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善之间的联系,也可以通过新近有关言论自由与恶语伤人的争论得到清晰的说明。新纳粹分子该不该有权在伊利诺伊州的斯科基游行?这个地区可是一个有大量大屠杀的幸存者的共同体。[11]是否应该允许那些主张白种人占统治地位的群体,去散布他们的种族主义观点呢?[12]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必须对其公民所信奉的各种意见保持中立。政府可以规导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它可以禁止半夜喧哗和冷嘲热讽——但它不能规导言论的内容。要禁止的是那种给别人强加某些价值,因而不尊重每个公民选择和表达他或她自己意见的无礼的或不受欢迎的言论。

与其他观点一致,自由主义者也可以限制那种可能引起重大伤害的言论——比如说,引起暴力的言论。但是恶语中伤的言论中,什么算作伤害,则受自由主义个人观念的限制。根据这一观念,我的尊严不在于我所习惯的社会角色,相反,在于我选择我的角色和自我认同的能力。但这意味着,我的尊严永远不可能受以一种直接针对我所认同的群体之侮辱的伤害。任何恶语中伤的言论都不可能构成伤害本身,因为按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最高的尊重是自我独立于其目的和依附之外的自尊。因为不受约束的自我即自尊的根据先于任何特殊的联系和依附,所以超出一种对“我的人格”的侮辱之外。因此,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反对限制恶语伤人的言论,除非它可能造成某种实际的身体伤害——某种超出言论本身之外的伤害。

共同体主义者可能会回答,自由主义的伤害观念过于狭隘。对于那些把自己理解为受其所属的种性群体或宗教群体限定的人们来说,对其群体的侮辱会引起他们的切肤之痛。对于大屠杀的幸存者来说,新纳粹的游行旨在引起恐怖和不可言说的恐怖记忆,这种恐怖及其记忆,在他们的认同和生活深处刺痛着他们的心。

但是,承认恶语能够伤人并不能导出言论应该受到限制。必须权衡这类言论所引起的伤害与坚持言论自由之善的轻重大小。对待言论一如对待宗教一样,仅仅诉诸构成深厚自我的要求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弄清言论在与言论可能破坏或冒犯的已确定的认同之道德特性的相互联系中,它所具有的道德重要性。如果斯科基能够挡开纳粹分子的游行,为什么南方各种族隔离主义共同体就不能挡开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民权游行?南方的种族隔离主义者们并不想让马丁·路德·金爵士在他们的共同体内游行,一如斯科基的居民们不想让新纳粹分子在他们共同体中游行示威一样。就像大屠杀中的幸存者一样,种族隔离主义分子可能会要求成为构成深厚的自我,并沉溺于可能会受到游行者及其宣传深深触犯的共同记忆。

有没有一种区分这两种情形的原则性方式?对于那些坚持要对言论内容保持中立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和对于那些按照共同体普遍流行的价值来界定权利的共同体主义者来说,答案必定都是“否”。自由主义者在这两种情形中都将坚持自由言论,而共同体主义者则可能不顾自由言论。但是,以同样的方式决定这两种情形的需要,表现了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所共享的非判断冲动的笨拙。

区分这两种情形的明显根据是,新纳粹分子想促动种族灭绝和种族憎恨,而马丁·路德·金爵士则想为黑人寻求权利。在对其完整性受到关切的共同体之道德价值的看法上,也存在一种差别。大屠杀中的幸存者们所共享的记忆,应该得到一种道德尊重,而种族隔离主义却不应得到道德尊重。诸如此案的道德歧视与人类的常识相一致,但与那种主张权利优于善的自由主义观点和那种认为权利只依赖于共同价值的共同体主义观点相左。

如果说,言论自由权利的证明,依赖于一种关于与言论所蕴含的危险相联系的言论之重要性的实质性道德判断,我们也不能由此推出,在每一个特殊案例中,法官都应该尝试对言论的优点做出他们的估价。而在各种涉及宗教自由的案例中,法官也应去评价宗教实践的道德重要性。依照任何一种权利理论来看,某些普遍性规则和学说都能给法官留有余地,使他们在面对眼前的每一个案例时,需要重复运用那些最初的规则。但有时,在一些复杂的案例中,法官们若不直接求助于那些首先证明权利之正当合理性的道德目的,就无法运用这些规则。

弗兰克·约翰逊法官在1965年的案例中发表意见,允许了马丁·路德·金从塞尔玛到蒙特戈麦里的历史性游行,这是一个令人瞩目的例子。阿拉巴马的行政长官乔治·华莱士试图阻止这场游行。约翰逊法官承认,各州有权利规定其公路的使用规则,而大众沿着公路游行已经达到“宪法所允许的极限”。尽管如此,他还是命令该州允许这次游行。根据是,该游行的原因是正义的,属于“沿公路举行和平集会、示威和游行的权利范围”。他写道:“应该与人们抗议和请愿反对的那种邪恶相称。在此案例中,邪恶是巨大的。对以游行示威来反对这些邪恶的权利范围,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13]

约翰逊法官的决定在内容上不是中立的;它不会帮助斯科基的纳粹分子。但它恰当地说明了自由主义的权利探究路径,与那种认为权利依赖于对权利所发展之目的的实质性道德判断的探究路径之间的差异。

节选自[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结论、第二版前言,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万俊人等译。

[1] 正如一位自由主义的著作家所大胆断言的那样:“人们艰难寻找的真理在于:在这宇宙的深处,并没有隐藏任何道德意义……然则我们也没有任何必要为这种空白所吓倒。我们,也就是你和我,可以创造我们自己的意义。”让人奇怪不已的是,尽管如此,他却又坚持认为,自由主义并不承诺任何特殊的形而上学或认识论,亦不承诺任何“具有高度争论品格的大问题”。

[2]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圣玛丽,圣玛丽大学出版社,1981。

[3] 查尔斯·泰勒:《哲学论文》第一卷《人类主体与语言》、第二卷《哲学与人学》,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塑造》,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

[4] 迈克·沃兹尔:《正义诸领域——为多元论与民主一辩》,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83。

[5] 厄勒斯特·巴克尔编译:《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1323a14,279页,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58。

[6] 此一短语出自《华莱士案宗·贾弗里卷》,美国版,第472卷,1985年。“值得尊重的宗教信仰乃自由的产物和经由信念所作出的意志选择。”

[7] 这一短语取自《雇佣案宗·史密斯卷》,美国版,第494卷,872、886号,1990。

[8] 参见《戈德曼案宗·温伯格卷》,美国版,第475卷,503号,1986。

[9] 参见《雇佣案宗·史密斯卷》,美国版,第494卷,872号,1990。

[10] 参见《童顿案宗·科尔德有限公司卷》,美国版,第474卷,703号,1985。

[11] 参见《科林斯案·史密斯卷》,第447卷,补充卷,676号,1978;第578卷,续卷第二卷,1198号,1978。

[12] 参见《标哈纳伊斯案宗·伊利诺伊卷》,美国版,第343卷,250号,1952。

[13] 《威廉姆士案宗·华莱士卷》,美国版,第240卷,补充卷,100、108、106号,1965。