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

第一,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都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1982年宪法及其后的四次修正案,及时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写入宪法。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充分认识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才有根本的法律保障。

第二,宪法是人民民主权利和意愿的直接反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特色。我国宪法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全党全社会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同。1954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组织国家机关、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共8000多人参加讨论,提出经整理后的意见6000多条。在随后的全民讨论中有1.5亿人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的10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1982年现行宪法修改草案在全民中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充分讨论,此后的4次修正案都广泛征求了党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说,宪法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民主意愿的过程,就是高度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和共识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的体现。

第三,宪法是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

第四,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或者是基于“合宪性”而为法律本身产生的“合法性”,这是法律得以确立的前提。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发展,颁布新法、修正或废止旧法是必然趋势,但这一切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把宪法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决定》还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是由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治首先应当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和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伟大成就,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第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宪法保证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健全和落实宪法监督制度,纠正各种违宪行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尊崇宪法,宪法至上,并不意味着要把宪法“供奉”起来,而是要让宪法确定的每一项制度都能得到有效实施,宪法规定的每一项公民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加强宪法监督,纠正各种违宪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察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为宪法的正确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加强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和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国家的责任。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宪法一直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今宪法观念已深入人心。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时还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规定有助于强化宪法在民众心中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我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道路和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法治中国的最强音。

三、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增强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12月4日明确为每年的“国家宪法日”,为集中宣传宪法、普及宪法提供了重要契机。要进一步健全普法教育体制,突出和强化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普及宪法知识,阐释宪法精神,传播宪法理念,形成浓厚的学习宪法氛围,让宪法家喻户晓。要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从娃娃抓起,从小培养宪法意识。要通过宪法教育,让全体人民都认识到宪法既是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尊严。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和维护宪法中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要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制度,把宪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方面,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全面加强对宪法内容和基本精神的学习掌握。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把宪法作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带头严格依宪法办事,增强依宪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带头推动宪法实践,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同一切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的行为作斗争,使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高规则和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通过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对宪法的敬畏感,铭记对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这一创新性举措对于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明确宣誓的具体程序、誓词内容、监督和法律责任,使之成为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新的重要制度形式。

与此同时,宪法宣传教育还应当把宪法同中国近代以来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与时俱进地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讲好中国宪法故事。

第一,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我国宪法是对中国近现代100多年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中国近现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就能够把宪法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和历史必然性,深刻认识我国宪法的深厚根基和丰富内涵,在历史的启迪和传承中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自信和宪法自觉。

第二,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时也是在宪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在一定意义上说,都可以看作是宪法实施的结果。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就能够把宪法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我国宪法的巨大功效和重大现实意义,深刻认识我国宪法与改革开放同相伴、共命运的相辅相成关系。我们要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不断赋予我国宪法新的内涵和生命力,以宪法为引领,坚定不移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第三,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成果。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以宪法为国家根本法,从立法立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和显著进步。紧密结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成果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就能够把宪法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至上地位和最高权威,深刻认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大现实意义,自觉增强国家根本法意识,在宪法的统领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国宪法同中国历史上的宪法、同国外的宪法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确立了一条通向幸福美好未来的正确道路,确定了一个激励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就能够把宪法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宪法同国家的未来方向和发展目标紧密相连,深刻认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重大意义和重大责任。我们要高举宪法大旗,坚定不移、毫不懈怠地履行宪法使命,汇集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四、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强调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这些要求归结起来就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敬畏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一,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领导干部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首先要牢固树立和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一是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丰富内涵、核心要义、独特价值和政治优势,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坚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切实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贯穿到法治建设全过程,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要求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三是增强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应牢牢把握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人们都来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四是增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自觉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五是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更好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要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按照共产党人的道德标准从政、为官、做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引领社会风尚、培育法治文化。

第二,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在付诸实践、知行合一,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到工作实践之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每作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是否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想一想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义,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各项改革举措做到于法有据。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四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严管党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作为领导干部,在遵守党规党纪上更要严上加严,受更多的约束、负更重的责任、有更大的担当。只有这样,才能把依规管党治党、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用权、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关键看能否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这是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最经常、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要把握好权力边界。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既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又要严守权力边界,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各级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依章行使职权,不做利用权力干预执法、司法的事情,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克服设障逃避监督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暗箱操作的现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