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观点与康德的意见相反。揭示善的形式上的特点,只是决定善的内容亦即阐述它的实质特点的一项准备工作。如果我们知道了善是所要求的,我们一定还会问:那么它实际上要求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转而研究提出要求的人,并去调查他的意愿(Will)和欲望,因为他的欲求的内容正是他期望发生的事情。当我把某个行动作为行“善”推荐给别人时,我就表达了我意欲该行动发生这个事实。

只要立法者不是确定已知的,我们就必须如其一般被遵守的那样对待法律,按照我们在人们中所见那样表述道德准则。我们必须去发现的是: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智者或宗教著作家把什么样的行动方式(或意向,或者随便使用什么术语)称为“善”。只有通过这一途径,我们才会真正达到对善这个概念的内容的理解。从这样的内容出发去论证立法的权威,也许是可能的,如果这个权威不能用别的方法来树立的话。

在搜集包含某些被认定为道德上善的东西的个别事例时,我们必须寻找它们的共同因素,亦即那些使这些事例显得彼此一致和互相类似的特性。这些类似的因素就是“善”概念的特性。它们构成了善概念的内容,并且,为什么“善”这同一个词会使用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其理由就在这些因素之中。

是的,人们会立刻遇到许多找不到共同之点、其间似乎完全只有差异的例子;同一事物——例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polygamy)——可能在一个社会中被认为是道德的,在另一个社会中又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这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可能存在着若干个根本不同的“善”的概念(它们在纯形式的特性方面又是一致的;即都是以某种方式“被要求”的);如果是这样,就不存在惟一的道德,而是有许多种道德。或者第二,也可能是,各种道德判断的分歧只是表面上的,而不是根本的,就是说,这些判断归根结底都是指向同一个目标,但是,在关于用怎样的方式导向这个目标以及应该要求人们作出怎样的行为这些方面,又表现出意见的分歧。(例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都并非仅就其自身被判定为道德的。这里评价的真正对象也许是家庭生活的和睦,或两**的最少烦恼的状态。某个人相信这种目的只有通过一夫一妻制才能达到,于是就认为这种婚姻在道德上是善的;另一个人相信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达到这种目的,就认为多配偶婚姻是善的。可能一个人是正确的,另一个人错了。但他们的分歧并不在于他们的最后评价不同,而只是由于他们的观察力,即判别能力不一样,或者经验不一样。)

人们中间是否实际上存在着许多种彼此互不相容的道德,或者道德领域中的差别是否只不过是表面上的,因而哲学家在每种场合仍然能够透过道德的各种伪装和假面具,发现那惟一的善的本来面目,这两种说法究竟哪一种合乎实际,我们现在还不能决定。但无论如何,总还是存在着承认道德判断一致性的广阔领域。我们归到诚实可靠、乐于助人、和蔼可亲这些美名之下的那些行为方式,总是到处被判定为“善”,而诸如偷窃、谋杀、好争吵等,则一律被认为是“恶”。所以,关于各种不同行为方式的共同特性的问题,是可以得到实际上普遍有效的回答的。如果这样一些共同的特性被发现适合于一大批行为,那么,人们可能就会致力于“例外”和不规则性,就是说,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的人们中间引发出不同的道德判断的例子。这里人们会发现,可能的情形是:或者,这种判断并没有与所有通常情况下作出的判断不同的根据,只是这种根据比较深远、比较隐蔽罢了;或者是被运用到了变化了的情况;或者人们就得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表明“善”这个词还有另外新的意义,或有两种以上的歧义。最后,有某些个别人物对于善和恶的意见,和他们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的人们的意见不同,这当然也偶尔有之。如果这些人地位显赫,是些预言家、道德著作家或道德上有创造性的话;或者,他们的教诲揭示了某些潜伏的道德潮流,或他们作出的那些道德判断给人类和未来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也和其他比较正常的情况下一样,弄清他们的意见的内容以及他们产生这些意见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