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对黄元斌实行了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后,他又回到了起点,承认了自己的犯罪。理由是你们能逐步升级把我关起来,说明已经掌握了证据,既然蒙混过不了关,还是争取有一个坦白从宽的好态度。在以后的日子里,包括在执行逮捕的两个多月中,他一直交交翻翻、翻翻交交,重复着以往的故事。

在此期间,黄元斌的姐姐、姐夫也被押来北皋。在被审查的两个月时间里,黄元斌姐夫说清了一月三日傍晚黄元斌到沙洲港后的情况。他说:在第二天临走时,看到黄元斌把一个用手帕包着东西交给了他姐姐。而其姐姐在审查中,始终拒不承认黄元斌有什么东西交给了她。

面对侦查工作日趋复杂的局面,我们思考再三,决定将黄元斌的血液送北京进行DNA检验。当时,这项由英国人首先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新技术刚刚引进我国,称之为“遗传指纹”。由于仪器价格昂贵,全国只有一家即公安部第二刑科所才能开展此项检验。虽然我国当时还没有法律规定,DNA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刑事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检验,用以佐证黄元斌的交代,能够在证据分析中起到支持和参考作用。

那时候,DNA检验技术远不如现在这么先进成熟,检验仪器庞大,程序复杂,在五、六天的时间里,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北京送检人员的电话。

第一程序检验结束,相同;

第二程序检验结束,相同;

第三程序检验结束,相同……

直到最后一天,情况发生了变化:最后一个程序检验完成,结果不相同。

DNA检验的最后结果,使侦查工作陷入了更为复杂的局面。表面上指挥部的领导都不动声色,但每个人的心里都在不停地掂量这个案子的发展趋向。坦率地说,在我内心,也进行过无数次是否的考虑,罗列过认定的证据和否定的理由,并对这些证据和理由反复进行过比较和权衡。我认为,如果抛开黄元斌的口供,认定黄元斌作案的直接证据确实不足;但依照黄元斌哪怕是曾经多次翻案的口供,都不能排除黄元斌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我看到陈玉林在这个问题上黯然无语的神态,我知道他心存犹疑。从张武千方百计地追寻证据的作为,我知道,他对黄元斌的作案没有动摇;而郭笑和冯忠则观点明确,不要为黄元斌狡诈的假象所蒙蔽,DNA的检验技术并不成熟,现在又找不到第二家复核单位,其准确性值得推敲。

时间在一天天过去,我们也在一天天寻找突破的方略。

刑事技术人员在黄元斌交代后,对现场痕迹和物证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分析,他们坚持认为,黄元斌交代的作案过程与现场痕迹反映是相同的,特别是一些细节的符合,绝非偶然。例如,**之前,从木箱上找出一块折叠的布,覆盖于死者头面部,事后将布扯散团住,丢塞于床边马桶的缝隙里一节,现场勘查人员确实从床和马桶间的夹缝里发现了那团布,上面沾满了血渍,当时认为是用此布包裹死者破损的头面部所致。在黄元斌交代后,痕检、法医人员对这块布上的血渍分布再次进行研究并试验,当布折成一个多层的长方形时,对应位置上的血渍形状相同,只是愈到上层,血渍渐淡渐小。这种情形,连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和在物证分析时都没有注意到,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即使要做出提示,也是无法做到的。但黄元斌在初次交代时就说清了这个过程。

用布包裹头面部,还是用折叠的布覆盖头面部,布块是原先折叠,还是事后扯散团住,这些虽然变化不大,但其中包含着的本质区别已在不言之中。如果黄元斌不是作案人,没有身临其境,他如何能说出这一点呢?

然而,我们需要的是证据,还需要能证明黄元斌犯罪的直接证据。在作案工具、失窃物品中,只要发现一件就行。丢入长江的东西已无法搜寻打捞,我们没有那么大的神通,令广阔的长江干涸,使奔腾的江水倒流!

我们经过反复思考和商议,决定动用狱中侦察手段。这种侦察手段,在普通刑事犯罪侦查中一般很少使用。因为开展这项侦查活动,相对来说,难度大,风险大,代价大。

在所有狱中侦察备用人员中,我们挑选了三号。三号年轻、机敏、应变能力强。在经过简单培训和详细布置工作任务、重申工作纪律、严令不得主动贴靠、禁止引诱追问之后,三号被投入了黄元斌所在的监房。

三号一进入监房,黄元斌就主动上前搭讪,但见到三号冷若冰霜,桀骜不驯的模样,便退了回去。三、四天过后,监房里的四个在押人员慢慢熟悉起来。黄元斌主动将铺盖移近了三号。在晚上九点之后,黄元斌又试探着和三号开始了交谈。

“你叫什么名字?”

“秦彪。”

“哪里人?”

“皋东县的。”

“犯了什么事?”

“打架伤了人。”

“这不算什么事!”

“那人伤得很重,送到医院不知死了没有?”

“如果死了人,麻烦就大了”

“打在那人头上的一棍子,其实不是我,是我的兄弟打的。秦某行走江湖,讲的就是义气,我担下了。”

“你是好样的,这样的朋友值得交。但是,在审问时,你要动动脑子呀,同他们你可不要讲义气。”

第二天上午,趁着监所另外两个人出去倒马桶,做卫生,黄元斌又靠上去,小声的和三号攀谈起来。

“秦彪,不要一天到晚绷着个脸,放轻松点,没有什么了不起!”

“到了这里,怎么轻松得起来?噢,昨天,你说要动脑子,这个脑子怎么动呀?”

“哎呀,你不会说,我根本就没有打他的意思,挥舞着棍子只是吓唬吓唬他,哪知道他是不是被什么东西绊了一下,一个踉跄要向前扑倒,正巧一棍子碰到他头上,谁知道有这样的意外。不要怕,我出了这么大的事,他们对我也没有办法。”

“你出了什么事?”

“杀人。我看上一个女的,干了以后把她杀死了。”

“杀人可是要偿命的。”

“是啊,我现在只有把水搅浑,搅浑了鱼就可逃了。”

“怎么搅浑呢?”

“在审问的时候,该承认就承认,这样可以少吃苦头。交代的时候,说一句留一句。”

“怎么说一句留一句?”

“你不说的时候他们肯定要问。一问,你就顺着杆儿向上爬。他们发现你说的不对,一定会接着问,你换种说法再向上爬。到时候一翻案,神仙也没办法。”

“老兄,真有你的。这些法子亏你想得出来。”

“我杀了人,第二天就跑出去了。到苏州以后,天天在想这件事,总有一天他们会找到我,我不能轻易死在他们手里。想来想去,想了这么个对付的办法。”

“你真的杀了人?”

“杀了,到这里还骗你干什么……”

接着,黄元斌绘声绘色、不无得意地把作案经过讲述了一遍。

过了两天,三号在经过连续两次提审后,回来悄悄告诉黄元斌,他的问题不是很大了,从审讯人员口中得知,他很幸运,那当头一棍,只造成了被害人的皮肉伤害,经过医院治疗,除了轻微脑震**,没有更严重的后果,估计不久可以取保候审。黄元斌听后,低头沉思良久,深深地叹了口气说:“你是很幸运,我的事却不知道是个什么结果,现在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三号劝慰了几句,听到外面巡查管教的脚步声,也就按规矩坐到自己的铺边。

夜里睡觉时,黄元斌又挨过来,小声对三号说:“兄弟,我们在一个号子里蹲过,也算是共患难了,我认你这个朋友。如果我们能出去,我一定与你祸福与共,互相帮衬。”

三号也回应道:“如果我出去了,你有什么事,尽管吩咐,我一定做到为朋友两肋插刀。”

黄元斌激动得拉住了三号的手说:“谢谢你,好兄弟,够意思。其实我现在有两件最不放心的事,一个是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如有不测,他们膝下无子,生活会更困难,兄弟你如果将来混好了,求你能够帮助一点。二是我把三块银元交给了姐姐,肯定会牵累到她,如果她把银元交出来,我再怎么狡辩也是白搭。眼下能证明我杀人的只有收录机、剪刀、银元等几样东西。收录机、剪刀等早给我丢在长江里了。长江一望无边,江水滚滚流去,现在谁也找不到了。如果我姐姐够聪明,趁早把银元丢了,说不定我的日子就过出来了。”

三号装着要睡的样子,迷迷糊糊地说道:“你放心好了,你这么聪明,你姐姐蠢不了。”

两天后,三号被提审回来,美滋滋地告诉黄元斌,明天可以出去了,办案的公安人员已通知他叔叔,明天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黄元斌见三号兴冲冲地整理自己的物品,眼泪从他凹陷的眼窝里滴落下来。他招呼三号蹲到监房的一角,低声地问道:“你出去后能不能帮助我做一件事?”

在三号点头答应后,黄元斌继续说道:“你出去后,设法立马去沙洲港我姐姐家一趟,告诉我姐姐,我的情况还好。银元不能保存,要马上扔掉。”

三号沉思了片刻,说道:“你放心,这个口信我一定尽快帮你带到。不过,这么重要的事,你姐姐会相信我这个陌生人吗?她说不定会怀疑我是公安人员的化妆侦查呢。我必须有一件能使她信服的东西,她才会相信。”

黄元斌低头想了想,说道:“在这里,我哪能找到这种东西呢?”

“你的字她熟悉吗?如果她能认出你的字,你最好写一封信。”三号出了一个主意。

黄元斌想了想,说道:“字她倒是熟悉,但这个鬼地方哪来的纸和笔呢?”

三号回答道:“纸是没有,笔我这里倒有一支圆珠笔芯。是我今天在审讯室里写完交代材料后,从笔管里取出来,偷偷藏在身边的。不过,没有纸不要紧,我裤子里的口袋是白布,你写在这个上面,他们检查也查不出来。”

黄元斌连称这是个好主意。把三号换洗的外裤拿了出来,三号站在前面掩护,黄元斌翻反裤腿,在内口袋的白布上写道:

“姐姐,我现在还好,不要记挂。那三块银元赶快扔掉,最好扔到长江里。切记,勿误。有空去看看娘,小斌。”

写好后,叠好衣裤,放进手提包里。

第二天上午,三号被管教人员叫了出来,通知他带好自用物品,到办公室办理出监手续。三号与黄元斌用眼神打过招呼后,提起衣物,走出了监门。

三号被投入监房半个多月,基本上完成了任务。

我们听取了三号详尽的工作汇报,调出了录像,浏览了一遍。可以看出,三号在狱中的工作是正常的,在与黄元斌的接触过程中,没有诱供行为,也没有言语引导,工作结果应当是可信的。

平心而论,在黄元斌不断翻供的情形下,特别是DNA检验结果出来后,对黄元斌是否是本案的作案人,我曾有过动摇。这次狱侦的情况基本扫除了我内心的疑虑。黄元斌在狱中的这些表现,总不至于在演戏吧?如果说,他还在演戏,那么,这场戏演给谁看呢?对他来说,演这场戏又能有什么好处呢?如果仍然用“狡黠”两个字来解释,恐怕也很难说得过去。

我们和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的同志多次研究,认为纵观侦查全过程和嫌疑人的先后交代,黄元斌作案是可以认定的。于是,决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