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要素》(1910)(节选)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1954)(节选)

《伦理学要素》(1910)(节选)

一、善恶的含义

1.善恶这两个词在这里的含义(我认为这也是它们通常的含义)是每个人或者几乎是每个人都具有的观念。这些观念显然是那些构成我们更为复杂观念的最为简单的观念,因此,它们是不能分析的,或者来自其他更为简单的观念。当人们问“你所指的‘善’的含义是什么”时,回答就必须并不在于像如果人们问“你所指的‘五角形’的含义是什么”时那样的词语定义,而在于在提问者的头脑中建立适当的观念一类的特性。这一特性可能,或许本身就包含了善的观念,这一善的观念在定义上是错误的,但当我们的目的仅在于激发想象力以形成所指的观念时,它却是无害的。人们也是这样教孩子们颜色的名称:孩子们被指给(说)一本红色的书,并被告知这是“红色的”,因为担心他们将认为“红色的”就是“书”,人们也把红花、红球等指给他们看,而且告诉他们这些都是红的。因此,红的观念被传授到他们的头脑中,尽管完全不可能分析红色或者找到构成红色的各种成分。

在“善”的情况下,这一过程就更为困难,其一因为善不能像红色那样通过感觉来体察,其二因为对于什么是善的东西要比什么是红色的具有更不一致的看法。这或许是导致人们认为善的概念能够被分析为某种其他概念,如快乐或愿望对象的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或许更为有力的理由是这种常见的混淆,即人们认为他们不能理解一个观念,除非他们能够定义它,而忘记了这一观念也是由其他观念来定义的,如果这个定义要表达什么含义的话,其他观念也必须是已经被理解的。当人们开始进行哲学探讨时,他们似乎决心忘掉每一种熟悉的和日常的事物;不然的话,他们对红色或者任何其他颜色的熟悉就会向自己表明,在不可能具有分析意义上的定义的情况下,一个观念如何能够被理解。

2.要解释我们所指的善恶是什么,我们可能会说,当一个事物由于自身的缘故应当存在时,它就是善的,当一个事物由于自身的缘故不应当存在时,它就是恶的。如果似乎以我们的力量能使一个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那么,如果它是善的,我们就应令其存在,如果它是恶的,我们就应令其不存在。当一个事物为善的时候,它的存在理所应当地会使我们感到快乐;当一个事物为恶时,它的存在理所应当地会使我们感到痛苦。但是,所有的这类特性都的确是以善恶概念为前提的,并且因而仅仅是作为建立正当的观念,而不是逻辑定义的手段才有作用。

人们可能认为,“善”能够被定义为我们应当试图带来的无论什么特性。这仅仅是以“应当”来取代“善”作为我们最终不能定义的概念;但是,善事实上比我们应当试图带来的东西更宽泛得多。没有理由怀疑埃斯库罗斯[1]的那部分遗失了的悲剧是善的,但我们不应试图去重写它们,因为我们注定要失败。我们应当做的事情事实上要受到我们的能力和机遇的限制,而善是没有这种限制的题目。我们关于善的知识限定在我们曾体验过的,或者能够想象的事物上;但是,或许还有许多我们人类还完全一无所知的善,因为它们还未呈现在我们那狭隘的思想和情感范围内。这类的善仍旧是善的,尽管人们的行为还不能与之发生关系。因此,善的概念比关系行为的任何概念都更为宽泛,更为基本;我们用善的概念来解释正当的行为是什么;但我们不能利用正当行为的概念来解释善是什么。

3.一个似乎十分有理的观点是,“善”与“被愿望的”含义相同,以至于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善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它是被愿望的。因此,我们或者希望得到或者恐惧失去的任何东西都是善的。但是,人们也都承认存在着恶的愿望;而且当人们说恶的愿望时,他们似乎意味着愿望恶的东西。例如,当一个人希望另一个人的痛苦时,显然所愿望的东西就不是善的而是恶的。但是,赞成“善”意味着“被愿望的”这一观点的人将声称,没有什么本质上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对一个人来说是善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或许是恶的。他将强调,在每一愿望冲突的情况下,都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愿望你遭难,那么你的遭难对我来说就是善的,尽管对你来说是恶的。然而,伦理学所需要的善恶意义却不是这种个人性的,在伦理学研究中,完全有必要认识到有一种非个人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当一个事物是善的时,它应当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存在,而不是由于它的结果,更不是由于谁来享受它。我们不能认为,对我来说,一个事物由于自身的缘故应当存在,而对你来说它就不应当存在;这仅仅意味着我们中间的一个人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或是应当存在或是不应当存在的。因此,个人愿望的可能是另一个人厌恶的之一事实证明,伦理学意义上的“善”并非意味着等同于“被愿望的”,因为任何事物在本质上都是或善或恶的,而且不能马上对我来说是善的,对你来说是恶的。这只能意味着,它对我的影响是善的,对你的影响是恶的;但这里的善恶同样是非个人的。

4.还有另一种更微妙而更具教益的论证方法,我们借此能够拒绝那些说“善”意味着“被愿望的”,或者提出任何其他的观点如把快乐当作“善”的实际意义的人们。这种论证方法不去证明善的东西与被愿望的东西并不是一回事儿;但是它将证明,倘若情况如此的话,人们就无法借助“善”这个词的含义来证明这一点。至此,人们可能认为,这种论证只能具有一种纯粹的逻辑意义,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许多伦理理论都一直建立在这种论点的基础上,即“善”意味着如此这般,而且人们已接受了这种观点的结果——如果他们依据不为荒谬理论所扰的观察,就几乎注定已拒绝的结果。无论谁相信“善”意味着“被愿望的”,都将试图把仿佛所愿望的东西是邪恶的情况解释清楚。但是,如果他不再坚持这种理论,他将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无偏袒的伦理知觉,而且因此而逃脱否则他就会犯下的错误。

这一问题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什么人断定善是被愿望的,我们来考察一下他所说的,或者是赞成,或者是反对,但无论如何我们的赞成或反对都是通过考虑善的和被愿望的东西实际上是什么来决定的。相反,当某人给出一个词的定义时,我们的思想状态就完全不同了。如果人们告诉我们“五角形是有五条边的图形”,我们并不考虑关于五角形我们知道了什么,因而也不考虑赞同还是反对;我们把这作为这个词的含义接受下来,而且我们知道自己正在获得信息,并不是关于五角形的,而仅仅是关于“五角形”这个词的。人们告诉我们的是那种我们希望字典告诉自己的东西。但是,当人们告诉我们善是被愿望的时候,我们马上感到他们正在告诉我们某种具有哲学意义的东西,某种具有伦理结果、完全超出字典告诉我们的范围之外的东西。这样说的理由是,我们已经知道了我们所指的善的以及被愿望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这两种含义总要应用到相同的对象,那么这将不是一个词语定义,而是一个重要的真理。这种命题的类似物并不是五角形的上述定义,而是:“一个五角形(按照上述定义)是一个有五个角的图形。”每当一个被作出的定义令我们思考它事实上是否是正确的,而不是思考这个词是如何使用的时候,就有理由怀疑我们不是在论述一个定义,而是在论述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这个公开宣称被定义过的词具有一种已为我们所知的含义,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按某种其他方式定义过的。通过使用这一检验,我们容易使自己确信,迄今为止提出的所有善的定义都是有意义的命题,而不只是词语上的,因此,尽管它们事实上可能是正确的,它们却没有给出“善”这个词的含义。

这种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此之多的伦理学理论建立在对它否定的基础上。一些理论一直坚决主张,“善”意味着“被愿望的”,另一些理论提出,“善”意味着“快乐”,还有一些理论强调,善意味着“与自然的和谐”或者“服从上帝的意志”。仅就如此之多不同的、无法调和的定义已经提出这一事实就是反对它们之中的任何一种成为真正的定义的根据。“五角形”这个词从未有过两种无法调和的定义,因而,上述定义都不是真正的定义,它们都将被理解为关于善的事物的有重要价值的断定。在我看来,它们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全都是错误的,但在这里我并不打算逐一地否定它们。

5.重要的是认识到,当我们说一个事物自身是善的,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手段为善时,我们把这一事物归结成一种特性,这一特性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这并不依赖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或者不取决于我们的希望,抑或其他人的希望。大多数人都倾向于赞成哈姆莱特:“没有什么东西是善的或者恶的;只是思考令之使然。”人们认为,伦理学的偏好是一个纯粹的嗜好问题,如果X认为A是一种善的事物,而Y认为它是一种恶的事物,我们所能说的是,对X来说A是善的,对Y来说A是恶的。由于善恶意见的分歧,以及找到论证以劝服在这个问题上与我们意见不同的人们的困难,这种观点被提出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找到真理的困难并不证明没有真理可寻。如果X说A是善的,而Y说A是恶的,他们中间必有一个人是错误的,尽管人们不可能发现谁是错的。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的话,他们之间就不存在意见分歧了。如果在断言A是善的的过程中,仅意味着A同X有一种特定的关系,例如以某种方式满足了他的嗜好;而Y在说A不是善的时,仅仅意味着否定了A对自己有一种类似的关系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辩论也就失去了主题。如果X说“我正在吃鸽肉馅饼”,那么对Y来说,回答“这是错误的,我现在没吃任何东西”就是荒谬的了。但是,这还不像如果我们说A是善的,仅仅意味着肯定了A与我们自身的一种关系时,有关善的辩论那样的荒谬。当基督教徒断言上帝是善的时,他们并不是仅仅意味着沉思上帝使他们产生了某种情感:他们可能承认,这种沉思在人们相信和为之战栗的魔鬼那里并不产生这种情感,而且缺乏这种情感正是使魔鬼邪恶的东西之一。事实上,我们认为某些嗜好要强于另一些嗜好:我们并没有只是坚持某些嗜好是我们的,而另一些嗜好是其他人的。我们甚至并不总是认为自己的嗜好是最好的:我们可能喜欢桥牌更甚于诗歌,但却认为诗歌要好于桥牌,当基督教徒断言仁慈的造物主所创造的世界必定是仁慈的时候,他们并不是说这个世界一定满足了他们的嗜好,因为通常说来,这并未满足他们的嗜好,但他们以世界的仁慈来争论世界应当满足他们的嗜好。他们指的也并不仅仅是这满足了上帝的嗜好,因为如果上帝并不仁慈的话,这个世界也依然如故。因此,善恶正像圆和方一样,是独立于我们观念的对象的特性;当两个人就一个事物是否是善的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他们当中只能有一个人是正确的,尽管可能很难知道谁是正确的。

6.人们必须强调“善”的这种不可定义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后果,即关于什么事物存在着,存在过或将要存在的知识的根据完全不能说明什么事物是善的。在纯粹逻辑的范围内,可能有某种普遍的命题,其大意为“存在着的任何事物都是善的”或者“存在着的任何事物都是恶的”,抑或“将要存在的要优于(或劣于)存在着的事物”。但是,这类的普遍命题并不能通过考察“善”的含义来证明,也不能通过体验来经验地获得,因为我们并不知道目前存在的全部事物,也不知道曾经存在过的或将要存在的全部事物。因此,我们不能得出这样一个普遍的命题,除非它本身是不证自明的,或者来自某一自明的命题,而这一命题必须是同一种普遍的命题(为保证其结果)。然而,在我所能观察到的范围内,事实上并不存在着关于现有的、存在过的、将要存在的全部事物之善恶的不证自明的命题。由此可见,从存在的世界是如此这般的本质中,无法推论出什么事物是善的,或者恶的。

7.世界总体上是善的观点仍旧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人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或是因为作为天启的一部分,世界一直被看作由一个仁慈的和万能的上帝创造的;或是因为按照形而上学的理论,人们认为有可能证明存在事物的总体必定是善的。这里,我们不想考虑前一种论证,但对后一种论证必须扼要地说几句。

相信不假定任何伦理前提,我们就能证明世界是善的,或者实际上包含着善的概念的任何其他的结论,在逻辑上蕴涵着这样一个信念,即善的概念是复杂的而且能够定义的。如果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善的时,我们的意思就是它有三种其他更为简单的特性的话,那么,通过证明一个事物具有这样的三种特性,我们也就证明了它是善的,而且我们得到了一个包含着善的概念的结论,尽管我们的前提并没有包括它。但是,如果善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这种关系就将是不可能的了,除非我们的前提包含了善的概念,否则我们的结论就不能包括它。这种情况同化学中的元素和化合物的情形是相似的。通过合成元素或化合物,我们能够得到一种新的化合物,但在化学反应中,并没有得到一种最初没有出现的元素。因而,如果善是简单的,不包含善的概念的命题就不能得出包含善的概念的结果。

事实上,那些一直努力去证明世界作为总体是善的人们,通常也接受了这一观点:所有的邪恶全都在于缺少某种东西,没有什么肯定的东西是恶的。他们通常以把“善”定义为与“现实的”含义相同来支持这种看法。斯宾诺莎认为:“现实与完美在我看来是同一个东西。”[1]这可以比形而上学家通常采用的证明不那么多麻烦地得出现实就是完美的结论。这也是《阿伯特·沃戈勒》(Abt Vogler )中的看法:“邪恶什么都不是,什么都不是,它是有声的沉默。”

无论何时,当人们说所有的邪恶都是有限的时,也就意味着相同的理论;所指的就是邪恶绝不在于能被称为邪恶的某种事物的存在,而仅仅在于某种事物的非存在。因而,存在着的一切都必定是善的,存在的总体既然存在得最多,也一定是存在中的至善。这种观点是由“恶”的含义推导出来的。

人们拒绝了非存在意味着邪恶的概念,就完全如同“善”的先前的定义被拒绝了一样。事实上,并没有人主张存在的事物都不是邪恶的观点,除非一个捍卫一种理论的形而上学家。痛苦、仇恨、嫉妒和残忍的确都是存在着的,而且不仅仅是由于它们的对立面的缺乏,但这种理论将坚持说,这些东西同一只牡蛎的茫然无识难以分辨开来。事实上,似乎这种理论的提倡仅仅是因为有利于乐观主义的不自觉的偏见。它的反面在逻辑上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可能极力主张,邪恶在于存在,而善在于非存在;因此,存在的总体是最邪恶的事情,而只有非存在是善的。实际上,佛教似乎主张着某种与这类似的观点。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但从逻辑上看,它只是同自己的对立面一样的荒谬。

8.因而,从对存在事物的研究中,我们不能推论出任何关于什么是善的或什么是恶的结论。现在,首先有必要用这个结论来反对进化论伦理学“适者生存”这句话似乎已包括了这样一个信念:生存下来的人们在某种伦理学意义上是最适应的人,而且进化的过程提供了后者居上的根据。按照这种偏见,人们很容易树立起对暴力的崇拜以及渐渐地蔑视通过文明来缓和争端。人们认为,最成功的战斗是最受人尊敬的,无助于争斗的东西毫无价值。这一观点完全没有逻辑基础。自然的进程,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与善恶的确定毫无关联。一种前在论认为,进化或许将从恶到更恶,正像它将从善到更善一样。令这一观点似乎有理的是,较低级动物的存在要先于较高级的动物。在人类中,文明的种族能够打败和常常根绝不文明的种族。但是,这里的较高级的动物对较低级的动物,根绝者对被根绝者的伦理优先权并未建立在进化的基础上,而是独立的、无意的存在强行闯入我们关于进化过程的判断的结果。如果进化论伦理学是正确的,我们就应当完全不关心进化的过程可能会是什么,因为不论它是什么都因而证明是最好的。但是,倘若它将证明,黑人和中国人能够驱逐欧洲人,我们就将不再对进化有任何的敬佩了,因为事实上,我们对欧洲人而不是黑人的偏爱完全不取决于挎着马克沁水冷式机枪的欧洲勇士的勇敢。

广义地说,一个事物不可避免的事实并未提供它并非一种邪恶的证据;一个事物不可能出现的事实也并未提供它并非一种善的根据。在实践中,为这种不可避免性而忧虑无疑是愚蠢的,在理论上,让现实世界来支配我们关于善恶的标准也是错误的。显然,在存在着的事物中,一些是善的,一些是恶的,而且我们对宇宙知之甚少,以致无权对善或恶的优先权发表意见,或者对将来是否这一方可能战胜另一方发表意见。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同样是没有任何理由接受的有关宇宙的一般性理论。我们对这个世界所了解的东西倾向于强调善恶是相当平衡的,但是,当然有可能的是,我们并不知道的东西要比我们知道的东西更善得多或更邪恶得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最终判断的悬而不决是惟一合理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