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1969)(节选)
《两种自由》(1969)(节选)
两种自由概念[1]
如果人们未曾争议过有关“人生目的”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老祖宗至今安居在无扰的伊甸园中,那么,很难想象这个“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要研究些什么。因为社会与政治理论的研究,本就发源于人类意见之分歧,而且因为意见分歧,相关的研究才会不断滋生繁茂。有人可能会以下面这个理由,来质疑我的说法:即使在一个由圣徒般的无政府主义者组成、对终极目的不可能有冲突看法的社会里,政治问题,诸如宪法或立法的问题,也仍然会出现。但是,这项反对意见的理由是错误的。人们对于“目的”的看法,一旦趋于一致,剩下来的,就是“手段”的问题,而手段问题只是技术性(technical)的问题,不是政治性的问题。换句话说,这些问题可以由专家或机器来解决,就像是工程师或医生之间的争论一样。这就是何以若有人信仰某种巨大无比、旋乾转坤的现象,例如“理性的最后胜利”或“无产阶级革命的最后胜利”等,便也必然相信一切政治或道德问题,都可以转变为技术上的问题。圣西门的名言“用‘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以及马克思预言:国家的凋萎,就是真正人类历史的开始,所指的都是这个意思。有人认为,这种有关社会和谐的完美状态之类的玄想,只是一种无聊的幻想,于是称之为“乌托邦式”的看法。不过,若有一个从火星来的访客,参观了当今英国或美国的任何大学之后,如果产生一种印象,认为虽仍有专业哲学家,严肃地关注于根本的政治问题,但一般大学成员还是生活在很像这种纯真而具田园风味的美好状态中,则他之所以具有这种印象,也许倒是可以谅解的。
然而,这种情况不但令人惊讶,而且相当危险。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相当危险,因为如果应该注意观念的人,也就是说,训练有素、能对观念作批判性思考的人,忽视观念的话,观念有时候就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极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一百多年以前,德国诗人海涅(Heine)就曾经警告法国人,不要低估观念的力量:一位教授在他宁静的书房里孕育出来的哲学观念,可能毁灭一个文明。海涅认为康德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 ),是一把处决了欧洲“自然神论”的宝剑;卢梭的著作在罗伯斯庇尔的手中,变成一种沾满血渍的武器,摧毁了欧洲的旧体制。海涅并预言,有朝一日,费希特(Fichte)及谢林的浪漫信仰,将由他们狂热的德国信徒,转用于抵拒西方的自由文化,因而产生可怕的效果。事实证明,海涅的预测并非完全错误。然而,如果教授真正能发挥这种致命的力量,那么,可不是也只有其他教授或其他思想家而并非政府或国会委员会,才有办法化除他们的力量么?
很奇怪地,我们的哲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活动所具有的这些破坏力。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被自己在抽象领域内的卓越成就冲昏了头,他们之中的优秀者,对于这样一个领域——在其中根本性的发现似乎不可能做出,而精微细致的分析才能似乎也不可能有回报——不屑一顾。这些哲学家们虽然用一种盲目的烦琐哲学式的迂腐态度,将哲学与政治这二种不同领域内的工作,分别开来,政治却仍然盘根错节地和各种哲学研究工作,纠缠在一起。如果我们认为:政治思想由于缺乏稳定的素材,界限不够清楚,无法用定型的概念、抽象的模式或其他适用于逻辑或语言分析的精妙工具,来加以处理,因此就径自忽略了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只在哲学上追求一种“方法的统一”,从而拒绝所有无法用这个方法加以处理的素材,那么,我们就等于是自暴自弃,放任一些原始幼稚的、未经批判的政治信仰,左右了我们的生活。否认观念的力量,并且认为理想只不过是物质利益的伪装而已,这种想法,纯粹是一种非常鄙俗的历史唯物论而已。如果没有社会力量的驱迫,政治思想或许也还能够产生,但是,我们可以确认:社会力量如果没有披上观念的外衣,必将只是盲目而无所适从的力量。
即使今天,牛津大学的教师,也并非人人都错过了这项真理。这个讲座的首讲人,其所以对他生活的世界,造成如此重大的冲击,就是因为他深深体会政治观念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要性,并且奉献毕生心力,去分析与宣扬政治观念。凡是关心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地方,大抵无人不知柯尔之名。他的名声远播于牛津大学之外,甚至英国之外。他是一位完全独立、诚实同时深具勇气的政治思想家;一位异常明晰而雄辩的作家兼演说家,一位诗人兼小说家;一位才华卓越的教师及“思想鼓吹者”;最重要的,他是一个岸然无畏,奉献毕生心力,去支持一些并不是很普遍的原则的人物,同时,也是一位无视于困难与挫折,不屈不挠,热情维护正义与真理的人物。这位最豪爽慷慨、最富有想象力的英国社会主义者,今天为人所知者,主要也就是以上的这些特质。此外,另一项相当显著或许还是最具特色的事实是:他虽然拥有这种声望与地位,但是却不会牺牲他自然的人道感、情感的自发性以及永无止境的个人善意。尤其,身为一位有教无类的老师,他对这个职业随时在做出深刻而审慎的奉献,而他的博学多识及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记忆力,使得这种奉献,更加可观。这位伟大牛津人的道德与知识特质,是英国的一项资产,同时,也是世界各地追求正义与平等者的瑰宝。如今,我能够有机会尝试把我自己及其他许多人对他的感觉,在这个讲座上发表,实在是我的最大快慰与骄傲。
在我这一代牛津人当中,有许多人都是因为听了他的课或至少是读了他的作品,才明白政治理论是道德哲学的一支,而道德哲学的起点,是在政治关系的领域里,发现或应用道德观念。我并不像有些唯心论哲学家那样,相信所有的历史运动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当做成观念或精神力量的冲突;我也不认为历史运动只是观念冲突的结果(或层面)。然而,我认为:了解这一类运动或冲突,就是要了解其中所牵涉的思想或生活态度,唯有透过这些思想或生活态度,它们才会成为人类历史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自然的事件,我想柯尔教授也不会反对这一论点。政治言论、观念和行为的背后,都有某些使人产生不同意见的问题,为其背景。我们若不去了解这些背景,就无法了解这些政治言论、观念或行为。因此,除非我们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重要问题,否则我们可能就无法清楚地认识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活动。这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为古老的政治中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问题,提出了互相冲突的不同答案。这些政治中心问题大抵是:“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为什么?”
关于强制力的许可限度,这个问题,当今世界人们持有互相对立的看法,每一种看法都有很多信服者。因此,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任何一个层面,都值得加以探讨。
(一)两组不同的问题
对一个人施以强制,就是剥夺他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他的什么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个道德家都颂扬自由。正如“幸福”“善良”“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所以,几乎能够容纳绝大部分的解释。我并不想去探讨这个变幻莫测的字眼的起源,也不打算去研究思想史家为它所提出来的两百多种意涵。我所要探讨的,只是这个名词在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但却是最重要的两个意义,各自背后都包含了许多历史事件。同时,我敢说未来也有许多历史事件,将会与这两种意义下的“自由”,发生关联。我将和前此许多人一样,把我所要探讨的第一种“自由”(freedom or liberty,我用这两个词眼来表示同一种意思)的政治意义,称为“消极的”(negative)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第二种意义的自由,我称之为“积极的”(positive)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可能有重叠之处,但却显然是不同的问题。
“消极”自由的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挠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在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的形式。例如,我无法跳过3米高;我是瞎子,所以不能阅读;或者,我无法了解黑格尔著作中比较晦涩的部分等。如果基于以上这些理由,而说:在以上这些限度以内,我是被别人强施以压力、被别人所奴役,那就是偏颇之论了。强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唯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某一个目的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说你缺乏政治自由。[2]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个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3]现代人的两个用语:“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及与此相对的“经济奴役”(economic slavery),阐明了以上的说法。有人主张说:一个人如果穷得连某些法律不禁止他获得的东西,例如,一片面包、环游世界或诉诸法院等,也无法获得,那么,他其实也就和法律禁止他去获得这些东西,一样的不自由;但是,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给予我公平的判决,正如因为我跛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如果说我无法获得某些东西的原因,是由于别人刻意加以安排,使我无法获得足够的钱去买这些东西,但是别人却可以弄到那些钱,唯有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认为我是被人强制、被人奴役。换句话说,“自由”这个名词在此处的用法,是取决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理论,这些理论可用以说明我之所以贫穷和无力的原因。如果我是因为身心能力的不足,才导致物质上的缺乏,那么,我便只有在接受以上这个理论[4]的情况下,才会说我的自由被剥夺了,而不仅诉说我的贫困。除此之外,如果我是因为经过别人的刻意安排,从而处于我认为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情况中,那么我才认为是“经济奴役”或“经济压迫”。卢梭就曾经说过:“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一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
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在使用“自由”这个字的时候,他们所指的,也就是上述这个意思。[5]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应该有多大,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他们认为不能漫无限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地干涉彼此的行为;这种“自然的”(natural)自由,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是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就是弱者的自由,会被强者所剥夺。因为他们体认到: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地趋于和谐,同时,无论他们信从什么学说,因为他们对其他目标,诸如正义、幸福、文化、安全以及各种程度的平等,持有极高的评价,所以他们愿意为其他的价值,而限制自由。其实也就是为“自由”本身,而限制自由。因为若非如此,便无法创造他们认为可欲的(desirable)人际联合。因此,这些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施以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又认为,尤其是英国的洛克与穆勒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根据此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这一道界限应当划在何处,极费争论,简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问题。大体说来,人类毕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鲦鱼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的人,才能享有自由。我们都知道,有人还说过:“一个牛津大学院长的自由,和一个埃及农夫的自由,完全是两码子的事儿。”
这一句话背后,隐藏着某些真实而重要的道理,但这话本身,仍然只是一种政治噱头。对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力,而且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在嘲弄他们的落魄;因为他们必须先获得医疗上的帮助,必须先接受教育,然后才能够了解他们所能享有的自由,再进一步去运用这种自由。事实上,对于无力运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什么呢?如果不先提供人们运用自由的必要环境,自由又有什么价值?事有本末先后,正如一位19世纪俄国激进作家所宣称的:在某些情况下,皮靴优于莎士比亚的作品;个人自由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重要需求。因为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任何挫折——如果以此为自由的意义,则自由这个字的意义终必膨胀——最后它所代表的意义,要不是太多,就会太少。埃及农夫在享有个人自由之前,必须先获得衣物与医药,同时他对后者的需要也更甚于前者;然而,今天他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或者明天他可能需要的更多的自由,和教授、艺术家、百万富翁们所需要的自由,却是同样的东西——而不是某种特别属于他的自由。
我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感到良心不安,并非由于他们相信人类追求的自由,随其社会或经济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分别,而是由于他们相信少数人之所以拥有自由,是因为他们剥削了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或至少是对大多数人缺乏自由的事实视若无睹,而得来的。他们相信:如果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项终极目的,则任何人的个人自由都不能被别人剥夺,这是相当有道理的。某些人更不能牺牲别人的自由,而享受自由。自由的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谁使我享有自由、繁荣与启蒙,我便回报谁;最单纯与最普遍意义下的正义;凡此种种,都是自由的道德基础。自由并不是人类的唯一目标。我可以像俄国批评家别林斯基(Belinsky)那样说:如果别人的自由被剥夺,如果我的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穷困污秽之中,如果他们还生活在脚镣手铐之中,那么,我也不要自由,我用双手拒绝这些自由,我宁愿和我的同胞兄弟,同甘共苦。但是,我们如果仅以这种说法,把用语搅混的话,却得不到什么好处。为了要避免显著的不公平或者到处可见的悲苦情况,我随时愿意牺牲我的一部分自由或全部自由,我可以情愿而自由地这么做;但是,为了正义、平等或同胞爱,我牺牲的是自由。在某种情况下,我如果不做这样的牺牲,我的内心将会充满而且理当充满罪恶感。但是,一种牺牲不会增长被牺牲的东西,牺牲自由并不会增长自由,无论哪种牺牲,在道德上有多大需要或补偿,都是如此。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如果我自己或我的阶级或我的国家的自由,是建立在许多人的不幸上面,则促成此事的体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的。但是,如果我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耻辱,因而去削减或者丧失我的自由,却又没有能借此具体地增益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所发生的是自由的“绝对丧失”(absolute loss)。这虽可以由正义或幸福或和平的收获来补偿,但是,丧失的却毕竟是丧失了;如果我们硬要说:我虽然失去我个人的、“自由主义式”的自由,但是别种形式的自由,即“社会自由”或“经济自由”,却增加了,则这样的说法,不啻是混淆价值。不过,为了使某些人获得自由,有时候其他人的自由,必须削减,这一点仍然没错。问题是:在什么原则下,我们才能如此削减某些人的自由?如果自由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么,我们将找不到任何这样的原则。无论如何,在实际上,这些互相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中,有些必须让步:这种让步并不一定都基于某些可以明确陈述的道理,更不是都能概化成规则或普遍的公理。无论如何,我们仍然必须找到一个实际的妥协办法。
对人性抱持乐观态度,并且相信人类利益能彼此和谐的哲学家,诸如洛克或亚当·斯密,以及某种心情下的穆勒,他们相信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与为个人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或其他权威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是可以相容的。霍布斯,以及其他一些和他持相同看法的人,特别是一些保守、反对的思想家,则主张:为了避免人类的互相残杀,因而使社会生活变成一处丛林或荒野,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更高一等的安全防卫,使人类能够各安其位;基于这个缘故,霍布斯主张加强中央控制的范围,减少个人自由的范围。但是,以上这两派都一致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到了那个保留区,则不管该保留区多么窄小,都将构成专制。自由与隐私权最雄辩的维护者康斯坦,忘不了法国雅各宾党人的独裁,他宣称说:至少,宗教、意见、表达、财产的自由,必须受到保障,不容横加侵扰。杰弗逊(Jefferson)、柏克、潘恩(Paine)、穆勒等人,也都各自列举了一些不同的个人自由,但目的都同样是不使权威过度扩张。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至于“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弃,便是自我挫败。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弃它,就是违逆了我们的人性本质——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然则,所谓人性本质却又是什么东西?它又隐含了哪些标准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一向争论不休,将来也仍会永远争论不休。然而,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由法或自由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予……的自由”;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一位最有名的自由斗士,曾经说过:“唯一能以自由为名,而当之无愧的,是用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是否有理由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穆勒认为我们毫无疑问地具有这种权利。既然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其实法律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拉塞尔(Lassalle)所讥讽为守夜者或交通警察之类所代表的功能。
穆勒的自白理念(三个特征)
为什么穆勒会认为保障个人自由,是如此神圣的事呢?他在他有名的论文中表示:除非人们得以按照他们的希望,“按照只与他们自己有关的方式去生活”,否则文明就不会进步,真理也不会显现,因为我们会缺少自由的观念市场;人类的自动自发、原创力、天才、心智能力、道德勇气等,也将无从发挥。社会将会被集体的平庸所压抑。习俗及妥协的习惯,将会造成“才能萎缩”“心地褊狭”“性格扭曲”的人类,从而使社会中,任何丰富且多样的东西,都受到遏抑。“异教徒自以为是的作风,在基督教的自我克制中,同样具有价值。”“一个人不顾忠告与警告,而犯下的所有错误,其为恶远不如任令别人强迫他,去做他们所认为的好事。”自由的维护,存在于排除干涉的“消极”目的中。对一个人施以威胁说:除非他屈就于一种无法自己选择目标的生活,否则就要迫害他;堵塞他所有去路,而只留一扇门,那么,无论这扇门开向多么高贵的远景,无论作此安排的人,动机多么慈悲人道;这些做法,都违反了下述的真理:他是一个人,他有他自己的生活方式。以上所说的就是近代世界中,从思想家伊拉斯玛(Erasmus)的时代,有人可能会认为甚至从奥坎(Occam)的时代,一直到现在为止,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自由。所有关于公民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呼吁,所有对于剥削与羞辱的抗议,对于大众权威侵犯个人生活的反抗,以及向习俗和有组织的宣传对群众的操纵,所发出的抗议,都是源自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议论纷纭的“人之概念”。
从以上这种立场,我们可以注意到三点事实。第一,穆勒把两种清楚分明的观念混淆了。其一是:所有的强制行为,虽然或许能借以防止比它本身更大的恶事,然而就它阻遏了人们的欲望而言,它却是不好的;而和强制行为相反的不干涉,虽然不是唯一的善,但是就它不阻遏人类欲望而言,它却是好的。这就是古典形式的“消极”自由的概念。另外一点是:人们应当设法发现真理,或者去发展穆勒赞同的那些性格类型——具有批判性、独创力、想象力、独立性、近乎奇僻的不妥协等;只有具备自由的条件,才能找到真理、才能培养这种性格。这两种观点都是自由主义的观点,但是它们并不相同,它们之间的关联,充其量也只不过是经验性的关联。没有人会主张,在一个所有思想都被教条所压制的地方,真理和表达的自由,能够欣欣向荣。但是,诚如史蒂芬(James Stephen)在《自由、平等、博爱》(Liberty,Equality,Fraternity )一书中,猛烈攻击穆勒时所主张的,历史的证据却显示:在苏格兰或英格兰的喀尔文派清教徒那种纪律严明的社群中或是在军队中,廉洁的品德,对真理的喜好、强烈的个人主义等,至少也和在比较宽容、比较冷漠的社会中,一样常见;这一见地若是属实,则穆勒所持人类才华的发挥,系以自由为必要条件的论点,就站不住脚了。如果事实证明,穆勒的两个目标不能并存,他就要面临一个残酷的两难式,更不消说他的学说与严格的功利主义甚至与他自己那种较重视人性的功利主义,不相连贯,而产生的进一步困境了。[6]
其二,这种自由学说较为晚出。在古代,我们似乎看不到任何把个人自由当作是一种有意义的政治理想,相对于实际上存在着的自由,而加以讨论的主张。孔多塞曾经说过,罗马人和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没有个人权利;就犹太、中国以及其他所有出现于世界的古代文明而言,情形也是一样。[7]即使在近代西方历史上,这种理想盛行的时期,也仍然是例外,而不是常态。此一意义下的自由,也不会构成广大人类群众在阵前的呐喊之声。无论就个人或社群而论,不愿遭受侵犯而愿自行其是的欲望,都是高度文明的表征。隐私权的意识,个人关系的领域自有其神圣性的意识,是来自一种晚出的自由概念;这种自由的概念,虽然有其宗教上的渊源,本身发展完全的时间,却不太可能早过文艺复兴时代,或宗教改革时代。[8]可是,这种自由概念的式微,却将成为文明死亡的标记,以及整个道德观死亡的标记。
这种自由观念的第三特征更加重要。这个特征即是:这种意义下的自由,与某几类专制政体,或至少与自治(self-government)之阙如,并非不能相容。这个意义下的自由,所涉及的主要是“控制的范围”,而不是它的“来源”问题。正如一个民主社会,事实上可能剥夺一个公民在别种形式的社会里,所能享有的许多自由。我们也完全可以想见:一个具有自由心态的专制君主,可能会容许他的子民,享有相当大尺度的个人自由。这种给予他的子民享有相当大自由范围的专制君主,或许是不公正的,或许助长极度的不平等,或许不重视秩序、美德或知识;但是,假使他不抑制人民的自由,或至少比其他政权约束得更少,那么,他就合乎穆勒的特定标准了。[9]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这个意义下的自由,和民主或自治没有什么关联。大体说来,自治和其他的政权形态,比较起来,更能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主义者便是持此一理由,来为自治做辩解。但是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联。“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这两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总结来说,“消极的”与“积极的”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重大对比,与这个区别正相一致。[10]因为如果我们要了解“积极”自由的意义,则我们要问的是:“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而不是去问:“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民主与个人自由间的关联,远比双方的拥护者所认为的稀薄。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同样深刻。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欲望,或许还发生得更早。但是,这两种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样的东西。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消极”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积极的”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积极的”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不是“免予……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