得与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相抵触。根据国内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3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不得使用禁止用做商标的标志。

4.不能使用其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具体包括:(1)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样的三维标志如果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不仅缺乏显著性,而且会导致不合理的垄断,即通过商标注册达到垄断商品本身的目的。(2)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注册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2章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的申请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5.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6.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应将商标的名称、图形和所使用的商品名称,按照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类别填报清楚,以便按照商标注册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审查。

商标名称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必须填写的第一个项目。填写的商标名称与附送的商标图样必须一致。商标名称是供人们呼叫该商标的称谓。一个商标名称要具有新颖性,不要与他人的商标名称相同、近似。一般说,文字商标,其名称是文字的读音;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其文字读音为名称;单是图形构成的商标,没有文字,以其表示的事物来称呼。对图形商标,有的申请人不填商标名称,有的直接写上“图形”二字,但在商品流畅中,人们要给它加个名称,否则会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名称,在申请书的商品名称栏中要填写商标所用于的商品的名字。所用于的商品,包括申请人已生产的商品和将来计划生产的商品。填写商品名称要填商品通用名称。在填写商品名称栏目时,应该填写的商品名称,都要列上,表格中列不完,可以加纸列表。该列的没有列进,就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书面文件。申请书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技术标准,申请人还应填写企业的详细名称、地址和营业执照号码。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l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指商标名称、图形,按照规格尺寸和要求绘制的商标样本。商标图样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我国对电池、牙膏、香皂、香烟等商品要求全包装注册,就是要求以电池的皮、牙膏皮、香皂盒皮或香烟的盒皮,作为商标图样注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申请人注册药品商标,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这里强调一点的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要向商标局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并提供各种必需的材料,以便商标局进行审查。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所申报的事项必须要真实、准确、完整。所谓真实,就是要如实反映事物本来的面目,不得虚构假造;所谓准确,就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要尽量接近真实;所谓完整,就是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不能片面或者有选择地反映,所提供的材料要齐备,不能有缺少。如果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则申请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申请者可以是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者,也可以是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而作出的,有利于解决企业分立、自然人死亡后商标继承以及由于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两个以上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问题。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核准注册的有关规定

1.商标核准注册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准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同一天申请的,核准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书件是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以寄出的日期为申请日,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申请日期的,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2)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还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一章专门规定了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应当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所实行的已经不是绝对的先申请原则,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所有人通过异议程序获得救济,驳回他人的申请而自己申请注册。即使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注册,进而自己注册。

2.商标核准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形式审查。

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关手续是否完备;提交的商标图样在数量和规格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等。申请手续齐备,申请书件的填写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即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退回申请文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作补正或超过规定日期的,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2)实质审查。

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商标构成要素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等。

3.商标核准注册

符合下列情况,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1)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

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后,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即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的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本法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只适用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这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超出注册在案的商标和指定类别的商品,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核准注册,指商标局对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经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即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颁布商标注册证书,刊登《注册商标公告》,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经此一系列法律程序,称为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也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程序。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法律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核准注册的商标”,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形,即是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

核准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既不可改变、又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在二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涉外商标注册

涉外商标注册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

1.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按双边协议办理。

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商标注册双边协议,这些国家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按照双边协议办理。

(2)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指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彼此给予同等待遇。

(3)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先后于1985年3月、1989年10月、1995年9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可以按照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8条还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等多家代理机构。

2.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

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受到外国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对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意义的认识,积极做好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工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要做好准备工作:了解有关国家的商标法规以及注册机关的实际做法;聘请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委托本国代理人代理;由于各国对注册申请文件都有严格的要求,有的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必须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为顺利申请做好准备。在国外的申请方式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

(1)通过《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通过本国商标注册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除本国外的几个或多个成员国保护,国际局经审查核准后刊登公告,并通知申请人指定保护的成员国。被指定保护的成员国在1年内(议定书延长为18个月)进行审查,如果在1年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拒绝,该商标即视为在该制定国核准注册。如果拒绝注册,则要说明理由。

(2)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

到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当事人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主管裁定注册商标的法定机构,裁定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其后注册商标有争议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予受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自被争议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在5年内申请裁定争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当事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见《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通知有关当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字形式,告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答辩是裁定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力,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不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的当事人。

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即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撤销注册的效力

由于被撤销的商标注册本身是不当的,即本来就不应该注册,所以,撤销具有溯及效力,即注册商标按照第41条的规定被撤销后,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注册人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已经签订尚未履行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是,为了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撤销对于以下事项无溯及效力:①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③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

为了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又被称为周知商标、高信誉商标等,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最早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公约的第6条之2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护,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延及服务商标;保护范围也从传统的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以指导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虽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在实践中商标局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一些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对“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将此类商标抢先注册,如果已经注册,商标局应以职权撤销,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规定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